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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对政治生态的修复功能探究

2016-03-14陈志宏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3期

陈志宏(江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廉政文化对政治生态的修复功能探究

陈志宏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摘要:国家社会政治活动需要维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如有打破则需进行政治生态修复,这一系统的修复工程离不开廉政文化对政治生态的修复功能的发挥。廉政文化对政治生态的修复功能主要表现在:廉政文化作为蕴含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作风、价值观以及道德品格中的廉政伦理品德,以“荣廉耻贪”的精神导引功能构筑着不想腐的保障机制;在以制度体系构建的不能腐的机制中,廉政文化作为廉政制度意识有着“防腐拒变”的前馈调控的自律功能;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中,廉政文化作为腐败行为警示,有着腐败成本收益的价值权衡的功能。

关键词:精神导引;前馈自律;价值权衡

自然环境需要维持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自然生态被破坏则需修复。同样,国家社会政治行为和个体从政实践也需要维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如有破坏也同样需要进行政治生态的修复。政治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全方位整体着力。廉政文化①作为个体廉洁从政和国家社会政治廉洁运行的内在方式,在深层次上影响和制约着个体的行政实践和国家的政府行为。在当前廉政新常态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由以治标为主的“不敢腐”机制构建走向标本兼治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建设,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这都有赖廉政文化对政治生态的修复功能作用的发挥。这一功能表现为:在构建不想腐的保障机制中作为廉政伦理品德,在构建不能腐的机制中作为廉政制度意识,在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中作为腐败行为警示。

一、“荣廉耻贪”:廉政伦理品德的精神导引

在政治生态的修复进程中,廉政文化作为蕴含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作风、价值观以及道德品格中的廉政伦理品德,使得权力主体内在具有“以廉洁为荣,以贪腐为耻”的行政伦理观,从而在不想腐的保障机制中构筑自觉内省的政治生态修复的防火墙[1]。

2010年中纪委等六部委在《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强调,廉政文化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足见当前党和国家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通过廉政文化建设使权力主体养成廉政伦理品德精神,这一廉政伦理品德精神主要蕴含在权力主体的理想信念、党性修养、作风、价值观以及道德品格中。权力主体具有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坚定理想信念,同时将国家、集体、人民利益至上的伦理品德精神作为其内在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才能够在行为动机发生的源头上经受住任何腐败风险的考验。权力主体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勤政为民、艰苦奋斗,才能在行为方式上自觉抵制住金钱、美色等外在诱惑,趋向清正廉洁的行为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革奢树俭,保持清廉、公正、为民。权力主体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温、良、恭、俭、让”的高尚道德品质,则能够以此向善去恶的伦理品德精神作高度的内在价值自觉和道德内省,从而引导自身一心向善、诸恶莫做,内在地具有崇尚清正廉洁的自律自觉,在物质上不过贪、不苟取,在为人上正直、有志节、清高自洁、收敛自约。

在以文化、制度和组织合围形成的立体式反腐败体系中,廉政文化作为蕴含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作风、价值观以及道德品格中的廉政伦理品德精神,以“荣廉耻贪”的精神导引功能构筑着不想腐的保障机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伟大信念蕴含的国家、集体、人民利益至上的行政伦理品德精神,使得行政权力主体始终坚守天下为公、执政为民、不谋私利的精神信念,使其在行为动机发生的源头上形成一道防线,将贪污腐败的意念牢牢挡在防线之外,构筑着不想腐的保障机制的信念导向;良好的党性修养和优良作风蕴含的勤政为民、艰苦奋斗的伦理品德精神,使得行政权力主体在行为上始终坚持清正无私、去奢戒贪的习性,从而在行为方式的习惯上形成又一道防线,构筑着不想腐的保障机制的习性导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品格所蕴含的向善去恶的伦理品德精神,使得行政权力主体具有崇尚清正廉洁和羞耻贪污腐化的价值自觉和品德自律,形成了一道权力主体自身价值和稳定品德的防线,构筑着不想腐的保障机制的价值自觉和品德自律。

廉政文化作为蕴含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和作风、价值观以及道德品格中的廉政伦理品德精神,使得行政权力主体崇尚“荣廉耻贪”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和精神品质,不仅能自觉分辨什么是贪贿腐败、清正廉洁,更能主动趋向清正廉洁行为。同时,权力主体具有正确的“荣廉耻贪”的心理品质,从而能够从情感上、心理上影响、引导人们做出廉政的行动。廉政伦理品德的精神导引是政治生态修复的情感和心理基础,是“荣廉耻贪”的内在理想信念和价值观、自觉的“荣廉耻贪”修养和行为作风意识以及稳定的“荣廉耻贪”的人格精神品质综合产生的效应。廉政伦理品德精神以“荣廉耻贪”的精神导引功能,使得行政主体不仅有“荣廉耻贪”的自觉意识和精神动力,更有向廉拒腐的行为定向和驱动力。正是这一廉政伦理品德的精神导引从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的习性、价值定位和品德自律上定向、引导和驱动、决定着人们自觉做出廉政的行动。

廉政文化作为蕴含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和作风、价值观以及道德品格中的廉政伦理品德精神,基于人性的善和德,以远大的理想信念来构筑廉政行为发生动机的目标和方向,以优良的党性修养和作风来构筑廉政行为方式态度习性的导引和驱使,以高尚的价值和道德品格来构筑廉政行为的价值定位和品格自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廉政伦理品德精神是廉政的制度意识和腐败行为警示的心理基础。反过来,作为廉政伦理品德精神的深化,廉政的制度意识和腐败行为的警示也影响和制约着廉政伦理品德精神的培育。廉政理想信念动摇是走向腐败的第一步,廉政伦理品德精神的丧失是坠入腐败深渊的起点。在这个意义上,廉政文化作为廉政伦理品德精神,对政治生态的修复有着“荣廉耻贪”的精神导引功能。

二、“防腐拒变”:廉政制度意识的前馈自律

廉政制度意识是行政权力主体对各种现行廉政制度及其相关现象的认识、观点和看法,集中体现在对廉政的各种制度规则的尊重、信任、遵守和维护的意识以及其所显现的行为。在政治生态的修复进程中,在以制度体系构建不能腐的机制的过程中,廉政文化作为廉政制度意识也承担着重要功能。

廉政的制度体系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权力主体行为的规范要求,规定了权力主体在廉政活动中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应为而不为或不该为而为会产生怎样的惩罚和罪责(行为预知模式),在制度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对所有权力主体都有强制约束力。廉政制度意识作为对各种现行廉政制度及其相关现象的认识、观点和看法,是对廉政制度体系所规定的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行为预知模式的尊重、信任、遵守、维护,包括对廉政制度尊重敬畏的权威意识、对制度自觉遵守的执行意识和对违反制度坚决反对的维护意识。对廉政制度尊重敬畏的权威意识,强调国家的廉政法律法规必须得到所有权力主体无一例外的尊重和敬畏,制度权威不可侵犯,权力主体应明确在行政活动中哪些可以做、哪些应该或必须做、哪些不得做,并清晰应为而不为或不该为而为会带来的惩罚和罪责。这样制度就具有内在的约束力和惩罚性,从思想意识上抑制行政主体存在的对不遵守制度而无追责的侥幸心理,从而自然树立起对制度权威真正的敬畏感。对廉政制度自觉遵守的执行意识,强调行政权力主体要自觉遵守廉政的相关制度规范,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党内政治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制度之上,从而自觉地按照制度规则办可以办、应该办或必须办的事,而不办不可办的事,使廉政制度的执行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使制度规范得到所有行政权力主体切实的遵守和落实;行政权力主体对廉政制度自觉遵守的执行意识,同时也伴随着对违反制度坚决反对的维护意识,对那些常常应该或必须做而不做、不得做却大胆做的人要有敢于坚决批判和斗争的自觉意识,对违反制度、侵犯制度权威的行为要有坚决反对和斗争的自觉意识,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以制度体系构建不能腐的机制,廉政文化作为廉政制度意识有着“防腐拒变”的前馈调控的自律功能。权力主体主观上自觉的制度权威意识、制度执行意识和制度维护意识,不仅有助于制定出完善的法规制度,更是法规制度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的前馈自律机制。自觉的廉政制度权威意识,要求行政权力主体一切行政行为以廉政的制度为准绳和规约,在廉政行为未发生时即有自我前控的行为自觉,将规章制度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标杆,自觉地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党的组织原则、党内政治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可以做、应该或必须做的范围内,并因对应为而不为或不该为而为的惩罚和罪责的预知,从思想意识上自我防控,防范和拒绝贪污腐败等违反和背离廉政的行为发生。自觉的廉政制度执行意识,使主体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执行廉政制度的重要性,把廉政制度的执行当成应当和必然,而非束缚和负担,就可能在行动未发生时在思想意识上前馈调控,自觉趋向廉政可以做、应该或必须做的行为,从而抑制住应为而不为或不该为而为的行为的发生。权力主体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而非消极应付甚至阳奉阴违,从而有效地防范和管控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出现。对违反制度坚决反对的维护意识,不仅深化了自我前馈调控作用,而且增强了作为他者的外部的坚决批判和斗争的力量,对权力主体所在环境中那些应该或必须做而不做、不得做却大胆做的行为也有着前馈调控的作用,使得这些权力主体迫于反对和斗争的压力而放弃或打消自己潜在的腐败念头和想法。

全方位立体式的反腐败体系,强调以完善的制度体系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通过反腐败制度建设,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最大限度地挤压腐败发生的空间;通过反腐败机构建设,强化制度的严格执行,及时发现违反制度的状况并加以纠正。而廉政文化作为廉政制度意识,则对制度机制的运行有着前馈调控的自律功能,是廉政制度得以被切实尊重、信任、遵守、维护的思想保证。廉政制度意识强化了廉政伦理品德精神,也增强了腐败行为的警示效果,同时,廉政伦理品德精神激活和引领着廉政制度意识的产生,腐败行为的警示又促进和推动着廉政制度意识的确立。

可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对廉政制度尊重与敬畏的制度权威意识、对廉政制度自觉遵守的执行意识和对违反廉政制度坚决反对的维护意识,在政治生态的修复中于思想上逐步筑牢党纪国法的拒腐防变的前馈自律防线,是反腐败斗争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保障。

廉政文化作为廉政伦理品德精神和廉政制度意识,主要从人性的善和德着眼,从知识理性的学习、教化而作正向的提升。而廉政文化作为腐败行为警示则是主要从人性恶和利益着眼,从利益考量和价值权衡角度来作反向的震慑和戒除。

三、“趋利避害”:腐败行为警示的价值权衡

在政治生态的修复进程中,在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过程中,廉政文化作为腐败行为警示的价值坐标,警钟长鸣,使权力主体知晓贪污腐败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发挥着成本收益价值权衡的功能,使得行政权力主体“趋利避害”。

腐败行为警示是一种告诫和震慑性的方式,主要通过对以往腐败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其带来的成本收益展示与教育,告诫和警醒行政权力主体吸取经验教训和采取相应的规避方法,避免此类贪污腐败事件的再次发生。

腐败行为警示不拘泥于特定的时间、场所和形式,从政治学习到个体反思,从党政例会到日常生活,从横向警示到纵向灌输等,着重讲清腐败发生的原因、影响和成本收益及其规避的方法。腐败行为警示通过清楚地交代腐败案件的事实,科学分析腐败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尤其是深入分析那些案件可能在本部门本单位及自身身边发生的原因,让受警示者用可接受和易于接受的方式来反思和自省自身是否具有这些易于发生腐败的因子,让受警示者从思想深处真正有所触动,认识到个人自觉抵制腐败思想侵蚀的重要性和现实管理中的漏洞以及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隐患,注意防微杜渐。腐败行为警示通过对腐败者和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进行深入比较分析,让受警示者清楚腐败所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收益远远小于成本,使得受警示者警醒不要心存任何通过贪污腐败获得物质和精神收益而承担微小的成本的侥幸,以使得受警示者在今后的权力运行中不敢乱伸手。腐败行为警示通过让权力主体到监狱探视腐败分子,使其身临其境地体验腐败人员因金钱利益而失去人身自由和家庭亲情的可悲,体会被判处极刑的罪犯绝望的心态和感悟生命的宝贵,亲身感受失去自由、失去地位乃至失去生命的切肤之痛,从而深化权力主体对贪污腐败所付出的成本和风险代价的认识,以达到令其震惊、促其惊醒,最终使权力主体不敢去腐,已腐败和有腐败行为的人痛改前非、悬崖勒马。腐败行为警示除了要讲清腐败发生的原因、影响和付出的代价外,还要讲规避付出这样沉重代价的方法。

腐败行为警示,一方面从利益考量和价值权衡来作反向的震慑和戒除,要求权力主体不断提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腐败风险意识,增强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主要从人性的善和德着眼,从知识理性的学习、教化而作正向的提升和跃进,突出廉政文化作为廉政伦理品德精神和廉政制度意识的作用。腐败行为警示,使受警示者从对腐败事例的经验教训的剖析和当事人的思想蜕化演变过程中观照自己、反思自己、约束自己、纠正自己,从而形成通过成本收益价值权衡而“趋利避害”的反向自律,自觉提醒自己不要重蹈当事人的覆辙。

廉政建设新常态下,反腐败组织机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腐败,在“既打老虎也拍苍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的高压态势下,构筑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廉政文化作为腐败行为警示,有着腐败成本收益的价值权衡功能。实际上,影响权力主体腐败行为产生的最初动机与权力主体的腐败成本收益价值权衡息息相关。

腐败成本②是腐败者在腐败过程中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正常经济收入、政治前途、心理压力、道德名誉等成本要素。而腐败收益则是通过权力主体的腐败行为非法获取的权、钱、色、物等各种利益。如果腐败所付出的经济成本、政治成本、心理道德、精神名誉成本低,而所获得的权、钱、色、物等各种利益收益大,就自然使得权力主体对腐败行为麻木不仁、心存侥幸,甘愿铤而走险。反之,如果腐败成本高、收益小,则权力主体对腐败行为出于理性考虑不愿轻易以身试法。权力主体是否会腐败其背后必定有着腐败成本收益的价值权衡。显然,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选择是一种腐败成本收益的价值权衡的决策行为,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就可能发生腐败行为,反之则不会。

按美国学者Mark J.Ruzel的观点,腐败者的不道德行为实际上是腐败者自身对得失权衡考量的结果,当他们觉得走这一步是收益胜过代价时,他们往往就会损害集体和公众的利益,追逐个人以及自身小集团的利益。如果不贪污腐化的收益小于贪污腐化的收益减掉被抓获处罚的概率乘上付出的腐败成本之积(除了腐败成本,还有腐败风险的问题),那么官员就大多会铤而走险,不做清官而去贪污腐化了[2]。腐败行为警示就是告诫和提醒权力主体,如果经不住诱惑而贪污腐败,到头来只能是前程尽毁、名誉扫地、家破人亡,反之,则经济收入可观、政治前途光明,从而强化对贪污腐败付出成本和风险代价的认识,促使权力主体做出成本收益的正确价值权衡而“趋利避害”。

除权衡腐败成本收益以外,还要权衡腐败风险系数。腐败风险系数,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被查处的腐败案件与腐败事件发生总次数的比率。腐败风险系数越大,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就越大,则行政权力主体就更不敢以身涉险。腐败风险系数是影响权力主体腐败决策至关重要的客观因素,权力主体腐败决策也非常注重考虑腐败风险。腐败行为警示让权力主体意识到腐败是种高风险行为,伸手被抓是必然,不被抓是偶然,进而强化权力主体的腐败风险意识,促使权力主体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腐败行为警示将反腐造成的外部高压变成权力主体自觉防腐的内在动力,推进着廉政的伦理精神和廉政的制度意识的提升。

四、结语

作为深层制约和影响权力主体行政行为的廉政文化,对政治生态修复发挥着不可小觑的功能作用。从人性的善和德着眼,从知识理性的学习、教化而作正向的提升和跃进,廉政文化作为蕴含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和作风、价值观和道德品格中的廉政伦理品德精神,在不想腐的保障机制构筑中有着“荣廉耻贪”的精神导引功能;廉政文化作为对廉政制度尊重敬畏的制度权威意识、对制度自觉遵守的执行意识和对违反制度坚决反对的维护意识,在以制度体系构建不能腐的机制中,有着防腐拒变的前馈调控的自律功能;从人性的恶和利益着眼,从利益考量和价值权衡来作反向的震慑而言,廉政文化作为腐败行为警示,在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中,有着权衡腐败成本风险的价值的功能。

然而一个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维持,一个政治生态的修复,绝非是以廉政文化本身独自蕴含的功能与作用所能完成的,它是一项既复杂又系统的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以及各个不同主体的共同努力,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全方位、立体式地协同推进。

注释:

①与中外学术界对文化这一概念界定的复杂性一样,学界对廉政文化的界定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廉政的物质文化和廉政的精神文化二分,有廉政的物质文化、廉政的制度文化、廉政的行为文化、廉政的观念文化四分等。而此处我们所说的廉政文化主要是指思想观念、心理精神层面的廉政文化。

②对于腐败成本的界定,学界也是众说纷纭,有的指腐败者在腐败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分为预付成本、直接成本、交易成本、风险成本;有的则仅指机会成本,即一旦被抓后付出的经济成本、政治成本、心理道德精神名誉成本。鉴于腐败行为警示侧重在机会成本上探讨,我们采第二种说法。

参考文献:

[1]包佳道.老子的国家治理思想及其启示[J].理论探索,2015,(2):74—79.

[2]MarkJ.Ruzel.PressCoverageofCongress (1946—1992) [M].D.C.ThePressandThe Public,1994.

责任编辑嵩阳

责任校对陈曲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6)03-0045-05

收稿日期:2016-01-03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13JZD013);教育部基金项目(13YJA7100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JUSRP211A54)

作者简介:陈志宏,女,江苏无锡人,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