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推进落实的政策协调及法律保障
2016-03-14张若思
张若思
论“一带一路”推进落实的政策协调及法律保障
张若思
(福建外经贸学院 经济贸易系,福建 福州 350016)
8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再次发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重要讲话,号召全国以钉钉子精神抓下去,一步一步把“一带一路”建设推向前进,造福沿线各国人民。当今世界,金融危机消极影响依旧,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形势严峻。“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我国正全面依法治国,应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对话沟通,重构国际经贸规则,改善投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从政策协调及法律保障两方面推进落实“一带一路”建设。
“一带一路”;推进落实;政策协调;法律保障
2016年8月17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号召大家总结经验、坚定信心、扎实推进,聚焦“五通”(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聚焦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聚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智力丝绸之路、和平丝绸之路(以下简称“八项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抓下去,一步一步把“一带一路”建设推向前进,造福沿线各国人民。9月13日,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大家认真学习贯彻习主席的重要讲话精神,审议落实文件,部署接下来工作。前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党中央、国务院如此频繁重视强调,再度让“一带一路”成为各界包括学者们讨论、关注的焦点。[1]
一、“一带一路”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
国家主席、总书记习近平为何三令五申,如此重视“一带一路”的建设和推进?这要回溯到三年前。2013年9月,他出访中亚国家时,首次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理念;同年10月,在APEC领导人会议中又倡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后来两者融合,即共同构建了“一带一路”的宏伟蓝图。“一带一路”横贯东西,跨越亚太欧经济圈,它借鉴沿袭了古丝绸之路的概念,结合新世界形势和时代进行传承和提升,旨在为所有相关国家和地区谋求共同发展机会,争取互利共赢。时光荏苒,一晃三年;这三年,筚路蓝缕,春华秋实——
第一阶段:起步。2013年11月,“一带一路”被正式载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预示着古丝绸之路即将由新中国繁荣复兴;
第二阶段:火力全开。2014年11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专门探讨“一带”和“一路”的规划问题,习主席正式宣布发起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斥资400亿美元设立丝路基金。进一步与沿线国加强合作往来。据海关总署统计,2014年我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的进出口值达7万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4,增长速度7%,近乎我国进出口总体增速的三倍;
第三阶段:全面推进。先是在2015年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习近平主席大力呼吁各国政要响应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随后不久,我国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了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和机制等等。2016年3月,国家发布了“十三五”规划,其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被单独列为重要一章。2016年8月,习近平主席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五通”和“八项要求”。根据官方统计数据: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投身到大家庭的建设中,我国已同30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协议、20多个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已明确表态支持,亚投行、丝路基金为代表的金融合作也在不断深入,一批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逐步落地。“一带一路”建设有条不紊进行中,从无到有、由点及面,成果超出预期。[2]
二、“一带一路”推进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上所述,我国政府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和建设中可谓身先士卒、尽心竭力,也的确收获了一些成果。但也应该看到,“一带一路”战略系统工程长期、复杂而庞大,在现阶段推进落实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亟需有效解决。
(一)相关国家政局不稳,国家之间缺乏协调
相关国家保持自身政局稳定和政治关系稳定,是“一带一路”经济建设长治久安的基础和前提。现实是,“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之间存在着领土主权纷争,还有几个国家与我国有陆上或海洋领土争议,典型如菲律宾,长期以来敌视中国,煽动反华情绪。一些国家政权屡屡更迭,新政府上台,必然会重新对国家的战略方针和政策作出变动调整,让他国难以适从。其中泰国自2005年起不到10年时间,就轮换了9位不同总理或代总理执政。尼泊尔也更换过6次领导人,连政体都由君主制变为议会共和制;而伊拉克、叙利亚、阿富汗、乌克兰和缅甸等国则更是长年饱受战争和内乱创伤;还有一些国家存在着民族和宗教引发的极端主义、恐怖主义。[3]
欲振兴经济,“一带一路”各国政府须齐心携手联合改革创新,打破旧秩序。国与国之间贸易保护、经济制裁和摩擦时有发生,这些矛盾应及时沟通化解,尽可能协调一致,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当前,不少国家保护主义严重,自贸区建设程度较低、经验匮乏,仍设置高关税和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使得“一带一路”推进困难重重。严苛的技术性标准,许可证准入制度,海关检查程序繁琐、估价不公,限定外国投资比例,基础设施落后,交通物流运输信号差,缺乏统一协调,等等,都对“一带一路”自由贸易体系的建设造成了严重阻碍。
(二)国内地方政府主动意识薄弱、创新性不强
在我国,有个不太好的现象,每当中央出台一项新政策时,很多地方政府或干部不是说不配合,而是更多地习惯了等、靠、要。大家都盼望着中央能独独青睐自己给予特殊政策,在资金补助上予以大力扶持和倾斜;然后让干什么就干什么,让干什么才会干什么,过于被动,缺乏主动积极性和创新改革意识。可事实上,北京的专家再先知先觉,也不太能比新疆当地政府更了解新疆的优势和劣势;中南海的领导再英明,也不会比长年扎根福建本土的干部更清楚福建特色。所以当前“一带一路”的全面推进落实,基层务必创新,各个地方先干起来;很多政府、企业和高校也成立了“一带一路”专门研究部门或课题组,这本是好事,只可惜不少虚有其名,没有走访整合资源,没有实地调研数据,闭门造车又能弄出什么有实际价值和前瞻指导意义的成果?政府、企业、专家和媒体,这四大主体必须有机组成一个整体,通力配合,认真思考如何贯彻落实中央“一带一路”战略,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划。
(三)各类法律问题纷至沓来
“一带一路”已有100多个国家参与,众多国家国情不同、法律迥异,出现争端时为维护各自利益处理方式截然不同,各类法律问题也纷至沓来,加剧了风险发生的可能,分析如下:
1.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遭歧视,自身法律体系不健全
海外方面,“一带一路”相关国有些欢迎中国企业赴当地投资,并提供优惠政策,但也有不少国家对外国尤其是中国企业的投资保持冷漠、怀疑甚至歧视的态度。它们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国有企业设立专门的审查制度,一些国家由于政治分歧,会导致其直接在法律上作出对中国及其企业歧视的规定。如哈萨克斯坦通过颁布法律明文对境外投资者的跨国并购设置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严格限制,由此导致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增加。国内方面,我国现行立法总的说来,仍偏重于对“引进来”外资的引进规范,对三种外资企业形式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当然,其中有些与WTO国际条约违背的条款需要改进;而对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海外投资的单行立法存在空白,主要靠执行较严苛的行政管理和繁琐的外汇管理审批制度,企业一旦在海外投资发生争端很难受到国内法律保护,立法滞后同实践发展严重脱节。
2.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同,知识产权侵权严重
“一带一路”战略要推进落实,凝结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保护问题不容小觑。就整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而言,不同国家不尽相同,这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发达国家如欧洲、俄罗斯、新加坡等保护水平较高,制度健全,相反,一些落后国家不太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只能说处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上升期,相关制度仍不健全。一方面,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依旧不足,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侵犯相关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现象严重。据调查,全球63.2%的假货Made in China,套用时下一句流行的话叫做“水货大国,中国假货,全球喊打”。平均不到一小时就有一大批中国假货被查,这着实是一种悲哀,值得我国政府、企业和国人深刻反省。[4]2016年,阿里巴巴第二次被以GUCCI为代表的多家奢侈品牌集体联合控告,GUCCI在诉讼中提到了“阿里巴巴和制造假货的供应商共谋生产假货,并帮助假货销售和运输”,尽管阿里巴巴及马云先生进行了否认和辩解,甚至霸气地表示大不了赔钱;然而对于这种态度笔者不敢恭维。这场诉讼案尚未了结,然而马云先生的淘宝和阿里巴巴却有助长假冒伪劣、粗制滥造产品行销之嫌。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走出国门的征途中,也频繁被“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侵犯知识产权,沦为受害者。以商标为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每年有数以百计的民族品牌尤其是传统老字号遭国外企业抢注而丧失经营权,如“王致和”、“狗不理”、“同仁堂”等等,损失巨大。
三、“一带一路”推进落实的政策协调及法律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当前需要的是扎实推进,落实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当从政府政策协调和法律保障方面双管齐下:
(一)友好互助,增进政策协调,与国际组织共建合作
首先,要确保各国政治态势稳定和彼此友好互助。充分利用既有的合作对话平台,如APEC领导人峰会、亚洲合作对话、亚信峰会等,增强沿线各国经济合作,形成“一带一路”成员国加入和大会制度,共同商讨确立优化关税税率,减少非关税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水平。其次,中国应发挥好一个经济大国的引领地位,在各大国际场合继续不断宣扬“一带一路”愿景,加快自贸区、联合反恐、签署交通运输便利协定等重大问题的磋商与行动;持续完善全方位的沟通和矛盾解决机制,尝试建立一个新的所有沿线国认可的争端解决机构。[5]值得庆贺的是,就在9月19日,我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这是中国政府与全球最大、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签署的第一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规范文件,是国际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伟大创新,势必极大助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五通”,共同繁荣和发展。[6]
(二)我国各地方政府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响应
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要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主动对接,抓好贯彻落实,完善区域政策,促进各地区协调、共同发展。参照“一带一路”建设的总体蓝图,各地区要加强区域联动,不同板块之间互相带动,缩小南北和东西经济差距。在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以及海峡西岸经济区等战略基础上,深入改革,自主创新,发挥自身优势,寻找契合点。首先,找准本区域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是属于沿边、内陆还是沿海,侧重与哪些国家发展经贸往来;其次,抓住重点支柱产业,促进先进产能、技术和产品向外拓展,引进高级技术、资金和人才;再次,加大媒体舆论宣传引导,深入挖掘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好经验、好故事,及时跟进“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最新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市场前景等;最后,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培育健康、长期、安稳的发展环境。[7]目前,新疆算是一个示范典型,当地政府利用地域辽阔、同周边8个国家接壤、有17个国家一类口岸的先天优势,建立了首个综合保税区,欲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
(三)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1.构建自贸区网路,提升话语权,加强对外投资立法
首先,加强对外沟通交流,真诚友好,减少与一些国家的分歧。通过高层引领、推动项目施工、完善政策、发挥平台等方式,在原有协定基础上,加快构建面向亚欧的自贸区网路,促进双、多边FTA或BIT协定谈判,建立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开放性多边贸易和投资体系,为企业顺利投资创造条件。[8]在国际贸易中,能否掌握规则制定和话语的主导权非常重要。各国法律不同,交货期限、质量、价格、计量等千差万别,“一带一路”辐射的不少国家、地区经济和法治发展水平尚不如我们,我们应抓住机遇,推动建设争端解决机构,促使外方相信并选择接受中国争端解决机构。
其次,目前,我国关于海外投资尤其海外并购这块并没有专门的基本法律,相关规定也不集中,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如《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导目录》,层级效力不足,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整体观念落后。当务之急是以专门单行法律的形式立法,对企业“走出去”给予优惠,保护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修改与WTO国际协定中不符的内容,与国际接轨。[9]
2.针对不同国采取强弱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国内法律
我国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不可一刀切,要实行有针对性的强弱对应保护制度。面对知识产权水平高的国家,要虚心请教学习,认识自身不足,促进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和全球化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直接关联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主要有三个——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东盟知识产权组织,这三个组织间需要相互承认、配合协助,共同搭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不同产业知识产权信息的及时同步分享以及动态追踪披露。加强对知识产权预警,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可行性建议。当企业陷入知识产权侵权危机时,应尽量客观调查、评估和追踪,争取以和解谈判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0]对于那些“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和立法相对落后的国家,要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精神,逐步提高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终达到减少侵犯我国企业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现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结 语
两千多年前,古老的丝绸之路打开了中国对外的大门;如今,“一带一路” 建设,已成为资源共享、共同繁荣的发展之路。“一带一路”绝不仅仅是一个伟大的战略构想,更需要我们坚决贯彻、部署落实。目前的问题与挑战,实质是对一国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长期考验。作为引领这列战车前进的火车头,中国需要继续保持前行,不断深化国际合作,协调各国政府之间及国内的各种政策,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另外,法治是保障,政策与法律缺一不可,才能共同推动“一带一路”更加美好的未来。
[1]刘东凯,张高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N].人民日报,2016-09-14(2).
[2]兰红光.习近平就“一带一路”建设提8项要求[N].新华每日电讯,2016-08-18(1).
[3]王义桅.一带一路:机遇与风险[M].人民出版社,2015.
[4]分析师信义.马云:假货被告我认栽,只赔钱不认错![EB/OL]. (2016-05-21)[2016-09-25] . http://mt.sohu.com/20160521/n450721107.shtml.
[5]王义桅.建设“一带一路”,必须抓住欧洲[N/OL].环球时报,2015-10-27[2016-09-25]. http://opinion.huanqiu.com/1152/2015-10/7845450.html.
[6]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首份政府间共建“一带一路”的谅解备忘录签署.[EB/OL].(2016-09-23)[2016-09-25].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9-20/doc-ifxvykwk5241139.shtml.
[7]张思.“一带一路”的提出背景及具体思路[N].天津日报,2015-04-14(2).
[8]曾文革,党庶枫.“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经济规则创新[J].国际商务研究,2016(3):25-36.
[9]王宏.“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EB/OL].人民论坛,2016-06-11[2016-09-25].http://www.rmlt.com.cn/2016/0725/434333.shtml.
[10]李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与应对策略[J].中国流通经济,2016(2):115-121.
[责任编辑 李夕菲]
2016-06-07
张若思(1981—),女,湖北荆门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D812;DF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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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513(2016)04-00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