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网络治理与平台责任
2016-03-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 陈 琴
简议网络治理与平台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 陈 琴
国家提出建设网络强国目标,完善网络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互联网治理的“三个转变”走红网络,引起热议。“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互动、融合和协同,在治理层面更体现了互联互通的特色。网络空间不是政府一方登台指令之地,多利益攸关方都需要参与进来,对于互联网治理进行意见的发表、博弈和实践。这其中,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和重要程度都不容小觑。
谈治理体系,必谈到三个方面,主体、依据和手段。主体层面,绕不开政府,早前说“九龙治水”,大抵也是形容互联网监管中的政出多门。说起互动,可以将政府和市场相对,也可以将政府和企业相对。比如,网约车是相对于传统出租车市场的新生业态,是共享经济的代表,关系着老百姓的出行,效率、体验和安全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市场当然不是“野蛮生长”,否则刷单、涨价甚至犯罪等负面效应会如影随形,如何规范和治理却需要充分的智慧。10月8日,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同时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户籍、车牌、车型等进行限制,一时争议四起。平台、司机、租赁公司,整条网约车产业链阵脚大乱。更有学者指出新政违反法律,以户籍为门槛排挤外地司机从事该行业的资格,法律不保护权利而保护利益,没有经过充分博弈的公共政策即是耍流氓。恰巧中国网约车新政颁布前一日,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对美国两起涉及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公司之争的案件作出判决,俗称Uber判决,其中一段话发人深省,广为转载:“实际上,当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诞生时,通常的结果是老一代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式微甚至消失。如果老一代技术或商业模式获得宪法赋予的权利,将新生事物排除在自己的市场之外,那么经济发展将可能停滞。我们可能就不会有出租车,而只有马车;不会有电话,而只有电报;不会有计算机,而只有计算尺”。为什么美国每次都能站在互联网技术革命的前沿?中外对比,细则对判决,监管对诉讼,意见对说理,治理模式差异及其对新生网约车市场的影响值得深思。
法律是治理的依据,有人认为治理相对管控是更中性的提法,治理意味着融入了更多责任主体的参与。这只是相对而已。法律(标准、细则、意见等)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律也有内在品格。如果法律本身就非良法,出台的过程没有进行充分的博弈和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缺位,只会以恶法恶政带来互联网领域更大的不公正,影响经济发展和秩序建构。技术是治理的手段,甚至是终极手段。互联网本身是技术的产物,对互联网治理也需依赖技术去解决。正如习总所言,“要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比如,充斥在网络空间的各种涉黄、赌、谣言、诈骗等等不良信息,利用互联网去中心化的扁平架构,达到传播的最大速度和效应。对于这些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一直就有,只是从线下延伸到线上,进而融合,治理的关键在于技术手段。对于海量信息,要进行技术甄别和判断,判断之后的迅速处置,处置之后如何技术反制,使之难以在网络出现,出现后难以传播,传播后能有效甄别,甄别后能迅速处置。如此形成技术闭环,才是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脱离了技术,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就失去了载体和工具,形同作壁上观。
互联网治理体系中,互联网企业居于非常重要的协同者地位。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搭建的网络平台,在互联互通的网络空间,犹如标记了姓名的领地,使管理有主可循。法律正是在此基础上,对网络平台的权责进行了规制,基本确立了由网络平台承担主体责任、政府承担监管责任这样的制度,大有“你的地盘你担责”的思路。然而,网络平台究竟是私人主体,其协同治理的“权责”边界在哪呢?在实体场所,比如超市的保安,可以对超市治安状况进行巡逻,增加巡逻力度,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场所障碍,发现警情及时报告公安。但是却不能随意搜查嫌疑者身体,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等等。那么,在网络空间,也需要合理配置网络平台的权责。例如,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免于未成年人受到网络空间中不良信息的影响和侵扰,设置了许多保护措施。这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一种通行做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然而,保护也应是有所克制的。不良信息的范围,其他国家一般会限制在色情、毒品、暴力等违法犯罪信息范围内,过广则不当,会突破比例原则。当网络平台为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对信息进行过滤、屏蔽、删除等处理时,可是其他群体的信息自由流通如何保障呢?合理的边界很重要。当要求网络平台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查,赋予其审查权力和义务时,那么网络平台这一私人主体实际可以对什么信息是否违法进行判断和处置。判断是否违法,是一种司法权力。对私人主体赋予“准”司法权力,并承担对应的责任,合理的边界又在哪里?过宽肯定是不适宜的,私人主体必有自身利益,要求其全面考量进行复杂的价值判断是强人所难,要求其承担主要的相应责任颇有抓大以简单问责的意味。
网络治理中网络平台需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律以技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只是作为其中的利益攸关方,赋权与问责的演进和变迁,都需要对整体网络环境更多的考量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