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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016-03-14

观察与思考 2016年7期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余 斌

◎ 本刊特稿

“互联网+”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余斌

提要:“互联网+”时代是指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下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受到了一些挑战,需要回答新时代的新问题。“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社会形态虽然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而且变化相当巨大,出现了大量的新现象,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仍然适用于这个时代,甚至在这个时代之后也仍然会适用。这是由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科学性所决定的。这种被历史反复检验过的科学性是我们“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根本所在。

“互联网+”时代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知识分子工人阶级

作者余斌,男,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原理研究部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32)。

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中的定义,“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①《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人民网,2015年7月5日。本文所说的“互联网+”时代就是指的这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下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受到了一些挑战,需要回答新时代的新问题。

一、互联网上的价值创造

一些互联网企业的巨大成功,使一些人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动摇。例如,有人声称,在《资本论》原有的前提假设下,交换劳动不属于“活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然而现代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和商人团体的迅速崛起,尤其是当今“互联网+”的巨大成功,都使得上述结论略露“空中楼阁”之态。他们认为,随处可见的“过剩”不仅困扰着企业也更是让宏观经济决策者头疼不已。积压在仓库中、堆放在货架上的商品要让渡其使用价值进而实现其价值的过程,迫切需要高质量的交换劳动才能够实现。此时的交换劳动,不仅仅是完成了简单的时空对接,还必须完成品种、数量以及价格的双向契合,在尤其注重个性化的今天,显而易见这并不容易实现,需要劳动者投入大量的时间、劳动和智慧。这其中既有具体劳动也有抽象劳动,与生产性劳动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且同样是商品实现其价值的必要环节,在物质大发展的今天甚至比生产劳动更为重要。互联网对传统贸易的促进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使用了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买卖匹配实现了井喷式的增长,足见纯粹流通环节蕴含的巨大潜力,而这种潜力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下最需要、最重要的价值所在。他们进而认为,交换劳动的价值创造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补充。①骆晨、刘向东:《从“互联网+”看交换劳动创造价值》,《现代管理科学》,2015年第11期。

还有人把网民的上网时间直接等同其劳动时间,认为网民社会劳动时间的付出形成了互联网社会的价值。互联网社会通过争夺网民有限的社会劳动时间实现财富创造从现实社会向互联网社会转移,并在其中实现价值的流通。②杨毅:《互联网社会及其发展规律》,《学习月刊》,2015年第16期。国外一些学者把互联网用户看成了生产性劳工,认为剩余价值剥削的受害者在Google,YouTube,MySpace,或者Facebook的案例中,不仅仅是那些受雇于这些公司进行编程、更新和维持硬件与软件、执行营销活动等等的人,还有用户和参与用户生产内容之生产的人。他们指出,新媒体公司不会(或者几乎不会)支付用户的内容生产。一项积累策略是给他们提供免费的服务和平台,让他们生产内容,并将由此积累的大量生产者作为商品销售给第三方广告商。虽然这些公司没有把产品卖给用户,但是用户自身被作为商品卖给广告商。平台的用户越多,收取的广告费就越高。被资本家剥削的生产性劳动时间,一方面包含了带薪员工的劳动时间,另一方面还包含了用户花费在网上的所有使用时间。他们还认为,知识形成了社会的部分公用品,它是一种全民生产、全民消耗的社会产品。所有人生产、复制、消费公用品,但只有资本家阶级从经济上剥削公用品。资本无偿占有公用品并将之纳入资本以获得利润。③[奥地利] Christian Fuchs:《信息资本主义及互联网的劳工》,陈婉琳、黄炎宁译,《新闻大学》,2014年第5期。

还有人认为,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看,生产扩张始终受到市场的限制,而市场又受到信息的限制。网络经济实现了信息交换的价值。甚至认为,随着网络信息产品或是信息服务生产规模的扩大,其平均成本逐渐降低。这是由它们高固定成本,低复制成本这种特殊的成本结构所造成的。而这种条件下成本降低的部分将转化为商品的虚拟价值。同时,当用户网络规模超过一定的临界值时,网络需求方规模效应就会引发正反馈过程,即网络信息商品给用户带来的收益吸引了新的用户的加入,而用户网络规模的扩大又增加了每个用户的现实收益。这样,用户网络规模将不断扩张直至达到均衡。由于需求方网络规模效应给使用者带来的收益可以转化为生产者的收益,如生产者通过提高价格的手段等,这样这部分收益就转化为商品的虚拟价值。④周波、李生芝:《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解读网络经济》,《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5期。

上述这些观点的出现,都是由于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不理解。首先,如果交换劳动创造价值,那么在交换活动上耗费的时间(从社会必要的角度来看)越多,商品的价值就越高,从而商品的价格也越高。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使用了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商品的价格通常会下降。事实上,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一样,其经营者所以能够获得利益,都是由于加速了产业资本的循环,使得在同一时间内,产业资本能够产生更多的剩余价值,进而从产业资本那里瓜分了多出来的剩余价值而获得利益。这一点在《资本论》中分析商业资本时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说明。只不过由于电子商务相比非电子商务减少了流通中所需要的资本,加速了资本周转,所以在降低商品价格的同时相比非电子商务也获得了更多的利益。网络信息之所以能够带来收益,其原因也在于此。只有网络游戏的生产和维护,由于直接满足了某种生活消费,才算是价值创造。

其次,如果工人舍不得叫外卖,从而花了不少时间到市场上去购买食材回家自己加工,那么给工人发工资的资本家或者食材的销售商是否因此剥削了工人购买和加工食材的劳动时间呢?如果没有,那么网民在网上的自由行为也不能算作是生产性行为。另外,上免费网站遇到广告投放,也是一种互利的交易行为,即用户用看广告的付出来换取网站提供的便利,从而算不上一方剥削另一方。

至于知识形成了社会的部分公用品的问题,马克思早就在《资本论》中指出,科学根本不费资本家“分文”,但这丝毫不妨碍他们去利用科学。资本像吞并他人的劳动一样,吞并“他人的”科学。①不仅如此,“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另一方面,又因为工人在他的劳动本身属于资本以前不能发挥这种生产力,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像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②。显然,网络所体现出来的社会生产力成为资本内在的生产力,并不脱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最后,高固定成本、低复制成本这种特殊的成本结构,不只是电子产品所独有,大多数发明创造都具有这种特点,在研发时投入很多,研发成功后仿制的成本很低。这些发明创造的商品并不因此而具有什么虚拟价值。这些发明创造之所以能得到较大收益,靠的是知识产权即法律上的强制权力,这种法律暴力像马克思阐述过的土地所有权一样,“能带来地租一样的垄断收益——租金”③。另外,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地区的经济开发区或市场较为集中的地区,由于大量企业和商铺的进入,产生了级差地租,从而提高了当地的房租和房价,但这部分提高了的收益并不构成房屋如商铺的虚拟价值,从而虚构这种虚拟价值并无理论意义。

二、“互联网+”时代的阶级关系

由于错误地把互联网用户的上网行为视为价值创造,一些学者把互联网用户当成了一类被资本剥削的无偿劳工,错误地把他们视为一个新的阶级。④不过,那种认为去技能化和去在地化导致了一个新阶级即信息处理劳工——高科技无产阶级的出现的观点,⑤则是成立的。这与马克思提到过的,机器的去技能化把熟练的手工业者从小资产阶级变成无产阶级的历史过程并无本质的区别。

有些人认为,在信息资本主义中,人脑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力。许多工人从事不稳定的工作——服务性工作和知识劳工的特征——自由职业或者个人公司。形式上他们是个体经营者,拥有并控制着自己的生产资料(脑力、电脑等),但他们每次与资本公司签订劳动力外包或者分包的合同就被迫永久地售出他们自己的劳动力。知识劳动需要很少的物质资本,因此注定成为就业和剥削的新形式;知识劳动不固定,且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因为信息资本主义中的许多个人都会来回摇摆于个体经营者、临时工、无偿劳动者等角色之间。⑥其实,只有被雇佣到企业里的人才有可能是无产者,尽管其中的知识劳工比普通工人阶级拥有更高的薪酬、文化特权以及对于工作场所的相对独立性,但除非他们通过分享股权在金融市场获得了足够免除自身被雇佣地位的财富,否则他们仍然是被雇佣的无产者。而那些自由职业者虽然会受到一些剥削,就像小企业会受到大企业的压榨一样,但是一方面只有卖身为奴的人才存在永久地售出他们自己的劳动力的问题,而这些人显然没有卖身为奴,另一方面这些人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都是个体经营者,属于小资产阶级,而不是无产阶级,除非他们成为个体经营者时像不得不打零工的失业工人那样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能是大多数知识劳工都具备的,而不是被极少数人所垄断的。

在“互联网+”时代,甚至有人把上网的民众视为生产知识这类公用品并被资本剥削的共同劳动阶级,①[奥地利] Christian Fuchs:《信息资本主义及互联网的劳工》,陈婉琳、黄炎宁译,《新闻大学》,2014年第5期。这是阶级观点的混淆,而且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了这种所谓的共同劳动并不成立。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时代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有人因为所谓西方国家中产阶级的出现而否定这一经典的观点。但是,且不说,那里的一些中产阶级其实仍然是无产阶级分子,我们看到,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视频正在进行自动化的高等教育,去技能化已经延伸到大学,教授们正在像熟练的手工业者一样被排斥,日益沦为无产阶级。如果说,过去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会把经受过无产阶级思想政治教育的知识分子划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么“互联网+”时代的生产力的发展,正在把一切国家的知识分子中的大多数转换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马克思指出:“采用机器的直接结果是,增加了剩余价值,同时也增加了体现这些剩余价值的产品量,从而,在增加供资本家阶级及其仆从消费的物质时,也增加了这些社会阶层本身。这些社会阶层的财富的增加和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工人人数的不断相对减少,一方面产生出新的奢侈要求,另一方面又产生出满足这些要求的新手段。”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2页。在“互联网+”时代,一类新的仆从阶级在无产阶级中产生出来。例如,在一些富二代的出资下,玩电子游戏的一些游手好闲者成立了职业俱乐部,并可以像足球和篮球职业运动员那样,相比普通工人获得了较高的收入。仆从阶级的壮大,一方面说明生产力已经极大发展,社会财富已经极大丰富,彻底实现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另一方面,由于仆从阶级的生活所得来源于资本家及其家庭所消费的由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仆从阶级天然地依附于资本,而与产业工人相对立,从而在阶级关系上,加强了资本的力量。

互联网的出现,也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数字鸿沟”,把人群分为拥有信息时代的工具的人和未曾拥有者两类,这两类人群在网络信息的获取和网络技术的利用上面存在巨大的差距。但每类人群内部都存在较大的阶级差别,每一类别并不单独构成一个阶级。此外,正如电器等技术和产品的普及总是从少数人开始到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拥有一样,“互联网+”的发展也会有助于消除或淡化数字鸿沟。

最后,互联网技术提供新的交往工具,加强了“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加强了各阶级内部的联系,但是,一方面创建网站需要资本投入,另一方面,互联网上的竞争更加激烈,网络内容的复制和传播十分容易,网络经济的共享性特征使得网上内容的供给商很难直接从互联网用户那里收费,从而更加依赖广告商的支付,也就是更加依赖资本。这都使得网上内容特别是网站对新闻、评论等内容的筛选和推荐,更加讨好资本,更加维护资本的利益,从而加强了资本对整个社会的控制,特别是在网络舆论上的操控。同时,“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中传播的一些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不良作用”①。网络空间中虚拟世界的安慰作用也使得一些人对互联网极度依赖,“部分脱离甚至完全脱离社会生活,逃避现实,不愿与人交往,对他人漠不关心,成为以自我为中心的‘数字化人’;同时也会导致他们身心疾病,人格发展畸变”②。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③

三、迎接“互联网+”时代

《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反之,原封不动地保持旧的生产方式,却是过去的一切工业阶级生存的首要条件。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地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④电子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由于加速了信息的生成和流动,更是加速了生产的变革和新形成的关系的变化。在从传呼机到手机,再到智能手机的发展变化中,一些小的企业迅速成长为大企业,另一些大企业则迅速地衰落了。各个互联网企业,从你方唱罢我登场,转为你刚开唱我登场。以往非互联网企业的各领风骚上百年或数十年,已经转为网络企业的各领风骚三五年,甚至三五月。

随着变化的速度的加快,“互联网+”时代的风险也增加了,如果我们的反应速度、我们适应和应对变化的速度跟不上,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发展风险。例如,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资金流像信息流一样能够迅速在世界范围内转移,对世界上某一个角落的市场形成快速的巨大的冲击,从而引起剧烈的市场波动。再例如,在2010年年底开始的在北非和西亚的阿拉伯国家发生的号称“阿拉伯之春”的反政府抗议运动和2011年9月在美国发生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中,互联网上的网络串联都起了不小的作用。随着互联网日益融入生产和生活之中,互联网本身的安全问题也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风险,已经发展到“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⑤的地步。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我们要从技术方面入手,“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要有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要有高素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⑥。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从思想政治教育入手。所谓谣言止于智者。我们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大力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传播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和辨别能力,切实依靠与时俱进的“互联网+”时代的人民群众,化解经济社会发展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最后,我们还要分析的是,“互联网+”时代的强烈的流动性,在一些人看来,似乎是反垄断的。例如,有人认为:“工业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高度的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基于此,也形成了特定的权力集团,互联网的本质是去权力,是平等和自由,互联网精神为解决工业时代的权力高度垄断问题带来了契机。”①周子学:《互联网冷思维》,《中国经济和信息化》,2014年第10期。然而,尽管一些传统的垄断企业可能会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而失去自己的垄断,但是任何技术的进步,包括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资本的推动下,最终都是有助于垄断的。首先,与产业垄断相比,金融垄断才是更为重要的垄断,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与金融资本的风险投资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烧钱”这一互联网企业特有的或突出的特征,已经表明金融垄断资本对互联网企业的重要意义。其次,网络购物的发展,把分散在各地的消费需求集中起来加以满足,使得原来满足这些消费需求的线下小商铺难以为继,并使得具有一定垄断性的线上电子商城日益壮大。再次,原有的垄断企业由于资本雄厚,他们完全有实力使自己的经营模式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并利用互联网技术强化自己的垄断地位。事实上,互联网有利于集中来自世界各地的订单,更有利于大规模生产的进行,即便这些生产的个性化十足。其实,生产的个性化与规模化并不矛盾,虽然生产的个性化意味着商品的样式变多,每一种样式的产品数量相对较小,但是,要满足多变的样式生产,必然要增加更多的投入,从而也强化了大企业的地位。

《意见》中指出,要“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提供研发工具、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培育和孵化具有良好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②《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人民网,2015年7月5日。。这种做法的最终结果,也必然使得这些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成为大型互联网企业的附庸,强化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地位。

其实,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竞争的发展,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它代表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垄断的出现有利于人类社会向以公有制经济为根本的社会主义社会过渡。从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公有制经济必须居于垄断性的主导地位。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存在形态,但不会改变反而只会推进人类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 随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领域日益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新的重大领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在这个领域内的投资,大力发展大型公有制互联网企业,为贯彻落实《意见》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小 结

马克思曾经指出:“蒸汽、电力和自动走锭纺纱机甚至是比巴尔贝斯、拉斯拜尔和布朗基诸位公民更危险万分的革命家。”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9页。互联网同样是这样的革命家。它必然有助于推动人类社会按照马克思所揭示的唯物史观向前发展。“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社会形态虽然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而且变化相当巨大,出现了大量的新现象,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仍然适用于这个时代,甚至在这个时代之后也仍然会适用。这是由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科学性所决定的。这种被历史反复检验过的科学性是我们“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根本所在。

责任编辑:孙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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