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电子取证的应用研究
2016-03-13武斌
武 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职务犯罪中电子取证的应用研究
武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职务犯罪侦查应该着力从信息化侦查实践中来推动电子取证的发展,特别是在数据搜索、存储介质搜查、电子现场勘查及电子证据鉴定等方面,要突破物理空间的局限,以虚拟空间为突破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
关键词:职务犯罪;电子取证;侦查技术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显然对于过去的讯问侦查带来更多挑战,而现有的侦查技术也受到限制;再如第1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1]。从“立案后”“严格的批准手续”等条件来看,显然是对传统的技侦进行了严格限制,压缩了技侦应用空间。当然,在第48条中提出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强化和丰富了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方式,也促进了电子取证的快速发展。
1 电子取证概述及发展
电子取证作为电子证据取证表达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电子取证、电子证据搜集、计算机取证等陈述方式。传统上认为,利用计算机或通讯技术可以获得普通侦查方式无法获取的电子数据[2]。从现代侦查信息化发展来看,这些表述显然不准确,对于侦查技术,通常需要搜查与涉案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电子证据在内。从侦查实践证明可知,开展电子取证,关键在于侦查知识、证据知识和技术知识的综合,而侦查知识要远高于技术知识。从这一点来看,侦查人员要积极从自身职业技能入手,学习并掌握相关电子取证等知识,从实践中来提升技侦水平。从电子取证的概念来看,一般认为,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保密的程度、侵权的可能性及使用的时间。电子取证基本属于侦查技术范围,利用电子类技术来实现对侦查案件不同环节的应用。虽然技术侦查部门也在积极拓展电子证据及证据鉴定等业务,但从严格保密程度上,职务犯罪侦查保密性更高。为此,结合检察机关推进电子取证建设工作,从发展和拓宽侦查模式上,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体系,为传统侦查开拓出新的发展出路是当前电子取证发展的重点。
2 电子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研究
2.1电子取证在数据搜集中的应用
搜集阶段是侦查工作的第一步,由于电子数据在不同介质及案件中的差异性,数据搜集方式较为复杂。有人工搜集,也有自动搜救;有公开搜集,也有借助于其他电子手段进行非公开搜集。如利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进行常规信息搜集,多从手机号、QQ号、邮箱等方面来展开。结合某案件来谈,在某次侦查中,办案人员通过手机号码来搜集与该号码相关联的7条房屋租赁信息,并从租房信息分析中获取该嫌疑人使用的IP地址,由此来锁定具体方位,通过细致甄别,又从电脑锁定中获取嫌疑人使用的3个QQ号,随机通过对QQ号进行全面分析,来推断嫌疑人可能存在其他关联,从而找到破案线索。当然,在侦查实践中,自动搜索方式也较为常见。如通过搜索引擎的高级功能,对涉案信息进行精准搜索;利用搜索软件对电脑、手机等存储介质进行检索;利用人立方关系网站来搜索嫌疑人的人际关系及微博关系;利用信天游网站来检索各类机票信息;利用手机服务商营业厅来检索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利用GPS来进行人的行为轨迹定位;利用工信部、工商局网站进行信息登记检索等。
2.2电子取证在电子现场勘查中的应用
现场勘查主要是在案件现场对涉案电脑、手机及网络相关存储介质进行检查。如在2004年某高校学生宿舍发生的命案调查中,根据现场勘查发现1台电脑,侦查人员从电脑使用记录中获取到有关某省的旅游、交通信息,根据这一线索来锁定通缉重点,很快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在这里,电子现场侦查的优越性十分关键。当然,现场侦查是获取有效证据的关键场所,对于侦查工作来说意义最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现场侦查中,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特别是对现场的锁定,如何从现实现场扩展到虚拟现场,都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结合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相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也制定了相关电子证据勘验程序等规定,并从中来指导和规范电子取证。如在现场侦查中,重点对电能、手机、存储介质及手机基站等进行勘验,来搜集与嫌疑人相关的通讯记录、社交信息,以便于重构虚拟空间下的电子现场。
2.3电子取证在存储介质中的应用
存储介质是电子数据的载体,也是电子取证的基础。不同存储介质选用方法也不相同。对于计算机硬盘中的数据,主要是获取搜查环境、信息量及存储文件方式等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利用存储介质搜查对于案件侦破具有积极推进作用。如在某出版企业商业贿赂案件侦查中,为了获取与某教育机构的合同,利用职务之便对该单位某副主任送好处费10万元,检察机关获得举报后,通过对出版公司某业务经理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深入搜查,发现该经理移动U盘中保存了数百人次的行贿记录,使其在打击职务犯罪中提供了重要案件线索。可见,通过对存储介质进行积极搜查,这一封闭的存储介质,往往包含着关键信息,特别是对一些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记录,为突破案件审查难度提供了有力证据。同时,在职务犯罪审查中,传统观念认为是单独犯罪,而在犯罪学理论不断延伸中,对于嫌疑人作案手法,越来越信息化、技术化,而利用存储介质搜查相关线索,特别是通过电脑、手机、电子账户等设备来搜集涉案信息,为突破案件侦查带来重大改变。
2.4电子取证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的鉴定是利用专业技能对电子证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也是当前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在司法部分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明确了计算机司法鉴定是“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对电子证据鉴定的规定为“电子证据鉴定范围;一是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二是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三是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四是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五是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六是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七是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这些规定的明确,将电子数据的证据鉴定进行了关注和确认。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当前检察机关在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及人员队伍配置上还存在不足,电子取证后电子证据鉴定业务的开展仍然任重道远。电子证据鉴定与电子取证是不同的,电子取证主要解决“有没有”电子证据的问题,而电子证据鉴定是解决“真或假”的问题。由于电子证据真伪鉴定技术较广,如电子证据碎片鉴定、电子证据关联性比对鉴定、电子证据痕迹鉴定、电子证据溯源性鉴定等。其中,痕迹鉴定技术作为物证技术学与信息科学的融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结语
电子取证作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重要技术之一,不仅保护常规侦查技术,还需要从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中来拓宽证据搜集渠道,为案件侦查提供新的线索。为此,检察机关要积极尝试利用虚拟空间来获取现场勘查的侦查模式,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为案件侦破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黄文,庞荣,荣卓波.基于云计算平台的新型电子取证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2):61-65.
[2]王玉龙.网络犯罪电子取证的程序规范[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2):32-34.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6)02-0064-02
收稿日期:2016-01-20
作者简介:武斌(1980-),男,工程师,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应用。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Forensics in Duty Crime
Wu Bin
(Henan People's Procuratorate,Zhengzhou Henan 450000)
Abstract: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criminal procedural law",the duty crime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emphatically from the informationization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onic forensics investiga⁃tion practice,especially in the aspects of data search,storage media search,electronic field investigation and electronic evidence identification,to break through the limitations of physical space,and in the virtual spac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to realize the duty crime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Keywords:duty crime;electronic forensics;investigation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