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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化视角下宪法教育之检视

2016-03-13

陈 军

(韶关学院 法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宪法文化视角下宪法教育之检视

陈军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摘要:宪法文化是西方国家宪政运动的产物,具有丰富内涵。我国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宪法文化先天性发育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宪法教育的品质。培育与开拓宪法文化、挖掘宪法事例中的宪法文化、立足国情借鉴学习西方宪法文化是提升宪法教育品质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宪法文化;宪法教育;检视

一、宪法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人类经验与智慧的结晶,是社会维系的重要力量。从法律的角度看,文化是影响法律的重要因素,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产生的。法律文化在法学教育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领会和理解法律的精髓也起着重要作用。作为法律文化之一的宪法文化,影响和制约着宪法实践活动和宪法价值的落实,对宪法教育同样具有基础性意义。从历史看,中国宪政历经坎坷,究其原因并非在于宪政制度本身设计,而是在于这种制度设计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契合度上出现的背离,即宪政理论与宪政实践呈现脱节现象。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指出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而中国虽拥有完备的宪法,但宪法教育却多停留在理论说教,不易被领悟和理解,因此,如何透过宪法文化视角检讨宪法教育现状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宪法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1]宪法文化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文化环境中,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逐渐发展而来的。宪法文化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并深受基督教文化侵染。基督教中的“人性恶”论是西方宪政的文化根基,由此衍生出民主、法治、权力制衡、社会契约等理论,构建了西方宪法文化的底蕴。

近代意义宪法文化肇始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社会形成时期,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霍布斯、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熏陶。构成西方宪法文化的理论来源主要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民主主义、分权制衡和社会契约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自由主义思想是西方宪政的精髓,法治主义在整个西方宪法文化处于核心地位,基督教思想是西方宪政的思想渊源之一,契约理念是西方宪政的文化依托。在这几个方面理论的综合基础上,产生了以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宪法文化。

二、宪法文化视角下我国宪法教育之不足

宪法文化是西方舶来品,是深植于西方深厚文化土壤中的产物,只是经近代中国宪政运动才逐渐传入中国,并对中国产生深刻影响。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宪政文化是实际上是在西方宪法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的交汇、冲突与磨合中发展起来的。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宪法文化的先天性缺失以及本土法律文化与传入的西方宪法文化理念格格不入等诸多因素影响,虽然我国制定了完善的宪法,确立了宪法制度与宪法体制,但宪政实践中缺失真正的宪法文化成长的土壤和资源,宪法教育中宪法文化内容显得苍白。

(一)宪法教育中宪法文化基因缺失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是强调宗法伦理文化,这与西方的宪政文化具有质的差异。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对近代中国宪政文化和宪法教育影响深远,因此,笔者分两个阶段来检讨我国宪法教育的缺陷与不足。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宪法文化基因缺失。中国的传统文化深受儒家思想侵染,实质为“礼”制文化或宗法文化。儒家文化重义轻利,天下为公,不依权利观念处理人与人、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强调“礼”、“义”一类特殊价值和道德观念。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文化影响深远,法律文化是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注重“德礼并用、礼法结合”。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伦理特质,即“礼法结合”、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交织,从而孕育了民本思想、性善论和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传统。受这种法律文化支配,古代社会确立了森严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宗法等级制度。家族内部尊卑有等、长幼有序,这种家族内部的宗法关系被放大为国家机构内部的皇帝与下属之间的关系,君权是国家一切权力的中心,且不受制约。这这样构建起来的宗法秩序在权力分配上不可能出现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理念,更不可能产生保护公民权利、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的宪法文化。可见,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古代法律文化缺失宪法文化,不可能孕育出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宪法文化所应具备的基因。

2.近现代宪法文化积累与沉淀不足。中国的宪法文化是在晚清政府变法自强的运动过程中西方近代宪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冲突和融合中发展起来的。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发生具有极强的工具主义色彩,部分先进知识分子幻想通过宪政运动实现富国强民的梦想。工具主义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中国宪法文化缺乏自由主义思想对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分权与制约、法治主义等宪法文化核心理念的认知和理解,更多地是强调国家权力而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民个人应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导致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和宪法实施等宪法文化观念淡薄。纵观晚清、北洋政府和民国,宪政运动都是作为工具的使用而出现的。因此,在宪法的制定和宪政的实施中没有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极大地影响了宪法文化的发展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宪法文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这段时期,分别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宪法。尤其1982 年宪法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它体现了宪政的基本价值,提高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充分体现了自由、民主、法治等宪政理念。这个时期彰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并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和规范,宪法文化发展较为迅速。但还存在对西方宪法文化的生搬硬套,西方宪法文化同本土宪法文化有机结合和宪法文化生动实践方面还存在不足。

(二)宪法教育中宪法文化内容单薄

如前所述,我国宪法文化自晚清时期传入中国,中国学习西方实行立宪更多地是抱着“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浓厚的工具主义态度,而事实上中国国内并无真正的宪政运动和内生宪法文化的土壤。我国法律文化受儒家文化侵染强调社会等级观念与等级内平等的观念,这与宪法文化本身追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差甚远。所以要建立真正的宪法文化,必须从外来宪法文化中去寻找资源,这就造成了我国宪法文化无根与单薄的局面。缺少内生宪政运动背景制定出的宪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对宪政实践活动的文化背景与机制缺乏必要的关注。综观我国目前的宪法教科书,单独把宪法文化作为一个章节的寥寥无几。宪法教育中宪法文化内容单薄且不受重视,自然很难形成发达的宪法文化。

(三)宪法教育中宪法文化案例匮乏

文化根植于现实实践中,宪法文化也不例外。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真实的事例①虽不是法院作出的,但其中蕴含着宪法原理,代表着宪法文化,宪法教育中对这些事例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结论是促进宪法文化成长的重要路径。而现实生活中缺少正面、典型的宪法案例,反而像孙志刚事件、聂树斌事件、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等严重侵害公民权利事件频频发生,严重损害宪法权威,给宪法文化成长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确立对宪法案例的违宪审查机制,对促成宪法文化生长有重要意义。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在美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在美国宪法文化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而我国“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违宪事件频频发生而无从整治,有时候宪法被讽刺为无所事事的‘闲法’”[2]。

此外,宪法教育中宪法文化与宪法实践脱节现象严重。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内的宪法教育都是借鉴前苏联发展起来的,而前苏联宪法教育就是简单地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作为权力的确认书、政治统治的宣言书,对宪法的实践品格缺乏关照。宪法教育具有很强的思想政治理论性质,忽视了宪法作为法的属性以及宪法适用的司法过程。即使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宪法现象,由于我国未建立成熟的违宪审查机制和成熟的宪法理论,往往生硬地照搬外国的宪法理论来分析中国的宪法事例,难以真正解决中国自身宪法问题,阻碍了中国本土的宪法文化成长。

三、宪法文化视角下我国宪法教育之检视

(一)注重宪法文化的培育与开拓

中国近代宪法文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权力制约和个人权利保障先天性不足。即使今天逐渐成长起来的宪法文化,也是外来和本土宪法文化冲突与融合的产物。透过宪法文化视角检视我国宪法教育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教育中宪法文化成分严重不足,宪法教育中加强宪法文化的教育成为宪法教育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普通公民对宪法文化的认识还缺少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更多地停留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上”、“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思想层面上。宪法文化主要流行于专业性学者圈内,尚未能广泛传播于社会普通大众之中。这与我国缺乏本土宪法文化、借鉴学习西方宪法文化又没有很好地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实宪法实践进行有效契接有密切关系。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进一步保障宪法权威地位、确保宪法实施等要求,因此加强宪法文化教育刻不容缓。要教育公民自动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自愿维护宪法权威,培育宪法文化氛围和环境,落实到以人为中心,以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以及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宪法文化理念。要学习和宣传宪法,提升公民宪法意识,将宪法文化通过宪法教育融入社会大众日常生活之中,培育和开拓宪法文化成长的环境。当前,我们应加强大众宪法文化教育。一方面,传播平等、自由、民主、法治思想,以及围绕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及保障人权这两个方面的宪法文化;另一方面,把宪法文化的基本内容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效地结合,大力发展和开拓本土宪法文化,培育适合宪法文化成长的土壤和环境。同时,还应积极发展宪法文化所需要的经济与政治土壤。一方面,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宪法文化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大力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构建宪法文化的政治基础。

(二)挖掘宪法事例中的宪法文化,丰富宪法教育内容

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是西方许多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共识,宪法教育也不例外。但在我国宪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寥寥无几,这与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以及宪法不能被法院适用有关。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党的十八大强调宪法权威和法律至上,但在基本的体制改革没有完成之前以及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建立健全之前,宪法文本蕴含的宪法原理无法通过司法实践彰显,宪法文化实践受到制约。

尽管时下的中国缺少宪法案例,但现实中发生的宪法事例同样能折射宪法文化的内生发展,因此,宪法教育中引入宪法事例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无论对中国宪法的实施还是宪法学科的自身发展都是一种推动。现实生活不乏宪法事例,诸如齐玉玲诉陈晓琪案、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案、张先著乙肝歧视案、夫妻看黄碟案等都折射出来对公民对宪法保护基本权利的期盼,是一种典型的内生性宪法文化。通过公民系列维权运动在客观上推动法治化进程,为宪法文化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动力。宪法教育中应该抓住每一个具体典型事例,提出具体问题,在宪法事例中发掘宪法原理,发展宪法文化,为宪法教育注入新鲜血液,增强宪法教育的生命力。

宪法事例是时代变迁中保护公民权利宪政运动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反映了内生型宪法文化发展的动向。透过宪法事例阐释其所蕴含的宪法原理,发掘其中宪法文化的内涵,凸显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平衡,为宪法学自身发展和宪政实践提供支撑素材,对本土宪法文化的培育具有积极意义。宪法教育中选取真实性和典型性宪法事例具有示范性,因为只有活生生的宪法事例,宪法教育才真正具有说服力和可接受性,才能提升教育效果。

(三)借鉴西方宪法文化,立足本土宪法文化

宪法文化是西方法治主义、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天赋人权等学说下的产物。伴随着资产阶级反封建过程提出的“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要求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为核心的宪法文化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首先产生。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宪法确认胜利成果,宪法文化逐步趋于成熟。西方宪法文化强调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真正的主权者是人民,追求个体的权利作为宪法文化建设的重心地位,其实质就是确认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

西方国家宪法文化是本国宪政运动实践的结果,属于内生型宪法文化。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实践胜利的产物,资产阶级把对“自由、平等、人权”的追求成为他们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武器,夺取政权之后,也就只能把追求个体的权利作为宪法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3]无论是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还是实行非成文宪法的国家,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宪法文化观念意识都比较强,都重视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保护;而且实践上都重视宪法制度建设,普遍建立了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着丰富的宪政文化实践经验。可以说,观念性宪法文化、制度性宪法文化和实践性宪法文化共存与发展,共同支撑了西方宪法文化的大厦。

我国的宪法文化是近百年的宪政运动过程中由西方传入的。但中国传统宗法文化强调国家利益至上,法律以维护国家权力的统治为首要任务,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关怀,与西方宪法文化格格不入。宗法文法特征显著的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西方宪法文化在我国传播的阻力,消弭了宪法文化所支持的权力制衡、权利保障等宪法精神在中国的成长。但法律具有继承性、民族性、本土化的特色,建设中国特色的宪法文化始终无法彻底抛弃传统法律文化进行重建。那么,在宪法教育过程中该如何对待西方宪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文化呢?笔者认为,在东西方宪法文化的交融过程中,应大胆地借鉴、吸收西方宪法文化优秀成分,使西方宪法文化能够发展成为具有本民族特色、符合本国国情、为我国所用的宪法文化。宪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应当与本国文化传统及国情相适应,并在本国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产生、发展、繁荣,否则就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同时,不容忽视每个国家的国情和法律的地域性与民族性,而应立足于中国沉淀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并从中“创造性”地转化出民主与自由、法治的本土宪法文化要素,将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同民主、宪政等外来文化对接,使民主、宪政也逐渐成为中国宪法文化的一部分。立足本土的宪法文化,就要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而对其重视权力而忽视保障权利、注重尊卑等级秩序、缺失平等法治理念等缺陷则予以抛弃。

总之,创造宪法文化发展的良好政治、经济环境,培育中国特色的宪法文化,既要借鉴、学习西方宪法文化的先进经验,又要立足本国宪法文化实践,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探寻到适合本国国情发展的宪法文化之路,从而促进宪法文化的发展与现代化。

注释:

① 案例是指涉及到宪法问题和分歧并由违宪审查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解决的事例,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所以这里不称宪法案例,而是宪法事例。

参考文献:

[1]上官丕亮.宪法文化与宪法命运[N].法制日报,2003-08-07.

[2]韩大元.比较宪法: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

[3]徐德刚.全球化时代的宪法文化冲突及其整合[J].湖南社会科学,2004(2):48-50.

[责任编辑文俊]

收稿日期:2015-12-10

作者简介:陈军(1974—),男,河南信阳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513(2016)02-00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