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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2016-03-12

河北水利 2016年7期
关键词:水利厅征管试点工作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编者按2016年6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冀政办字〔2016〕89号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现全文刊登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部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定,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通过实施水资源税改革,优化税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为全国推广水资源费改税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体系。

二、指导原则

(一)中央指导,地方主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省作为全国唯一试点省份,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严格进行,省级制定指导意见,市、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三)有的放矢,务实管用。坚持问题导向,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原因,充分预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防范水资源税征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

(四)依法办事,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行政执法,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轻重缓急,排出改革推进时序,分步实施,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基础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1.摸清底数、源头管理。组织对全省取用水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用户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和治理,核实水源类型、许可水量、取水设施等信息。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可手续审批,全面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按照拉网式调查成果,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建好基础台账,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为全面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制定《河北省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配合)

2.限额管理、规范计量。严格限用地下水,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自来水使用南水北调水,提高公共供水能力,关停自备井,严禁使用地下水,遏制非法取水和偷逃水资源税行为。编制《河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工作方案》。(省水利厅负责)

对农业用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农业用水定额,推广符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农业灌溉取用水计量设施。制定《河北省农业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工作办法》,在此基础上,另行编制《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配合)

加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监督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制定具体的水量核定办法,确保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征收提供准确、可靠的水量依据。制定《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配合)

(二)强化征收管理,做好风险预案。

1.加强征管、依法收缴。地税部门与水利部门联合确认纳税人信息,并按期做好交接工作,及时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优惠政策备案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统筹做好综合征管、电子申报、税库银等横向联网工作,调试征管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和设备平稳运行。对各级水资源税征收机关开展试点政策和征管办法的全员培训,加强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试点纳税人明政策、懂计量、会申报。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省地税局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建立机制、防范风险。规范稽查,强化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信息比对、传递和利用工作,将各类风险点及时提交税务稽查部门,地税、水利部门根据工作规范,联合实施专项稽查和检查,确保水资源税依法征收,足额入库。分类制定应对预案措施,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范围,防范并高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省地税局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三)强化信息管理,做好信息支撑。

1.监控运行、数据分析。加强运行管理,完善对水量、水位、水质、河流界断面“四网一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切实加大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动态监控力度,为水资源税征管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保障。积极拓展试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夯实涉税数据资料基础,加强涉税数据的综合分析,编制比对预警指标,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省水利厅牵头,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配合)

2.信息支撑、共享共用。及时更新信息,地税部门负责根据水利部门移交的取用水许可登记信息,进行试点纳税人户籍登记、税目税率认定、优惠政策备案、缴税登记台账等工作,确保地税部门与水利部门双方台账信息一致、同步更新。各级财政、水利、地税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对称反馈机制,完善水资源税征管信息的传递共享、监控预警、分析利用和相互制约、校对纠正机制。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省地税局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配合)

(四)密切关注舆情、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媒介,宣传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政策宣传方案》。(省委宣传部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积极跟踪动态、及时分析评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关注改革舆情,跟踪运行动态,收集和掌控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形成情况专报、问题专报、临时专报,及时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凡在操作层面可解决的,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试点问题。属于政策层面的,要及时向省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反映,争取国家支持。及时评估政策效果。分析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对我省的全面影响,评估试点改革对水资源治理效果,测算水资源税收入变化情况,测算试点纳税入水资源税税负情况,评估税负承载能力。制定《河北省水资源税政策评估和运行情况专报制度》。(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各部门要结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试点过程中适用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形成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重点工作落实。各牵头部门要抓紧谋划、专题研究、认真制定有关配套专件,按程序批准印发,并报送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为改革试点运行提供组织保障,确保水资源费改税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工作;测算分析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情况;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分析实施后各期财政收入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实施后工作动态等。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等水资源及原水资源费信息;整理出试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登记信息;开展分户调查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移交纳税人信息等。省地税局负责开展业务培训,接收纳税人征管信息;制定征管措施;培训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制定应急措施等。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央统一部署和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会商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衔接好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水利、地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把工作做细做好,确保缴费人顺利交接,征管及时到位,费税平稳转换。

(四)强化执法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和质量。各级要充分利用咨询热线和举报热线,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要加大协税护税力度,严格水资源税文明执法,依法查处擅自打井、强行取水、应缴不缴、抵触执法等各类行为;维护公平统一的市场秩序。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对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效实施。□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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