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
2016-03-12
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
编者按2016年7月26日,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冀水资〔2016〕90号印发《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现全文刊发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实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生活取用水户进行的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业生活取用水户(以下简称取用水户)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和除农业以外的水资源税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量核定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进行的核准认定工作。
第三条取用水户取水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取用水量应当按照水源类型和用水行业类型分别核定。
第四条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携带能够证实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用水户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用水户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用水量核定,并向取用水户核发《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取用水户持《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五条取用水户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负责日常维护和申请周期检定,确保运行正常和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六条纳入省级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在线计量监控数据核定实际取用水量,并适时进行现场核验。
第七条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为IC卡取用水户预存不少于一个纳税期的取用水量额度,并按照计量设施核定实际取用水量。
第八条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数据失准的,取用水户应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期间,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
第九条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用水量。
第十条因取用水户逾期未申报取用水量、不配合水量核定等原因,造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按期核定取用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用水量,填写《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告知纳税人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取用水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税申报和缴纳等信息。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