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熔熔又铸铸?
2016-03-11王璐
中国收藏 2016年2期
王璐
清代银锭的铸造有官铸和私铸两种。官铸是官府的官银匠或官设的银炉铸造的。这些银炉大多附设在布政使藩库、盐库、官银钱局、海关、厘金局等内部,其业务就是把收缴上来的不同形状、不同成色的银两统一熔铸,以方便留存和上解国库。这种官铸锭一般称为课银。通常在锭面上要钤上铸锭机构的名称(有的是官银匠,有的是官银号)、地名和纪年。有些地方官为了方便克扣,还自设银店,进行垄断。“直县州县解司钱粮,例凿有州县及银匠姓名或店号。银匠之认识诚不可少。应令地方官酌量钱粮之多寡,择其信实有身家者选用数人或十余人,听民随便赴铺倾熔,不许银匠包揽代纳。如有不肖州县设立官总银匠,非其戳子即不准收,致有扣刮等弊,督抚指名参处”。
私铸多半是由银炉主持。“炉房以冶银铸宝为专业,南称银炉,北曰炉房,论其名实,微有异同”。清代铸造银锭的银炉,有南北之分,均是以铸造银锭为主业的,但北方的炉房除铸锭外,还兼营存放款和兑换业务,而且北方各省也没有设立公估局,因而炉房还担当鉴定验色的职责。南方的银炉大都是钱庄之间建立的共同组织,为各家银炉进行统一公估。如云南省城的公估局,已建立一套非常完善的公估制度,并配有专职的公估者。其他各省也不例外,凡新开设一家银炉,必须先由十余家殷实的商号出具保单,到公估局核准,才能开炉铸锭,否则公估局有权勒令其关门。
清代早期,政府对银炉的开设有所控制,规定须经户部准许,发给营业执照。每一地方,银炉的名额有限,不得随意增加,如北京,只许26家开业。到了清末,政府的法令、法规得不到认真贯彻,各地私设银炉之事时有发生,官府也不加干涉,放任自流,故民间称银炉为“私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