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工伤员工时财物被盗,能否要求医院赔偿
2016-03-11
小 保:
半个月前,一名同事因遭遇工伤而住院医治后,公司指派我前去陪护。医院对此表示同意并收取了加床费。次日凌晨,一名小偷翻越窗户偷走了我价值2万余元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我发现后当即叫喊并紧追不舍,但因医院保安和值班人员均未在岗,导致无人拦截,使本来能束手就擒的小偷最终逃走。而当我要求医院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并非患者,其对我的财物没有保障义务,更何况其在各病房门后已张贴《患者、陪护人员安全须知》明示:“患者与陪护人员应管好自己物品,严禁将贵重物品、现金存放病房。发生意外丢失,院方概不负责。”请问:医院究竟应否担责?
胡菲菲
胡菲菲: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消费角度上看,医院必须赔偿。虽然接受治疗的是遭遇工伤的同事,但你前往陪护是受公司指派,尤其是已经得到医院同意,甚至收取了加床费,表明你与医院之间同样形成了住宿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已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正因为医院所提供的环境未能保证你的财产安全,尤其是保安和值班人员的擅离职守,与没有抓住小偷、追回你的被盗财物存在相应关联,决定了医院当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然应当据此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医院难辞其咎。虽然医院在各病房门后张贴了安全须知,明确表示“发生意外丢失,院方概不负责”,但由于它是医院自己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得到患者、陪护人员认可,即当属格式条款,尤其是医院的最终目的在于免除自己对患者、陪护人员财物丢失的赔偿责任,加重患者、陪护人员的自担损失责任,甚至是排除患者、陪护人员的索赔权,也就意味着它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成为医院免责的“挡箭牌”,因为《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当然,鉴于你对自己携带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没有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严的过失,决定了你也必须自负一定损失,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