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为食堂帮工被烫,“管闲事”也能构成工伤
2016-03-11
小 保:
一个月前的一天中午临近下班,由于突然停电,车间主任遂让我们提前下班。我来到食堂等候吃饭时,见食堂阿姨带病做饭,需人协助,便主动上前帮忙。不料,在此期间我不慎被开水烫伤大腿,并花去37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使我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报销相关费用,我只好于近日要求公司担责,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未经公司指派或许可私自去帮助做饭,明显与我的岗位及职责无关,属于“多管闲事”的个人行为,即我的伤害并非由于自身的本职工作原因所导致,因而不构成工伤,只能自食其果。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陈佳凤
陈佳凤: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为你报销医疗费用。
首先,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所受伤害发生在公司的正常上班期间,地点为公司食堂,也就意味着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要素。那么,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呢?这实际上也是你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所在。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一方面,工伤认定所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员工没有过错,就必须按工伤论处。而你在等候吃饭期间,见后食堂阿姨带病做饭,出于人道或同情,帮助阿姨完成并不需要多大技术含量的做饭工作,既不属于冒险行事,也不希望自己受伤,即损害的发生纯属意外,你并不具有过错。
另一方面,虽然你的岗位及职责与做饭无关,帮助做饭事先没有得到公司的许可,但毋庸置疑,做饭也属于公司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你的目的从客观上同样具有为了公司利益的因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即只要公司不能证明你不是因公司工作原因所致,就必须按工作原因论处。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每一名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无疑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必须就此付出代价。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