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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综述

2016-03-11张欠欠

2016年3期
关键词:刑罚国家

作者简介:张欠欠,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民族法学。

死刑又被称为生命刑,是一种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主要处罚方式的的刑罚,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随着人权保护的发展,这种以生命为处罚手段的刑罚,开始遭到了越来越多人和组织的批判。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走上废除死刑的行列,在此趋势下,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世界上的最大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基于国际压力还是国内有关死刑的讨论都不得不将死刑问题纳入国家刑事政策的考虑之中。在2005年10月《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报告中,将死刑审判程序与复核程序作为2004年至2008年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删减了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68个死刑罪名的19.1%。而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进一步删减了9个死刑罪名。至今,我国死刑罪名仅存46个。一系列有关死刑的改革进一步凸显出我国在废除死刑漫长的征途中做出的努力。废除死刑是一个历史趋势,废除死刑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现在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问题不是废不废,而是如何废,以什么方式在不伤害民众的感情的基础上废除。因此,本文在探讨国外已废除和未废除死刑国家的个自缘由,结合我国关于死刑问题现状,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希望能为我国死刑废除道路提供理论借鉴。

一、死刑存废理论

1.废除死刑的理论

1764年7月16日,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氏主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理念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阐释死刑的缺陷:第一,鄙视死刑的威慑功能,认为是不必要的。“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没有哪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地、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同时,贝卡利亚认为死刑对某些狂热和绝望的人起不到丁点的威慑。第二,死刑的短暂性。贝卡利亚从人类心理角度分析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欲望常常能够让人们健忘,然人类的这些健忘却是自然地。第三,死刑更容易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同情心而不是统治阶级所设想的威慑性。统治阶级为了增加死刑的威慑性,一般都在公开的场合执行死刑,而在大部分人看来,残酷地行刑场面无异于“杀鸡儆猴”似的表演。第四,死刑可能为社会树立起残暴的榜样,这是贝卡利亚等启蒙思想家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在他们看来,很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这些犯罪之人心灵麻木而残酷,但这确与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本身并不是“万恶之源”。“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以暴易暴,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贝卡利亚认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贝氏主要是从人道的角度来讨伐死刑的,他认为死刑是极其野蛮而且反人道的刑罚方法,其精神与改善主义理念的刑罚方法以及宪法精神相违背,而且死刑并不具有最大的威慑性。贝氏对死刑的讨伐为接下来废除死刑运动者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反对死刑的观点主要是通过质疑报应理论和威慑理表现出来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贝卡利亚、边沁、斐利。如同贝卡利亚他们同样认为死刑的威慑力不够,“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认为死刑并不能起到人们预期的威慑作用,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以统计分析的方法证明死刑并不具有特别的威慑效果,并依据严格的数据统计后指出:“严重罪行的周期性变化与判处执行死刑的数量无关”。而且死刑一旦误判,后果无法挽回。在中国对死刑废除提出明确主张的当属邱兴龙教授,他认为应当迅速彻底废除死刑,其在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死刑的德行》明确指出,死刑是不道德的,因为从报应、罪行相适应以及功利的角度看,死刑都不具备充分的根据。最后,邱教授更旗帜鲜明的提出“给我一个开明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内就能废除死刑”。这种观点得到了一些激进学者的支持,如曲新久教授就表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越快越好,明天最好。这些激进甚至有些偏激的观点在中国掀起了一场死刑存废的大讨论。接下来的高铭暄、赵秉志、马克昌等刑法大家也都主张中国应该废除死刑,但与邱、曲不同的是,他们主张中国死刑的废除首先应该从限制死刑开始,依据中国的具体人文历史来逐步实施死刑废除进程。

2.保留死刑的理论

在人权理论学者洛克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就指出:“罪犯在侵犯自然法时,已是表明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而理性和公道的生活则是上帝为人类的相互安全所设置的人类行为的尺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认为的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这一点与马克思具有相似之处。彼此都认为犯罪是对某一政治实体的违反。由此,洛克得出一个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结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这里,洛克说人人,肯定也是包括由人民所组成的国家,所以统治阶级有权处死一个罪犯。由此,高举“天赋人权”大旗的洛克也同样将死刑视为一种惩罚制度。同样,康德也是旗帜鲜明支持死刑的。在他所设计的思想实验中,只要存在社会,就有死刑的存在。他假定在一个海岛上有一个公民社会,所有成员同意解散他们曾经通过契约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从此大家各自分散生活,不再重新组建社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对监狱里最后一个故意杀人犯,也要在对其执行死刑以后,才能执行解散社会的决定。以康德看来,除非不存在社会,否则死刑就永远存在并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康德是毫无保留的支持死刑的。而与康德观点类似的则是黑格尔的“国家说”,他认为国家根本不是契约,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个人是融合在其国家和时代的整体文化之中的,每个个体都是国家与时代的一个子体,因此,个人只能通过国家才能实现他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的价值和实在。黑格尔因此认为国家是民族精神和社会伦理的整体体现,所以在一定情况下,国家可以要求个人为其牺牲。因此,国家对个人判处死刑是完全正当的。

二、世界各国死刑现状

截止到2014年,全世界有140个国家废除或不使用死刑,其中有88个国家废除所有死刑,包括英、法、澳大利亚,法律尚未废除但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有35个国家,包括蒙古、俄罗斯、赞比亚等国家。而在全球仅有58个国家保留了死刑。在18世纪末的欧洲就开启了现代死刑废除运动,于19世纪初步形成规模。奥地利统治者在18世纪80年代就采纳了切萨雷·贝卡利亚所提出的废除极不人道且具有恐怖主义色彩的死刑刑罚,创立一个与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确定性的等级分明的刑罚体系的主张。1794年,宾夕法尼亚州成为美国第一个除了对一级谋杀外废除死刑的州。1861年,英国也将死刑限制在谋杀罪。在20世纪死刑废除运动又经过三次发展阶段,在20世纪前25年中一些欧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在和平时期对所有的罪行都废除了死刑。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50年代,由于发生了诸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等重大国际事件,原来一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又重新恢复了死刑。如意大利,在1927年墨索里尼上台后,又恢复了死刑。第三次的死刑废除运动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后,截止到60年代,仅有2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其中很多国家还只是废除和平时期的普通犯罪死刑。如葡萄牙、荷兰、巴西、挪威、瑞典、阿根廷、丹麦、瑞士、意大利、芬兰、奥地利、以色列、新西兰和英国等14个国家。现如今,死刑在各国主要有完全彻底废除、保留、事实上废除三种形式,作者截取他们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一一分析。

1.完全废除死刑——英国

欧洲的死刑是世界死刑废除最早、最彻底的,其中又以英国为最。英国死刑废除的历史进程虽然充满着曲折,但是它的成功经验是可以借鉴的。在英国废除死刑的整个过程中,自身国情出发、依据社会实际情况、顺应社会发展要求,最终将死刑从国家刑罚体系中予以剔除。欧洲废除死刑的思想产生于16世纪,而英国是在19世纪才开始踏上废除死刑的征程,经过一个世纪的历程,在20世纪60年代英国顺利完全废除了死刑。在19世纪之前英国的刑罚异常严苛,判处死刑的罪名非常多。在重刑压迫下,废除死刑思想的产生,英国国内开始出现废除死刑的声音并且以议案的形式要求废除死刑。但是此时英国国内支持死刑的思想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废除死刑运动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进入20世纪后,国内废除死刑主义者们仍然坚定不移的推动死刑的废除。他们不断试图以立法的形式完全废除死刑。与此同时,英国社会的犯罪率也呈下降趋势并已基本稳定在一个非常低的水平。国民的态度以及社会舆论的导向也开始偏向支持废除死刑。最终1965年通过的《谋杀罪法》,完全废除了谋杀罪的死刑。自此,英国立法通过了废除死刑。此后英国又通过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废除了死刑,英国在国内完成了漫长的废除死刑进程。

英国废除死刑的成功以下因素推动功不可没,首先是启蒙运动的理性影响。在17、18世纪的欧洲发起的启蒙运动,宣传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孟德斯鸠首先明确提出自由才是刑法的根基,第一次使刑法远离血腥镇压,成为保障自由的工具。后来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证了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与人民生命权的神圣性来证明死刑的不公平与非必要性,并列举了死刑的种种弊端来证明死刑超越了社会防卫之必要限度。虽然贝卡利亚不是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但他对死刑正当性的质疑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很多国家开始反思检讨传统的宗教与国家制度,并开始以理性的角度重新思考死刑问题。英国作为启蒙运动的起源地,所受到的冲击显然是巨大的。这股启蒙思想潮流为废止死刑运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准备。英国率先开展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生产力水平得到了质的飞跃。快速发展的英国社会对劳动力需求的日益增大。死刑的广泛适用无疑是对劳动力的毁损。出于保护劳动力的需要,必然要限制死刑的适用。到完全废止死刑时,英国的社会生产力已经相当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相当稳定,统治阶级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成熟且完善的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在此情况之下,统治阶级不再将死刑作为维护统治地位的手段,即使废止死刑也一样可以维护自己的统治,经济发展和统治手段的改进,使死刑维护社会管理职能的地位下降,死刑的威慑力进一步降低。据统计当时英国国内刑事犯罪情况是:13和14世纪时,每10万人中发生的刑事杀人案件的件数为23;16世纪时为7件;17世纪时为5件;到了18、19世纪分别下降到了1.5和1.7件;在1900-1940年之间,这个数字只为0.8在1950-1994年,这个数字也没有上升。从这些统计的数字中可以看出,英国国内刑事犯罪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逐渐转好的趋势。在20世纪末的时候,已基本控制在1件的范围内。当社会的犯罪率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程度时,统治阶级必然有信心调低对刑事犯罪的治理强度。国内上至统治阶级下至民众对废除死刑已是接受的态度。当时国际舆论的导向和国际组织的推动就成了最后一根羽毛。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上主张废除死刑的舆论占据主要地位,致力于废除死刑的国际组织也应运而生。1961年创立的大赦国际,由世界各国民间人士组成,主要任务就是监察国际上违反人权的事件。现如今在全世界已经有超过200万名会员,是全球最大的人权组织。该组织的目标之一就是废除死刑,它对全球的废除死刑运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战后,联合国的有些组织也加入了主张废除死刑的行列。如“联合国预防犯罪暨罪犯待遇大会”。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明文规定废除死刑。欧洲一体化的国际组织也在推动废除死刑的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1982年通过的《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第六议定书》第1条提出:废止和平时期的死刑。因此,随着废除死刑成为了全球舆论的主流观点,这就更加坚定了英国政府废除死刑的决心。英国废除死刑可谓天时地利人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都恰如其分的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2.保留死刑——新加坡

在保留死刑的58个国家中,很多国家都在尽力限制死刑的适用,如美国死刑制度一直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着司法控制性的适用,其目标是逐步迈向死刑废除。中国台湾自2006年至2009年,连续四年不再执行死刑,中国大陆自刑八开始削减死刑。多数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实质上已经走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但是被称为亚洲四小龙的新加坡不但没有削减限制死刑反而有进一步加强死刑适用的趋势。这一趋势与新加坡国父李光耀的依法治国理念是分不开的。他认为,人性本恶,必须设法抑制人性的恶。因此,他没有采用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而是实施严格的公安维持令,采用中国法家式的“严刑酷法”的制度来治理新加坡。他在回忆录中写到,他本人在日本统治下生活三年零六个月,日本人使用残酷无情的高压统治,尽管在当时物资极度匮乏,人民半饿不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夜不闭户,犯罪率出奇的低。这必须归於日占领军的严惩不怠,“不必藉文明来伪装”,使当时的人们都不敢犯罪。自此,李光耀认为社会是需要严刑,人的恶必须要以酷法来加以抑制。在国父李光耀治理新加坡期间,新加坡不但经济发展迅速,而且政治文明清廉,赢得了人民的广泛拥护。此后的领导人也遵循着严刑酷法的治国理念。新加坡政府认为“死刑并不是一个人权问题,用何种法律措施和刑罚来有效地与严重犯罪作斗争完全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事情。”因此,新加坡政府保留并大规模的执行死刑。新加坡的死刑及其冷酷,不但死刑罪名较多而且实际执行人数较多,是世界上死刑执行率最高的国家,据政府透露的数字显示,在1991年至2000年间,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有340人,新加坡按每年100万人口的年度处决比率高达13.33%,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比较罕见的。再者,新加坡采用是绞刑这种残酷的执行方法。在1984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制定的《保障措施》第九条宣布:“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在世界范围内保留死刑的国家多采用注射、枪决等方式。在美国,电椅和毒气室被认为是绳索的更现代、更有效、更人道的替代。而新加坡的绞刑相对于其他的执行方式还是比较残酷的。

3.事实上废除死刑——俄罗斯

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存在判处死刑的条款,但是实际执行中却很少甚至几乎不适用死刑。2009年11月19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宣布,延长死刑暂缓执行期直至俄罗斯联邦会议批准废止死刑。与此同时,该宪法法院在一次声明中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可,在2010年后不再使用死刑。”这意味着,俄罗斯在1999年冻结死刑之后,将在法律上彻底废止死刑。俄罗斯的死刑废止进程是经过了“三起三落”之后被最终废止的。1917年10月26日,“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宣布废止死刑的法令。此时,一直处在农奴社会中的苏联贸然决定废除死刑是不明智的。因此,苏联人民委员会在1918年9月5日颁布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决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适用死刑。四个月后,由于协约国的进攻,苏联再次恢复了死刑适用,并将其作为一种非常的刑罚规定在1922年《苏俄刑罚典》中,直到1947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发布了《关于废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时期完全废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先后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的法令、《关于加重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恢复了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匪帮、情节严重的杀人罪的死刑。经过三次短暂的死刑废止之后,1960年《苏俄刑法典》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都规定了死刑。1999年2月2日,为了兑现俄罗斯1997年对欧洲社会所作的三年内废止死刑的承诺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签署了“冻结”死刑的决议。俄罗斯死刑在经历过三起三落之后能够最终在事实上废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回应世界废止死刑运动,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世界上仅有58个国家在法律上保留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国际死刑废止的趋势对保留国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俄罗斯死刑的废止,是对国际废止死刑运动的响应。二是俄罗斯加入欧盟的要求,多年来,俄罗斯一直谋求加入欧盟。但是,废止死刑是加入欧盟的必要条件。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二条明确要求规定,禁止使用死刑。俄罗斯彻底的冻结死刑是综合考量了经济利益和区域性政治二者间的结果。其实为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发展,很多欧洲国家废止死刑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加入欧盟的需要。三是俄罗斯长期限制、废止死刑运动的实践的结果。苏联曾先后三次废2止死刑,虽未成功,但一定程度上对民众在废止死刑上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三、中国死刑存废古今理论

死刑废止的基石是人权的发展、人道主义的传播。中国的人道思想发源于春秋时期,老子阐述的以人为本理念。他说:“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对严酷的死刑老子又提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主张。孔子重“仁”,孔子认为治国之道在于重民、安民:“所重:民、食、丧、祭。”对国家治理又提出“子为政,焉用杀”的开明执政主张;而孟子更是将孔子的仁民、爱民思想发扬光大,他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西汉董仲舒曾说:“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宋朝二程:“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原民生为本,以妄而无忧为本。”总之,在儒家的视野中,人、人道一向是其关注的重点。清末的沈家本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反思了死刑。沈家本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他极力反对残酷、落后的古代酷刑、重刑,提出酌减死刑。其死刑思想集中体现了他深受儒家文化中“民本”这种朴素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的人本思想中也蕴含着死刑是一种不人道、残酷的刑罚。但是整个中国古代乃至今天都没有将死刑废止的原因为何?借用沈家本的回答就是:““欲废死刑,先谋教养,教养普而人民之道德日进,则犯法者自日见其少,而死刑可以不用”。二是“国小者尚易行之,若疆域稍广之国,教养之事安能尽美尽善,犯死罪而概宽贷之,适长厥奸心,而日习于为恶,其所患滋大”。同时,他也指出,死刑的废止的难易和一个国家的大小成正相关。疆域辽阔则法律文化的普及就越困难。

现如今,在世界废除死刑大趋势下,我国的学者以及刑法专家学者对死刑的态度主要有三种,即死刑立即废除论、死刑保留论和死刑限制并且逐步废除论。邱兴隆教授是主张死刑应该立即废除,贺卫方教授也赞同此观点。贺卫方先生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曾说道:“我是主张废除死刑论者,希望此时此刻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同样邱兴隆认为:“既然我们得出了死刑是没有道德根据的结论,那么,在中国便应该废除死刑。”邱兴隆教授在其《死刑的效益之维》一文中指出,死刑是无益、不具有最大效力、节俭的刑罚方法。他认为死刑不具有改造犯罪人的功能;死刑也不具有比终生监禁更大的威慑力,在该片文章的结尾,邱教授再次强烈呼吁:“立足于刑罚的效益价值的要求,我们不得不向国家发出停止以国民的生命为赌注的赌博,废止无法证明是必要的、节俭之刑的死刑的呼吁”。

大多数刑法学者都主张应当限制而且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在他们看来目前中国对死刑应该少用、慎用,但不能废。陈兴良教授曾在《中国死刑检讨》一书绪论中指出,“笔者对死刑存置还是废止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应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确切的说,是一个死刑限制论者。”赵秉志教授在《中国短期内能否废止死刑问题要论》一文指出中国现阶段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因为从历史文化的视角进行分析,中国大陆地区当下还缺乏死刑立即废止的文化条件。从社会的现实条件来看,中国大陆地区尚不具备在短期内废止死刑的必要。在《再论我国死刑改革争议的问题》中,赵教授指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作更加积极而明确的合理调整,应将其修改调整为“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且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综上可知,赵教授坚持死刑是要废止,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现阶段,死刑还必须保留只是在保留过程中予以严格限制。在其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鹏祥合作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径探索》中,对限制死刑的路径提出了具体的规划。主要从死刑立法、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建立死刑的替代措施三方面来阐述。

但是我国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不废除死刑,比如冯军和谢望远教授就属于此列学者,他们一致认为死刑的存在有着它合理的地方。保留死刑论者主要是从以下观点出发:一是严格程序避免错误由于死刑有着极为严格的执行程序,非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不得执行。因此,即便存在误,也仍有改正的余地。二是死刑并非是残忍、不人道的刑罚,当今的死刑执行方法多为注射、枪决,并且在监狱内秘密执行,世人不可参观,由此死刑增强残忍心理的说法不足为据。三是无期徒刑不及死刑的隔离效果,而且无期徒刑未必较死刑人道,国家亦须为犯罪人负担长期费用,远不如死刑经济。四是死刑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死刑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它以剥夺少数生命为代价,救助多数人的生命,这正是德行的表现。如果废止了死刑,面对凶犯,警察、刑务人员和一般人都可能会不断地遭遇生命的危险。五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国家已设有死刑,犯罪人仍以身试法,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之深,如若不对其处以极刑,很难保证他不会对社会再次侵害。六是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我国素有“杀人者死”的说法,对犯罪人处以死刑符合公民的道义理念。七是死刑可以安抚被害,死刑使犯罪人受到其应有的惩罚,由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痛苦得以慰藉、报复情感得以平复。八是死刑具有威慑作用:虽然死刑对于部分精神异常的犯罪人没有恫吓力,但是对于多数一般正常人而言,死刑确有其他刑罚方法难以比拟的威慑力。鉴于此,仍有相当多的学者主张死刑不能废除。

四、中国死刑现状及未来

中国早在大禹时期就已经有死刑这种刑罚。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死刑基本上是作为第一刑罚予以适用。在中国不仅是民众还是政府来讲,都对死刑有一种特殊的偏好。在97刑法之前我国刑法共有70个死刑罪名。97刑法并未对以前的死刑做大幅度的修改,该法中仍然用47个条文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其中暴力犯罪为20种,约占全部死刑犯罪的30℅,约占全部63种暴力犯罪的32℅;非暴力犯罪为44种,约占全部死刑犯罪的70℅,约占全部358种非暴力犯罪的12℅。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接下来的2015新的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在刑八的基础上又取消了集资诈骗罪、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九个死刑罪名。现在我国的死刑罪名仅剩46个,国家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正在逐步削减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转型期,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而言,我们是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仍不能操之过急。俗话说得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要考虑以下5点因素:

1.正确对待民意:民意是废除死刑的最大公众基础。因为民意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民意与国家的形势政策具有相互影响的作用。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民众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经验来看,民意在废除的进程中都占有很大的比例。自古以来就有“民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说法,死刑是政府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而且死刑都是公开执行,以达到威慑民众的效果。久而久之,这种重刑主义观念根深蒂固,对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已深入民心,人们认为这便是“天经地义”,是犯罪人“罪有应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俗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我们在逐渐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同时一定要听取民意,考虑到老百姓们的感受,照顾到他们的感情。但实践中,我们要听取正确的民意,吸收正确的意见,绝不能让不正确的“民意”干涉司法审判,损害了司法权威。法国在废除死刑时,1969年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只有58%的民众赞成死刑。可见,一个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不但要听从民意的意见,还要对民众的思想给予正确的理性的引导。

2.刑事政策,政治因素的在死刑废除中的作用。在我国死刑与其说是一种刑罚方法,更不如说是一种形势政策更为确切。形事政策是国家政党或执政党为了形成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切以抑制最严重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为旨归的战略、策略和对略的总称。死刑是国家或执政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抑制最严重的分裂性社会行为的刑罚手段,那么死刑形事也有赖于组织化、合法化的权力系统支持,是形事政策主体运用政治权利的过程和结果,是一种政治措施。“形事政策实际就是形事政治,即首先在政治层面上考量如何对付犯罪。”因此,在实践中,死刑的存废实际上就是一个形事政策的运用问题,政策的选择决定着死刑的命运“多杀、少杀、不杀”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一个政治决策问题。因此,在我国死刑废除的进程中,政治家应该拿出自己的政治远见和政治勇气来推进并进而实现形事政治文明。确立人道主义、和谐理念下的死刑政策,少杀或不杀的政策导向,进而引导立法、司法。

3.在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导向下,在立法上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把握好尺度,严格立法,废除不合理的规定,

修改死刑的适用条件。司法上限制死判决的产生,要从严掌握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案件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要对“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等模糊性词语进行司法解释,对具体的适用标准加以明确,统一裁量规则,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其次,严格证据标准,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适用死刑标准的各个证据间要环环相扣,对于存疑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后,对于有自首、立功情节或是从犯、胁从犯等的非暴力犯罪人,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对已有的死刑判决通过特赦、大赦、死缓、假释等形式减少死刑的执行。通过一整套的司法活动,在法律运转中使死刑淡出民众的视线,进而实现在事实上废除死刑。

4.鉴于我国民众的文化传统,从古代开始的以和为贵的理念的基础上,培养民众的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自古以来,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有关和谐文化的理念,是我国废除死刑最好的文化基础,对这些传统文化中的深刻内涵加以改造引导,大力弘扬整个社会的和谐文化。使和谐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让民众自发的形成与人为善、与人和谐相处的文化传统。为废除死刑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基础。形成不但在社会基层良好的和谐文化,在法律运作过程中也要贯穿和谐因素,营造和谐的法律文化。这需要社会舆论的大力宣传、政府形势政策的引导以及法律人在运用法律时都时刻贯穿和谐理念。(作者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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