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晋新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及建议
2016-03-11尚润阳
尚润阳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 300170)
京、津、冀、晋新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及建议
尚润阳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300170)
摘 要:在调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四省(市)水土保持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规划编制等工作开展情况基础上,总结了四省(市)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水土保持;法律实施;规划编制;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条件。新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以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四省(市)切实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力地推动了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
1 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
1.1水土保持组织领导工作
1.1.1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不断健全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四省(市)以新水土保持法施行为契机,不断强化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山西省水利厅协调省编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意见》,就加强和规范市县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建设作为推动平原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平原地区的市、县级水土保持管理职责,目前北京市、天津市大部分郊区县均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河北省廊坊、衡水、沧州等市水利(水务)局均成立了水土保持科,保定市、廊坊市所辖30余个平原县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
1.1.2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自2011年启动新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以来,四省(市)水利(水务)厅(局)积极协调人大、政府等部门,开展多次调研论证,推动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目前,四省(市)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条例)均已颁布,在水土保持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法律地位,加大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2014年,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标准后,四省(市)水利(水务)厅(局)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推动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配套制度出台,目前河北省已出台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标准,进一步细化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权限、方式、收费标准及管理使用。北京、天津、山西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标准已形成初稿。
1.1.3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初步建立
四省(市)新出台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条例)中均明确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实行各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2011年以来,北京市、河北省及山西省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水土保持的目标考核措施。北京市政府2014、2015年连续两年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市委组织部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作为各区县委、政府领导班子届中考核的指标,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河北省监察厅、水利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列入了问责的重要内容;山西省政府将年治理2 000 km2水土流失面积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年底对山西省水利厅进行考核。
1.2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1.2.1规范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有关要求,河北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厅出台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受理、评审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和精简,进一步明确了程序和相关责任,确保水土保持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北京市按照国家精简行政事项审批的总体要求,创新实施水影响评价制度,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3项行政许可合为1项,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同时,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等有关要求,四省(市)水利(水务)厅(局)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实现了水土保持方案统一窗口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1.2.2强化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新水土保持法施行以来,四省(市)水利(水务)厅(局)进一步加大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执法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北京市每年组织区县水务局采取“开工前检查、建设中检查、验收前检查,针对重点项目专项执法检查”的模式,对辖区内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督查;河北省水利厅每年对省级审批的所有在建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调查和防汛安全执法检查,要求市县审批项目同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仅2015年就督查项目1 500余个。山西省水利厅强化了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督查,2011年以来,先后对公路、煤矿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督查,有效地促进了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1.3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
1.3.1水土保持预防制度初步建立
四省(市)新出台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条例)中均强化了对取土、挖沙、采石、陡坡开垦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水土保持预防制度。北京市将河湖、湿地、生态公益林、公共绿地、蓄滞洪区等区域纳入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划定水土保持生态红线。河北省禁止在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20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严格了农林开发活动监督管理,明确规定成片种植经济林面积在5万m2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关于加强生态自然修复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意见》等一系列关于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的文件和政策。
1.3.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随着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逐步加大,四省(市)在项目管理、资金投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北京市每年从基本建设资金、水资源费和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同时投资标准从原来25万元/km2提高到现在的65万元/km2。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市级水土保持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监管提供了保障。河北省积极协调省发改委,从2015年开始将中央预算内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省直管县,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同时省财政预算水土保持资金从“十二五”初期的每年4 000万元增加到目前的6 000万元,有效解决了困扰部分贫困县多年的配套资金问题。山西省针对各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特点,从项目前期、档案管理、监管等方面出台了10多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工程效益的持续发挥。
1.3.3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迅速发展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河北省出台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出台了《关于户包治理小流域的几项政策规定》《关于实施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工程的指导意见》,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水土保持工程,为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依托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和资金,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山西省吕梁市等地通过推行承包、股份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形成大户开发治理、股份制开发治理、企业+农户开发治理、农业合作社开发治理等多种参与模式。近年来河北省民间资本投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累计投入资金达4.5亿元,山西省民间资本投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累计投入资金达35亿元,承包大户超4 000家。
1.4水土保持基础工作
1.4.1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目前,四省(市)均形成由省(市)级监测总站、市(县)级监测分站和监测站点组成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河北省水利厅、山西省水利厅每年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50万元左右,用于监测站点的运行维护、监测数据收集整理、设备更新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北京市开展了水土流失、面源污染和小流域效益等方面的监测工作,累计获得100万余条数据,初步建成北京市水土保持核心业务管理系统。河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研制成功了水土保持径流泥沙监测仪,基本实现了水土保持径流泥沙野外自动观测、处理和储存。北京市延庆试验站、密云试验站及河北省保定市水土保持试验站依托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等平台,与多家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实验平台,完成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20余项。
1.4.2水土保持规划工作有效推进
四省(市)水利(水务)厅(局)成立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两区”划分工作,目前北京市已完成全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工作,形成北京市水土保持规划(征求意见稿)。天津、河北、山西三省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已完成初稿,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分工作基本完成。同时,按照水利部部署,四省(市)水利(水务)厅(局)开展了中央预算内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规划、水土保持信息化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1.4.3水土保持科技支撑进一步加强
北京市水务局在全国率先完成全市小流域划分工作,将全市划分为1 085条小流域,同时加强水土保持规范化建设,发布《生态清洁小流域技术规范》《北京市坡地径流场观测规范》等一批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河北省先后组织开展了北方土石山区坡耕地综合治理关键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冀北山区生态输水型小流域治理新模式等10多项科研项目,共获河北省科技进步及山区创业奖7项。
2 存在问题
2.1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艰巨
目前,山西省、河北省分别有水土流失面积7.1万、4.7万km2,水土流失治理任务依然艰巨。北京市、天津市面源污染严重,水源保护任务紧迫,亟需继续加大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2.2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数量持续增加,部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意识淡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增多,部分项目存在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不到位、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缺失、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滞后、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率和验收率总体偏低等突出问题。
2.3基层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尚需提升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权力下放到基层,大量的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基层完成,但从目前情况看,部分基层水土保持机构尚不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和监管能力与工作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监督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4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四省(市)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人员编制、现代化监测装备和运行管理经费等都未完全落实,水土保持监测机构都是挂靠在水保业务处(科)室,没有单列人员编制,缺乏专项监测费用,制约了监测网络的正常运行。
3 几点建议
3.1完善地方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
四省(市)水利(水务)厅(局)应加强对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建设的督促指导,抓紧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标准等相关配套法规,力争在2017年底前,所有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部出台水土保持法规并配套相关制度规定。
3.2加快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
尽早出台四省(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两区”划分工作,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市)水土保持分区防治、分类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同时抓紧启动“十三五”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
3.3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有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强化对辖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严重违法案件。
3.4抓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切实做好国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采取现场督导、约谈、发通报等措施,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进度调度和督导。进一步推进民营水土保持工作,从省级层面研究制定财政支持社会办水保的具体办法。
3.5开展水土保持能力建设
加强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进一步提升基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切实完善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有效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6提升水土保持信息化水平
加强水土保持信息化组织领导,将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纳入地方水利信息化总体规划当中,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和综合治理项目管理示范工作,加强对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实现水土保持精准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7328(2016)01-0018-03
DOI:10.3969/j.issn.1004-7328.2016.01.006
收稿日期:2015—11—25
作者简介:尚润阳(1981—),男,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