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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接线害人害己 依法追责定罪量刑

2016-03-11吉芸玉

广西电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田东县纠纷案件田东

●吉芸玉

违法接线害人害己 依法追责定罪量刑

●吉芸玉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广西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决韦某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案件的定罪量刑对农村私拉乱接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4年6月4日中午12时,田东县祥周镇联福村六立屯联合小学的学生农某在学校吃过午饭后,路过联合村联合幼儿园门前的铁棚时碰触铁棚,不幸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田东供电公司立即报案,并协助公安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经调查,引发农某触电身亡的是一条输电线路。该线路是附近居民韦某建房时私自架设的,线路在跨越铁棚时,因常与铁棚发生摩擦,导致导线塑料外层脱落,线芯裸露,铁棚带电。农某因触碰铁棚钢管,瞬间触电身亡。

孩子的离去给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引起了田东供电公司对私拉乱接行为的关注。农某父亲将相关方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5被告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田东供电公司也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田东县检察院工作,推动其对韦某私拉乱接行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侦查。2015年3月,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决韦某罪名成立。

2015年5月,田东县人民法院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开庭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之前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案件事实依据。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已无需另行查明,原被告双方只需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韦某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联合小学已经尽到在校监管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联合幼儿园的先违章搭建铁棚与本案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联系;而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田东供电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管理启示]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和农村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用户电力设施随意搭挂和私拉乱接等现象普遍增多,供电企业难以预防,造成了低压配网触电纠纷案件的发生逐年增加。

本案中,广西电网公司通过引导公权力介入,利用刑事判决推进低压触电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最终供电企业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主要借助了前期刑事案件侦查和后期证据的有效收集。在案件发生时,田东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和电力警务室民警积极协同配合收集证据材料,及时推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最终,刑事判决的结果为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有力地保护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田东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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