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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可提起民事诉讼

2016-03-10

民生周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民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做出了相应规定。《解释》共计22个条文,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热评】@小Q么哒:以往对类似情况的处理,往往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不仅让当事人苦不堪言,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新规出台,会有改善。(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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