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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落实生育保险政策面临的社会问题

2016-03-10

关键词:责任感生育责任

赵 容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3)

我国落实生育保险政策面临的社会问题

赵 容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3)

生育保险政策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健康权与劳动保障权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出台后,落实生育保险制度遇到新问题。一些非生育群体、机构对缴纳生育保险费表现抵触,根源是缺乏承担生育的社会责任感。生育责任感是人们对应承担的生育目的、任务和养育过程,以及对其因过失而造成后果应承担责罚的一种自觉意识。生育保险政策中责任感的缺失,严重影响生育保险政策的落实,只有全社会建立生育行为的社会责任感,才能实现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

责任感; 生育; 生育保险

生育是关系到国家人口质量的特殊劳动,生育保险政策从制度上肯定生育劳动的社会价值,以社会福利的方式间接支付其劳动报酬,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健康权与劳动保障权。中国历来重视孕育生产,人丁是国家经济的根本,国力安全的基础,社会发展的保障,如西汉高祖7年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西汉会要》卷47),东汉 “胎养令”规定“妇女怀妊者,赐胎养谷三斛,免去其丈夫一年的算赋,以资奖励。”(《东汉会要》卷28)

当前生育保险政策是生育妇女的一项社会保障,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保障女性在生育期及流产期的基本权益,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政策实施以来,在补助生育、医疗费用方面初见成效,但在缓解职业风险方面,保障不足,因此职业女性在高生育成本与职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依然没有安全感。

一、生育责任的淡化

生育责任是在生育过程中担任不同角色的个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母亲、父亲承担子女的生产养育责任。

社会发展与独生子女政策,对生育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生育保险政策明确提出妇女生育是社会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全社会对生育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观念中,生孩子是女人的事,部分男员工或企业负责人、未享受生育保险的已生育女职工因为没享受生育福利,而拒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现代小家庭结构、丁克家庭中,传宗接代不再是必须的责任;育龄女性认为生育改变体型、影响职业发展,淡化其承担生育的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

以城镇职业女性为例,由于孕期和育儿的风险及成本,主要由女性承担,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存在因为生育导致的性别歧视;企业里由于生育带来的“性别亏损”使得女性因为生育,而失业、失去职位、失去晋升机会。生育成为职业女性面临的一大难关,在权衡生育与工作的得失,她们往往会降低对生育的付出,如缩短产假时间,或口头承诺暂时不生育,或分娩后由月嫂、保姆、家人代为哺育,甚至放弃生育,以服从职场需要。生育责任不受传统道德、家庭社会的制约,逐渐趋于淡化。

二、生育保险政策中责任感的缺失

责任感是人们对责任具有的主观意识,包括对自己、他人、社会,明确所承担的责任,并自觉、认真地履行,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主动施以积极有益作用的精神,是一种自觉主动地完成分内工作或任务的心理状态。生育责任感是人们对应承担的生育目的、任务和养育过程,以及对其因过失而造成后果应承担责罚的一种自觉意识。生育责任感与其他责任感不同,是全民共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人口生产关系国计民生、国家民族未来,未富先老的国情将人口生产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的形势下,亟需提高全社会的生育责任感,只有个人、家庭、组织机构、社会成员共同形成生育责任感,才能促进未来人口生产质量的提高,才能全面实现生育保障,才能实现对生育女性的根本保障。

生育责任感并非自然形成,需要经过个体对生育行为的认同、顺从,并内化为相应角色责任的过程,形成责任意识,激发责任情感,实践责任行为。生育责任感来自于对生育责任认识与社会规范的内化。生育保险政策不是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是生育保障的社会制度规范,有明确的责权规定,但政策中对社会不同群体、组织机构承担的生育责任规范不明确,无具体的责权规定,生育责任感缺失,降低生育保险政策的规范效力。

(一)生育保险低覆盖率无法形成全民责任感

城镇下岗职工、自由职业者、农村人口等不在法定的生育保险适用主体范围内,占就业人口的六成,这些人群中的育龄女性在经济与社会地位大多处于弱势,是最容易因为生育失去职业或经济来源的人,虽然生儿育女的传统观念还没被淡化,但她们是在家庭、社会等压力下被动承担生育责任,责任意识差,缺乏明确的生育目标与科学的养育手段,存在“只生不管”的现象。与其相关的人群如雇主、服务对象甚至家庭成员同样缺乏生育责任感,他们的生育保险意识也是空白,生育保险政策的不到位,不能产生对生育责任的关注与内化。[1]

(二)生育保险保障力弱无法激发生育责任感

我国的生育保险是建立在“伤害补救”逻辑的基础上,保障力低于实际保障能力。只能部分补偿女性生育过程中物质与身心的损伤。对女性因生育导致失业或失去职位,无法从根本上实现保障。

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中“月平均工资”,没有明确是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就低按基本工资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即使按工资的100%领取,远远低于女性生育的直接成本,包括孕育期间的衣、食 、住、行医疗等支出的成本。

生育保险保障力弱还表现在无法支付生育间接成本,包括女性因生育失去受教育、晋升的机会成本。不能阻止用人单位以产后女性劳动效率降低为由,减少对其投入人力资本,最终解聘女职工或以降薪、降职、调换岗位。

生育医疗费的支付范围界定复杂,对医疗费用所包括的项目,没有详细规定导致就低报销,孕产妇得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

产假标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的风险保障能力均低于国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面临的经济压力是降低生育责任感的根本因素。

(三)女性生育责任感的降低

生育保险政策中女性即是受保人,也是责任人。建国以来,女性承担的生育责任从“伟大的母亲”到计划生育的责任承担者,经历了反差较大的变化过程,特别是经过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女性的生育责任感正在逐渐减弱[2]。受西方婚育观念的影响,或为就业需要,生儿育女不再是女性的“天职”,无论女性被迫还是主动放弃生育权,生育意愿低,都不会受到任何责怪,甚至还被冠以“女强人”“精英”的美誉。[3]在追求男女平等与自我实现的观念中,生育对女性实现自我价值的是消极影响大,生育付出与生育保险政策的福利保障的差距,无法提高女性的生育责任感。

三、完善全民生育责任感的生育保险政策

(一)科学核定人口再生产的劳动价值

女性家庭主要承担人口再生产的货币支出和时间支出责任,这不仅是家庭个人的责任,更是公共支出的责任,是对未来经济增长、社会化发展最重要的投资。

生育保险以补救女性因生育受损为目的,缓解生育行为的伤害性,没有明确生育行为的社会价值,忽略生育过程的复杂性,不利于建立生育责任感。家庭、社会对人口再生产的过程、方法、成本多少,能创造多少的价值,也许无法进行准确的核算。但我们的祖先曾经给出一些标准如“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强调人丁繁衍对家庭、对社会与国家的价值。在我们评判封建思想的同时,也摒弃生育有价的观念,在有劳动力红利优势的社会,人口再生产是廉价甚至是无酬劳动。人们习惯于生儿育女的天经地义,不计成本、不计报酬。以至于对享有生育保险政策,已知足常乐,没有异议。

随着家庭劳动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人口再生产的部分劳动可以购买,生产成本越来越高,从陪孕到月嫂、月子中心等一系列生育辅助需要购买时,势必增加人口再生产的成本与困难。本来就低于劳动社会保障的生育保险,更不足以降低生育行为因为经济、职业压力所面临的风险。以福州月薪在三千元左右的职业生育女性为例,正常分娩费用为五千左右,可报医疗费用约为四分之三,月嫂费为八千,仅分娩一个月内就得花费一万元,后续的保姆费约每月四千元,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以百分百工资给予,还差千元以上。由此可见,职业女性得到的生育补贴与生育所需费用差距较大。在无力购买生育服务时,只能由家庭其他成员来承担部分无报酬的劳动,这也是一些女性和家庭对生育的顾虑。

科学核定人口再生产的劳动价值,是观念上的革新,是对生育行为的尊重,是将人口再生产作为产生社会特殊价值的特殊劳动,是人力资源的根本,是公共投资的基础。以按劳取酬原则,甚至更高的激励,才有助于消除女性和家庭对生育的顾虑,提高人们的生育责任感。

(二)扩大生育保险基金覆盖范围

扩大生育保险基金覆盖范围,是全社会对生育保险政策最大的呼声,生育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城镇女性劳动者、失业妇女、农村妇女、非婚生育妇女甚至男职工都纳入到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生育保险基金,受保人可以承担相对较小的缴费义务,以实现权利义务相统一,最终实现全民生育保险。

扩大生育保险基金覆盖范围,受保对象范围扩大,体现国家对生育劳动的重视,能够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与赞同,为树立生育责任感提供正面引导。

(三)家庭生育责任的建立

设立 “育儿假”“亲子假”等由男性享受的产假,强化男性的生育角色和责任,均衡家庭内部的生育责任,更有利于提高男性的生育保险意识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减轻女性的生育及家庭负担,才能使其能平等地参与社会就业和竞争。倡导男性节育,在保险政策中增加男性节育的保障制度,鼓励家庭男性以自身努力和义务共同承担生育责任。

(四)政府以共同承担生育责任原则制定政策

生育关乎国计民生与人类存续,为了社会长期繁荣与百姓福祉,政府介入生育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政府有责任推动全社会共同承担生育负责,政府需要制定蕴涵生育责任感的政策法规,明确个人、家庭、社会组织机构的生育责任。[4]统筹财政支出、劳动报酬、生育补贴,将社会抚养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体制,加大对人口再生产的投资,保障生育政策公平、公正、人性化、合乎民意;以生育责任感的道德伦理来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肯定妇女在生育方面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引导全社会承认并尊重妇女的生育劳动价值。在延长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父亲育儿假,鼓励家庭两性共同承担责任,增强男性的生育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只有对生育行为予以物质补偿、法律保护、精神鼓励,才是完善的生育保险政策。

(五)建立生育责任感的舆论导向

古代中国因为宗法传承与生产劳动的需要,在家庭、国家层面上,都以道德、法规规定人的生育责任,“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却能明确生育责任的重要性。今天生育责任感是以人的生命意义为基础,是来自人们内心深处对生命的珍爱和尊重的道德法则。这些法则促使人们自觉地履行生育责任,体会生育责任的崇高使命感。

进行生育责任感的舆论宣传,要从对生命的意义认识开始,站在人类整体发展、长远利益的高度,认识生育对家庭、社会、民族、国家的特殊价值。加拿大首相认为“父母需在新生儿生命的早期数月给予其长时间的照顾,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了”,人力资源官员提出“有强健的家庭方可保证加拿大光明的未来”。简单明了的生育责任价值观体现在其“两性共同责任”的生育政策上。[1]

当前国情决定在政策上还无法给予36个月的“育儿假”和高额的生育补贴,但只要把生育保障纳入国策,在政治上树立生育责任感的思想意识,通过教育、大众媒体传播,引导人们摒弃旧的生育观念,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聪明智慧,重新认识生育行为的社会价值,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从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道德上,倡导高尚的生育意识,说服没有直接参与生育过程的公民,以社会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明确个人在生育劳动中的权力与义务,主动、自觉地履行生育责任。当全民生育责任意识逐步提高,生育保险政策才能行之有效,生育劳动的风险才能减轻。

[1]谢棋楠.加拿大妇女劳工生育与育儿两性共同责任政策[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1):93-95.

[2]周艳丽.论影响城市知识女性生育意愿的社会因素[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141-143.

[3]汤兆云,郭真真.经济水平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分析 ——一项经验研究:基于 621 份调查问卷的数据[J].人口与发展,2012,(3):27-33.

[4]易想和,邓志强.政府生育伦理责任的内涵及实现[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5):20-22.

[责任编辑:李春辉]

Social Problems Confronted in China’s Implementing Maternity Insurance Policy

ZHAO Rong

(FujianRadio&TVUniversity,FuzhouFujianChina350003)

2016-09-16

赵 容,女,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共系,副教授。

F

A

1008-0597(2016)04-0074-04

10.16161/j.issn.1008-0597.2016.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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