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谓”与“指谓”的历史考察
2016-03-09宋伟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宋伟(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涵谓”与“指谓”的历史考察
宋伟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摘要]“涵谓”一词最早见于13世纪哈里斯的亚历山大的著作中,“指谓”一词最早见于12世纪阿伯拉尔的著作中,在之后的六七百年时间里,这两个词各自经历着自身的意义变迁,并无任何直接的关联。直至19世纪,在约翰·穆勒的《逻辑体系》中,这两个词才第一次作为一对相关术语一起出现并具有了一种相对确定的意义和用法。此后,“涵谓”与“指谓”和“内涵”与“外延”、“涵义”与“指称”一起成为哲学或逻辑学中的三对重要术语。
[关键词]涵谓;指谓;约翰·穆勒
PeterGeach在其《指称与普遍性:对一些中世纪和现代理论的考察》一书中说,“denote”这个词的整个历史就是“一个悲伤的混乱故事”,直至他那个时代,许多学者仍在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词,如,Alonzo Church用“denote”来表示Gottlob Frege的“指称”(bedeuten),Willard V. O. Quine用“denote”来表示宾词(predicables)与对象的关系。所以,“是时候从哲学的流通货币中扔掉这枚磨损用旧了的硬币了”(Geach,1980,83~84)。其实,不只是“denote”一词有如此的命运,被John Mill用作“denote”的相关术语的“connote”一词也有同样的命运。
一、“涵谓”与“指谓”的词典释义
按照《新牛津美语词典》(第二版)的解释,英文动词“connote”和“denote”分别是在动词“note”前加前缀“con”和“de”构成的,其中“con”有“伴随”、“一起”的意思,“de”有“完全”、“彻底”的意思,而“note”源于拉丁文的“nota”即“识别方式”或“记号”一词,这里即为“指”的意思。所以就基本词义而言,“connote”及其名词“connotation”是“兼指”的意思,“denote”及其名词“denotation”是“全指”的意思。不过,考虑到现代哲学或逻辑学常常将“connotation”与“denotation”和“内涵”(intension)与“外延”(extension)、“涵义”(sense)与“指称”(reference)相提并论甚至等同起来,所以为了能够从字面上多少体现出一点这三对术语间的特殊关系,这里将“connotation”及其动词“connote”和“denotation”及其动词“denote”分别译为“涵谓”和“指谓”,相应地,其形容词“connotative”和“denotative”则分别译为“涵谓的”和“指谓的”。
“涵谓”与“指谓”作为哲学或逻辑学中的一对相关术语在当今各种哲学词典中均有或详或略的解释。如,《牛津哲学词典》对其的解释是:“与J.S. Mill有关的一对术语,具有与通常较为常用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样的区别。一个个体名称的指谓是其所指称的对象,而一个谓词的指谓是满足它的一组对象。涵谓是抽象的意义、原则或条件,凭借着它,名称所指谓的某种东西得以被择选出来。”(Blackburn,1996,76)再如,《布莱克威尔西方哲学词典》对“涵谓”的解释是:“J.S. Mill将涵谓与指谓区别开来。涵谓是名称的涵义或意思,指明那些确确实实为对象所具有的属性。与之相对,指谓则是名称可被正当谓述的范围。例如,‘红的’这个词指谓所有红的东西并涵谓‘红’这种属性。Mill主张我们必须区分涵谓名称(connotative terms)与非涵谓名称(non-connotative terms),前者指谓对象并蕴涵属性,因而有涵义。专名有指谓但没有涵谓,因而不是涵谓名称。……其他逻辑学家用内涵来称呼Mill所称的涵谓,用外延来称
呼指谓。”(Bunning,Jiyuan,2004,132)继续来看该词典对“指谓”的解释:“指谓和涵谓之间的区别由J.S. Mill所做出,对应于其他逻辑学家所称的外延和内涵之间的区别或指称与涵义之间的区别。指谓是个体名称所指的对象或普遍名称所指的对象类。涵谓是允许名称正确地运用于对象的属性。不同涵谓的名称可以有相同的指谓。例如,‘英国的首都’和‘英国最大的城市’虽然涵谓不同,但却指谓相同的对象。……”(Bunning,Jiyuan,2004,170)上述哲学词典对“涵谓”与“指谓”的释义清楚表明了这两个词在哲学或逻辑学中的基本意义和用法,同时明确指出了这两个词作为一对相关术语的出现应归功于J.S. Mill。
根据《新牛津美语词典》(第二版)的释义,英文的“connotation”一词出现于16世纪中期,“connote”一词出现于17世纪中期,“connotation”和“connote”都源自拉丁文的“connotare”;而“denote”一词出现于16世纪后期,由法文的“dénoter”或拉丁文的“denotare”演变而来。由此可知,英文的“connotation”、“connote”、“denote”这几个词至19世纪中期在英语中已各自有二三百年的历史了。《牛津英语词典》(第二版)在对“connote”的释义中所做的一点历史钩沉则进一步说明了这个词与哲学或逻辑学的关系。该词典在对“connote”的释义中说:该词所源出的相应拉丁文词在中世纪逻辑学中已常常出现,1300年前后,先是由Duns Scotus所使用,后更多地被William of Ockham所使用,随后成为经院哲学的专门术语;之后该词进入英语文本,而其作为英语中的逻辑学专门术语则要归因于James Mill和John Mill。事实似乎很清楚,“涵谓”一词作为哲学或逻辑学中的专门术语在John Mill之前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了,即使是在英语的哲学或逻辑学文本中,也是John Mill的父亲James Mill首先使用这个词的。实际上,“指谓”一词也大致如此。下面,我们就沿着《牛津英语词典》(第二版)所提供的这一历史线索,首先来看看“涵谓”与“指谓”这两个词在中世纪哲学或逻辑学中的意义和用法。
二、中世纪哲学或逻辑学中的“涵谓”与“指谓”
《牛津英语词典》(第二版)说“涵谓”一词于1300年前后由Duns Scotus最先使用,但据Charles Peirce的考证,“涵谓”一词最早于13世纪上半叶由Alexander of Hales所使用。在其《神学大全》中,Alexander将“涵谓名称”(nomen connotans)与“关系称谓”(appellatio relativa)或“关系名称”等同起来并使关系本身成为“涵谓名称”所“涵谓”的内容。如,“创造者”(creator)这一名称所“涵谓”的就是创造者与受造者(creature)之间的关系(Peirce,1984,73)。对此,Winston Barnes后来补充说,Alexander将“涵谓名称”与“绝对名称”(absolute terms)对立起来并将“涵谓名称”与“关系名称”等同起来,这样,“涵谓名称”似乎就成了除指称或指谓一单个实体之外还“涵谓”该实体与另一实体之间关系的名称。如,“创造者”、“仁慈的”(misericors)、“同等”(aequalitas)、“相似”(similitudo)等等这些名称都是“涵谓名称”(Barnes,1945,254~ 255)。不过,在Alexander有关“涵谓名称”的讨论中,未见其使用“指谓”一词来作为与“涵谓”相关的用语,而是用了“意谓”(significant)一词来表达“指称”或“指谓”的意思(Hales,1576,64)。
再来看Duns Scotus对“涵谓”一词的使用。在其对Porphyry的共相问题的讨论中,Scotus使用了“connotatum”一词与“significatum”一词(Prantl,1955,134),前者即动词“涵谓”(connote),后者即动词“意谓”(signify)。在讨论“白的”(white)和“白”(whiteness)这两个名称的意谓(signification)时,Scotus提出,这两个名称的意谓相同,即都意谓白色这种颜色的性质,但它们意谓的方式不同,或者说它们是从不同的方面来意谓的:“白”意谓白色这种性质,是就其并不内在于任何一个对象、纯粹是其自身而言的;而“白的”意谓白色这种性质,是就其内在于某个对象或者说使该对象具有了这种性质而言的,同时,“白的”还“涵谓”白色这种性质内在于其中的那个对象。同样,“人性”(humanity)的意谓是人性本身,而“人”(man)的意谓则是体现在个人身上的人性并同时“涵谓”个体的人(Lecq,2008,365~366)。由此可见,在Scotus这里,“意谓”和“涵谓”成了一对相关术语,而且名称所“意谓”的是对象的性质,所“涵谓”的是个体对象,像“白的”和“人”这样的名称,既有“意谓”又有“涵谓”,而像“白”和“人性”这样的名称则似乎只有“意谓”没有“涵谓”。
很明显,Scotus对于“涵谓”一词的理解和使用与Alexander of Hales相比有一重要差别。在Alexander那里,名称所“涵谓”的是个体对象间的关系,而在Scotus这里,名称所“涵谓”的是个体对象。Alexander的“涵谓”相当于“内涵”或“涵义”,其“意谓”相当于“外延”或“指称”,而在Scotus这里,则完全反过来了。
由此可见,在13世纪末、14世纪初,“涵谓”一词在经院哲学中还没有公认的一致用法,其可以在完全相反的意义上来使用。当然,也正是在Scotus这里,个体对象的性质与名称的“意谓”关联了起来,这或许为后来William of Ockham将个体对象的“性质”而不只是个体对象间的“关系”也纳入名称的“涵谓”之中起了一点铺垫作用。
William of Ockham似乎继承了Alexander of Hales的做法,在其《逻辑大全》中,将“涵谓名称”与“绝对名称”对立起来。其中,“涵谓名称”是主要地意谓某种东西并次要地意谓另一种东西的名称,具有所谓的“名词性定义”(nominal definition),即在这种定义中定义的一部分在主格中、一部分在间接格中。如,“白的”这一涵谓名称的名词性定义为:某种具有“白”的东西(Something having whiteness)。显然,作为定义的一部分“某种东西”在主格中、“白”在间接格中。除了像“白的”这样的有关对象性质的名称是涵谓名称之外,像“相似的”这样的有关对象关系的名称也是涵谓名称。另外,像“行动”、“理智”、“意志”这样的名称因为也具有“名词性定义”,所以也是“涵谓名称”。与“涵谓名称”相对的“绝对名称”则是并非主要地意谓某种东西并次要地意谓另一种东西或同一种东西的名称,也即是说,“绝对名称”无论意谓什么都是主要地意谓的,其不具有名词性定义。如,“动物”这一名称所指的仅仅是牛、驴、人及其他动物,并不以在主格中意谓某种东西并在间接格中意谓另一种东西这种方式来主要地意谓并次要地意谓。其他如“石头”、“水”、“白”等名称也都是绝对名称(Ockham,1974,69~71)。不难看出,在Ockham这里,“涵谓”一词与对象和对象的性质或关系有关,因而与两种意谓方式即“主要地意谓”和“次要地意谓”有关。与Alexander的“涵谓”一词相比Ockham的“涵谓”一词显然包含了更为丰富的内容,而与Scotus的“涵谓”一词相比则有着完全相反的用法。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在Ockham的《逻辑大全》中虽然多次出现了“指谓”(denotatur)一词,但其仅与命题有关而与名称无关,也即是说,Ockham使用这个词旨在谈论命题的“指谓”即事态或事实而不是名称的“指谓”即个体或对象。实际上,Ockham这里所使用的“指谓”一词完全可以用“断定”(assert)或“意指”(mean)来代替(Ockham,1974,64)。因此,可以说,虽然Ockham使用了“指谓”一词,但他并没有将这个词作为与“涵谓”相关的一个术语来使用。在其《逻辑大全》中,Ockham 与Alexander和Scotus一样,通常用“意谓”一词来表达与名称有关的“指谓”所表达的意思。
由上述讨论可以看出,Alexander of Hales、Duns Scotus和William of Ockham对于“涵谓”一词的理解和使用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异,这充分表明,直至14世纪在经院学者那里“涵谓”一词尚未有统一而公认的用法。不过,在上述三人那里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他们均未将“指谓”用作与“涵谓”相关的一个术语,而是通常用“意谓”一词来表达“指谓”的意思。
按照Umberto Eco的考察,“指谓”一词的历史与“意谓”(significare)、“指涉”(designare)、“命名”(nominare)、“称谓”(appellare)这些词的历史密切相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词有时在内涵的意义上使用有时在外延的意义上使用。就“指谓”而言,其有时在强内涵意义上使用即在等同于“内涵”或“涵义”的意义上使用,有时在强外延意义上使用即在等同于“外延”或“指称”的意义上使用,有时在弱的意义上使用即在介于内涵和外延之间且较偏向于内涵的意义上使用,至少直到14世纪“指谓”一词都主要是在这种弱的意义上来使用的(Eco,2014,359)。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Alexander、Scotus和Ockham对“意谓”和“涵谓”会有截然相反的用法了。
由Eco的考察来看,“指谓”一词似乎最早出现于1119年首次出版的Peter Abelard的《论辩术》中。在这一著作中,Abelard分别用“denotantur”和“denotat”表达了“指谓”的意思并同时使用了“意谓”、“指涉”、“命名”、“称谓”这些词(Abelard,1836,210~219)。对此,Eco评论说:“就Abelard而言,要一劳永逸地确定他的每一个逻辑术语的用法是不可能的,因为他常常在不只一种意义上来使用这些词。”(Eco,2014,361)或许正是由于这种用法上的混乱,造成这些词常常被随意交换使用,再加上“意谓”一词有着可追溯至Aristotle的“semainein”即动词“意谓”(signify)一词的更为悠久的历史(Eco,2014,358),所以Alexander of Hales、Duns Scotus和William of Ockham才似乎更倾向于采用“意谓”一词,而不是“指谓”一词。另一方面,虽然Abelard在《论辩术》中使用了“指谓”一词,但在该书中并未见其使用“涵谓”一词。结合Alexander、Scotus和Ockham有关“涵谓”与“指谓”的使用情况,似乎可以从中推知,“涵谓”和“指谓”在中世纪哲学或逻辑学中从未作为一对相关术语来使用。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在John Mill那
里才得以改变。
三、19世纪哲学或逻辑学中的“涵谓”与“指谓”
John Mill曾称James Mill是“我们这个时代第一位从经院学者那里采用‘涵谓’(connote)一词的学者”(Mill,1886,25)。在其《人类心灵现象的分析》(第一卷)一书中,James Mill多次使用了“指谓”(denote)和“涵谓”这两个词。不过,奇怪的是,James Mill并没有将这两个词用作一对相关术语,而是用“note”代替了“指谓”使其和“涵谓”成为一对相关术语,同时用“指谓”来表达“意谓”(signify)的意思。由于“note”的本义为“指”,“涵谓”的本义为“兼指”,所以James Mill将这两个词用作一对相关术语似乎旨在让人们从字面上就能够一眼看出这两个词之间具有一种先后、主从的关系,即先有“指”,后有“兼指”。
这几个词首先出现在《人类心灵现象的分析》(第一卷)有关“触觉”问题的讨论中,其中,James Mill提出,“触感”(feeling)这个词“指”的是触觉这种感觉,同时“兼指”或“涵谓”以下东西:触觉部位、触知对象、触觉部位与触知对象在空间中的同步状态、触感在时间中的连续状态、同步状态是连续状态的前提且连续状态是同步状态的后果(Mill,1869,33~34)。显然,James Mill认为,对于既有“指”又有“兼指”或“涵谓”的名称而言,其“指”的是“事物的属性”而“兼指”或“涵谓”的则是“事物”或“事物的状态”。在James Mill看来,像这样可以同时“指谓”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的名称有很多,这些名称主要地“指谓”一种东西并次要地“指谓”另一种东西。如,“白的”在“白马”这一短语中就“指谓”两种东西即“白色”和“马”,且其主要地“指谓”“白色”并次要地“指谓”“马”。于是,“可以非常方便地说,其‘指’主要的意谓(signification)并‘兼指’或‘涵谓’次要的意谓”(Mill,1869,34n)。回顾一下Alexander of Hales、Duns Scotus和William of Ockham对于“涵谓”的理解和使用,不难发现,就“涵谓”一词的意义和用法来看,James Mill与Duns Scotus较为相似,而与Alexander of Hales和William of Ockham则完全相反。不过,就James Mill谈论“主要地指谓”和“次要地指谓”、“主要的意谓”和“次要的意谓”这一点来看,其又与William of Ockham有些相似。显然,“指谓”一词在James Mill这里,完全等同于了Alexander、Scotus和Ockham所使用的“意谓”一词,而且似乎是在Umbero Eco所说的“弱的意义上即在介于内涵和外延之间且较偏向于内涵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在同一本书的另一处,也即在对“抽象”问题的讨论中,James Mill对其将“指”和“兼指”或“涵谓”作为一对相关术语的用法再一次作了解释。James Mill认为,对于像“黑的”、“甜的”、“高的”这样的不仅有“指”而且有“兼指”或“涵谓”的名称,说其“指”是可感知的性质,其“兼指”或“涵谓”是具有这些性质的对象,是一种方便的表达方法。以“黑的”这一名称为例,该名称的“指”是“黑”(blackness)这种特殊的性质或颜色,“兼指”或“涵谓”的则是由与“黑的”相结合的另一个词所指明的对象。如,在“黑人”这个短语中,“黑的”“兼指”或“涵谓”的对象是“人”这个类,在“黑马”这个短语中,“黑的”“兼指”或“涵谓”的对象是“马”这个类。在James Mill看来,古代逻辑学家反过来使用“指”和“兼指”或“涵谓”这两个词是非常荒唐的(Mill,1869,299)。
正是在此处,John Mill对James Mill有关“兼指”或“涵谓”的用法给出了一个长达6页的注释,对James Mill的“兼指”或“涵谓”的用法提出了批评。首先,John Mill认为,James Mill与一些古代逻辑学家一样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了“兼指”或“涵谓”这个词,即认为“兼指名称”或“涵谓名称”(connotative names)主要地意谓一种东西并次要地意谓另一种东西,因而其“指”主要的意谓、“兼指”或“涵谓”次要的意谓。这种用法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哪一种意谓是“主要的”、哪一种意谓是“次要的”?如果说在“白马”这一短语中“白的”这个词主要地意谓“白色”并次要地意谓“马”这点没有什么争议,那么由于这一短语中的另一个词“马”既意谓每一个个体的马也意谓那些导致它们被分类到一起并获得这一共同名称的属性,说其主要地意谓被称为“马”的那些对象并次要地意谓那些“属性”或许就有争议了。因为有人可能会说,属性才是意义的基础,说一个东西是“马”不过是说它与其他被称为“马”的东西相似,而正是这种相似构成了“马”的共同属性,所以“马”这个词应主要地意谓那些“属性”并次要地意谓那些被称为“马”的对象。但“马”这个词主要旨在表达的难道不正是那些被称为“马”的对象吗?正反的争论也许没有任何结果,原因就在于许多情况下“主要地意谓”与“次要地意谓”之间的区别并没有那么明确,而仅仅只
是表面上的,无法作为区分两种意谓方式的逻辑基础(Mill,1869,299~300)。
其次,John Mill认为,James Mill还与另一些古代逻辑学家一样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使用了“兼指”或“涵谓”这个词,目的是为了将所有具体的普遍名称或类名称所特有的“两种意谓”区别开来。由于每一个类名称一方面“意谓”构成该类的每一个个体对象,另一方面“意谓”该类对象所具有的那些共同属性。所以,为了将这“两种意谓”区别开来,可用“兼指”或“涵谓”一词来代替其中的某个“意谓”。不过,虽然James Mill与那些古代逻辑学家在使用“兼指”或“涵谓”一词来表达这种区分上是一致的,但却是与他们在完全相反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词的,也即是说,那些古代逻辑学家认为具体的普遍名称或类名称“兼指”或“涵谓”的是属性,而James Mill则认为这类名称“兼指”或“涵谓”的是对象,“指”的是属性(Mill,1869,301)。
既然狭义上使用的“涵谓”一词有这两种完全相反的用法,那么哪一种用法才是恰当的呢?对此,John Mill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他认为,具体的普遍名称或类名称虽然既指明了对象也指明了对象的共同属性,但应将其用作对象的名称而不是用作对象的共同属性的名称。如,若有人问“这个对象被称作什么?”,回答会是“马”,而若是问“这些属性被称作什么?”则不会有此回答。同样,若有人问“被称为‘马’的是什么?”,回答会是“就是你看到的对象”,而不会是“就是你看到的属性”。再如,若问“被称为‘黑的’(black)是什么?”,回答会是“所有具有那种特殊颜色的东西”。“黑的”是所有黑的东西的名称,而“黑”(blackness)则是那种颜色的名称。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John Mill指出,既然“涵谓”就是“兼指”的意思,而且不能说一个名称除了“指”某种别的东西还“兼指”由它作为其名称的那种东西,而只能说一个名称除了“指”由它作为其名称的那种东西还“兼指”某种别的东西,所以,说一个词“涵谓”或“次要地意谓”由它作为其名称的东西会非常别扭。如此一来,像“人”和“黑的”这两个名称,说它们分别“涵谓”“人性”和“黑”并“指谓”“人”和“黑的对象”似乎更加符合“涵谓”这个词的本义(Mill,1869,301~302)。这样,John Mill一方面否定了James Mill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对“涵谓”一词的用法,另一方面反转了James Mill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对“涵谓”一词的用法。在John Mill看来,“从Thomas Hobbes到William Hamilton爵士这些试图识破理智更高级逻辑活动之秘密的人因为没有关于普遍名称的清晰的‘涵谓’观念而一直没有注意到这个词”(Mill,1869,303)。至于为什么用“denote”取代“note”来表示“指谓”,John Mill解释说,“note”这个词太过常用,不适合仅将其限于表达“指谓”这一专门的意思(Mill,1869,303)。至此,“涵谓”和“指谓”这两个各自经历了六七百年历史变迁的词在John Mill这里正式成为了一对相关术语。
当然,John Mill也意识到,他本人对“涵谓”与“指谓”的意义和用法的重新界定显得对James Mill有失恭敬。他对此解释说,自己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深信这些术语对于哲学是不可或缺的,而James Mill虽然是那个时代最早从中世纪学者那里借用这两个词的学者,但他在使用这两个词时并未能将它们很好地用于希望它们来达到的目的(Mill,1869,303)。除此之外,John Mill还在其《逻辑体系》一书中作了如下解释:“之所以采用与一个和其他任何人相比我都不可能轻视的高级权威所慎重认可的不一样的术语,主要是因为我迫切感到有必要用一个恰当的词来专门表达普遍的具体名称用于指明包含在其意谓(signification)中的属性的那种方式。这种必要性很少能被任何一个从未通过经验发现没有这样一个词而要试图传达语言哲学的清晰观念是多么徒劳的人所充分感受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要是有个通用的词来确切地表达我用‘涵谓’这个词所意在表达的东西,那么大多数那些逻辑学已受到其污染的广为散播的错误和充斥于逻辑学中的大部分模糊而混乱的观念就有可能被彻底消除。”(Mill,1886,25)
不过,John Mill也承认,除了在他自己的著作中之外,恐怕很难让“涵谓”与“指谓”这两个词在别处也能够在同样的意义上来使用。像动词“涵谓”,可能常常在较为笼统的意义上被“蕴涵”(imply)或“包含”(involve)所代替。这一点可由John Mill在其《逻辑体系》中提到的一个例子得到很好的说明。在对“涵谓名称”与“非涵谓名称”的讨论中,John Mill提到,Richard Whately大主教在其《逻辑要义》中支持对“涵谓名称”与“非涵谓名称”的划分,但建议用“属性的”(attributive)来代替“涵谓的”。John Mill对此评论说:“这一表达实质上是恰当的,但是由于它不具有与任何动词可以关联起来的优点,如像‘涵谓’(connote)这样一种极为突出的特征,所以我认为它不适合在科学使用中来代替‘涵谓的’这个词。”(Mill,1886,20n)由此可见,即使在John Mill之后,针对“涵谓”与“指谓”这对术语的意义和用法的讨论仍然不会结束。
四、结语
通过对“涵谓”与“指谓”的历史考察,大致可以看出这对相关术语经过六七百年的时间得以最终形成的基本历程。但这一考察的目的并不仅限于此。John Mill在其《逻辑体系》中讨论语词意义变化的自然史时说:“考察一个语词的历史,弄清楚决定该语词用法的起因或根据,对其使用来说是比任何定义都更好的一种指导,因为定义只能表明该语词特殊时期的意义或至多是一系列前后相继的意义,而其历史却可以表明那一系列前后相继的意义得以产生的规律。”(Mill,1886,449)所以,对“涵谓”与“指谓”的历史考察的另一个目的就在于:希望这种考察对这两个词的“使用来说是比任何定义都更好的一种指导”。确实,“涵谓”与“指谓”这两个哲学或逻辑学的术语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使用者那里表现出或多或少不同的意义和用法,已无疑成了“哲学流通货币中”两个“磨损用旧了的硬币”。但这两枚“硬币”至今也没有像Peter Geach所说的那样从“哲学的流通货币中”被扔掉。
事实上,在“哲学流通货币中磨损用旧了的硬币”远不止“涵谓”与“指谓”,像“存在”、“意义”、“理性”等等应该都是“磨损用旧了的硬币”,但这些“硬币”并没有从哲学或逻辑学中被扔掉。考虑到这些,不能不说Geach的说法有点过激了。对于因为语词的使用所造成的语词意义和用法的变化,逻辑学家所应采取的态度和做法似乎应该像John Mill所说的那样,不能阻止这些变化时就高兴地顺应这些变化;而要是需要下定义,就按照一个词新的意义来定义这个词,如果需要将这个词先前的意义保留在语言中,就将其作为第二意义保留下来;弄清楚是什么在模糊地引导着语词的一些特殊使用,然后尽量用清晰明确和经久不衰的语词来表达它们(Mill,1886,455)。这些态度和做法似乎至今仍然值得思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 P. T.Geach.Reference and Generaliy:An Examination of Some Medieval and Modern Theories:3rded[M].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0.
[2] S. Blackburn.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3] N. Bunnin,Y. Jiyuan.The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Western Philosophy[M].Malden:Blackwell Publishing,2004.
[4] C.S.Peirce.Upon Logical Comprehension and Extension[M]//E.C.Moore.Writings of Charles S.Peirce:vol.2.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4.
[5] W. H. F.Barnes.The Doctrine of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J].Mind,1945,54(215).
[6] A. Hales.Universae Theologiae Summa:pars.1[M].Senensem:Venetijs,apud Franciscum Franciscium,1576.
[7] C. Prantl.Geschichte Der Logik Im Abendlande:Dritter Band[M].Leibzig:Akademischen Druck-u.Verlagsanstalt Graz,1955.
[8] R. Lecq.Logic and Theories of Meaning in the Late 13thand Early 14thCentury Including the Modistae[M]//D. M.Gabbay,J. Woods.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Logic:vol.2.Amsterdam:Elsevier,2008.
[9] W. Ockham.Ockham’s Theory of Terms:Part I of the Summa Logiae[M].Notre Dam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74.
[10] U. Eco.From the Tree to the Labyrinth:Historical Studies on the Sign and Interpretation[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4.
[11] P. Abelard.Dialectica [M]//V. Cousin. Ouvrages inédits D’Abelard.Paris:Imprimerie Royale,1836.
[12] J. S. Mill.A System of Logic[M].London:Longmans,Green,And Co.,1886.
[13] J. Mill.Analysis of the Phenomena of the Human Mind:vol.1[M].London:Longmans Green Reader and Dyer,1869.
[责任编辑:熊显长]
[作者简介]宋伟(1973-),男,安徽临泉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逻辑史与逻辑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资助项目:14BZX07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3YJA72040002;湖北省教育厅一般资助项目:2012Y006
[收稿日期]2015-08-28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1-006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