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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性、神圣性与实践性
——列维纳斯伦理内涵的三重解读及其当代意义

2016-03-09林华敏

关键词:存在论维纳斯神性

林华敏

(广西大学 政治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超越性、神圣性与实践性
——列维纳斯伦理内涵的三重解读及其当代意义

林华敏

(广西大学 政治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列维纳斯主张,在存在与认知的同一性中,西方哲学精神传统带着对他者的暴力,这种暴力遮蔽了真正的伦理。在这个背景下,他以一种超越的他者伦理来克服总体性暴力。他者伦理探求自我与他人、内在性与外在性、有限与无限、同一与差异之间不可化约的关系。这种关系超越于存在论和认识论,朝向神圣与崇高,最后在实践中实现。超越性、圣洁性、实践性在面向他人的伦理责任中高度统一。在技术工具与理性规则充斥的当今社会,我们需要重拾伦理的本质,回归其超越性、圣洁性与实践性,以此恢复伦理在人类生活中的真正地位与尊严。

列维纳斯;伦理;超越性;神圣性;实践

近代以来,伦理学议题延伸到人类社会几乎每个领域,形成了诸多分支,如生命伦理、环境伦理、职业伦理、商业伦理、医学伦理等。可以说,我们的时代充斥着各种伦理的话语,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生活在伦理的时代,也不意味着我们对伦理的理解和实践有着根本的进步。近现代以来的各种战争与暴力显示理性与规则伦理并没有把我们带入到真正的伦理境地。面对当下伦理话语泛滥和伦理性的缺失这种矛盾境地,我们需要重新反思伦理,寻求伦理性,恢复伦理学的尊严和地位。

作为现代著名伦理学家,列维纳斯在奥斯维辛之后对伦理学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正如科林·戴维斯所说:“作为战后法国思想中几乎是单枪匹马地为伦理学恢复尊严的人,列维纳斯确立了巨大的、无与伦比的名声。”[1]52但是,如何理解列维纳斯所说的“伦理”的内涵?他又在什么意义上恢复了伦理学的尊严?伦理学何以构成对西方哲学精神传统的颠覆?本文将从伦理的超越性、神圣性和实践性三个维度去阐释列维纳斯对伦理的思考。在这个基础上,展现列维纳斯独特的伦理学理路,同时为我们重新思考当今伦理境地提供借鉴。

一、伦理的超越性

按照列维纳斯的理解,西方哲学自古希腊以来始终保持着自身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发端于对存在的发问,完成于对存在的认知和理解。亚里士多德将哲学的起源指向惊异,“惊异”是哲学(爱智慧)的开端,也是认知与理解的开端。由此,“爱智慧”与“知”是密切相关的。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到笛卡尔的“我思”以及胡塞尔的“为科学奠基”,对存在的惊异始终与理性认知结合在一起。从这个线索看,存在与知的同一性内在地规定了整个西方“第一哲学”的历史。作为一个经历过二战奥斯维辛的思想家,列维纳斯深刻地觉察到这种存在与知的同一(统一)性中所携带的对“他者”的“形而上的暴力”。这种同一性是一种总体性,它排斥存在之外的陌生性和不可认知性,也排斥了真正的超越性。在这个背景下,列维纳斯试图为他者之异质性与超越性辩护。

在《从存在到存在者》的前言,列维纳斯就指明了他思想的基本方向:“引领一个存在者(existant)趋向善的过程并非是存在者上升为一种高级存在(existence)的超越行为,而是一个摆脱存在(etre)以及描述它的范畴的过程,是一种出越。”[2]1这不仅指明了他要走出存在论,而且明确指出了他思想的一个关键词是“超越”,这种超越性在列维纳斯那里等同于“形而上学”。但是区别于传统的形而上学第一哲学,他提出了“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列维纳斯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不可还原的关系——真正的超越关系,而按照他的阐释,“第一哲学”或“形而上学”的真正特征应该是超越性。由此,论证伦理学的优先性地位就成为列维纳斯克服存在与知的“总体性暴力”的首要内容。在《总体与无限》中,他指出:“确立伦理,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意义、教导和正义)的优先性,一种不可还原的结构——在这结构之上其它的结构(特别是所有那些看起来把我们原初地置于美学的和存在论的非人的崇高庄严的对立面的结构)得以建立——的优先性,是眼前这本著作的目标。”[3]79从这个界定可以看出,列维纳斯以超越性的结构来奠基其他结构,也正是在这种超越的视野下,伦理学才可能先于存在论和认识论而成为第一哲学。在列维纳斯的著作中他多次阐述伦理学的超越性与优先性。“伦理学——超越于视域和确定性——如此这般地描绘外在性的结构——它并不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是第一哲学。”[3]304“第一哲学是伦理学。”[5]77

在这里,我们注意到列维纳斯对伦理学任务新的界定。按照科林·戴维斯的解释,列维纳斯思想的一大任务是“去寻求伦理学与存在论隔离的方式”[4]35,这个思想任务完成的主要立足点就是“超越”。因为这种“隔离”实际上是超越性对总体性的隔离,是“超越的伦理学”对“战争的存在论”的隔离。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它不是在哲学传统内部进行自我反思,而是整个地超越传统哲学。列维纳斯强调指出:“有必要理解:道德不是一个居于一个对总体及其危险的反思之上的二级层次。道德有一个独立和最初的脉络。第一哲学是一种伦理。”[5]77作为第一哲学的伦理学实际上是“同一性结构”之前的“超越性结构”,这个结构的核心是“他者”。

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不是关于存在者以及存在秩序的讨论,也不是关于道德律令和幸福原则的讨论,而是关于伦理的超越性本质。这种超越包含在我们关于他人的经验之中。在《总体与无限》中,我们看到列维纳斯对这个概念的几次“定义”:“伦理的关系导向超越,这是由于伦理的本质在于其超越的意向”,“我们把因他人的在场而引发的对我的自发性的质疑称为伦理。”[3]29,43无论是超越的意向还是对自我自发性的质疑,列维纳斯都没有明确规定伦理是什么。但是伦理的原发性在他的表述中得到确认。“伦理”生发于人与人之间的原初经验,这种经验发生在行为规则和道德判断之前,在存在论和认识论事件之前。只有从超越的视角去阐发这种经验,才能探清伦理的源头与意义。列维纳斯说“我的任务不在于创造一种伦理学;我只是试图去寻求它的意义……。毫无疑问,有可能在我所说的基础上去创造一种伦理,但是这不是我特殊的主题。”[5]105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既不是制定行为准则也不是思考如何获得幸福的学科。按照西蒙·克里奇利的解读,在列维纳斯那里,“‘伦理的’不是一个描述某种与一个能够被还原到理解把握中的存在者的关系的形容词。它是这样一种关系,它是伦理的,而不是一种在关系中实例化的伦理。”[6]51伦理学朝向超越,它具体表现为“我”与“他者”之间不可化约(被同一化)的超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伦理的本质。作为列维纳斯的学生,德里达把这种超越伦理学概括为“伦理学的伦理学”,他认为列维纳斯的伦理学是“首先和超越存在论的”,但也是一种“超越伦理学”的伦理学。在他的著名的1964年的文章中,他指出:“让我们不要忘记列维纳斯不想向我们提出法律或者道德法则,他不想确立一种道德,而是想确定一般的伦理关系的本质……,它是伦理学的伦理学。”[7]140-141虽然德里达对列维纳斯伦理与哲学传统的真正“决裂”之可能性一直持谨慎的态度,但是对于这种超越所具有的张力与意义却是非常肯定的。

伦理学寻求有限性与无限性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从意识层面上表现为意识与外在性之间的关系,从实践上则表现为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伦理学的超越性本质最后必定落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伦理经验区别于存在论与认知论的经验。在这点上,列维纳斯秉承了现象学“回到事实本身”的基本精神,搁置对存在的任何预设与判断,搁置了对人性的“善”“恶”的判断。只有建立在未经判断和预设基础上的对人类经验的描述才能真正指出存在论和认知论的根基。事实上,按照列维纳斯,我们不可能从作为一个原则的存在论那里获得进入伦理开端的通道。伦理作为一种内在性和外在性之间的超越性关系,它超越于对象性活动以及主客体的关系结构。伦理关系不是存在者和认识论范畴内的关系,不是同者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不可规约的关系,其基点在于每个人(面容)独一无二的异质性与不可穿透性。这是伦理的首要特征,也是列维纳斯主张的形而上学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只在这个基础上,伦理的神圣性才得以可能。

二、伦理的神圣性

伦理的另一层特征是神圣性。在列维纳斯的思想中,超越不是单纯的异于存在,而是一种至善,一种绝对的高度。这种至善与高度通过他人而抵达上帝。我们知道,在列维纳斯的伦理表述中,除了“伦理学是第一哲学”这个命题外,他还提出了一个晦涩而具有隐喻性的命题:“伦理学是一种光学”。这是一个极富现象学神学特征的命题,它同时具有现象学描述的特征以及神学的宗旨。戴维斯在提到“伦理学是光学”时指出:“这句话像是迷又像是自明的公理。上下文更多地告诉我们这句话不是什么意思,而没有告诉我们它是什么意思;而后来的限定‘伦理学是神性的光学’也许会被认为是进一步混淆问题。”[1]38“光学”的提出使得列维纳斯对伦理学的内涵的讨论显得更加晦涩与模糊,也使得伦理和神学主题进一步交融。我们下面将透过伦理学、神学与现象学交叉的视角来梳理这个命题所包含的伦理的神圣性特征。

在《总体与无限》序言中列维纳斯对伦理学光学进行了这样的描述:

“末世学的光打破了战争和帝国的总体性——在这种总体性中人没有言说。末世学没有在被理解为总体的存在中设想历史的终结,而是建立了一种和超越于总体之外的存在的无限性的关系。末世学的第一束‘光’(区别于实证神学的启示观)揭示了末世学的可能性,也即,总体的打破和无需背景的显现的可能性。道德的经验不是来自于这束光——而是完成了这束光;伦理学是一种光学(Op-tique)。它是一个没有图像的‘光’,它去除了光的概括性和系统性的对象化特征,它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关系或者意向性类型。”[3]22

“诚如这本书将要显示的,如果伦理关系导向超越,这是因为伦理的本质在于其超越的意向,因为不是所有的超越的意向都有意向行为—意向相关项(noesis-noema)关系。伦理学自身已然是一种‘光学’。”①“无需背景的显现”是列维纳斯所加,结合列维纳斯的语境以及德里达在“暴力与形而上学”中对列维纳斯的解读,这里将Vision译为“光”。列维纳斯用的“Optique(Optics)”这个概念国内有学者译为“透视”。在法语和英语上“透视”多指是“Perspective;Perspective”,而在词意上“透视学”与“光学”这两个概念有很大差别。因此,笔者认为这里Optique直接译为“光学”更为贴切。[3]29

这两段表述凸显了伦理概念所交织的现象学和神学的意蕴,高度概括了伦理的基本特征。我们可以这样分析这两段话:首先,列维纳斯以一种断裂的历时性来解读末世学的时间,这种时间没有在总体性中完成历史,而是在不断的断裂和重新开始中建立与无限者的联系。末世学的时间构成了对历史总体性暴力的解构与颠覆,无限者成为了历史和存在背后的真正奥秘。而道德经验在超越的层面上实现了这种与无限者的关系。也就是说,真正的时间寓于道德经验之中。在列维纳斯那里,与他人的关系总是不断地溢出意识和存在的总体性,在这个意义上,与无限者的关系体现了伦理关系内在的溢出性和无限性。这种溢出性与无限性的源头是那个绝对超越者(上帝)。其次,列维纳斯所说的“无需背景的显现”彰显了一种非对象化的呈现(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再现representation),它剥夺了所有的概括性和系统性的对象化行为。这种光学描述了一种特殊的与绝对他者(上帝)之间的关系,它揭示了伦理学对所有总体性与对象化关系的超越,同时也揭示了伦理的源头是神性。

在光学的现象学在场中(上帝的不在场的在场,踪迹),我们看到伦理的上帝指向。在列维纳斯对伦理经验的现象学描述中,真正的核心概念,也是最困难的概念是“无限性”(或者说是“上帝”)。围绕着无限性这个概念,伦理关系获得了神圣性;这种神圣性最终不是通过作为存在者的上帝完成的,而是通过作为具体的有血有肉的他人而完成的。这点如同德里达评价的“(列维纳斯)把某种祛魅变成真正的神圣性的条件”[8]86。在列维纳斯那里,上帝不是一个神秘的神学事件,而是一个伦理事件。这是一个祛魅的过程,一个神性降落到人身上的过程,也是伦理神圣化的过程:上帝的伦理意义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实现,同时伦理在与上帝的关联中获得神圣性。这里,我们仍然看到上帝是伦理的最后依托,只是这个上帝不再是作为神秘的存在者。这种依托使得伦理恢复了古老的神圣性。伦理与宗教纠缠在一起,这种纠缠凸显了人性与神性之间的交融。伦理在无限性这个概念中表现为一种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光”的方式进行的——无限性的神显。“光”既是上帝之无限性的神显,更是他人之绝对异质性之表达。上帝的无限性在他人面容上得到迹显。但无论是神显还是表达,都不能被意识对象化和穷尽。与他人的关系(伦理)因上帝而具有了神性与崇高性。

伦理的上帝维度也在列维纳斯反复提到的另一个命题“多寓于少之中”(the more in the less)得到体现。这个命题描述了意识的溢出性与上帝的外在性之间的独特关系,它揭示了意识内在的溢出性,这种溢出朝向上帝(无限者)。与他人的伦理关系最终朝向的是与上帝的关系,上帝以踪迹的方式显露在人与人之间。不在场者赋予人与人之间关系绝对的神性与高度。伦理学神学的视角揭示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我们不是将他人作为另一个同者去看待,相反,真正的他人是一个绝对的不在场者。他人首先是个“位高者”,一个与“无限性”“踪迹”“启示”这些概念相连的非在场者。在他人的面容中显现的始终比我所把握住的要多。这种显现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事物和它的影子(图像)之间的对应,而是通过从踪迹到他者的现象学还原,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如同他人(外在性)和自我(意识)之间的不可逆的超越关系。正是基于这种“显现与源头”之间不可还原的超越性,伦理才能以真正的神性去克服存在论和认识论的总体性暴力。“见不可见者”这个命题的内涵就蕴含在这种神性的超越中:他人永远在我之外,无法被同化或吸收。在列维纳斯那里,自我与他人、同者与他者之间的超越性关系构成了形而上学的真正任务,而彻底的外在性(上帝)是形而上学的真正基础。

伦理背后的宗教经验彰显了每个意识对超越(神性)的渴望,这种渴望是意识的本能,这使得每个伦理个体都内在地具有神性的潜能。这是伦理超越性的内在基础。列维纳斯说:“对彻底的外在性的形而上的渴望,对这种形而上学的外在性的尊重,首要地构成了真理。”[3]29伦理实现了超越,同时实现了伦理自身的神性。对超越的渴望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非对称的不可逆的关系。如摩西在西奈山被上帝传召,摩西并不能“见到”上帝,但是通过上帝的踪迹获得上帝的荣耀,上帝的命令被听到,使摩西服从这种声音。伦理学的整个责任(被召唤)维度通过这种不对称的关系获得基础。“超验性是伦理的,主体性是他者的责任,是对他者的服从。”[9]68对于列维纳斯,超越性、神性与责任共同承载于伦理主体这个概念之中。换言之,伦理主体必须具备超验性、神性与责任这三个要素。

进一步地,我们可以结合以下几个命题来深化对伦理之超验、神性与责任这三者相互关系的理解。列维纳斯指出:“形而上学的运动是超越的(transcendent),超越(transcendence)——正如渴望和不相切——必然地是一个升越(transascendence)。”“伦理是神性的光学。”“面容的神显是伦理的。”[3]35,78,199伦理学的对象是超越,它内在地与神性相关,而神性最后在他人的面容中显现,这种面容的伦理效应就是“责任”。我们注意到,关于神学“超越”,列维纳斯用了一个独特的概念“transascendance”。按照列维纳斯的注释,这个概念来自于华尔(Jean Wahl),它特指神性的升越[3]35。这个独特的用法显示出了列维纳斯在把伦理学视为形而上学时独特的神学意蕴。伦理的神性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不对称性和绝对无条件性来实现伦理状态。从列维纳斯对“升越”“光学”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上看,他的伦理学是对人性中超越的(神性的)一面的探讨,对人性的可能性的探讨。

在西方伦理学传统中,伦理的基础常常回溯到上帝。列维纳斯的伦理谈论中并不是要追问一个作为存在总体的上帝,而是追问“人作为有限的存在者,如何能够倾听到无限者的声音”,因为只有这样,人才可能有敬畏,才有绝对的责任,才能有真正的圣洁的伦理。伦理的神圣性,最后就在于对他人的敬畏与责任。区别于传统伦理学对上帝的本体论依赖,列维纳斯并不是追问上帝是什么,而是为了追问上帝的声音在哪里被听到,如何被听到;更重要地,这种声音如何转化为一种行动(回应),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责任。而只有如此,人才成为人,人才分有上帝的神性与崇高。因此,无论是从现象学伦理学还是从神学的角度,列维纳斯的旨趣并不是伦理本身,而是一种“圣洁,圣洁的圣洁性”[10]4。这种神性既在上帝那里,也在他人身上;它是“上帝之为上帝,人之为人”[11]182的体现。

三、伦理的实践性

伦理从根本上不是思(认知与解释),而是践行。列维纳斯对伦理的探索最后落脚到伦理践行上。这种践行的精神直接来自于希腊哲学传统之外的犹太精神。如基阿尼·瓦蒂莫在《踪迹的踪迹》一文中对列维纳斯的犹太精神背景所做的评价:“在努力推动超越形而上学的当代哲学家中,列维纳斯无疑是走得最远的一个(他称形而上学为‘本体论’),他在希腊根源之外,又发现了西方思想的《圣经》根源。”[8]104犹太教精神不仅给列维纳斯伦理思想提供了超越西方总体性的视域,而且更重要地,提供了“实践优先于知”的行动指引和品质。在对伦理实践的强调上,列维纳斯没有回到苏格拉底或康德,而是返回到犹太教传统的“实践”品质中,在“实践”中寻求对西方哲学知的优先性的精神传统的反思。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是第一哲学”意味着“伦理实践是第一哲学”。

在以胡塞尔现象学为代表的希腊哲学传统之外,列维纳斯一直致力于犹太教精神的挖掘:从早期的犹太教研究文集《艰难的自由》到后期的《论来到观念中的上帝》,以及《塔木德四讲》《从圣物到圣徒》等,都集中地体现了列维纳斯从哲学理论到伦理实践的转向。他将犹太教精神看作古希腊哲学传统之外的另一个更高的高地,这个高地是伦理实践。如前所述,伦理学探求自我与他人、同者与他者的超越关系,而在西方哲学传统中,这种超越关系一直被“知”同化和规约。希腊哲学传统是倡导“知的优先性”的传统。

在《塔木德四讲》“欲望的欲望”一节中,列维纳斯分析了西方哲学“行优先于知”的知识论传统。

“欲望的欲望就是知的欲望。……欲望的欲望是哲学,与不加检验便知一切的智慧相对抗。”“在支配我们品行的价值表的背后——或者在这些价值的底蕴之上,至少在与激活这些价值的情感相协调的状况中——让人突然发现了那么一种在西方文明中占据优先位置的知的观念。”“将恶与善连在一起,冒险地参与模糊的存在而不与恶同流合污,为此置身于善恶之外,这就是知。”[12]44

按照列维纳斯,希腊哲学传统是一种知优先于善恶、知优先于行的传统,这种传统将行看成了知和理解的从属,行在理解之后。“无论如何,哲学可以定义为一种行对知的从属关系……。知之优先是欲望的欲望。”“欲望的欲望,即成为哲学的西方式的生活。”[12]45-46而“知行何者优先?”的问题背后实际上折射了哲学和伦理这两者何者优先的问题。在古希腊精神脉络中,尤其是苏格拉底那里,虽然有着重视“德性”的传统,但是理性一直都占据着主导,意识对世界的认知往往被放在行动之前,“良知”首先表现为“好的知识”而不是“行”;理解在服从之前,“所有不以知为前提的行都被当作是贬义词:它是天真的。唯有哲学去掉了天真,在这里其它任何东西都不能取代哲学。”[12]46但是按照列维纳斯的理解,对于真正的伦理学,情况应该反过来:伦理要求行在知前,服从在理解之前。认知和理解优先的姿态体现了一种主体对世界(事物和他人)的把握和占有,包含着很强的主体性(自我中心主义)的立场——这是一种哲学的姿态;而服从与行动优先的姿态则体现了一种被动性,体现了主体的自由被限制的立场——这是一种信仰或者伦理的姿态。

在哲学的知与伦理的行——也就是对他人的认知理解与对他人的无条件服从与回应——之间,列维纳斯认为,我们应该去寻求后者对前者的超越。这是回归伦理与信仰的根本,也是寻求素朴的人性的可能性路径。

“当欲望的欲望显露出其哲学的和科学的面孔时,人们能否用信仰的天真,即深信来自神明信息的天真与之相对垒?”[12]46

列维纳斯的回答是肯定的。列维纳斯伦理学试图寻求一种更为古老的境界,这种更为古老的境界就是人与人原初的伦理实践,这种境界的要义是“执行先于理解”。长期以来,我们以理性主体自居,可是却忽略了在理性之前更为原始的感性和信仰境地,遗忘了人与人之间由实践构成的原初关系;摆脱理性优先性的途径是信仰的“天真”,是“执行先于理解”。伦理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根植于社会,这种关系首先是生活,是一种信仰,一种长期基于实践而形成的交往行为,而不是理性认知,因为社会首先是个信仰与实践性的境地,其次才是认知与理解的系统。践行先于认知,这不仅纠正了传统形而上学对意识、主体、自我等概念的过分强调,还原了人类群体性与实践性的特征,并且使得伦理成为更为基础性的事件。在实践这个层面上,伦理学才算真正超越哲学(对存在的发问和认知),才能真正实现其超越性与圣洁性。

四、结语

在经济、技术工具与理性规则充斥的当今社会,我们面临着失去伦理的危险。我们虽置身于各种各样的伦理话语之中,但是并不代表着我们处于伦理的时代。在这个背景下,列维纳斯的他者伦理以一种他者的视角提醒我们回归伦理的本质,回归其超越性、圣洁性与实践性,以恢复伦理在人类生活中的真正地位与尊严。

伦理状态不是已然状态,而是一种将然状态,一种可能性状态;伦理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种不断追寻的过程。如果说,有任何的东西能够被称为“伦理的(ethical)”,那么这东西必须是崇高与圣洁的,是无条件的。绝对性与无条件性是超越与圣洁的内在要求。在超越性、圣洁性背后,伦理在实践中指向人与人之间绝对无条件的责任与爱。

在今天,列维纳斯伦理内涵的三个维度为我们指出伦理学所承载的重要使命:挖掘和恢复伦理的超越性、圣洁性以及实践性。这个使命不仅是“伦理学工作者”的使命,更是整个“伦理关怀”的内在出发点与落脚点。伦理探寻的对象不是存在的显现与认知规律,不是理性计算与技术规则,而是超越性与实践;伦理必须探求人类存在的意义及其崇高(这种崇高蕴藏在人与人的责任关系中)。在这个意义上,伦理站在一个非常高的“高度”上,这个高度是柏拉图的至善,耶稣的牺牲,佛陀的慈悲,是人性之中向善的潜能与可能性。伦理不描述既定的状态以及在这个基础上的规则制定,而是思考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人性的可能性——如果说人类具有任何伦理的善的可能性的话,那么超越性与圣洁性就是这种善的可能性的基础。

近代以来,战争与暴力的历史及现实告诉我们,没有任何理性与科技的药方能够治愈战争与暴力的痛苦。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对伦理状态重新燃起了“思乡”之情,这种“乡愁”的根源在于我们对超越性、圣洁性的向往,对“服从先于理解”这个淳朴的实践精神的回归,这是伦理之根。人类只有真正向往并努力进入这三种状态,才可能真正走向伦理,这是列维纳斯伦理思想的真正意义所在。

[1]科林·戴维斯.列维纳斯[M].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2]列维纳斯.从存在到存在者[M].吴惠仪译,王恒校.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3]E.Levinas.Totality and Infinity[M].trans.Alphonso Lingis.Pittsburgh: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1969.

[4]Colin Davis.Levinas:an Introduction[M].University ofNotre Dame Press,1996.

[5]E.Levinas.Ethics and Infinity,Conversations with Philippe Nemo[M].trans.Richard A.Cohen,Duquesne Univ Press,1985.

[6]Joelle Hansel.(ed.)Levinas in Jerusalem:Phenomenology,Ethics,Politics,Aesthetics[M].Springer,2010.

[7]Jacques Derrida.Writing and Difference[M].trans.Alan Bass.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78.

[8]雅克·德里达,基阿尼·瓦蒂莫.宗教[M].杜小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9]E.Levinas.Of God Who Comes to Mind[M].trans.Bettina Bergo.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10]Jacques Derrida.Adieu to Emmanuel Levinas[M].translated by Pascale-Anne Brault and Michael Naas,Stanford,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11]E.Levinas.Is it Righteous to be?Interviews with Emmanuel Levinas[M].ed.Jill Robbins,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12]列维纳斯.塔木德四讲[M].关宝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责任编辑 刘英)

B82

A

1671-511X(2016)05-0040-06

2015-04-19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列维纳斯现象学神学转向研究”(13CZX055)阶段性成果。

林华敏(1983—),男,福建霞浦人,哲学博士,广西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现象学、神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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