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与政府:清水江流域“皇木案”新探
2016-03-09程泽时
程泽时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市场与政府:清水江流域“皇木案”新探
程泽时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摘要:重新、准确地解读《皇木案稿》,并结合明代《新镌法家透胆寒》中的皇木采买诉讼词稿,把“皇木案”放在明清时期沅水上游的黔湘之间的史地空间范围内研究,认为明代湖南商办皇木,基本遵循了自愿、平等原则;清代湖南官办皇木,亦以自愿、平等的采买为主。历史自发地选择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这就是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原则的固有历史基础。
关键词:皇木;清水江文书;采买;市场;政府;
“皇木案”是所谓的“清江四案”之一。与另外的三案比较,没有直接、充分的文书材料证明它是一个或一系列的词讼案件。迄今发现的相关材料主要有四:一是锦屏县民间流传的《皇木案稿》;二是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收藏的《采运皇木案牍》[1];三是王振忠所收集徽州文书中的《清代佚名商编路程抄本》[2];四是明清实录和川黔湘三省方志等零星史料。其中的公开《皇木案稿》主要是康熙三十八年(1699)三月湖南布政使王道熙的“严禁藉民私派以安民生事”告示、乾隆十一年(1746年)湖南巡抚杨锡绂的“为严禁办木累商之弊、以肃官常事”告示、乾隆十二年(1747)七月工部对湖南巡抚杨锡绂向工部的“为请定稽查办木之迟延以速公务事”奏文的批文。该三文是锦屏县山客李荣魁、乐定邦、张老欧于道光七年(1827)七月十五日在贵州布政使衙门抄录的[4]。三份官文书,主要涉及经办湖南省“皇木”任务的官员们的四弊,导致“皇木”到京迟延。因工部批文中提及有“缘桅、断二木,近地难觅,须上辰州以上沅州、靖州及黔省苗境内采取”一句,有学者认为可以湖南省“皇木”采办情弊的资料能“用以论述贵州的历史”(即推测贵州清水江地区也曾发生类似情况),有学者认为此处“黔省苗境”就是“溯沅江而上的贵州清水江苗族、侗族地区”[5]。学者们力图在史实考证上,把清水江文书的保存地和明清皇木采办联系起来,反映出“视域锚点本位”情结和局限,似乎对皇木案的意义揭示方面关注不够。法律史学如同一枚硬币,史实考证和意义揭示是其两面,不可须臾分离。本文一方面对三份官文书,并结合《采运皇木案牍》《清代佚名商编路程抄本》,重新解读,另一方面援引明代湖南的讼师密本《新镌法家透胆寒》等资料,试图对此提出新的商榷意见,即应该把“皇木案”放在明清时期沅水上游的黔湘之间的历史和地域空间范围内研究,不应纠结于“皇木案”是否曾发生在清水江流域锦屏、天柱一带的苗境,并进行适度的法意揭示。
一、清代《皇木案稿》的重新准确解读
所谓《皇木案稿》只包含若干份官府文书,并无诉讼词稿。托名为案而无词讼稿,有些名不符实。笔者依据已经公开发表的三件官文书,作一个深入、细致的体系化的解读。
(一)“严禁藉民私派以安民生事”告示
湖广湖南等处承宣布政使正堂·加二级王
为严禁藉民私派以安民生事。照得湖南从前办买部桅、断、架、槁等木,皆分派九府州县购买,以致不肖官员藉名私派,有累民生。自本司莅任,於三十七年奉文复办桅、断二木,因思若循向例分办,虽严加禁饬,难免阳奉阴违。是以详明督抚两院,竟动支库钱粮,委员于黔苗广产木植地方购买,押解其所需运费,饬令则於额定木价内樽节应用,*“樽”,通“撙”,“抑止”之意。丝毫未涉民间,在案。兹於三十八年又奉部文,以桅、断二木,内外各需用正多,每年解送,二年十月内按奉部行则,照三十七年之例,详委辰州同知高文泋,领支司库饷购买押运,并通行该府州县严禁,不得假办木名色,私派民间,察出定详参在案。诚恐不肖官员,以愚民可欺,仍蹈陋习,私行派累,合再出示谕。为此,仰各属军民士庶人等知悉,今年奉文办运桅、断二木,本司已经动发库银,照三十七年例,交给委员承领购买,即令该员揪筏押运前进,并不分九州府县购买。如地方官役藉名办买,私派累民者,许即据实,赴司控告,则时详。
康熙三十八年三月日*《皇木案稿》,《康熙三十八年湖南布政使告示》。
该告示主要内容为“湖南从前办买解部桅杉架槁等木,皆分派九府州县购买,以致不肖官员籍名私派,有累民生”,所以“详明督抚两院,竟动支藩库钱粮,委员于黔苗广产木植地方购买”。清康熙三十四年起,就一直动用正项开支采办皇木[6]。
康熙五年设立锦屏县,隶属贵州黎平府。雍正四年(1726)天柱县由湖广靖州改隶贵州黎平府。因此,该告示在雍正四年以前的锦屏县、天柱县一带是有法律效力的。
问题是这里的“黔苗广产木植地方”指的是什么地方?从水运条件看,应该不仅包括清水江流域,而且更应包括氵舞阳河流域。氵舞阳河流域的镇远、施秉等地进入中央管辖较早,且早在明朝就有采办皇木的记载。但是,有清代的民间文献资料可以证明:卦治、王寨、茅坪三寨以上的清水江流域,确为皇木出产之地:一是《清代佚名商编路程抄本》,明确地记载了卦治至托口的水路程[2];二是《采运皇木案牍》,记载了乾隆四十二年湖南省例木的主要采办地点为湖南常德、托口和贵州“三寨”,且明确记载“楚南解京例木,在贵治之毛坪、王寨、卦治等产木地方竖旗采办,久经通行在案”[1]。
(二)“为严禁办木累商之弊、以肃官常事”告示[3]9-11
该告示是湖南巡抚杨锡绂于乾隆十一年(1746年)发布的。从属地管辖原则出发,湖南巡抚也不能把该告示“饬发”到贵州省境内,自然它对于贵州省的天柱、锦屏一带没有法律约束力。
该告示表明:一是湖南省委派府佐等官员“领帑”,亲赴辰沅上游一带产木地方,照依民间时价,运至常德府的德山河下;二是湖南省所采办的“皇木”汇集在常德,由此扎簰启运至京;三是经理采办官员,假借采办“皇木”名义,在常德扎簰之处,“短价硬买”过往的客商木簰中的大木,倒卖谋私利。为求免累,木商被迫向官员行贿。四是湖南巡抚允许客商到湖南巡抚衙门“呈首”,或到附近府县衙门“出首”,控告经理采办官员。这类诉讼,应该发生在湖南省境内,后文详及。
假设在常德被扰累的客商之木,包括从卦治、王寨、茅坪三寨所购买的苗木,也是下游“水客”受累,并不直接损害到上游山客的利益,何以锦屏苗民李荣魁等加以抄录呢?
这里“辰沅上游”,应该是辰水、沅水的上游。辰水是在湖南省辰溪县汇入沅水左岸的沅水支流。沅水源出贵州省的龙头河和重安江,流经黔东、湘西,至黔城以下始称沅江,入洞庭湖。从河源到黔阳的清水江为沅水上游。从自然地理意义上,“辰沅上游”包括锦屏、天柱一带的清水江流域。但是从行政区划上讲,乾隆十一年锦屏、天柱已经隶属贵州省。据《采运皇木案牍》记载,湖南省例木委员英安曾派差役到三寨、凯里、都匀寻访桅木,并在靖州采购部分桅木。[6]621-622
(三)工部对湖南巡抚杨锡绂给工部的“为请定稽查办木之迟延以速公务事”奏文的批文[4]
该批文的抄件较长,其行文结构,依次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复述湖南巡抚杨锡绂向工部的“为请定稽查办木之延迟以速公务事”奏议;第二部分是内阁及工部的对杨锡绂的奏议的逐条评议及采纳情况;第三部分是内阁上奏乾隆皇帝后得到的圣谕“依议,钦此”;第四部分交代抄录者及抄录时间。第一部分是完整复述;第二部分把杨锡绂的奏议进行条分理析,一一评析,提出批复意见,以便乾隆皇帝御览核准。因而,内容有转引和摘引所致的重复之处,影响解读。
分析该抄件可以看出:
(1)湖南省额办解京的皇木的规格、数量、费用和开支渠道:桅木二十根,断木三百八十根,架木一千四百根,桐皮槁木二百根。共需木价银三千九百五十二两零,从正项钱粮(即“帑”)中支付。
(2)“帮木”。额办解京的皇木数量规格是确定的。但是,沿途运输中难免出现“磕触伤损”,为了保质保量地运送到京,需要“购买帮护”,以作预备。即在额定数量之外,要多采买运输一些皇木。此即所谓的“帮木”。
(3)承办的同知、通判等官员的“四弊”。一是苗地强买勒押之弊:不问民之愿卖与否,将树木混行号记,给价砍伐;二是常德勒买商木之弊:在客商贩运的杉木中,选择架、槁大木号记,轻价勒买;三是多带渔利之弊:夹带私木,到江苏、江西、浙江等江南一带逗留私卖,从中渔利,耽误到京行程。“帮木”成为官员夹带私木的借口;四是沿途逗留之弊:风水阻隔是不可抗力,但是往往承办官员借此逗留私卖。
(4)内阁和工部提出并得到乾隆批准的治弊对策:
一是防治苗地强买勒押:先在聚木行市之地采办,办不足数,须在苗地购觅,委员务必知会地方官,询问苗民情愿,然后照依时价砍伐。湖南巡抚应严饬地方官并该管道府等,不时稽查,如承办之员有仍前买押勒等弊,该抚即行指名题参。倘该各官徇隐不行揭报,一经查出亦即一应究参,交部分别议处;二是防治常德勒买商木:命令承办官员,会同武陵县知县,将架、槁二木在于常德河下,公凭木牙平价采买,不许委员自行号记。三是:防治多带渔利:如额办皇木数目之外,必须备带帮木的,务将额外并帮木数目,于所给批牌内逐一填注,运至辰关之日,饬令辰永沅靖兵备道照牌内数目,亲临查点。如有夹带私木,查出即行入官,并将该解员照例查参。四是防治沿途逗留:沿途江苏、江西、浙江、山东、直隶等省督抚,饬令地方官,照粮舡铜船之例,催攒出境。或有风水阻滞等事,该地方官出具切实印结报部。本省督抚移咨湖南,并咨报臣部备案。如有解员在途无故逗留私卖等弊,令地方官即行据实揭报请参。倘地方不严催攒,以及徇隐所报不实者,查出即行一体参处。
由于常德之后的沿途跨越多省,非湖南巡抚可以稽查,因此必须上报工部和内阁,请求通饬各省督抚,沿途催督湘办皇木速运进京。
这里的“缘桅、断二木,近地难觅,须上辰州以上沅州、靖州及黔省苗境内采取”,较之巡抚告示中“辰沅上游一带产木地方”,更加具体。乾隆初年,辰州即辰州府(今沅陵县),隶属辰沅永靖兵备道。沅州即沅州府(治芷江),领黔阳、麻阳二县,隶属辰州府。靖州即靖州直隶州(今靖县),领会同、通道、绥宁3县。结合起来,所谓“黔省苗境”,可能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沅水支流之一的锦水的上游的铜仁府境内,包括今松桃、江口县一带;二是沅水支流之一的氵舞水的上游的镇远府,包括今黄平、施秉、镇远、玉屏县一带;三是沅水支流之一的清水江流域,今天柱、锦屏、剑河、台江县一带;四是沅水支流之一的渠水上游黎平府,今黎平县中潮、洪州一带。由此看出,清水江流域只是其中之一。
综上可以看出,苗地强买勒押皇木之弊,可能与天柱、锦屏等黔省苗地相关。但是迄今未发现直接的诉讼案稿资料。只是道光七年锦屏苗民李荣魁等在一份呈送黎平知府请求禁革低潮银的禀稿中,提及“国朝雍正张巡宪,校立归总木市,在于黎属茅坪、王寨、卦治,三江值年,停客买卖,上下商贩及湖南委员采办皇木,均止该所,成规已久”[3]77。即湖南委派采办皇木官员曾到茅坪、王寨、卦治三江木行采买。李荣魁等抄录以上官文书,目的何在?或许是预防,一旦湘省承办官员进入锦屏一带苗地采买,锦屏苗民李荣魁等抄录为据,以图对抗可能发生的扰累。
二、明代《新镌法家透胆寒》中的皇木诉讼词稿的解读
《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收录了明清讼师秘本八种,其中就有明代署名“湘间补相子撰”的《新镌法家透胆寒》。其第十三卷《苗木竹菓》中收录了11件案词稿,其中提及“皇商”“皇木”“御商”“御客”的词稿有4件案。该书十六卷以及《透胆寒自序》,都没有透露出作者的任何信息,也没有透露每件词稿的原被告姓名、案件发生地,从“湘间补相子撰”的署名,推断编者为湖南籍,尚难为确凭。
据考证,明代采办皇木的斧手,均是从湖广辰州府招募而来的。清初康熙年间张德地便援引旧例要求从湖广辰州府招募200名斧手来川[7]。斧手安全、有效地砍伐巨木,是需要长期技术经验积累的,也证明湖广辰州是长期和重要的皇木采伐地之一。明朝湖南盛产木材,木材是重要商品之一。明隆庆《岳州府志》卷十一《食货志》载“油杉、香樟二木甚巨,出桑植、茅冈”。乾隆《辰州府志》载“曰杉,似松而直,叶如针刺,梁栋之至美者,皮亦可代瓦”。同治《沅州府志》载“杉,性直,有赤白二种,作宫室棺椁俱良”。沅州所产的杉木,可以作为皇宫、皇陵建筑之用,即“皇木”。光绪《靖州乡土志》载:“耕锄石骨论生计,仰食惟天乐有涯;斫木青山争利市,摘茶白露闹邻家”,表明木材是靖州重要商品之一。
明清以来就有“三省苗”的说法,指贵州、湖南、广西一带的苗疆。乾隆《辰州府志》卷十六《平苗考》九载“湖南红苗自明朝以来,负固不服”。因此,《新镌法家透胆寒》。其第十三卷《苗木竹菓》所谓的“苗木”,可能也指沅水上游一带出产的巨木,亦或就指明至清初仍属湖广的天柱、锦屏等一带。
基于以上辅证材料,姑且把涉及皇木诉讼的4件案词稿,设定在湘省的名上,也算“持之有据”。
今天,在黎平县高稼村的半坡上还留有3株树高近50米,胸径1米开外的“仙女杉”。在锦屏县文斗下寨的田坎上,耸立一株树高35米,胸径1.6米的“皇杉”。此寨还有一处“皇木坳”的山地[5]。因此,《新镌法家透胆寒》第十三卷《苗木竹菓》中的“苗木”应主要指沅水上游的湘黔交界的苗地出产的苗木。
明代采办皇木有三种形式:官采、商采和进献大木。《新镌法家透胆寒》所收录的涉及皇木诉讼词稿,属于商采中的纠纷。现逐一解读:
(一)《冒砍巨木告》
冒砍巨木告 谋巨木不遂,混寓前插苗木年月,砍伐一半。
为假冒皇商、白伐巨木事。朝廷无剥民利己之为,真皇商亦不强佔。土豪有谋彼霸此之势,典苗约遂敢吞乔。豪恶某某,涎身巨木万株,钻典小苗一契,包罗界段,倒写年时,陡统群凶,横砍一半。口称皇木,赛貔貅,簰头断头天头,势出土豪,似虎贲,人胆财胆恶胆。切典在十年之内,不过拱把之材,而伐佔百岁之兴,现具披云之幹。剿豪究佔,诛伪安良。告。
诉其大木皆子传父业,栽新苗小木,若力分一半,今照伊父旧插小木契砍伐
为生则顺、死则欺、小则让、大则佔事。万物以契为凭,岂故笔故人,而业不可执。豪棍以讼为佔,纵分新分旧,而约不可抄。土豪某某,承父木山,身亦承父典约,巨木一万,各获五千。讵豪机乘身典某某,旧插杉苗力分,生隙争衡,强抹巨木典文,捏词罩佔。据典分数召斫,非强抹契。诬天拘词,有坐。诉[9]199。
该词稿包括两部分,一告词,一诉词。告词应该是起诉状,诉词是辩诉状,正反攻防对应(下同)。所云“披云之幹” 的“巨木万株”,当是夸张之辞,该词稿是经过整理加工的,不是第一手的诉讼词稿,与清水江文书中的词稿有区别。
先看告词。原告有巨木万株,被告垂涎欲得不能。但是,原告曾经向被告出具典契,把栽种的十年以内的活立木(不包括巨木)典卖与被告。被告把原告所出具的“典小苗一契”篡改,把界址扩移至包含巨木,把出典日期“倒写”向前。并带人砍伐一半,声言供应“皇木”。
再看诉词。被告辩称不存在篡改的“抹契”行为,依据“典分数召斫”,砍伐一半是正当的。因为典价一般为断卖价的一半。存在两份新旧两份典契,原告只承认新苗小木的典卖契,不承认有“巨木典文”(即“强抹”)。事实上,原告的巨木是“子传父业”,被告也是承继父亲的典约权利,不能因为被告父亲身故,而“死则欺”。原告已经把旧插杉苗的“力分”出典出去了,于是原告诬告。所谓“力分”,是与“土分”相对的。山土的主人把山土佃与“栽手”栽种,成林之后土主和栽手均分林木,故有“力分一半”。佃户(人)因栽种抚育管理而享有的收益,称作“力分”。
从词稿看,即便被告是“皇商”,也是依据典约、佃约采买,并无强买情节。被告只是按照约定份额,将巨木“砍伐一半”。
(二)《改券伐木告》
改券伐木告 商拚木山、界小坞改做大沟
为借甲佔乙、得陇望蜀事。拚一阄砍二阄,虽皇商不是虐,改小字为大字,即懦汉敢上坞。豪商某某,口称御客,势压乡民。涎身承祖巨木一号,连界两阄,豪值百金,仅拚一段。拚契西至小坞,讵豪改作大沟,界印套铸身模,任恶移阄变号。改一字可当百金,废五刑不容十恶。告。
诉百金尽棄山木、契无弃西留东字样,又非改迹剜补,何为强佔。此诉。
为诬杀商命事。砍木凭拚契,界号印信行。捏改字,电察难瞒。诬移阄,斧号可对。豪恶某某,承祖木植,与某某水界相连,计数三千,议价一百,出拚与身,并无遗款。比即豪自行界,斧印昭然。当凭中证兑银,拚契确据。初无小坞大沟之辨,更无棄东留西之语,陡诬改字佔阄,谎从天落。且捏套文铸号,冤自迷雾。刀笔一词,欲骗百金生毒意,锾书千款,首严十恶在阴谋。诉[9]200。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御商签订“拚契”,约定砍伐范围,西至小坞。坞,为四面高中央低的山地,是显著的地理特征。并沿界线之上的树木上打上原告的斧印,作为“界印”。但是,被告把原告出具的“拚契”上的“小坞”,改成“大沟”。且按照原告留在树上的斧印痕迹,套铸出原告的斧印模样,在“大沟”一线打上斧记,“移阄变号”,把原告的“承祖巨木一号”,圈进去砍伐了。
被告辩称,“砍木凭拚契,界号印信行”,是公认的习惯规则。捏改契据字句,很容易察觉;陶铸移阄,可以通过斧号比对出来。被告主张,原告出卖砍伐的木植与“某某水界相连”,数量价格约定明确,出拚与被告,并无“棄东留西”“西至小沟”等“遗款”。勘界时,是原告自己打上斧印的。向原告付款,经凭“中证”。明显是原告在诬陷被告。
可见,皇商御客必须同木植主人签订“拚契”,遵守交易规则砍伐。但在清水江文书中,尚未发现有“拚契”。*迄今发现的明代徽州文书中,有“拚约”。岸本美绪认为,雇人砍伐山林在徽州称为“拚”。就笔者所引诉讼词稿来看,“拚”最重要的义涵应该是从他人手中卖得有明确边界的成熟山林树木,因此才可以雇人砍伐。参见(日)岸本美绪:《贵州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山林契约文书比较研究》,张微译,《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2期。
(三)《冒骗万木告》
冒骗万木告 拚价未足,木出水际,嗔取受辱
为客假御名、骗陷国税事。御商原不为害,而窃其名为害。山税何以为资,而货其木为资。木骗则税伤,名窃则毒商。极恶某某,涎身乔木,几万几千,仅银十两,压书拚契。豪云俟领工部之银,足价几百。孰意木至水际,竟乏分文。可伶价一两不与一分,更惨木一株便伐一百,果为皇朝採用,身亦何言。若遭豪恶骗吞,宪有正法。告。
诉契足伐木,已次增价,中券存据
为木价楼上楼、讼词影中影事。木价足而开山,加增无已,骗银侈猶封木,诬控何辜。极恶某某,以木为饵[钓]银物,仗词为杀客刀。身蹇落套,拚木数千,豪具契文,兑价几百。开山时,挖水时,出水时,曾经三骗。凶扭势,堆簰势,告骗势,难逭五刑。诉[9]200-201。
《两宫鼎建记》记载:“凡木商运到木植,部例会估给价”[10]21。该词稿所称“俟领工部之银”,可能并非虚言。
原告诉称,被告御客相中了原告的价值“几万几千”的乔木,御客仅交付“十两银子”(应该是约数、概数,形容数量之少),就“压”(勒押、强迫)原告向原告书写和出具“拚契”,并承诺一旦领足“工部之银”,补足价款(可能写在契约之上)。可是木材拖至水边,竟然不付分文。
被告辩称,已经足额支付了价款,才被允许“开山”砍伐的,但是原告三次要求“加增”价款,分别是“开山时,挖水时,出水时”。木材运输依靠山间溪流运输,需要足够水深和流速,需要临时围堰调节水量。即在拚契所约定的价款之外,被搕索三次。
由此,皇商似也有“强龙压不住地头蛇”的时候,双方利用词讼进行博弈,以增进各自的利益份额。
(四)《木商违禁告》
木商违禁告 有客私带禁木,牙人出首
为实首禁木事。禁木非御商不採,首词非赃证不呈。豪商某某,巨木数万,财堪敌国,殷傲王侯。禁木数千,势敢违条,欺法律。身系牙行,赃确何辞举首。豪犯违旨,宪纲勿贷剿诛。告。
诉牙人害客,诬首私藏禁木。
为妒不投行、诬首违禁事。禁木不产于仇口,违条须据於实赃。奸牙某某,向陷身本千金,险塞江关百税。今嗔商去,恶行故捏词藏禁木。吁宪天亲临蹈验,赃空反坐服诛。诉[9]204-205
这里的“禁木”应该是明朝工部需要的高规格的大木。宣德九年(1434年)六月,“行在工部尚书吴中奏:湖广采木山场,永乐中禁民采伐,比年犯禁者众,木材殆尽。及朝廷需材,乃深入险阻,疲劳人力,乞敕湖广三司仍加禁止”。可见,“禁木”于明代永乐中期就开始了。明代湖广省的岳州、辰州、道州(今属湖南省),是重要采木山场,应被禁伐大木。
原告牙行主张,禁木只能御商采买,被告不是皇商,属于“私带禁木”,违反圣旨和国法。
被告木商辩称,原告牙行因木商离开牙行而生怨怒,诬陷被告木商。木商投宿牙行,可以给牙行带来佣金等收益。被告木商曾经携带千金巨资,投寄原告牙行,遭到陷害,影响到江关各种税收的征收。
由此,尽管“禁木”皇家垄断,禁止市场自由流通,但是,木商投宿牙行,是有选择自由的。
综上四案、计八件词稿的解读,采办皇木的御客并没有特别权力,他们与山主、木主、牙行的交易和博弈,都是依据契约文书,遵循交易习惯规则,依然要恪守“民凭字约”的规则。万历二十四年(1596)采办建造乾清宫、坤宁宫的木材,负责此事的营缮司主事贺盛瑞,对采办皇木的木商讲:“一,不许指称皇木,希免各关之税。盖买木,官给平价即是。交易自应行抽分,各主事木到照常抽分;一,不许指称皇木,搕撞官民船只,如违,照常赔补;一,不许指称皇木,骚扰州县,派夫拽筏;一,不许指称皇木,搀越过闸;一,木到张家湾,部官同科道,逐根丈明,具题给价,今不给预支”[10]21。这里,“官给平价”应该是指“逐根丈明,具题给价”,而不是针对皇商向苗民采购环节的。
笔者没有搜集到明代湖南关于皇木的词讼案件,但是,清代湖南的确发生过普通木商控告官办例木委员的案件。据《宫中嘉庆朝奏折》记载,嘉庆十九年闰二月,湖南常德府桃源县民翦元吉、与湖北江夏县民刘泰和,赴京呈控湖南例木委员,私设关口,抽取木植,并苛索规礼银钱[6]630。
三、“皇木案”法意揭示: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原则的历史基础
以上主要涉及“皇木案”的史实考证方面。下文主要就“皇木案”的法意揭示方面作一点探讨。平等自愿是近代西方民法基本原则,是在清末法律近代化移植过来的民法理念。中国的民法教科书言,必称罗马法,绝不溯及中国固有民法材料。本文对“皇木案”的探讨,旨在阐发其中蕴含的现代性的法律因子和元素。平等自愿理念,虽然西儒对之有过深刻的伦理和哲学立论,但是依然可以从我国明清数百年的市场交易历史材料,找寻到我们接受平等自愿原则的历史自身根据。
(一)“物皆无主,法亦空彰”[9]202
“物各有主”,是交易的前提。在《新镌法家透胆寒》第十三卷《苗木竹菓》中收录一份《越界强吞告》的告词,其主旨句就是“为物皆无主,法亦空彰事”。“物皆无主,法亦空彰”,采用“否定后件,推出否定前件”的形式逻辑规则,就会得出“法彰,则物皆有主”的结论。
在清水江文书的诉禀稿中,也多次出现过“为物皆无主,法亦空彰事”[11]83,155。可见至少在讼师们的观念中,国法是应该保障物主的权利的。在清末民初的清水江文书中就出现过“业权”和“主权”的观念和表达。[12]
先秦法家之一慎到有个著名譬喻和论断,即“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由此似乎可以约略看到,发轫于先秦法家的“法权”观念,一直通过讼师进行传承,并向民间输送。但是,法家的“法权”观念是维护皇权,不限制皇权的。这与儒家经典《诗经》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一致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儒家和法家在约束皇权问题上,都是有理论缺陷的。
(二)充满张力的财产法权的“二层结构”:物主+人主
“物各有主”的私权观念,一般地是获得皇权和法律保护的,但有时会受到皇权的压制和侵害。不过,普通商人,也会与皇权“争利市”,与皇帝分享经济利益。皇权往往以禁令的形式,维护自身的利益。前文提及明永乐中在湖广采木山场“禁民采伐”。清顺治十四年下诏“禁止官民采用楠木”[7]。前禁区域,后禁树种。其理据还是《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所云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后世竞相传颂。春秋时期鲁国左丘明《左传·昭公七年》:“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汉代司马相如的《难蜀父老》也转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清水江文书的诉禀稿中也有引用的。[11]155
这样就存在财产法权的“二层结构”:其顶层是皇权,皇帝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拥有随时“吞噬”官民的业产的无限权能。“物主”之上有“人主”;其底层才是构成市场交易基础的“物皆有主”意义上财产“私权”。这是从权力垂直上下角度去观察,存在上下二层结构。但是,从决定与被决定意义上看,皇权由于不受法权制约(“一家之法,非天下人之法”),收缩变化,左右着民间市场上的“私权”,因此,底层基础是不具恒常性的“皇权”。
需要注意的是,“禁木”是有禁不止的,皇帝心知肚明。明宣德九年(1434),皇帝对于工部“乞敕湖广三司仍加禁止”的建议,答曰:“但山林川泽之利,古者与民共之,今不必屑屑,故已之”。“与民共之”是一种历史实然,本是平民的习惯权利。
不仅“禁木”体现了财产法权的“二层结构”内在紧张关系,而且皇木的“号买”和“抽买”也充分体现二者的争竞。由于皇木规格特殊,湖南例木委员前往沅水上游或清水江中下游等富产大木之境,“选号”采买桅、断等大径木植;或在沅水下游聚木之处,对过往商贩的木簰以“平价”或“时价”,强制“抽买”,以购买架槁、护木等小径木植。乾隆四十二年,湖南例木委员英安,派丁役去毛坪选号例木,就担心三寨的行贩“高抬一价”,或“串同木商,将合式大木争先抢买”[6]619-620。嘉庆十七年,沅陵木商李道元,联合黔阳等地木商,向湖南督抚要求每百根只抽一根,但办木委员王炆坚持每百根选买二根。[6]631
(三)从“官给平价”到“询问苗民情愿,然后照依时价砍买”的转变
前文提及明代商办皇木的原则是“官给平价”。这里的“平价”,应该是通过“时估”得出的。民初,建立了官府估定物价的按月时估制度,要求在京兵马司、在外府州县每月初勘定时价,申报上司,凡遇买办物料等项,即以此作为价格依据。按月时估之制废除后,采用随时估价的方式,而且一般都令铺商买纳完毕后估价给值。明代中期,逐渐形成了多个部门的官员共同估定价格的会估制度。尽管存在可能沿用旧价或抬高价格的可能性[13],但是“平价”应该是接近某个局部木材中心市场上的价格的,或在“时价”之上,或在“时价”之下。换言之,判断官民买卖是否公平的标准,只能是市场标准,只是无数交易博弈所形成的局部市场“均衡价格”。就皇木采买中的木材“时价”而言,一般指三寨、托口、常德等木材集散地的“均衡价格”。《新镌法家透胆寒》第十三卷《苗木竹菓》所收录的8份词稿,也证明明代商办皇木,也是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清代《皇木案稿》中,清代湖南官办皇木,也是要求优先在常德河下的“商木聚会之所”,“公凭木牙平价采买,不许委员自行号记”。如果在“聚木行市”采办不足,需要在苗地购觅得,“务必委员知会地方官,询问苗民情愿,然后照依时价砍伐”。官府采买必须经过牙行,且是“平价”。进入苗地购买,必须询问苗民情愿,依照 “时价”砍伐。这里的“时价”应该是木商竞价购买所形成的市场价。“询问苗民情愿”,本身体现了对“物主”的尊重和平等对待,体现了自愿交易原则。工部对湖南巡抚杨杨锡绂向工部的“为请定稽查办木之迟延以速公务事”奏文的批文,是经过皇帝核准的,属于清代的正式的法律文件。笔者以上解释,同样是在进行法律解释。或许有“以今释古”的嫌疑,但是绝不应认为当代民法学者对《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解释才是法律解释。
从明到清采办皇木的形式变化来看,明代商办皇木的比重在逐渐增加。[10]21而且清代湖南官办中,通过市场交易采买皇木,占到了主导地位。可见,在木材交易上,平等自愿原则逐渐得到官民的认可和接受,市场的力量在不断地张扬,历史自发地偏向和选择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这就是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原则的固有历史基础。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从更为宏阔的历史时空来看,是有内在的历史逻辑根据的,有其历史必然性。或许这就是从“皇木案”中能够找寻到某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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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军昌)
中图分类号:D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6)01-0103-08
作者简介:程泽时,湖北黄石人,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清水江文书与近代金融法。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11&ZD096);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清代苗疆社会转型期理讼研究”(13BFX017)。
收稿日期:2015-10-28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6.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