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实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规范要求及做法
2016-03-09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塘岸水产畜牧兽医站537400
姚 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塘岸水产畜牧兽医站 537400
北流市实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规范要求及做法
姚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塘岸水产畜牧兽医站537400
为了切实做好北流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确保全年动物防疫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广西北流市制定了实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规范及要求。
1 总体要求及进度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和小反刍兽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施了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对狂犬病实施全面免疫,年末免疫密度达90%以上。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4月底,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1月底。
3 主要工作要求
(1)加强动物疫苗及标识管理。落实“专人保管、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账登记”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动物疫苗及标识的调拨供应和管理等工作。加强疫苗冷藏系统监控,严格按照规定运输、储存、保管、分发和使用动物疫苗,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建立完整的疫苗实物和财务档案,各地区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抓紧做好动物疫苗申报计划和动物疫苗、标识的调拨供应,要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申领、储藏和使用计划指标动物疫苗的监管和指导,严禁随意堆放、丢弃、倒卖和浪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2)切实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的监管。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第3号农业部令)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可以向获得农业部批准的生产企业釆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后应及时将自购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等情况上报北流市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釆购和使用记录档案,按规定保存疫苗。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的规模养殖场,北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组织做好造册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详细记录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饲养动物种类、饲养量和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种类等信息。
(3)认真组织免疫注射,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基层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储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按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规定使用疫苗种类,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的基础上,定期对漏免畜禽进行补免,对新补栏畜禽进行免疫。每次集中免疫或补免后,要加强二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必须在调运前2周进行1次强化免疫。各镇、村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
(4)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各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建立免疫档案,规范填写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和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的信息要与标识相符。
(5)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和免疫档案。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要求在调运前2周进行强化免疫,调运的种蛋以及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免疫情况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6)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以及狂犬病的疫苗领用、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于每月20日前报北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25日前报玉林市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动物疫苗调拨供应、使用和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4 保障措施
(1)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北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北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疫苗管理,切实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确保免疫效果。各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和标识佩戴等工作。
(2)落实经费,保证所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等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3)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开展下乡、进村和入场督查指导,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