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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之现状与反思

2016-03-09

关键词:人权权利教材

王 欢

(广州大学 人权研究院, 广东 广州 510006)



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之现状与反思

王欢

(广州大学 人权研究院, 广东 广州510006)

作为人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人权教育在人的价值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观念的制约和制度供给不足,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存在着教育知识滞后、内容不成体系以及缺乏实践等多方面问题。中小学人权教育现状的改变一方面需要立法的跟进与财政的支持,另一方面又需要确立起从目标到内容再到方式和措施的实施路径。

中小学人权教育; 教育目标; 教育内容; 教育方式

人文教育是关于“人之为人”的教育,[1]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如何认识自己与如何对待他者。中国古典思想将其表达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西学近代话语将其称之为“群己权界”问题。在现代法学上,这又被表述为人的权利及其边界问题,即人权问题。人权问题涉及人对自身权利的自觉和争取,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宽容。中小学阶段是人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一阶段,青少年在无歧视的环境中、在尊重未成年人意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确保其实现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保证实现其最大利益是每个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2009年4月,我国发布了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这个行动计划中,国家明确提出将结合普法活动,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其中,着重强调要针对中小学生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根据受教育对象的年龄特点,采用恰当的方式开展中小学人权教育。2012年6月,我国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公布,在这一行动计划中,“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再次得到强调。当然,中小学人权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人权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又包括人权教育赖以维系和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在本文中,我们侧重的是人权教育内容的研究,即从梳理我国当前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内容入手,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反思其形成的原因,从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 中小学人权教育内容的基本状况

在我国现阶段,中小学教育并没有设置专门独立的课程,相关内容只是散见于思想政治品德课程之中。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考察我国当前人权教育的载体和内容,就必然要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课程来展现。

(一)小学人权教育的基本内容

小学的思想品德课程按照年级的不同分为《品德与生活》和《品德与社会》。前者系小学一、二年级所授课程,后者系小学三、四、五、六年级所授课程。在全国不同地区所使用的教材有不同版本,其中或多或少涉及到了与“人权”或者“法”相关的知识点。例如,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较为关注思维方法的训练以及思考能力、道德选择和判断能力的培养,试图通过展示事物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引导学生在探究事物的过程中比较发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发展地看待问题。但关于“人权”的知识点并不多,如一年级下册“我的身体”单元中仅仅介绍身体的结构以及建立爱护身体的意识,却没有强调保护身体不受伤害以及保护身体隐私是一项最为基本的权利;三年级上册“生活处处有规则”单元,强调生活中的规则和学校生活的规则,却没有将“规则”引申到“法律”的制定与遵守上;五年级上册“社会呼唤诚信”单元更多倡导“诚信”的建立,却没有以更多的篇幅介绍消费者权利。

(二)初中人权教育的基本内容

我国初中的品德课程通用”思想品德”一称,在各个版本的教材中,“人权”基本知识均有涉及。我们以课程教材研究中心和思想品德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共同编著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品德》教材为例进行说明。该教材是目前在全国使用范围最广的教材,人权理念与人权基本知识贯穿于七、八、九三个年级的学习过程中。七年级的《思想品德》课程,重点在于培养中学生珍爱生命、防范侵害及运用法律保护自我等意识。在八年级《思想品德》教材中,下册的第一单元即介绍作为中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第二单元着重介绍生命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第三单元着重介绍包括受教育权、财产权及消费者权益在内的文化与经济权利;第四单元则从公平与正义的角度培养中学生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尊崇与维护。可以说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是一本系统地向中学生介绍人权与法律基本知识的读本。在九年级《思想品德》教材中,与人权有关的知识点并不多,仅仅简要介绍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

(三)高中人权教育的基本内容

高中的政治类教科书统称为“思想政治”,而且版本不同于小学与初中等义务教育阶段由若干出版社发行不同版本。由于高考改革中25省统一出题,因此全国的高中基本都在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由教育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编写组编著的《思想政治》教科书。高中的全套《思想政治》教科书共包含四册必修教材和六册选修教材。必修教材分别为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生活与哲学四册;选修教材分别为科学社会主义常识、经济学常识、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科学思维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以及公民道德与伦理常识六册。由于高中政治课程的内容相对集中,因此人权与法的知识点基本集中在必修课“政治生活”和选修课的“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两册教材当中。

“政治生活”一册中所涉及的人权与法的知识点主要与宪法相关联,如“公民的政治生活”单元中“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一课,以一节的篇幅介绍了“民主选举”的相关知识,进而引入“选举权利”。在“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单元中介绍政府的职能与责任,并在介绍政府权力时明确提出“依法行政”,此外还提出要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因此需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其中民主需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法制则需依据宪法和法律,建立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单元,系统介绍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政策。这些均系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本选修教材中,以专题的形式介绍了六部分内容: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介绍了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中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民事权利形式的界限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基本涵义与内容;专题三“信守合同与违约”中系统介绍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专题四“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中简单介绍了以《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中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就业维权的几种方式;专题五“家庭与婚姻”中根据《婚姻法》介绍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还对近年来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预防和制止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介绍;专题六“法律救济”中介绍了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义务得不到履行时的救济途径。

二、 中小学人权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在中小学人权教育中已经迈出了非常坚定的一步,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人权教育内容和方式还存在不少问题也是毋庸讳言的。这些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权教学严重缺乏

人权理论知识在未成年人教育过程中严重缺乏。通过审视小学、初中及高中各个版本的思想政治及品德类课程的教材我们能够发现,各类版本的教材当中对于人权理论知识的普及是非常薄弱的。以小学品德课教材为例,不论是人权知识还是法律知识,在教材中出现的频率都是屈指可数的。就当下在小学阶段就读的未成年人的知识积累和理解能力而言,未成年人对于“人权”“法”等字眼并不陌生,也并不觉得难以理解,在教材中对此类术语进行界定和解释并不困难,因此不应避免在教材中使用学术术语,在小学的品德类课程中简化人权与法的相关知识并无必要。此外,通过我们对全国各地样本小学的调查发现,小学的品德类课程由于不作为“小升初”的考试课程,因此上课时间大量被其他“主课”(如数学课、语文课)挤占,较为通常的做法是将品德课教材发放给学生,由其自行学习,而学生们是否学习,则不做考核。受访学生表示,此类教材往往在家中被束之高阁,很少甚至几乎不看。

(二)人权知识教育过于滞后

通过观察近年来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案件,我们认为,关涉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免遭暴力侵害的权利、免遭各种剥削和毒品危害的权利、免遭拐卖和贩运的权利等等相关人权知识和法律知识应当尽早面向未成年人进行传授,这些知识甚至可以提前到学前教育当中。但是以广州市小学品德教材为例,广州市小学统一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品德与生活》及《品德与社会》教材,在四年级下册《品德与社会》的第六章“为了安全健康地生活”的第四节“走进健康文明的生活”中,主要是通过介绍自我保护的一些常识教导小学生“学会安全自护”,其中的一个内容是请同学们用不同颜色的彩笔在图中标记出不能被触摸的部位,包括不能被亲友或熟悉的人触摸的部位和不能被陌生人触摸的部位;另外的内容是防止拐骗、欺凌等安全提示。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完成义务教育,据此推断,小学四年级学生应当在九周岁至十周岁之间。如果儿童自我保护的知识点出现在儿童十岁左右,将错过知识的最佳普及时间。

(三)人权教育知识不成体系

无论是在小学、中学还是高中,人权与法律知识都是非常零散地分布在教材当中的。以广州市小学通用的《品德与生活》及《品德与社会》教材为例,我们将涉及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小学一、二年级开设的《品德与生活》是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培养品德良好、乐于探究、热爱生活的儿童为目标的活动型综合课程。该课程以构成儿童生活的基本层面的三条轴线和四个方面组成其基本框架,并据此确定课程的目标、内容标准和评价指标。三条轴线分别是:儿童与自我、儿童与社会、儿童与自然。四个方面是:健康、安全地生活,愉快、积极地生活,负责任、有爱心地生活,动脑筋、有创意地生活。在这四册书中,无一处直接提及“权利”或“义务”。不过,仍有部分内容涉及到了该阶段的人权培养目标,如自尊、尊敬父母和老师、集体、尊重他人等观念的培养。小学三到六年级开设的《品德与社会》是在小学中高年级开设的一门以儿童社会生活为基础,促进学生良好品德形成和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该课程从“人与自己”“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的角度,为学生提供六大学习领域,分别以“我在成长”“我与家庭”“我与学校”“我与家乡(小区)”“我是中国人”和“走向世界”为题。其中一项目标是让学生初步了解儿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初步理解个体与群体的互动关系;了解一些社会组织机构和社会规则,初步懂得规则、法律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意义。其中涉及“权利”或“法律”的内容包括:三年级(下)第20页“选出自己的当家人”(民主权利的行使),三年级(下)第82页“买卖中的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年级(下)第37页“信的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四年级(下)第69页“珍爱生命 遵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年级(下)第88页“学会自我保护”(身体的权利),五年级(下)第12页“学做集体小主人”(自主选举班委会、参与班级管理、社区民主生活、人民的代表、我们生活中的法律),六年级(下)第2页“回望20世纪的战争风云”和第10页“迈向和平的世界”(世界和平),六年级(下)第16页“闪光的红十字”(人道主义援助),六年级(下)第18页“给儿童一个家”(儿童权利)。从我们的总结中可以看出,小学品德类课程中关于人权与法的内容分散在六年的教材当中,且很少以法律语言加以描述和解释。这样处理的结果,可能会让受教育者难以形成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人权意识和法律思维。而这种缺乏,对于正处于主动与被动吸取知识最快速阶段的青少年时期而言,错失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

(四)人权实践活动缺乏

学习人权知识的目的是提高运用人权知识的能力,对于认知能力较弱、逻辑思维能力正处于形成阶段的未成年人而言,人权实践活动是能够令人权理论知识具象化并将人权理念内化于心的重要方式。由于基础教育中以应试为主,对于不在考试范围内的课程或考试分值不高的科目,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都不会将注意力集中于此,对于与此类课程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则更是少之又少。此外,由于对青少年青春期、叛逆期的担忧,学校与教师会在日常授课过程中刻意回避讲授未成年人所拥有的权利,而强调其应尽的义务。由于我国民众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整体性欠缺,学生家长也无法在日常生活中正确地引导与灌输法律知识与人权知识,因此,未成年人的人权实践活动极为缺乏,这一现象在不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五)人权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脱节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侵犯的案件在全国各地甚至海外都不断发生,其中最受关注的应属性侵案件与校园暴力案件。我们认为,这些案件的发生可以折射出我国基础教育阶段人权与法律知识传授的缺乏与不足。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人权教育过程中,人权知识与法律知识相互交织与融合,但由于前述原因的存在,未成年人在基本的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方面表现得令人担忧。其或者对人权与法律知识甚至常识表现得极度无知,或者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任意滥用。这种现象不但体现在留守儿童身上,也体现在国外求学的未成年人身上。

三、 中小学人权教育缺失的原因与对策

探求中小学人权教育缺失的原因,离不开对观念和制度的考察。在观念层面上,我国传统教育中并没有权利教育的基因。我国传统教育是以儒家文化为基础,儒家文化把人的价值归结为道德价值,教育的目的在于对道德上一系列规范的掌握,即通过阐明“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规范,使社会风气有良好的风俗。[2]因此,权利(包括人权)教育在传统教育中是没有存在空间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对人权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基本认识,甚至认为学生在了解了人权知识以后会更加难以管束,因此应当在日常教育中强调义务的优先性。当我国教育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基础教育又在一定程度上异化成了应试教育。在应试教育模式中,但凡与升学考试无关的内容都会被挤压甚至被剥夺,尽管近年来开始了对素质教育的提倡,但至少在将来的一段时期内,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仍不可能有实质性改变。在此观念的支配下,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出现制度供给、财政支持等方面的不足也就不足为怪,[3]至于教材不足、教师紧缺以及教法落后则是上述原因的必然衍生品。

一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在中小学领域开展人权教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得到了国家政策层面的积极支持与推动,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认为,观念层面的障碍已经开始松动。人权教育问题不再是一个做还是不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展开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宏观上的制度供给,另一方面,需要微观上的推进路径。

(一)宏观上的制度供给

宏观上的制度供给包括制定法律法规与提供财政支持。在现代社会,人权教育的推进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日本制定的《人权教育与人权启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人权教育及人权启蒙是通过学校、家庭、职场等各种场所,提供多种机会,采用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使国民从中得到体会并加深对尊重人权理念的理解。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新修订的《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虽然可以从其中推导出人权教育的某些内容,但是很显然,基于某种考虑,立法者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了人权教育的直接表达。正是因为立法上的缺失,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承担机构在实施中如果没有开展人权教育,也就无法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除了立法上确认,财政上的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自2000年以来颁发了一系列以人权教育财政补贴为内容的规则。其中,《教育部补助民间团体办理人权教育活动实施要点》就明确规定,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通过:(1)电视、广播、平面媒体、网络……等广告制作及播刊,(2)征文、海报展、电影展、书展等宣导活动;或者通过研讨会、工作坊、演讲、座谈、辩论、读书会、营队活动、各类型教材研发等推广活动,来实施人权教育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4]在我国,尚未建立起与此相关的财政支持制度。

(二)微观上的推进路径

微观上的推进路径是以人权计划或者规划为载体的。日本制定的《人权教育与人权启发法》规定“国家为从总体上有计划地推进人权事业,必须策划并制定关于人权教育和人权启蒙的基本性计划”,使得人权教育计划具有法的属性。我国已分别于2009和2012年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它是关于整个人权行动事项的计划,人权教育只在其中占据很小的分量。例如,2012年6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对中小学人权教育是这样规划的:“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将人权知识融入相关课程,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人权教育活动,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营造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经过四年的实施以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评估报告》指出:“2012年开始,各中小学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在课程教材中融入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等学习内容,让学生了解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这是目前对中小学人权教育成绩的权威描述。由于两个人权行动计划都不是专门针对人权教育的,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以人权教育为内容的计划或规划。在笔者看来,一个完整的人权教育计划应遵循“确立人权教育目标 →明确人权教育内容 →确定人权教育方式→完善人权教育措施”的路径。

1. 确立人权教育目标

人权教育既是关于人权知识的教育,也是将人权概念、知识与人的具体实践结合的教育,而且后者更具有决定性意义。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3年发表的《关于人权与民主主义的教育的“世界行动计划”》所指出的那样:“学习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消除各种人权侵害,构筑以民主主义、发展、宽容和相互尊重为基础的和平文化的手段……行动计划的终极目的在于创造人权文化,促进个人与组织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分歧和对立的民主社会的发展”。[5]从两个人权行动计划来看,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的目标是十分明确的,即通过人权教学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形成健康的人际观念、集体观念以及国家和社会观念;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接受人权教育,养成健全人格;让学生在一种平等民主关系的体验和实践中,增强民主、法治、人权意识。但实际上,小学到高中有一个较大的年龄跨度,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理解能力和知识诉求,因此,应当采用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来确立人权教育目标。

2. 明确人权教育内容

人权教育的内容依人权教育的目标而确定。由于中小学每个阶段的教育目标并不相同,因此教育内容也应有较大差异。联合国人权中心编发的《人权教育入门——初中等学校的实践活动》所指出的那样:入门建议在“小学生低年级,要以研讨的方式促使他们发现自我、发现朋友、体验信赖感、构想地球社会等,要将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简化为儿童语言开展学习。在小学高年级和初高中,要围绕和平的生存权、环境和发展、政治和法律、思想、良知、宗教、意见与表现自由、集会和参政自由、经济发展和福利、社会和文化福利、差别等课题,结合典型事例,以问题的提出、讨论、角色表演、模拟实验等体验形式开展学习”。[5]人权知识的滞后与缺失是目前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最为显著的弊端。例如,我国初中生所使用的《思想品德》课本中极少涉及国际法与世界性的知识点,与中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国际条约及国内的法律法规也未附在课本之后。虽然在我国初中生所使用的《思想品德》教材中,具体的人权知识被有选择性地写入了课本中,但由于人权知识点过于分散,因而无法在教师与学生的头脑中形成系统的、完整的知识链,加之基于人权知识而进行的课堂实践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几近没有,因而中学生很难用课本上抽象的知识解决生活中具体的案例,导致其难以将人权知识的学习内化入自身的知识体系,因而,在受到权利侵害时或者无法正确维权,或者将权利泛化,导致权利的滥用。我们建议,应依据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重新编撰适合的人权知识,纳入相应的课程教材当中。

3. 确定人权教育方式

人权教育是一种价值教育,从实质上说,它不是应试教育,而是素质教育的范畴。“价值有助于认识人类的问题,人权规准有助于评价并克服社会的错误”。[6]人权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它主要不是也不应当是在课堂上完成的,因此,人权教育的方式应由“课本为主”向“实践为主课本为辅”的教学方式转变。具体而言,观摩、旁听、电影或者书展、人权热点问题演讲会、辩论活动、征文活动等,都可以作为人权教育的方式,一方面使得人权教育不会“挤压”考试课程的教学、学习时间,另一方面又能让学生在各种鲜活的实例或活动中感受到人权的意义。

4. 完善人权教育措施

人权教育措施包括课程体系建设、人权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考核机制。

课程体系建设。与将人权知识穿插在思想品德及政治类教材当中讲授相比,我们更为赞同将人权知识作为专门的课程单独开设。可以通过组织经验丰富的中学教育工作者与人权领域的研究人员有针对性地编写科学、系统、通俗易懂的人权知识教科书,教科书中关于人权的知识点应尽量完整,即便授课人员有选择性地讲述,学生仍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阅读到所欲吸取的人权知识。此外,教科书应附有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宜于中小学生阅读的人权书籍和文献。我们建议,这门课程最好不列入考试必考科目,这虽有可能成为老师们忽略的课程,但却能更有益于学生在毫无考试压力之下带着兴趣与好奇来学习。需要强调的是,人权教育决不能由单纯的一门人权课程来完成,而是要将人权理念和知识融入到学生所学的各个学科当中,各个学科的教师在讲授与人本身关联的问题时应注意将相关的人权知识向学生予以传授,引发学生多维度地关注人权问题。

师资队伍建设。单独的人权课程需要接受专门人权培训的教师进行授课,这些教师可以由学校自主培养,也可以从法学学科毕业生中招聘,有条件的学校最好能够聘请从事人权研究的学者甚至在与人权相关领域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讲座式授课。授课人员的多样性能够让学生从理论到实践吸取多领域的人权知识,架构立体的、系统的人权知识体系。

考核机制。对人权教育的考核,要采用灵活多样、具有开放性的质性评价方法,而不能主要依靠考试成绩作为评价依据,应更多关注过程性评价,从评价中发现学生发展中的需要,通过评价帮助学生建立自我认同和对他者的尊重,从而实现“人性尊严与完整性”。

结 语

正如《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前言中所言:“人权教育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人人有权获知其权利和尊严并且获知确保其权利与尊严得到尊重的手段。”作为终身教育中重要的阶段,未成年人在中小学阶段所应当接受的人权教育作为其当然享有的一项权利,应当如何实现、应当如何保证其更优地实现,已成为我国政府与教育工作者积极探讨的重要议题,希冀在正在实施的国家人权行动中能够看到科学、有效的中小学人权教育举措得以采纳并循序渐进地得以推行。

[1]吕晓芹.大学人文教育的坚守与创新[N].光明日报,2015-05-10(7).

[2]郑金洲.教育通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76-87.

[3]郑贤君.国家应为人权做些什么?[J].人权,2006(6):39-42.

[4]教育部补助民间团体办理人权教育活动实施要点[EB/OL]. (2001-06-14)[2016-06-25].http://www.110.com/fagui/law_15390.html.

[5]刘继和.国际人权教育的历史和理念[J].比较教育研究,2003(2):40-45.

[6]Betty A Peardon.人权教育:权利与责任的学习[M].蒋兴仪,简瑞荣,译.台北:高等教育事业文化公司,2002:27.

[责任编辑吴震华]

Present Situation and Introspection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China

WANG Huan

(Human Rights Research Center, Guangzhou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6,China)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individual values. Because of the concept constraint and shortage of systematic support,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China encounters a lot of obstacles. Among others are the outdated knowledge taught, unsystematic teaching contents as well as the lack of extracurricular practice. To cope with the issues mentioned above, measures need to be taken in legislation, specialized funds,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implement pathway ranging from goals, contents, methods to measures.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eaching goals; teaching contents; teaching methods

2016- 07- 01

中国人权研究会一般课题“中小学人权教育研究”;广东省教育规划课题(2012JK163)

王欢,广州大学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从事人权法研究。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李步云研究员、陈佑武研究员

G631

A

1671-394X(2016)09- 0017- 06

主持人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14日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科学系统评估。报告指出,2012~2015年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很不平凡的四年,中国人权事业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其中,人权教育和人权理论研究都得到推进,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得到提升。中小学人权教育得到新的发展,自2012年开始各中小学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在课程教材中融入人权教育内容,增强了学生的权利意识。在人权研究与人权建设事业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我们相信,在新的历史台阶上,我国的人权教育与人权研究将迎来新的历史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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