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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毒犯罪发展原因及对策探讨

2016-03-08徐才淇

东岳论丛 2016年5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人员

徐才淇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网络贩毒犯罪发展原因及对策探讨

徐才淇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随着时代发展和网络普及,贩毒人员将主战场从现实中转入了网络虚拟时空,传统贩毒犯罪逐步异化为网络贩毒犯罪,严重危害着我国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已成为网络法治化的难点之一。究其原因,网络自身的特点暗合毒品交易追求的高利润、低风险的目标需求,贩毒人员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获得更隐蔽、更安全、更便捷、更暴利的效果,网络贩毒也因此成为了传统贩毒模式的升级版本。治理网络贩毒问题,可以从加强网络贩毒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互联网和物流寄递企业的相关立法、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监管几个方面入手,结合开展网络普法宣传和完善监督举报制度,从根本上控制网络贩毒犯罪。

网络贩毒;物流寄递业;互联网金融;网络普法

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使得生活更加便捷,沟通更加迅速。尤其是互联网的通讯系统、网购平台和网上支付手段,更是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已达4.16亿。一些不法分子看准时机,将贩毒行为转移到了网络空间,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贩毒活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汇款交易,由网购物流公司邮寄送货,利用日益流行的网购平台开辟了贩毒的新渠道。这种利用互联网络贩卖毒品的行为一般被学者称为“网络贩毒”。“网络贩毒”,顾名思义,即利用互联网络贩卖毒品,就是贩毒人员在虚拟的互联网网络中购买毒品、销售毒品、收取毒资等行为*姜康康:《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难点及侦查对策》,《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网络贩毒方式异于传统贩毒方式,其处处带有互联网时代特性,研究网络贩毒犯罪行为,不仅可打击网络贩毒犯罪,减少网络贩毒案件的发生,还可为我国禁毒事业提供参考借鉴。据相关媒体报道,我国在2015年4月开展的网络扫毒活动中,共破获网络涉毒案件14878起,抓获涉毒人员32871名,缴获各类毒品3.37吨、制毒原材料9.51吨,查获吸毒人员9000余名。查获涉毒网站832家、涉毒通讯账号576.8万个、涉毒违法网站域名529个,清理涉毒信息1580.1万条*左志新,沈金萍:《九部门和互联网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传媒》,2015年7月(上)。。

一、网络贩毒迅速发展的原因

网络贩毒犯罪比起传统贩毒犯罪更具优势。我们通过相关数据可以看到,相当一部分贩毒行为已经从现实中转移到网络空间里,传统贩毒犯罪的网络异化趋势十分明显。贩毒分子之所以将主战场迅速从现实中转入网络虚拟时空,主要是因为网络自身的特点暗合贩毒交易的需求。毒品交易追求的目标无外乎高利润、低风险。传统贩毒犯罪模式下,贩毒分子在尽量寻找更加隐蔽的手段进行交易,逃避打击,而网络出现后,贩毒犯罪一旦依托于网络,其犯罪手段立即变得更隐蔽、更安全、更便捷、更暴利,可谓传统贩毒模式的升级。

(一)隐蔽性更强

网络贩毒相比起传统贩毒方式,其隐蔽性更强:一是网络贩毒犯罪的交易场所更为隐蔽。网络交流平台具有较好的隐蔽性。网络是一个无形的、开放的空间,如何在这个虚拟空间中维持合法秩序至今仍在探索中。因此,贩毒人员在这个虚拟空间中从事贩毒活动比起在现实空间中更为隐蔽,贩毒人员可以在网络中随意开设聊天室、论坛和QQ聊天群等平台,并且因为可以充分控制这些平台,他们往往精心挑选加入这些平台的人员、控制人数,不但对申请加入者设置各种门槛或直接通过网络视频进行面试、精心设计平台布局,而且设立了网络平台管理员不定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平台遇到威胁则立即在虚拟网络中将平台“搬家”,由于网络“搬家”比现实中容易、快速且低成本,甚至可以遇到天天“搬家”的平台。有时,网络贩毒分子甚至将交易市场搬入“暗网”,即到用普通浏览器无法进入网络的“Tor隐藏服务”区域建立网站,暗网可以完全隐蔽访问用户的行踪,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很难掌握其内部情况或者进行追踪。二是网络贩毒犯罪过程中沟通行为更为隐蔽。网络贩毒人员在网上沟通时往往不必见面甚至不必说话,只须联入互联网后,坐在家中动动手指,就可从网上通过互换电子代码达成交易意向,以至完成整个网络贩毒交易,交易外的第三人往往无从知晓其具体交易内容,也就更谈不上对网络贩毒犯罪进行监督举报。三是网络贩毒犯罪的交易过程更为隐蔽。和以往各种各样的运毒方式不同,网络贩毒人员一般不再冒生命危险运毒,而是利用现代物流寄递业运送毒品,不但方便安全而且更加容易逃脱监管。现在的物流寄递公司不同于以前政府开办的“老邮政”,现代物流寄递公司往往是私有企业,其优点在于快捷便利,缺点就在于从业人员复杂、物品检视制度不严、企业监管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易于被不法分子利用。四是网络贩毒人员更容易隐匿姓名。以往传统贩毒分子虽然也使用绰号或假名,但其真实姓名和相貌往往有迹可寻。例如,绰号“刀疤”的犯罪分子,往往就是皮肤上有明显疤痕标志的人员,即使没有明显的标志,见过其庐山真面目的群众也可对其性别身高体重等形象作基本描述。而且,现实中的假名更换起来也较为困难,因此使用假名的犯罪分子在人群中易于被锁定。但网络中贩毒分子完全不同,他们不仅可以随心所欲的更换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登记、申请时皆可随意用昵称或假名代替,而且还可同时使用多个假名,一个人可能会刻意伪装成一群人。部分贩毒分子频繁变换身份,甚至同伙都不知其底细,他人更难以知晓其人真实身份或作案人数。

(二)安全性更强

选择网络贩毒犯罪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比选择传统贩毒犯罪安全:一是贩毒资金更安全。网络贩毒人员在资金流通上依仗网络支付平台,货款清算不经过现实中的实地存取或交接。这样网络贩毒人员不必担心对方在现金中作手脚,也不用担心货款点数时出差错,最大限度的保证了交易双方的诚信。同时,由于现在银行对网银业务的优惠政策,使贩毒人员在利用网络买卖时费用降到了最低,节约了犯罪的时间和成本。很多毒贩买卖毒品时仅仅起到了代理商的作用,接到订单直接让上家发货给下家,中间吃差价,这样的交易模式也使他们不必囤货,稳赚不赔,最大限度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二是贩毒人员更安全。网络贩毒中买卖双方多数只通过网络、电话联系,互不见面。有时网络贩毒人员只需在网上下单,然后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互联网金融系统把钱打给买家,再通过现代物流寄递业用虚假的地址和姓名邮寄毒品,整个贩毒过程最大程度的体现了安全性。在此过程中,即便某一方被抓获了,另一方也难以受到侦查追踪,易于逃避刑责。同时,网络贩毒过程中,交易记录在以电子数据形式在网络中存在,网络上电子数据的特点就是易修改、难保存,一旦数据不是原始数据,就失去了取证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贩毒人员即使被抓,往往也会因取证不及时或取证不规范,做不到“人赃并获”,给网络贩毒犯罪的定罪量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三是推销毒品更安全。因为严厉打击贩毒,毒贩很难找到吸毒人员,交易双方相互寻找时的风险因素和信息不透明也是毒品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而有了网络连接之后,贩毒人员不必再冒险四处推销毒品,他们分散在家中、商场、网吧等各种隐蔽的场所,只要联入互联网,就可以在网上广泛散布只有吸贩毒者可以看明白的“一条”、“一套”、“出售植物肉”、“散植物货”、“出货冰糖牙签”等暗语,堂而皇之的吸引潜在客户。而一般网民看到这些字眼时不明所以,一般不会将之与贩毒活动联系在一起,也就更谈不上举报。即使被发现,也很难通过网络倒查发布者的方式抓住贩毒分子。这使得贩毒分子有恃无恐,在网络中四处散布暗语。

(三)获得收益更多

网络贩毒相比传统贩毒方式获得的收益更多:一方面,虽然传统贩毒交易中毒品价格较高,但其成本也较大,毒贩进货需要花费不菲的费用,压缩了利润空间。网络贩毒方式简化了传统贩毒方式的中间环节,省略了层层批发的程序,降低了毒品从制毒地到吸毒人员手中的成本。例如,2015年,在公安部成功侦破的“2015—806”专案中,一名台州温岭的女毒贩在网上一次性购买了600克冰毒,而这些冰毒每克的价格仅为当地毒品市场价格的17%左右,低价的原因就是省却了中间商的层层“剥皮”,网络贩毒的价格低廉到完全可以轻易垄断一个地方的毒品市场。另一方面,贩毒人员在网络上“广撒网”,四处召集吸贩毒人员。例如“2015—806”专案中,某毒贩毒品来源都来自网上,而他贩卖毒品时也主要是通过网络加入了网络聊天群和QQ好友群,据统计,他共加入了41个吸毒群,这些吸毒群,普通规模的就有几百个人,最大的一个吸毒群竟然多达1400多人。41个QQ群共包含了1万多名的吸毒人员,这些人分布在多个省市。我们可以轻易看出,比起传统方式,网络贩毒方式中毒贩接触到的吸贩毒人员更多,交易机会也相应增加。网络贩毒者无论是“奇货可居”的追求暴利还是“薄利多销”的追求销量,都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根据媒体对类似已破获的案件的相关报道,网络贩毒人员在进行实物交易时,毒品的价格可以数倍增长,比传统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使网络贩毒犯罪有迅速取代传统贩毒犯罪的趋势。

二、我国网络贩毒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世界为贩毒人员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伪装的可能,对贩毒犯罪的监管工作也因此受到了全新的挑战。贩毒分子由于网络因素的影响,其网络贩毒犯罪行为难以发现,网络贩毒分子也更易逃脱监管:

(一)网络贩毒行为更难被发现

网络贩毒犯罪比起传统贩毒犯罪,由于其利用了网络的特殊性,其犯罪行为更难以被发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网络贩毒人员的形象特征不易确定。与传统贩毒人员不同,网络贩毒人员不必再考虑体能因素和性别因素,只需要具备最基本的网络知识、联入互联网就可以从事贩毒活动。网络贩毒案件侦破后我们往往发现,隐藏在网络形形色色的昵称后面的毒贩,已不再表现为以往固有的壮硕中年男子的古板形象,而是突破了年龄和性别的限制。毒贩有时是涉世未深的少年,有时竟然是弱不禁风的女性。例如,我国2011年10月破获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中,16岁以下的青少年占2.6%,甚至有多名年仅15岁的少年*李文君,姜康康,张黎:《虚拟空间涉毒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据媒体对公安部督办的“2015-806”专案的报道中,在40多个利用网络视频交友平台为载体的、涉及全国30多个省市的吸贩毒QQ群中,最大的QQ群的群主就是一名女性。

二是更难发现网络贩毒活动的线索。与传统贩毒犯罪比起来,网络贩毒犯罪不易被他人知晓,更具隐蔽性,难以过于依赖群众举报、线人举报等方式制止网络贩毒犯罪活动,网络贩毒活动往往已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被执法机关发现,甚至案件被发现时已经有上万人的涉案人员,而有的案件涉案毒品重量竟可以“吨”计。我国2011年10月破获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中,共查获涉案人员12125人,缴获毒品308.3千克;2012年3月破获的吉林通化特大网络贩毒案件中,共查获涉案人员400多人,缴获毒品近120万粒;2014年11月破获的山东潍坊特大网络贩毒案件中,共查获涉案人员20人,缴获冰毒8千克、其他毒品1千克、制毒原料一宗;2015年1月,上海警方破获的特大制贩毒案件,查获涉案人员28名,缴获毒品及毒品半成品近2.4吨。

(二)网络贩毒人员更易逃脱追究

虚拟的网络打破了时空的界限,贩毒人员能通过网络建立起了更直接、更简单、更迅速的联系,这意味着网络贩毒犯罪往往跨区域进行,各地执法机关若想更有效的实施抓捕,需要统一行动。

一是网络贩毒交易跨越区域。贩毒人员在隐居地迅速将涉毒信息传遍网络,在网络全球化的时代,这意味着全国各地、甚至全世界都可以看到他们发布的信息并及时予以回应,网络贩毒交易很容易就可跨越过地域限制。2011年“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涉及全国31个省市,2012年吉林通化案涉及全国18个省市,2014年山东潍坊的特大网络贩毒案涉及全国13个省市。据相关媒体报道,我国公安机关侦破过的网络贩毒案件的涉案范围均跨越多个省、市,少部分甚至贩卖到了国外。二是网络贩毒的流程跨领域。贩毒犯罪通过网络实现了分工,有人负责制造毒品;有人负责存储毒品;有人负责各地分销毒品,有人负责专门“洗钱”,使赃款合法化。在这个流程中,制造、存储、分销等各个阶段都由不同专业的专人完成,实现了跨行业、跨专业“社会化分工”协作,提高了贩毒犯罪的效率。

二是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网络贩毒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过程中时刻保持高警觉性,执法机关难以取得人证物证。以公安部成功侦破的“2015-806”案例为例,吸贩毒QQ群的贩毒人员分工严密,有专门提供毒品货源的销售人员,有专门拉拢更多吸贩毒人员进群的推广人员,还有穿着暴露吸引客户的宣传人员,更有专门剔除异己的管理人员。要进入贩毒人员组织的QQ群必须由熟人推荐,而且必须要经过认证,认证通过后才会被接纳为会员,否则立刻会被踢出QQ群。其认证方式简单有效,即新进会员必须在群视频中当着所有管理员、群员的面吸食一次冰毒。这种视频认证的要求完全避免了正常人和执法人员混入吸毒群,执法机关的侦查工作无法进行。网络贩毒人员还精心选择网络毒品的流通方式。网络贩毒人员一般利用快递公司寄货上门,他们会用把毒品夹杂在茶叶中、藏在发胶内、放到音箱里,利用诸如此类的一系列方式进行伪装,并且采用假名、匿名、虚假地址等障眼法来逃避打击,降低被发现追查的风险。

三、治理网络贩毒犯罪的对策探讨

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计算机网络、手机网络进行网络贩毒的行为逐渐增多,我国禁毒部门开始重点关注网络贩毒犯罪*魏永忠:《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改革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随着贩毒人员将毒品交易从线下陆续转移到了网上,网络空间也已经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战场。为了有效扼制和精准打击网络贩毒行为,可以从下列四条措施入手:

(一)加强网络贩毒犯罪的刑事立法

进一步加快网络领域的立法速度,做到在网络空间中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违法必究,可以从制度上防治网络进行毒品交易,打击网络贩毒犯罪*周志刚,王祎:《网络贩毒问题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目前我国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活动,主要适用的是《刑法》。针对网络贩毒犯罪的特点,适时调整刑法立法,统一刑罚标准,增设新罪名并且增添附加刑,可对网络贩毒犯罪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一是应尽快统一网络贩毒犯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司法操作中,地方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刑罚标准不统一,在网络贩毒犯罪尚未兴起之前,刑罚标准不统一的弊端已然显现,在近年网络贩毒犯罪愈演愈烈后,此问题更显突出。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设置较低,而且因我国不同地区的毒品犯罪形势差别较大,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虽然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但不同地区的地方司法机关都不约而同的分别提高了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量刑标准。例如,甘肃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100克以上者,适用死刑标准,湖北省为200克以上海洛因适用死刑标准,广西、贵州为300克以上海洛因适用死刑标准,上海市为400克以上海洛因适用死刑标准,而云南省则为500克以上海洛因适用死刑标准*赵秉志,阴建峰:《论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法学杂志》,2013年第5期。。对此,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军同志明确指出:“各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做出的裁判及公布的典型案例,结合本地毒品犯罪形势,按照‘数量加情节’的原则,具体把握本地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张军:《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9月24日),载高贵君:《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因法律本身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刑法对贩毒犯罪的规定往往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应用需求。当今网络时代,网络贩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数量动辄以千克计,以原有的标准进行量刑显然已不合适,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

二是应加重处罚网络贩毒洗钱犯罪。信息化时代,互联网金融工具成为了洗钱犯罪的便捷手段。当今社会财富货币化程度日益加深,数据形式的货币化财富可迅速通过现代化的金融系统转移,进行洗钱犯罪比以往其他时期更加便利和快捷。网络贩毒人员依托于网络,其自身较为熟悉互联网,往往有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系统的漏洞,进行洗钱犯罪活动。近年来,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金融机构在辨别客户真实身份和监督账户变动时变得得比较困难,网络贩毒分子在毒品犯罪中获得的巨额资金得以顺畅的依托互联网金融渠道不断清洗和流通,巧妙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隐藏犯罪资金收益。关注打击网络贩毒犯罪,应当加重处罚网络洗钱犯罪行为,切断网络贩毒的现金流,从而迫使网络贩毒行为停止。当前,全球一体化时代跨国洗钱犯罪活动频发,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些公约和协定以加强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均要求各成员国对掩饰、隐瞒毒品等犯罪的所得、收益的行为在国内法中列为犯罪。我国在1990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将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191条的相关规定及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对洗钱罪又进行了两次修改。对于网络贩毒犯罪来说,如果切断其洗钱犯罪渠道,使其利润不可洗白,将增大网络贩毒的风险,一部分网络贩毒人员可能就不会选择从事网络贩毒生意。虽然为网络贩毒洗钱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为传统贩毒洗钱,但目前对为网络贩毒犯罪洗钱的规定仍是按照为传统毒品犯罪洗钱所设计。建议将为网络贩毒洗钱的犯罪行为视为洗钱罪的严重情节,在法律规定中增加相应的罚金刑,并且严格追缴其洗钱后正常化的毒资。网络贩毒者感觉到一旦被抓则钱财尽失,会相应地扼制其犯罪的欲望*谢曦:《论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特点及其防治对策》,《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5期。。

三是建议增设网络吸毒罪。吸贩毒往往联系在一起,许多瘾君子选择以贩养吸,但网络贩毒犯罪中的吸毒与传统吸毒又有所区别。传统的吸毒人员往往单独吸食,即使是聚众吸毒,也聚不起太多的人,例如媒体报道的房祖名吸毒被抓事件中,房某仅约了一位朋友一共两人一起吸毒,以吸毒为主题的聚会范围小,就意味着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力也相对较小。而网络吸毒则动辄聚众几十人甚或上百人。例如,在2011年“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中,某视频涉毒网站常有几十万人同时在线,开设的“房间”达3000多个。吸毒人员通过网络“聚集”到这些房间里“狂欢”,瘾君子们吸食毒品后在视频窗口中实时传播各种癫狂丑态,相互鼓励吸毒行为*马进帅,马国顺:《揭秘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检察风云》,2011年第23期。。这种网络吸毒聚会更大,对社会的影响更坏,已不能仅用聚众吸毒罪来概括。理论和实务界均早已争议在网络空间中聚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可纳入聚众型犯罪的范畴。例如,学术界就曾争议“网络裸聊”这种在网络空间中的聚集行为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网络空间中聚众无法与现实空间中的聚众等同,从而不能认为网络裸聊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在网络中有组织的一人对多人的裸聊行为一般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而一人对一人的个人裸聊行为则以无罪处理*谭和平,吴加明:《网络背景下涉毒违法犯罪实务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同理,网络吸毒聚会也不应简单地以聚众吸毒罪处理。网络吸毒聚会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传统意义上的聚众吸毒,建议增设网络吸毒罪,用刑法震慑网络吸毒聚会行为,使吸毒者不敢在网上开办视频吸毒聚会,从而减小吸毒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在国外,已有把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先例。如日本,在其刑法典的第139条规定了吸食鸦片罪,犯此罪可处三年以下惩役*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越南也在其刑法典第199条规定了违法使用麻醉品罪,同时规定,经多次教育并强制戒毒又复吸的,要从重处罚*米良译:《越南刑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土耳其在刑法典中规定,为使用目的而购买、接受、持有致瘾药品者,负刑事责任*陈志军译:《土耳其刑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6页。;芬兰在2001年修订其刑法典时增加了非法使用毒品罪,规定了非法使用毒品罪,犯此罪者处以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肖怡译:《芬兰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马来西亚的《禁毒法》,吸毒行为与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行为一样,都规定为犯罪加以刑事处罚,因此该国吸毒的人数远远少于其他国家*李莉:《关于新型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前沿》,2010年第5期。。

(二)关于互联网、物流寄递企业的立法建议

网络贩毒人员以网络和物流寄递为依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和物流寄递企业的监管,可以净化网络空间,打击网络贩毒犯罪。

一是按立法程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并尽快制定相关细则。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丛培新:《“互联网+”是黑龙江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引擎》,《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规定了互联网企业须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草案共7章68条,分别从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草案规定了网络中传输的电子信息,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网络运营者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含非法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草案还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2015:十大立法》,《检察日报》,2016年1月4日第6版。。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出台保障网络空间的健康规范发展,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有序进行。网络安全法实施后,应及时出台相关细则,详细规定网络等级的划分标准、不同标准的安全要求差别、要求网络服务商提高实时监控力度等,可使网络安全法真正落地。例如,细则可规定,如何进行网络分级、如何进行行业自律、对网民的举报和监督应如何及时作出反映,如何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等。

二是应注意对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的补充立法。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可以从网络管理的角度大量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例如,在2015年的法律热点“快播案”中,快播公司用流媒体技术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不但兼容所有视频格式,并可对调阅达到一定次数的视频形成热点,自动缓存到服务器上,该技术服务了广大互联网用户。只是此过程中缺乏了对视频内容的监管,导致快播成为了淫秽视频发布者最为钟情的平台,很快聚集了3亿用户的数据。后来快播公司意识到需要对网络内部进行监管后,研发了110监管系统,但由于缺乏从机制上基本的监管与审核条件,监管系统作用不明显。快播公司在事实上放任了淫秽视频的对快播平台的利用,最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推上了被告席。若快播公司一开始就彻底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坚持要求上传视频的用户必须首先进行实名认证,定能有效扼制大量淫秽视频的网上传播。同理,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时进行实名认证,也可扼制贩毒信息的发布,即使贩毒人员敢于实名认证后顶风作案,在网络中发布毒品信息或者进行毒品交易,执法机关也可及时准确掌握贩毒分子的真实信息,便于迅速查处贩毒人员。

三是应加强对物流寄递业的立法。网络贩毒最终无法离开线下的流通,网络贩毒分子频频利用物流寄递公司运送毒品,就是因为物流寄递业存在监管漏洞。物流寄递业至今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由铁路法、海商法等分散规定,另外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补充。其中涉及到物流标准的只有2013年出台的《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但对于安全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并未统一法定标准。打击网络贩毒,可在对物流寄递业立法时,采取提高物流寄递业的准入许可标准、规范物流寄递国家标准、规定定期的数据报备制度等措施。提高物流寄递业准入门槛的目的,是提高物流公司对违法物品的把关能力,在物流寄递业中剔除无把关能力的公司,提高物流寄递业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寄递标准和流程,可促使物流寄递业重视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防止毒品在不规范操作中混入寄递物品;要求物流寄递企业准确登记业务数据等并及时报备,便于利用大数据分析方式查找可能存在的贩毒活动。这些措施都可制约利用物流寄递业进行毒品流通。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建议

2016年全国两会上,互联网金融第三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和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关注重点已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到现在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规范发展”。打击网络贩毒,可借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之东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达到对网络贩毒犯罪釜底抽薪的效果:

一是立法规范网上银行支付交易信息的采集与监测。网络支付的技术手段在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今社会,电子货币、电子交易、网络银行等全新支付手段的出现,这些全新支付手段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但这些网络支付手段的应用中,也容易出现监管漏洞。网络贩毒犯罪的整个过程中贯穿着资金流动,购买毒品原材料、加工制作毒品、销售毒品都会带来资金流动,这些资金流动往往金额巨大,完全依赖网上银行系统。用传统金融的监管手段,很难适应现在网络时代背景下金融机构种类多、交易频率高、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适时开发和完善网络上的可疑支付交易实时监测报告系统,实施全方位的监管机制和网络大数据分析的监管办法,及时推广到各大金融机构,实时记录、监测、分析互联网金融中的可疑交易,有助于执法机关及时掌握网络贩毒犯罪的过程,查清毒资的来源和流向,为网络贩毒犯罪的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另外,建立完整的网上银行支付交易记录、认证及跟踪系统,有助于形成完整的网络贩毒的资金证据链,便于对网络贩毒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我国如今已经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上的职责。2015年,浙江、上海等互联网金融发达地区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出台地方性监管条例,国家可在这些监管条例实施后,观其成效,适时优选地方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时机成熟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规范发展。

二是立法将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清算组织纳入到反洗钱监管体系中。现阶段对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支付手段的立法还不完善,法律法规的缺失增加了反洗钱的难度,为网络贩毒分子的隐匿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贩毒分子往往通过注册合法的身份,以电子商务的名义将毒资伪装为正当经营所得,利用监管中的漏洞完成毒资支付、转移,或者利用电子支付工具直接将毒资汇往境外,甚至“洗钱”。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中可以查实资金收付人员的真实身份,其流向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员关系、通讯联系、资金规模等多种可靠、真实、详细的信息。监控资金流向,相当于监视着犯罪嫌疑人在虚拟空间的犯罪活动*范万栋:《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阵地控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我国现有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制力度有限,加之互联网支付中第三方机构的介入,金融交易被分割成为不同的阶段,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时,资金流向比传统方式更为复杂和隐蔽,更容易避开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同时,不排除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员工受犯罪分子贿赂,为一己私利给贩毒分子大开绿灯,如放任其利用内部账号或是无记名账号对资金进行转移、故意关闭监控软件等。因此,除对网上银行加强监管外,更应进一步加强网络支付清算组织的网站管理,强化网上洗钱的监测机制,对网络用户的身份、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流向等做好必要的掌握和备案。例如,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其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用户进行在线视频认证、限制同IP地址的账户数目、监控异常资金流转、建立网络诚信机制等,并可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收集可疑交易与各种洗钱上游犯罪关联关系特征等资料形成数据库,建立信息备案机制,同时加强与银行、外汇管理等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通过其资金流向、流量和分布模型来定位可疑账户,防范洗钱风险。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国际间网络反洗钱的合作,定期交流,共同研发相关技术加强国际网络资金监控,防止贩毒分子利用网络金融将非法资金转出境外。

(四)开展网络普法、完善监督制度

打击网络贩毒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应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完善监督制度,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与网络贩毒人员作斗争:

一是要加强网络禁毒宣传教育。针对网络虚拟空间思想和言论鱼龙混杂的现状,在网络上展开多方位的禁毒宣传,提高公众对网络贩毒的警觉性,营造远离毒品、积极向上的网络舆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全民禁毒预防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普法力度。当前网络已经深入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上的禁毒宣传教育更容易到达群众身边,让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网民都在宣传中充分认识到网络贩毒的危害,使广大网民群众对网络贩毒活动始终保持警惕,降低受害风险。具体来讲,可以加强对专业普法网站的建设,培训专业网络普法人员,对包括网络贩毒在内的具体网络涉毒法律问题及时进行专业的在线指导。同时,积极壮大网站管理人员中的普法志愿者队伍。网络志愿者往往是一些年纪较轻、活力旺盛、网络技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员,也比较了解网民的实际需求,如能及时吸纳其中的法律界人士作普法宣传志愿者,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在现实中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普法教育活动:可充分利用传统新闻媒介的力量,采用以往普法成功经验和做法,继续通过举办普法讲座、组织普法知识竞赛、进行普法征文、观看普法专题片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开展广泛普法宣传,全方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二是完善网络贩毒的监督举报制度。一方面要提升网络经营商和管理者的监督能力,鼓励他们主动发现和举报网络贩毒犯罪。网络经营商和管理者熟悉网络运作方式,更容易发现网络中的异常情况,但其中大部分人员对网络贩毒犯罪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因此,应组织网络经营商和各级网络管理者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网络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加他们对网络贩毒行为的辨别力,提高他们协助有关部门获取、固定电子证据的侦查能力,要求他们做到日常实时监督、及时将异常情况上报给执法机关。另一方面,要激发人民群众对网络贩毒犯罪的举报热情。在对网民开展普法宣传的基础上,及时设立网络涉毒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完善举报网络贩毒犯罪的奖励政策。在举报制度实施过程中,注意保护好举报人的隐私、适当给予举报人奖励,提高人民群众举报网络贩毒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对网络贩毒犯罪进行监督和举报。同时,司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和惩治网络贩毒案件过程中,也可对举报立功的贩毒人员适度从宽。

四、结 语

互联网时代,各种犯罪活动纷纷入侵网络空间,其中网络贩毒犯罪日渐成为影响我们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网络世界为贩毒人员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伪装的可能,由于网络因素的影响,相较传统贩毒方式,网络贩毒犯罪行为难以发现,网络贩毒活动不易监管、网络贩毒分子不易伏法。打击网络贩毒犯罪,可以通过统一刑罚标准、增设新罪名并且增添附加刑等措施加强对网络贩毒的刑事立法;按立法程序推进网络安全法和相关细则的制定,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广实名登记制度,及时立法弥补物流寄递企业的监管漏洞;立法规范网上银行支付交易信息的采集与监测,将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清算组织纳入到反洗钱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规范发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开展网络普法教育和完善监督举报制度等措施,构建严密的监管防火墙,扼制网络贩毒犯罪。

徐才淇(1982-),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D924.36

A

1003-8353(2016)05-01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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