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伦理”思维与伦理思想
2016-03-08邹平林
邹平林
(井冈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论马克思的“伦理”思维与伦理思想
邹平林
(井冈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不同于“道德”思维的“伦理”思维。正是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基础上贯彻了这样一种“伦理”思维,马克思对自由、平等伦理价值目标的理解以及关于自由、平等伦理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和实践动力的探讨,都超越了资产阶级启蒙伦理的抽象性与保守性,实现了现实性与理想性的辩证统一,而这正是马克思伦理思想的优越性所在。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伦理”思维;伦理思想
很多学者抱怨马克思在“对于有关规范问题的理论反映不耐烦和轻视”的同时,却又“喜欢使用一切关于其他人的道德评判”;*[英]N·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姜海波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指责他在变为共产主义者之后“从自己学说中排除了一切道德方面的论据”;*[美]杜威:《自由与文化》,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版,第60-61页,转引自何良安:《论道德理论在马克思思想体系中的地位》,载《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1期。批评他“自始至终没有任何伦理言论、伦理命题和伦理预设。”*R.Tucker,Philosophyand Mythin Karl Marx,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1,p.12.转引自何良安:《论道德理论在马克思思想体系中的地位》,《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1期。这些抱怨、批评与指责,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对马克思的误解基础之上。误解产生的根源,在于这些学者自身还受到启蒙以来抽象的道德主义思维方式的束缚,从而对马克思的建立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基础之上的“伦理”思维方式之理解产生了扭曲。鉴于近现代以来日渐强势的道德主义抽象思维在当代中国仍有其广泛的甚至主导性的影响,以马克思的“伦理”思维对其予以纠偏和扬弃,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一、“伦理”思维与“道德”思维
要理解马克思的“伦理”思维及其相对于抽象的道德主义思维的优越性,首先必须阐明“伦理”与“道德”这一对共生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因而有着本质联系的概念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的深刻区别。
在西方,“伦理”概念的最初意义是“灵长类生物生长的持久生存地”。根据劳尔斯·黑尔德的诠释,“持久生存地”之所以需要伦理,根源于人的世界中的一对矛盾:个体追求自由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而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相互性却产生了对行为确定性与可靠性的期待。这种期待推进了人类习惯的发展:那些产生好的、可靠的预期的行为和做法被强化为习惯,而这种能够保障可靠性预期的习惯,则被称为“德性”而得到鼓励,由此形成了一个人们在其中得以进行交往的可靠空间,那些导致可靠性预期的行为或习惯被称为“伦理”。*请参阅樊浩:《“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可见,伦理一方面强调“持久生存地”或人们寄寓于其中的那个生活世界的整体性,而不是生活于其中的个体,个体只有在这一生活世界整体中并以之为目的,才能被理解、被承认、被接纳;另一方面则强调未经反思因而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原生经验与“习惯”以及对这种原生经验和“习惯”的遵从,而不是个体化了并因而具有偶然性、主观性和反思性的“次生经验”。
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伦理”就是“人伦”之“理”,其重心是“伦”而不是“理”。先有“伦”而后才有“理”,“理”只有通过“伦”才能得到说明和规定。或者说,只有当人们将自己理解为具有“伦”之规定性的“人”时,这个“理”才是“人伦”之“理”,而不是“物理”或“生理”等。这种承载着人之为人的规定性的“伦”是什么呢?孟子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是从“人兽之分”开始的:“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所谓“人伦”,就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样一种整体的秩序,而个体只有在这种体秩序中并遵守和维护这一秩序,他才作为一个区别于禽兽的“人”被理解、承认和接纳。“人伦”作为一种整体秩序,必须具有稳定性、恒常性以及从这种稳定性、恒常性中产生出来的权威性,*因此,那些具有根本性的重要的伦理关系和伦理规范,如君臣、父子、夫妇以及仁、义、礼、智、信等,往往被称为“伦常”或“伦理纲常”。这些“伦常”之所以为“常”,就在于它不允许特殊的利益或观念与之相违背,损害或削弱它。因而也就必须排斥个体化的特殊利益、特殊经验和特殊观念等,以免这些具有流变性的偶然因素弱化“伦常”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此外,正因为“人伦”是一种关系和规范整体,所以它就是由这个整体中的各种相互关联着的因素、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伦”或“人伦”的内核指向的是“由个体之间的诸多关联所构成的实体”,其真义不是“个别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个别性的‘人’与他所处的那个实体即‘伦’之间的关系。”*参阅樊浩:《“伦”的传统及其“终结”与“后伦理时代”——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对话与互释》,《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
由此可见,“伦理”并非简单地意指表层的人际关系规范,而是意指一种具有客观性的社会关系样态和社会规范整体,它既包含了表层人际关系规范,同时包含了使这些人际关系规范得以形成和起作用的各种客观的深层次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借用黑格尔的话语方式,将“伦理”称作“实体”。“伦理”作为一种“实体”,思维是一种实体性思维,其最为核心的特征或倾向是:一方面,将人类社会或生活世界看作一个内部各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认识到社会规范或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客观上是由这一整体中各要素的相互作用决定的,从这种整体的相互作用出发来具体地考察社会规范以及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另一方面,承认整体相对于个体的价值有效性甚至价值优先性,从而倾向于在整体性的伦理关系中获得自我理解、扬弃个体有限性并从而实现人生意义的安顿。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伦理”总是表现为人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第一个历史形态。在这一历史形态中,整体性或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非反思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如约定俗成且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素朴的权威意识等,占据着主导地位并总是被不断强化,而个体、个体的价值以及个体的主观反思等,则总是被限制、被压抑。然而,个体及个体的主观反思意识,终究会从这种朴素的伦理实体中一点一点地生长并积累起来,并终究会对那些素朴的伦理关系、伦理规范和伦理观念形成质疑和挑战,从而引起人类伦理生活和伦理精神的更新与发展。当个体及个体反思因素超过实体及实体性的非反思因素并在人类社会伦理生活中占据优势地位时,作为人类社会伦理生活第一个历史形态的“伦理形态”也就瓦解了,代之而起的是“道德”形态。
通常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道德:一是指人们关于“人际关系应当如何”的一种经由反思而内化了的观念;二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用以协调人际关系的一系列社会规范。但无论是主观化的“良心”、个体化的德行与德性,还是客观化的社会规范,道德实际上都具有某种不同于伦理实体性的主观反思性,即它主要不是对实然性的人际关系样态及伦理规范的简单反映与遵从,而是基于“关于人际关系应当如何”的主观反思之上的对实然性人际关系的理想性规范与重塑。
道德最为核心的要素就是主观反思性原则,亦即主体性原则。主体性原则的核心要素就是主体理性原则,而主体理性本质上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性。根据这种抽象同一性原则,在“具有理性”这一最为抽象的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而在价值上都是有效准的;并且每个人的“理性”都是或应当都是相同的,从而每个人的观念和行为也都是或应当都是相同的;因此,所谓社会规范,就是或应当是根据这种抽象的理性原则或同一性原则建构起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抽象道德规则;而社会生活以及社会规范的合理化,就是不断地将其提升到这种无差别的普遍性高度上来;进而,既然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因而他就应当由理性来指导自己的观念和行为,而观念又具有相对于行为的先导性,因此,社会的合理化进步最终依赖于理性启蒙和观念教育。
由此可见,表面看来,伦理和道德似乎都可以用来指称社会规范,但实际上二者各自的侧重却有所不同。伦理侧重于社会生活中客观地起作用的实然性社会规范——这些社会规范往往具有特殊性、差异性,而不满足抽象的普遍同一性要求——以及这些实然性社会规范得以产生并实际地发挥作用的各种客观因素及其相互作用整体。而道德则侧重于经由具有抽象同一性的主体理性反思而产生的具有抽象同一性的普遍规则。而伦理与道德这二者更为根本的区别,则体现为各自不同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前者表现出一种实体性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它以社会生活整体以及这一整体中各因素的相互作用为考察伦理道德问题的运思出发点,并将伦理性的社会生活整体作为个体自我理解的前提以及个体自我意义安顿的价值归宿。而后者则表现出一种主观性的精神气质和思维方式,它将人们从各种具体的、特殊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从而将其理解为一个个相互不相干或仅仅具有外在关系(如需要与利益的相互交换关系)的“原子式”个体,进而从这种“原子式”个体出发抽象地建构具有抽象一性或形式普遍性的道德规则,并以这种“原子式”个体为价值主体和最终的价值归属。无论在方法论意义上还是在价值观意义上,道德都具有一种“个人主义”倾向。
当然,“伦理”与“道德”并非不截然分离,而是相互交织地共生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即使最为简单、最为朴素的伦理规范和伦理观念,也包含着一定的具有反思性和规范性的道德因素。“观念”本身就表征着一定程度的反思,没有一定的反思,就不可能形成规范,从而也就不可能形成区别于纯粹“自然”的“社会”。同样的,即使最为抽象的道德,也包含着对社会以及社会中的人的某种伦理性理解,或者说,也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和具有一定社会性的人为理论前提和运思原点。因此,当我们在“伦理形态”、“伦理思维”与“道德形态”、“道德思维”之间作出区分时,是以实体性原则、实体性思维和主观性原则、主观性思维何者占据优势地位这一点为判别依据的。
二、建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基础上的“伦理”思维
根据上文关于伦理及“伦理”思维与道德及“道德”思维之间区别与联系的论述,可以清楚地判定,马克思观点本质上是一种“伦理”而非“道德”的观点。马克思的这种“伦理”观点内在地包含于其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并以之为基础。或者说,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本质上就是一种“伦理”的观点,并且只有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基础上,才能将“伦理”的观点贯彻到底。
作为启蒙的同时代人,马克思一开始也受到启蒙的抽象道德思维的影响。不过,此时的马克思也表现出一些不同于启蒙思想家的“伦理”气质和“伦理”思维。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一文中,马克思既强调将“人类幸福”与“自身完善”统一起来,也强调青年人在按照自己的理想来选择职业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关系、个人体质等因素对职业选择的客观影响。在其博士论文中,马克思也强调,只有当从人同周围环境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来考察人而不是将人看作抽象的个别性时,自由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在《巴黎手稿》中,尽管“自由自觉的活动”仍然还是一种关于“人的本质”的抽象设定,但他已经开始从社会关系尤其是劳动关系来考察人及人的自由问题,并指出“对分工和交换的考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页。
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还可以找到很多表明马克思具有“伦理”气质和“伦理”思维的例证,但总体说来,这种“伦理性”的气质和思维还是零散而不成系统的,且不占据主导地位。在其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之后,这种“伦理性”的气质和思维才得到自觉的运用与贯彻。
根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作为这样一种存在,人只有与自然进行持续不断的物质交换,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或者说生活资料的获取,采取的是不同于动物的“生产”方式,而人们在生产中又必然要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形式与性质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而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因而是客观的。人们就生活在这些不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社会关系中,他的能力、性格、思想、观念等等,客观上都受到这些社会关系的制约,并随着这些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因此,“人的本质”就不能被理解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应当从现实性的角度将其理解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④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第539页,第527页。
将人的本质归结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一种唯物主义观点,是迄今为止关于“人的本质”的最具“伦理性”的表达,也是迄今为止对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的最具“伦理性”的考察方式。它一方面表明: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的生存、人的能力的发展以及人的自我理解,都必须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社会以这样的方式表明自身是一种整体性的伦理存在,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具有逻辑上和价值上的双重优先性,而个体则以这样的方式表明自身在价值观上必须社会这一伦理整体为前提和归属;另一方面表明:人的包括道德在内的一切思想观念,最终都是由客观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决定的,要到客观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去寻找根源,“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因此“以往的一切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02-103页。因此,对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的考察,就不能仅从脱离现实社会生活和现实社会关系的抽象个人的抽象观念出发,而应当从“现实的个人”出发。
在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并在此基础上贯彻了“伦理”思维方式之后,马克思从不进行抽象的道德批判,尽管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不合理现实充满道义的愤慨;也从不提出抽象的道德要求,尽管他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遭受着种种苦难的人们充满伦理关怀;更不建构抽象的道德理论,尽管他对未来人类社会充满崇高、美好的伦理期待。相反,马克思总是以冷峻的眼光和严谨的思维,深入地观察和分析现存社会中一切不合理现实与不合理观念得以产生的物质条件和经济根源,从而不是通过向人们提出抽象道德要求的方式,而是通过社会革命实践的方式,来实现他对人类的崇高伦理关怀。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就“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④所以,“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⑤
三、马克思的伦理思想及其优越性
自由、平等自始至终都是马克思所追求的核心伦理价值目标。但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之后,就不再抽象地谈论,而是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以及建基于这一方法论基础之上的“伦理”思维,来考察自由、平等问题,所以他对自由、平等价值的伦理关怀往往并不以直接的形式呈现,而是内化于对现实社会生活和现实社会关系的冷峻的科学研究,内化于以共产党主义为理想目标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正因为如此,那些仍然受到道德主义抽象思维方式束缚的人,往往据此而指责马克思没有伦理思想,或者认为马克思早期的伦理思想、伦理关怀被其后期对社会历史规律或经济学规律的研究所替代。而实际上,与任何这些自认为有伦理思想的人相比,马克思都更具有“伦理”精神和“伦理”关怀,其伦理思想比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的伦理思想都更具优越性。
启蒙思想家借助于抽象的主体理性,提出人人自由、普遍平等的价值口号。表面看来,这诚然是非常激进、非常理想化的价值目标,因为它试图撇开人们在民族、文化、阶级、等级、地位、出身、利益、血缘、性别、性格、兴趣等各个方面特殊性差异,形式上将每一个人都提升到自由、平等的普遍性高度上来。然而,这表面看来非常激进、非常理想化的口号,实际上却是极为抽象和保守的。
启蒙思想家以之为理论出发点并给予其道德关怀的那个“人”,是一个个相互孤立、彼此外在的“原子式个体”。对人的这种“原子式”的抽象理解,本身就是一种“反伦理”的思维方式,它消除了人们身上客观地具有的伦理规定性与伦理现实性,将人们变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自利的孤立个体,这种孤立的个体关注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却没有伦理性的价值归属。当然,对人的这种抽象理解,恰恰是根源于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事实上所处的分化与孤立状态。但启蒙思想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也没有对人的这种分化和孤立状态进行反思、批判,相反,只是将这种状态作为一个直观的事实和当然的前提接受下来。因此,当启蒙思想家所理解的自由,一方面还只是一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的“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其核心就是“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第53页。另一方面,这种自由还只是作为“权利”存在,而不是作为“自由”本身存在,就是说,它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不是事实上自由。而所谓平等,无非是上述这种狭隘的自由权利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地被看作独立自在的单子”的平等。由此可见,无论是就其满足于将自由理解为局限于相互分化、相互孤立的个人的狭隘的自由这一点而言,还是就其所实现还只是一种形式化的自由这一点而言,启蒙思想家的伦理思想都是抽象的和保守的。
反观马克思,无论是其对自由、平等的理解,还是对这种自由、平等之实现条件和实现途径的探讨,都具有强烈的“伦理”精神和“伦理”关怀,并且体现了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
马克思所理解和追求的自由,不是上述那种抽象个人的狭隘的自由和仅仅作为形式化权利的抽象自由,而是现实个人的现实的自由。要实现这种现实个人的现实的自由,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就必须作为“具有现实性的人”存在,即必须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人而不是作为被压迫者、被奴役者存在;而要使人们免于被压迫、被奴役,就必须使社会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作为人们自身“固有的力量”存在,而不是作为相互分化了的个体之间相互对抗的场所、手段或工具存在,作为压迫性的异己力量存在;而人们之间相互分化、相互对抗这样一种不合理状态,既不是必然如此的、永恒如此的“自然”状态,也不是人们错误观念的结果,而是根源于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必然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矛盾或物质基础利益矛盾,亦即根源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更具体而言,是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因此,这种现实个人的现实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和途径就是: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以无产阶级革命的方式,推翻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变革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以及这一制度基础上的对社会生产的统一管理,来代替现有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这一私有制条件下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对抗性质,从而消灭阶级对立以及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使社会成为“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第53页。而只有在这样一种实现了真正自由的社会联合体中,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才能实现。
可见,马克思一开始就是从整体性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来理解人,理解的人的自由、平等及其实现。这种以现实个人的现实自由和现实平等为核心价值目标的伦理思想,无疑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并且,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指导下,阐明这种自由、平等得以实现的现实社会条件和客观历史动力,因而这种作为核心伦理价值目标的自由和平等,就不是抽象地悬搁着的理想,而是作为具体地展开的历史运动过程。正是诉诸于这种具体展开着的历史运动过程,马克思的伦理思想达到了现实性与理想性的辩证统一。
[责任编辑:杨晓伟]
江西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现代性视域中当代中国德福关系重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邹平林(1978-),男,哲学博士,井冈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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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2016)05-01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