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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平论要

2016-03-08邢盘洲刘秀珍

东岳论丛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平

邢盘洲,刘秀珍

(1.江苏警官学院 公安管理系,江苏 南京 210031;2.江苏警官学院 基础课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31)



哲学研究

社会主义公平论要

邢盘洲1,刘秀珍2

(1.江苏警官学院 公安管理系,江苏 南京 210031;2.江苏警官学院 基础课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31)

公平是社会主义首要且核心的价值观。整体推进且落实社会主义公平,其逻辑性前提就是需要彻底厘清社会主义公平内在的辩证法,否则,社会主义公平的践行必将失去理论根基,无异于缘木求鱼。社会主义公平存在三对矛盾、三组关系,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理念公平、制度公平与实践公平;作为手段的公平与作为目的的公平。无论是我们在理解社会主义公平之时,还是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践行社会主义公平的伟大实践中,都需要恪守唯物辩证法,有效化解这“三对矛盾”、着力协调这“三组关系”,以使它们保持必要的张力和统一。唯此,社会主义公平才能由理念、价值变为真切的实践并开花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公平;辩证法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意识形态和价值观领域的争论和困惑,一直“纠缠着”中国的改革进程。国际上有人故意制造“中国威胁论”(涉及到军事、粮食、资源、人口、文化等诸多领域)、“中国崩溃论”等,而国内也出现信仰迷失、荣辱不分、道德滑坡等精神和思想文化的危机。冷静思之,这种危机并非完全是硬“制造”出来,它是我们当下中国的现实的折射或者镜像。回顾历史,尽管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所设计的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片面强调经济建设而忽视了党的建设、思想理论建设,导致问题被放大,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不断追寻的永恒话题,“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是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曾告诫我们的话,这句话已经关涉到社会财富与公平分配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围绕着诸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国内社会各界乃至学界非常重视,也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都均聚焦在如何理解公平?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公平?在我看来,社会主义公平存在三对矛盾、三组关系,即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理念公平、制度公平与实践公平,作为手段的公平与作为目的的公平。下面对此加以简要的论析,以求正于方家。

一、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统一

社会主义公平从理论形态来说,不可能是“单数”的“一”,而是“复数”的“多”,之所以如此,一是由于社会主义介乎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社会的性质,二是多样性复杂性的社会领域也是社会主义公平必须面对的。所以说,社会主义公平不可能与资本主义公平、共产主义公平毫无交集,也不可能与两者完全重合,而是包含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事实公平),三种基本样态“三位一体”。

所谓“起点公平”,就是在不同的行为主体中,主体的起点条件是平等的,是社会竞争的外部条件以及社会主体的自身发展条件的获得是公平的,即竞争主体或者社会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起点公平是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它,社会主义公平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然而,问题在于,起点公平只能做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一外在性的条件公平,不可能是指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人们的“跑步能力”的完全一致。需要深刻澄明的是,这种起点的公平,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而非事实上的不公平,而且,如果“放大”或者“泛化”“普遍化”这种公平,认为一个社会只要信奉和践行起点公平就足够了,这就自然滑向了资产阶级的公平观,以起点的公平掩盖或遮蔽了过程的不公平和结果的不公平。一方面,我们防范或者拒斥将起点公平无原则无条件地放大的“泛起点公平主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到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层次以及中国的具体国情(地区之间不平衡、多层次),需要以起点公平最大程度地激活社会发展的活力,促进生产力提升以及社会全面发展,反对无区分地拒斥起点公平的“极端公平论”。换言之,在强调起点公平的基础上,我们发现起点公平其实也是优势与缺陷并存,起点公平“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可以通过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来解决。漠视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来妄议起点公平,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导致公平诉求无法实现之境地。可见,社会主义公平不可能止步于起点公平,作为一个底线性的、阶段性的目标来理解和定位起点公平是可以的,但是它不是一个终极的目标和价值归宿。

所谓“机会公平”意味着撇开门第、血统、宗法关系以及年龄、性别、种族所决定等级与特权等因素,一切能使个人充分施展才华大显身手并由此取得成就的机会,以承认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和努力程度的差别为前提,“唯才为高”,一个人的才能是决定他能否得到机会以及得到机会的多寡的唯一值得肯定的因素。亚当·斯密指出:在不违反正义法律的前提下,每个人均可以按照自己的设想追求自己的正当性利益。要言之,每个人有自由地从事任何职业,购买任何财产,做任何生意的自由,只需要交易双方公平自愿,没有强迫。机会公平观念的流行,不仅促进了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而且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迅速提高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告诉我们:资产阶级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所创造的生产力远远超过过去任何时间叠加所创造的生产力。然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镜像中,从本质上说,“所谓”机会公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体现,实际上是资本的机会公平,是财富占有者的机会公平,是资产阶级控制和压迫无产阶级的机会公平。因此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绝无机会公平可言,这种片面的局部的机会公平,预示着贫富悬殊的存在及其扩大的必然性。剥夺者不劳而获,恰如斯密指证的:有巨富的存在,就一定会有极为不公平的现象存在,多数人的贫穷是少数人富裕的前提和基础,在一个巨富者的背后,我们发现有多少穷人在艰难地生存。正如马克思讲到的:无产者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他们都是资产阶级的奴隶,资产阶级掌握着无产阶级的生死大权。其它方面一系列的机会不公平均源于生产资料占有和分配方面的不公,且这些不公平互为因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以及“优势劣汰机制”,也预示着贫富分化的巨大可能性,实际上,这种可能已经在当下中国变为冷酷的现实。当代中国的贫富差距依然排名世界前列。这就表明,如果我们仅仅迷醉于机会公平,则不可能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问题,需要易弦更张,辅之以结果公平的逻辑来加以补充。

所谓“结果公平”,是指一定社会的成员在社会财富和收入上的平等。由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的失灵而导致了财富分配的严重失衡,极度的贫富分化,以至于商品供过于求成为经济领域的长期态势,进而造成生产萎缩、商业凋敝和经济衰退。因此,以凯恩斯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学者非常注重结果公平,推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倡不能放任市场自发调节,要从系统管理角度出发,对社会财富重新进行科学合理的再调节再分配,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诸如最低工资法、限制工时法等措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进步。这是动态秉持了社会主义结果公平观,才换取了社会主义生产力持续高速增长以及民生福利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诚然,社会主义的“结果公平”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适应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的历史性公平,与等分社会财富的绝对平均主义毫无共同之处。

可见,社会主义公平是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相互承接与影响,互为条件、缺一不可。这三个方面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只有辩证地对待社会主义公平,而不是孤立地、狭隘地审视社会主义公平,尤其是不能忘记相对的结果公平之根本意义,只有这样,对社会主义公平的思考才是深刻而全面的,公平的实践才不至于误入歧途,迷失方向。

二、理念公平、制度公平与实践公平的统一

社会主义公平作为一种超越资本主义的新型公平观,具有强烈的批判功能与建构功能。社会主义公平不是夸夸奇谈的空想或停留于天国的抽象理念,更不是与实践绝缘的教条,它是理念公平、制度公平与实践公平的统一,三个层面相互促进,不断积淀,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首先,我们来看社会主义的理念公平。公平这一概念是一个多学科的复杂概念,在政治哲学上主要用于社会活动及关系、社会政策和保障等方面的评价,其基本意涵是平衡、公道、不偏不倚,所谓“中道”。仔细考察一下便可发现,究竟怎样才算是公平,未有定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公平问题上不能仅仅有主观的尺度,客观尺度理应在考量之中,当然还要看这种公平诉求是否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要求,以及由这一要求或规律所决定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就揭示了社会经济结构及社会文化发展制约了权利的生长空间这一客观事实。显然,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公平从来都是阶级的和相对的,“抽象”的、“永恒”的、“万世不移”的超越阶级和特定历史条件的公平是不可能存在的。恩格斯非常清晰地论释了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之写照。当代中国意识形态问题研究专家侯惠勤教授特别指出,传统的社会主义及传统的自由主义在对公平的理解上,两者尽管大相径庭,却都把公平视为超历史的道德范畴。唯有马克思主义从历史的神角分析和考虑公平问题,认为这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特定阶级的解放诉求。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历史必然性的,才是应该肯定和倡导的;反之则是应该否定和反对的。而进一步说,由于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生产力处于最为根本的地位,所以在公平问题上不能越过生产力标准,是否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应该是评价公平及社会主义公平的最根本的客观尺度。以这一尺度来评价的公平,才是客观的公平。

但是,这里紧接着又产生了新的问题:社会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所谓历史必然性便是通过这一过程表现出来;而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要求是不一样的。与此相适应,对公平的评价也是随着生产力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变化着的,所谓社会主义公平也只能是历史的、相对的公平,而不会有一成不变的、绝对的公平。

其次,再来看看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制度公平和制度正义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公平的终极价值旨归,与只探讨对作为经济发展成果的“蛋糕”如何分割与“博弈”毫无相似之处,它反对和拒斥悬置“社会基本制度”的批判及替代理路,相反,认为在基本社会制度根本性置换的基础上,以占领历史制高点的制度框架为依托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实际上,离开了制度公平的保障,社会主义公平理念将流于空谈。因此,也恰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换言之,社会主义公平需要在批判旧世界,即所谓“千年理性王国”中发现新世界,在“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的辩证互动中,消灭“显失公平”的新的“奴役制”或“奴隶制”,建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人性化的社会制度,这也恰恰是马克思制度公平的终极旨归与价值诉求。

进言之,个人美德和社会制度是人类对公平的追求的两个基本层面。相比而言,制度正义与个人行为正义相比具有优先性和普遍有效性,有着后者所无可取代的独特功能和优势。著名德国思想家、经济伦理学家科斯洛夫斯基就曾指出过,伦理学在现代被分为行为伦理学和基础性的行为条件的伦理学两个层级。而人们把行为条件的伦理学理解为秩序或体制伦理学。人们要力戒使这两个层面陷入系统的矛盾。例如,不能这样塑造秩序层面,以使环境污染或贿赂在行为层面上能带来经济上的好处。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视角入手,我们发现科学理论的解释功能和社会主义的理念公平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公平制度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制度正义对于社会发展变革的“压舱石”作用。基于此,马克思、恩格斯穷尽毕生精力,立体化地对对资本主义制度从经济、政治、文化及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批判分析,力求批判性建构,在批判旧世界的同时发现新世界——即最终构建一种公平、正义、合理的理想社会制度。尽管社会主义公平尚未达到共产主义公平的理想水平,但是制度公平落实和推进理念公平的实践功能,对于实现理想的社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和桥梁作用。为此,我们要尽一切可能创设最基本的制度正义,扫除一切公平社会实现的障碍,建立健全各项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

实际上,社会主义公平理念与制度公平、实践公平之间是一致的,前者是灵魂和价值旨归,后者是保障和实践体现。与之相反,资本主义公平存在着理念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对抗和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始终重视公平,注意多种公平之前的必要平衡,推进民生幸福建设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紧密结合在一起。关于这一点,由党的历次大会报告都十分重视社会主义公平就可见一斑。比如,党的十三大报告特别指出:善于经营企业的发展要求和诚实劳动的个人需求都要在党的分配政策中得到充分关照。要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公平。再比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也体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必须认真处理好效率及公平之关系,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将“公平正义”实现放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必须创造一切条件以满足之,积极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稳步搭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平台,此等公平观的提出,是臻于成熟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的理论结晶,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在公平正义领域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升华和发展。不仅如此,经过近四十年的改革发展,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民生幸福大大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日可待,表明社会主义的实践公平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正如习近平所说的,中华民族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如此接近伟大复兴的梦想。

三、作为手段的公平与作为目的的公平的统一

需要拷问的是,公平是目的,还是手段?这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实际上,社会主义公平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是作为手段的公平与作为目的的公平的有机统一。一方面,相对于社会稳定来说,公平是维护社会稳定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实际上,公平首先而且主要是指一种社会主义价值观及其制度、机制体系,无疑,公平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从这个层面上讲,公平是手段。适应不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成为评价公平好与坏、优与劣的优先性的客观标准。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思维和存在虽有区别,但同时彼此又处于统一中。”*《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当然,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才有绝对的意义,也就是说,只是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进言之,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公平等上层建筑。不同阶级、不同时代、不同经济现实的公平要求,有着不同的内容。恩格斯认为,人们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及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另一方面,公平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毛泽东十分清楚地表明,一定社会的政治及经济反映了一定的文化,同样,一定的文化也反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他还指出:在历史发展中,物质决定精神,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在改革开放实践中,我们利用好的公平机制,以实现经济效率提高之目的。只有提高经济效率,不断增加社会财富,才会有不断增加的可以用于公平分配的财富蛋糕,保障民生幸福得到提升,进而使政权得到人民真正的拥护。由此看来,公平很重要,但发展好经济、平衡好社会主要阶层的利益也很重要。抛开公平的“手段性”而奢谈其“目的性”,虽浪漫但不理性。

再者,无产阶级争取平等、公平的过程是无产阶级的阶段性目标,其最终目的是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从各个层面剥夺剥夺者,从而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制度以及相应的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公平与自由、平等等一起,应当而且必须是我们所追求的重要目标,更是未来理想社会的价值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又是目的。这一公平目的追寻,是与工人阶级所肩负的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密不可分的。对无产阶级而言,只有坚守马克思主义公平思想,摈弃传统保守的意识形态,才有可能实现这一神圣的历史使命。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旗帜鲜明地表明,无产阶级运动是独立自主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这与资产阶级运动完全不同。正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了无产阶级国家,才使公平目的有了扎实的制度依托。从理论上讲,如果公平是目的,那么不管它带来的结果是好是坏,其存在本身就是终极价值。

然而,作为目的性的公平的本质含义不是别的,而是无产阶级的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全人类解放之旨归。马克思认为,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是没有平等可言的,如果说无产阶级还有平等的要求,那么此种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的要求。因此,只要阶级存在,真正的公平、平等就不可能达成,因此,从根本上说无产阶级公平观并不是要求“各阶级”的平等,换句话说,其逻辑前提就是不公平的。所以,“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7页。。在历史的长河中,社会主义各阶段公平之内涵或许有所差异,但是,实践中如若摈弃社会主义公平理想及终极价值追求,其结果必然会迷失历史方向感,甚至会堕入五里雾中而不能自拔。

一方面,公平的“手段论者”只看到了具体社会实践过程中公平的工具性价值,没有看到公平与自由、平等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追求,甚至仅仅经验地把公平作为经济发展、生产力提升和经济效率提高的工具,以有无效率以及效率的高还是低来评判公平价值之高低。反过来,要提高效率,必须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生态环境,因为公平是效率的必要保证。要在生动的而不是呆板的社会实践中提高效率,只有保持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动态的有机统一。假若扭曲甚至撕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将是低效率甚或是无效率,与此同时将会引发社会动荡和管理无序,最终结果将会严重地损害效率。“曼海姆的论证可以概述如下:以效率为唯一目标的现代大规模组织创造了各种层层相依的科层,把所有的决定权都集中到最高层手里,甚至把一些技术决定权也从基层剥离出去,集中到同生产不发生直接关系的专门部门。由于它只关心效率,而不关心人的满意感,解决问题的所有方案都取决于这一标准。曼海姆称之为‘功能合理性’(functional rationality),或者直接的手段-目的关系,以区别于‘实质合理性’(substantial rationality),后者是指理性在人类社会中的应用。”*[美]丹尼尔·贝尔:《意识形态的终结:50年代政治观念衰微之考察》,张国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由此可见,没有公平,只重视效率最终会损害效率。

另一方面,公平的“目的论者”只看到了公平的超功利的、终极性的价值,而没有看到公平之于社会发展、经济效率的手段性工具性意义,因而,往往抽空公平存在的现实的经验的基础,导致公平的终极实现如同镜花水月。虽然公平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缺陷,但“目的论”者坚信:“民主”就像葡萄,不成熟时可能酸得很,已成熟时就如同香甜美酒。实际上,公平与效率相伴相生,互为条件,就像池溏中的鱼水关系。可以这样来理解,损害效率必致损害公平,真可谓是一损俱损。我们不难发现,公平的手段作用与目的作用是辩证统一的。公平离不开效率的有力推动,同样效率也离不开公平的必要支撑,二者谁也离不开谁,互为对方的内容和手段。基于此,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这一社会公正基础之上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表现形式,从法理上讲,应该结合当下实际,进行制度创新,以准确找到公平与效率最佳的结合点或契合点。

四、几点结论

为了纠正在公平认识上的偏差,这里需要特别强调对于公平的理解问题。从本体论上说,究竟什么是公平?其基本含义被理解为“公道”、“平衡”,一般是用于社会关系、社会政策、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评价。究竟如何理解公平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一个评价尺度问题,尺度不同,结论也不同。比如说,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社会主体在社会结构中地位不同,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也不同,所谓“立场决定观点”,因此就会有不同的乃至相互冲突的公平观。如果停留于价值相对主义,我们就无法达成价值共识,无法形成合力,无法达至社会和谐,人类就无法进步,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道”之类的口水仗或“笔墨官司”之中。面对这样的价值相对主义,马克思的思路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更为根本的在于马克思提出了评判公平问题的客观尺度——即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所决定的历史必然性是衡量和评价公平的客观尺度。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历史必然性是我们应该肯定和倡导的某种公平观的客观根据,或曰千古定则,反之则是应该否定和反对的。由于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生产力处于最为根本的地位,所以我们要坚持公平的生产力标准第一。把是否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作为评价公平问题的最为根本的客观尺度。然而,由于社会发展呈现一个由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不断上升的历史过程,所谓历史必然性便是通过这一过程表现出来;而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要求是不一样的。与此相对应,对公平的评价也是随着历史进程而不断变化的。质言之,生产力作为公平评价的客观尺度,只能是一种历史的、相对的尺度,与此相随的公平也只能是历史的、相对的公平,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绝对的公平。整合以上观点,我们发现,公平是客观的公平,历史的公平,是客观性和历史性的统一。从某种僵化的传统的观念出发,将公平简单地理解为“大锅饭”、平均主义,即“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利益均沾”。这种错误观点的实质,在于忽视并否定了公平的客观性、历史性,重视主观尺度,忽视客观尺度,以绝对尺度代替相对尺度。因而此等公平谈不上真正的公平。

总之,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公平具有以下特征:公平是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基础状况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表现出来的观念,它是一种学说、理想(理念)、价值观、主张或体现为一定的制度等;公平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时代不同、学派不同、阶级不同,公平观自然也不同,超时空的、抽象的、绝对的、永恒的公平及公平定则是不存在的;公平具有广泛性、普遍性、渗透性,其在场状态表现为机会均等、分配合理、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及政府管理的公开透明,其触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宏观层面上涉及到社会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管理体制,微观层面上指涉到社会管理场域中的各项具体规则、举措及机制。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无论我们在理解社会主义公平之时,还是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践行社会主义公平的伟大实践中,都要恪守唯物辩证法,保持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统一,理念公平、制度公平与实践公平的统一,作为手段的公平与作为目的的公平的统一。唯有如此,社会主义公平才能由理念、价值变为真切的实践并开花结果。

[责任编辑:杨晓伟]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苏政办发[2011]137号)及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阶段性成果。

邢盘洲(1968-),男,哲学博士,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副教授;刘秀珍(1974-),女,江苏警官学院基础课教研部教师。

B262

A

1003-8353(2016)05-0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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