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之死
2016-03-07谭松珩
谭松珩银行投资经理,专注资产管理和宏观政策分析。
从操作风险的角度说,P2P行业还隐藏着更多的违规等待“暴露”。
P2P到底有没有投资的价值?我的态度很明朗:没有。
从2014年开始,中国经济告别了过去高增长、高负债、高能耗污染的发展模式,走上去库存、去产能、产业升级的发展道路——这意味着居民收入的短暂停滞、开发投资增速迅速下降,以及信用风险的大量生长。从上市银行的公开资料里可以发现,银行内部的信贷资产质量正加速恶化。
与银行相比,P2P只能服务银行不愿放款的中小企业、个人或信用不良的公司,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中,这些客户的资金收益率很难覆盖P2P的收益率;其次,如果银行通过分析发现贷款客户只是遇到了暂时的困难,而非根本危机,银行可以选择对该客户的贷款进行展期来维持企业的现金流,而P2P普遍缺乏银行处理坏账的手段,到最后除了贷款清收,也并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但这些本身就资金链断裂、信用风险很高的融资客户,又拿什么资产来做清算呢?
过高收益率+信用风险趋势性加大,P2P行业的大面积破产跑路几乎是一开始就注定的。
由于中国特殊的金融监管体系——分机构监管而非分业务监管,从事金融业务的P2P行业长期游离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之外,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都无法对其进行监管。正是监管的缺位,造就了互联网金融和P2P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监守自盗、资金池模式、恶意诱导和庞氏骗局等违法犯罪。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及P2P类产品里,很多都采用了“资金池”模式:P2P平台不作为中介,而是负有流动性管理职能,P2P平台跟银行一样从客户那里拿到资金,再分配给融资人,而无需资金和融资项目在期限、金额上面做到一一匹配——这是一种被监管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好处是不言可喻的:P2P可以借短贷长,发行短期理财甚至每天赎回的理财产品融资,从中吃掉期限利差,客户也可以获得短期流动性,其危害则在于权责不分明,且容易滋生庞氏骗局。
其次,P2P类产品里相当一部分没有为资金寻找有效的托管人——托管人制度是防止道德风险及监守自盗的有效制度安排。有些产品虽然寻找了托管人,并有保险公司为资金安全承保,但在宣传上却故意模糊了“托管”、“保险”和“保本”的区别,暗示这些产品是由银行或保险进行保本的。
从操作风险的角度说,P2P行业还隐藏着更多的违规等待“暴露”。
从政府职能上看,涉及违反犯罪的,政府也只能去追究违法犯罪者的责任,并尽力追回投资者的损失,至于投资失败导致损失的,那自然不应该由政府出面来挽回损失。在理财产品投资操作的整个环节里,并没有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书面的保本担保承诺,或管理人有承诺但已破产倒闭,其损失必须要由投资者来承担。
由于缺乏风险教育,最开始投资者看着收益率高一窝蜂买入,现在又因行业风险暴露而一窝蜂赎回,这种模式也会对P2P行业、即使是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P2P企业带来伤害:资金的巨量赎回会导致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引发挤兑——就算是资金实力雄厚如银行,面对挤兑时也不得不依靠人民银行的紧急拨款才能存活,更何况是“无爹无娘”的P2P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