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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2016-03-07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13000

湖南农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盖章益阳市书面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13000)张 勇



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13000)张 勇

读者吴振宇问:我经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公司上班,已经工作3个多月了,公司人事部门只是发了张聘书给我,却一直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听说不签劳动合同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但单位说,聘书与劳动合同是一回事,请问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评析】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一般的聘书显然没有这么多的内容和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直接发聘书显然有违这样的程序性要求,因为聘书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因此不能以聘书来代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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