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及经营与管护
2016-03-07黄展望
黄展望
(福建省南安市林业局洪濑镇林业站 福建南安 362331)
试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及经营与管护
黄展望
(福建省南安市林业局洪濑镇林业站 福建南安 362331)
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获得林地的经营自主权,我国林业发展的产权问题得到解决,加之木材税费不断降低,广大林农在经营木材的过程中获得了较大收益,纯商品林的种植热情日益高涨。作为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以及保护物种多样性的生态公益林由于收益低微,人们的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生态公益林的种植和管理遇到极大困难。本文根据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生态公益林不畅机制的实施情况以及生态公益林的经营与维护为例,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经营与维护提出建议,旨在为广大地区有关部门科学的管理生态林,使生态公益林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提供参考。
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经营与管护
建设生态公益林主要就是为了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以及保护物种多样性,旨在建设服务型森林,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保障。福建省南安市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洪濑镇位于南安市的中东部,是泉州半小时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改革开放后,洪濑镇采取了多种措施发展林业生产,保护当地的林木资源,但是由于人们只注重林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导致森林中林种结构严重失衡,经济效益林所占比例较大,生态公益林建设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洪濑镇现有生态公益林23820亩。
1 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生态公益林的经营与关乎都需要通过大量的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的付出,其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可以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其具备了商品是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和用来交换的必备条件,因此,对于其价值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补偿机制研究理论。
由于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商品存在一定的购买价值衡量难度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买卖机制,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们无法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的收益,根据外部经济性理论的含义,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行为具有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因此,生态公益林应当实行补偿机制。
现阶段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从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渠道、补偿资金管理以及补偿渠道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描述。由于生态公益林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特点,因此在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受益单位的经济能力以及生态公益林的资源状况等情况来收取。由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一方面保护了物种多样性,因此,通过计量评价体系(也称价值评估)确定补偿是众多林业工作者研究的方向[1]。
2 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模式和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生态公益林自建设以来,由于人们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意义以及目的认识不足和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生态公益林在管护以及补偿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就这些问题分开进行讨论。
2.1 生态公益林划定的范围不合理
生态公益林的范围绝大多数都是在林业改革之前就划分好的,但是当时的林业都是由集体进行统一管理的,商品林的经济效益也较为低下,利益上差距较小,在进行林地范围划分时存在一定的误差。另外,生态公益林主要是根据生态区域来进行划分的,加上划分时候时间紧,任务重,在进行划分时,不论区域范围内的树种、林种以及林农的意愿,只要符合生态区位的林地都划分到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内,导致部分不属于生态防护林的范畴,也被划分到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内,因此生态公益林划分不过合理,在经营与管护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2.2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较为低下
由于国家的财政资金有限,福建省在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时,2002年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仅为75元/hm2,为了缓解还说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压力,福建省在2007年出台了新的补偿政策,即“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负担”的下游补上游的政策,将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提高到了105元/hm2,但是在这个补偿标准中还包括林木的管理费用,达到林农生产中手中远远没有这个数额[2]。再加上洪濑镇部分林地的年租金甚至到了150元/hm2以上,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偿较低,甚至不如经济效益林木的收益,绝大多数林农并不愿意种植公益林。洪濑镇由2001年界定的31824亩减少至目前的23820亩。减少了8004亩,减少了25%。虽然2015年市里下拨镇、村251.25元/hm2。但由于村集体经济脆弱,不少村把公益林补偿金挪作他用,如建公共事业,和卫生费。没有补偿到经营者手中或投入到火烧迹地、荒山造林绿化等生态林建设项目。
2.3 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不高,更新改造困难,
在洪濑镇23820亩生态公益林中,有部分林农自发种植2706亩巨尾桉速生林,占11.4%,经济效益较高,生态效益差,生态林中经济林1151亩,占4.8%现阶段有部分已经进入衰产期,例如龙眼、油茶、柑橘等经济林,这些经济林都需要进行更新造林,否地,林地将会退化,成为荒山。如果继续将之改造为经济林,政府政策不允许,但是如果让林农自己将之改造成为生态公益林,政府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又低,经营者缺乏造林的积极性,导致生态公益林的林分质量不断下降[3]。火烧迹地和荒山571亩,占2.4%。
3 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建议
3.1 建立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标准
要实现生态公益林的长久管护和经营,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税标准,根据我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首先从全局战略高度,尽快制定出台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负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4]。从旅游、水利发电、城市生活水消费、等各种受益部门当中,通过国家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税。生态公益林补偿税征收后由国家财政部门进行转移支付,由国家林业局按照各省市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比例以及重要程度等因素将生态公益林补偿下发到各区市,做到专款专用。
3.2 创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要实现生态公益林的长久效益,就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使得广大林农在进行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过程中的收益与商品林的收益水平基本持平。并切实将补偿金发放到经营者手中,为了改善现阶段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标准的粗放管理模式,将生态公益林的质量作为补偿金的衡量标准,引入优质优价的商场调节机制,尽可能的保护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积极性[5]。
3.3 制定各类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为了实现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公平、公正,在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时应当制定各类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林业管理人员在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林分的生长等级以及区位的重要性,制定各类生态公益林林分的补偿标准。例如,洪濑镇部分生态林中速生林巨尾桉,可以少量补偿或者完全不补偿,因为经济效益较高生态效益差,在进行更新改造中可以获得较高收益。
3.4 林业部门对生态林中的巨尾桉改造采伐指标的支持,对经济林地改造的经济扶持。
4 结束语
生态公益林作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物种多样性以及保持生态作为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是深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成果与森林生态安全紧密相连,保护生态公益林是一项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公益事业,应当以政府作为主导,带领全社会人民参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广大林农生态公益林的收益,提高了广大林农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对生态公益林长久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财政对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也有限,广大收益单位应当对生态公益林的付出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长久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1]汪锦辉,邓华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及经营与管护综述[J].林业资源管理,2006,06:30~34.
[2]张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D].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03.
[3]江正铨,冯树清,吴满元.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和补偿机制问题及对策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9,03:5~8.
[4]张洁.公益林管护和经营制度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
[5]温纲红.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与经营管护研究[J].现代园艺,2016,02:224~225.
F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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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7897(2016)22-0084-02
201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