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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研究

2016-03-07门植渊齐玉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网络平台嫌疑人

门植渊 齐玉华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研究

门植渊1齐玉华2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62;2.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500)

目前,我国在进行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仍缺乏常态化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在法律规定、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的差异,也影响了国际和国内反腐工作的进程。随着物联网、云技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在以海量信息和数据挖掘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应结合国情及现状,顺应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创新体制机制,深入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常态化机制

近些年来,经济全球化在给各国提供发展机遇的同时为腐败犯罪增添了跨国性、涉外性的新特征,即腐败官员境外潜逃、转移犯罪资产等情况频繁出现。2016年1月23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要“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建立国际追逃追赃常态化机制,依法反腐,用法反腐,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1],“加快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信息平台建设”[2]。当前,随着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单靠网络的力量已略显薄弱,在以海量信息和数据挖掘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下,人类的活动在不经意间都以数据的形式被网络系统云数据存储,因而要加快形成新的理念、新的系统、新的技术和新的手段,实现大数据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深度应用。

一 目前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

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打击跨国犯罪,树立国家的法律权威,提高国际执法能力。但是,无论是国际追逃还是国际追赃,都涉及两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困难重重。我国在进行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障碍,影响了国际和国内反腐工作的进程。

(一)我国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缺乏常态化机制

“裸官”现象由来已久,腐败分子携款外逃都会有一个筹划过程,即伪造身份和证件、转移财产等,在此过程中极易出现频繁的出国记录、账户资金异常流动等情况,但由于过去防逃意识薄弱,防逃预警体系不健全,财产监控相对疏忽,与本国其他部门的协作欠缺,没有建立健全与境外执法机构的合作,盲区较多,因而腐败分子不知去向、资金流向不明等情况时有发生,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步履维艰。有的地区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主动作为意识,人员外逃、腐败资产转移后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做到“一案一方案”,影响了国际追逃追赃的效果。

(二)各国在法律规定、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国际反腐合作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在进行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时主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相关国际法的原则、多边协议、双边协议等,通过外交和司法途径与有关国家展开合作。进行职务犯罪国际追逃的方式主要有引渡、遣返和劝返。引渡以条约或公约为前提,虽然我国已与全球四十多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但仍未与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同时,面临“死刑犯不引渡”等所谓的国际法人权原则导致引渡外逃贪官和追回腐败资产的工作陷入僵局。遣返、劝返等追逃方式也因各国国内法规定不同、意识形态存在冲突,国际法的非强制性,多边协议、双边协议等司法协作支撑也不完备等,实施过程中阻碍重重。

(三)信息欠缺沟通和共享,专业及技术人员缺乏

国际追逃追赃都是以发现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的行踪或藏身之地为前提,然而现实中,腐败分子潜逃境外数年不被发现,跨国洗钱、转移资产活动经常出现,原因在于各国执法机关不能及时共享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国际间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阻碍较多。国内方面,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有序开展关系到诸多职能部门,但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办案部门和人员的信息化技术不足,对于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数据库、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建设及应用概念模糊、实施滞后,严重影响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开展。

二 秉承相互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原则,搭建全球化的数据信息共享网络平台

(一)秉承相互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原则,扩大合作共识

在当前国际反腐的大背景下,各国应在相互尊重基本国情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凝聚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共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尽可能消除合作障碍,形成反腐败国际合力。我国应深刻领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深刻认识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严重危害,坚持把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摆在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加强国际合作,扩大合作共识,综合运用各种有效途径和措施,紧紧依靠各方面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运用法律武器追缴赃款,坚决维护法律权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

(二)搭建全球化的数据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形成惩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力

2014年11月8日,亚太经合组织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北京反腐败宣言》尝试将跨境追赃追逃制度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并在跨国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因此,可借鉴《北京反腐败宣言》中执法合作网络平台建设的相关规定,打破地域界限,建立和发展一个涵盖尽可能多的国家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数据信息共享网络平台,主要用于共享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及其资产等综合信息,尽最大可能消除因国家界限而导致的数据壁垒,各国定期对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与信息共享网络平台上的数据进行比对,及时通报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流动、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的数据情报,并进行监测、跟踪,切实增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全球化的数据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还应包括各国的法律体制、执法特点,经验和技术的交流等内容。目前大多数国家展开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法律基础主要是潜逃国、资产所在国的国内法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因而要研究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方法,熟练掌握逃犯隐匿国或地区的法律、国际规则及程序步骤,尤其是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贪官首选国的国内立法和相关的司法实践,努力做到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精准高效。各国应将成功进行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的案例录入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可文字、可视频,供他国借鉴学习。并在信息共享网络平台上设立讨论专栏,各国进行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人员可在此交流经验、良性互动。

三 运用大数据推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进展

(一)构建大数据思维,实施大数据战略

构建大数据思维,就是要求我们要能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敏锐地发现数据应用的新途径,学会从多个角度审视、挖掘数据在特定行业的潜在价值,关注的是事物的相关关系,进而掌握事物运行的规律和趋势,揭露线索,揭示逻辑关系。

对于从事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人员来说,注重对自身大数据思维的培养、实施大数据战略,就是要能够以数据的眼光审视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明白应将哪些现有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就是要能够明确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哪些问题能够借助数据以及如何借助数据来解决,即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算法对大量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发现潜藏在数据表面下的历史规律,并可预测未来;就是要能够明确通过大数据技术得出相应结论后如何应用。

(二)用大数据加大职务犯罪防逃和防止跨境转移腐败资产

事前预防正逐步成为国际反腐败斗争的侧重点,通过建立数据分析研判平台,根据数据进行实时预测,将腐败分子和腐败资产拦截在国内大大节省司法资源和成本。此处可以运用反演原理予以实现,基于资产的异常变动、异常流向、社会交往情况的异常变化等日常生活中的异常特征反推在逃嫌疑人以及资产转移的倾向地。在数据运用初期,可以先开发一批便捷、成本低的小数据检务分析运用软件,以最简洁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分析挖掘数据的价值。

1.强化防逃意识,健全防逃预警体系。第一,坚持追防结合,根据数据特点,加强对涉案人员的监控,切实做好防逃工作。可根据相关数据所发现的潜逃规律和特点,明确防逃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在初查阶段,注意加强对重点涉案人员及其重要关系人的行踪监控;在侦查过程中,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未羁押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重要关系人,及时与公安机关协调采取边控等措施,防止其潜逃。第二,进一步加强对官员及其配偶、子女出国、报备的审批和监控力度,同时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护照的管理制度。对官员及其配偶、子女出境、报备记录利用网络自动获取技术及时录入特定数据信息系统;在公职人员的电子护照中增加存储持证人的指纹信息一项,并纳入公安、出入境等部门的比对系统,设置对于频繁出入境等异常情况的自动报警功能。

2.完善腐败资产跨国转移的预防机制。第一,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我国的反洗钱监测追踪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各类APP软件等方式的广泛使用促使我们在应对国际追赃问题时开始使用大数据技术,应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为辅的反洗钱监管网络系统,并尽快创造条件将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商、会计师事务所、拍卖行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到反洗钱义务人的行列中。以已存储的海量的金融数据为基础,通过对数据的横向与纵向比对、挖掘分析,得出有价值的信息。具体来看,调取可疑交易主体历年交易数据,通过交易资金的金额大小、存取方式和速度、转入转出模式和区域、可疑交易主体开户信息的比对、交易双方之间的比对、交易主体在不同机构的交易记录等信息,找出关联性,有效识别可疑交易,重点进行监测和追踪。甚至可以“使用大数据技术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非账务性质的、非传统性的线索进行分析和排查”[3],确认是否有异常之处。第二,对于公职人员报告的重大事项和财产申报情况,可以开通专用数据接口,以专项查询、专线通道的方式及时录入数据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档案,严格审查,从抽查逐步完善到与房产、银行、证券等部门联网、比对,利用大数据技术监测异常的资金流动、异常的通讯高峰等可疑情况,实现集中的监测、预警、响应等方面的监控和管理。大数据时代下,对于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情报的获取实质上是处理大数据后的结果,大数据时代的情报数据信息建设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信息化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情报交流有利于提高对可疑线索的收集。

(三)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在逃、腐败资产已转移至境外的情况的处理建议

1.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数据库。电子检务工程项目的推进实施符合新时期国家科技强检的要求,有助于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把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检务工程,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提升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应对近年来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摸底、专项排查,彻底厘清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的基础信息,尽可能全面采集数据,包括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社会关系、口音、体貌特征、行为习惯、相片、指纹、DNA等,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标准,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数据库,实现“一人一档”工作常态化。同时,要查清查明外逃案件犯罪事实,重点围绕涉案资金流向、出入境情况、非法移民情况等加强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做到情况明、材料全。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数据库的建设为的是能及时、准确地判断出可疑人员是否是在逃嫌疑人,同时,在已采集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对在逃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分析在逃嫌疑人的心理,通过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分析得出其最可能的去向、藏身之处、谋生方式等。按照“谁立案、谁负责”的原则,因案制宜,坚持“一案一方案”。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同时筛选确定一批职级高、金额大、证据扎实、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作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最大限度地压缩在逃人员存量。

2.建立健全举报信息平台。适当借鉴国际上关于反腐败的综合性治理理念,即“强调腐败治理主体与治理措施的多元化”[4]。在公布在逃人员信息方面,除了在网站公布在逃人员名单、照片外,还可以设立相关微信公众账号定期推送相关消息。在举报线索方面,应拓宽举报渠道,例如建立电话自动受理举报系统、网络在线留言举报等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受理的线索,要在各环节细化完善,采取电子格式化手段在信息平台上流转。2014 年12 月 9 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已开通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专栏,实现中英双语举报,接受海内外对逃往国(境)外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涉嫌向国(境)外转移违法违纪资产等线索的举报,并将及时发布与国际追逃追赃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最新工作动态。

3.建立多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无法顺利、有序进行的原因在于各国执法机关不能及时共享信息,国内各相关部门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协调合作。关于加强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数据库的建设,不仅要继续坚持检察机关内部数据库的建立完善,还需要与其他部门、领域的数据库建立联系,增大数据的容量和多样性,为大数据应用提供基础资源,通过数据的采集与比对,发现并掌握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的情况,确保下一步工作的有序开展。

过去,数据存储在不同领域、不同单位的系统中,没有沟通共享的渠道,形成了众多“信息孤岛”等困局,因此,应当打破壁垒,使这些系统彼此相连,在已设立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统一数据标准,搭建起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银行、边检等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尽量实现诸多数据的全面融合,在搭建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数据接入边界平台的同时搭建安全防护系统,为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检察机关将采集的数据及时录入数据信息共享网络平台中的人员信息部分,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因而检察机关要注重平时与其他部门进行横向纵向的日常联络、信息沟通,尤其是与公安部建立平行对接,即自动比对、自动报警,案情通报和数据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由于公安部掌握身份证件、银行储户、住宿记录、民航出行记录等多个社会管理系统,善于利用“公安云”大数据平台等信息技术和技侦、网侦等侦查手段,为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奠定基础。

因此,要努力建立健全一个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数据库、公安网、互联网、协作单位信息网为一体的数据信息共享网络平台,逐步完善数据中心之间的交换、整合、比对、更新等机制,依托如系统研发、数据挖掘、统计计量学、应用数学、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进一步研发大数据技术,提高整体的数据化水平。

[1]王治国,徐盈雁,王地.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全面提升检察工作能力水平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N].检察日报,2016-01-24.

[2]王治国,徐盈雁.全面提升检察工作能力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N].检察日报,2016-01-25.

[3]赵宇,李建.大数据技术与国际警务合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3):30-35.

[4]张云霄,蒋小平.关于反腐举报新机制建设的研究——以全媒体时代的相关要求为研究视角[J].河北法学,2015,(3):189-200.

(责任编校:呙艳妮)

DF979

A

1673-2219(2016)11-0116-03

2016-06-02

门植渊(1989-),女,山东青岛人,硕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齐玉华(1975-),男,山东安丘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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