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伦理构建
2016-03-07娄成武
高 进, 娄成武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819)
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伦理构建
高进, 娄成武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110819)
摘要:构建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伦理道德,是公共健康危机根本属性的内在要求,是公共健康危机侵害对象的重要保障,是公共健康危机治理政策的应有之义。公共健康危机治理应该秉持人本、公正与责任等伦理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维护人的生命权、知情权和选择权,追求权利、机会和程序的公正;在资源分配、风险承担和手段实施方面实现公平与正义;同时,明确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应当责任和结果责任。因此,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多元主体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文价值关怀;贯彻公平正义,合理分担资源风险;强化责任意识,有效防控治理。
关键词:公共健康; 危机治理; 伦理
公共健康是人类群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然而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公共能源的过度消耗、公共环境的破坏滥用,从而造成对人的异化,不仅侵害着人类肌体的健康,而且酿造出人类群体公共健康的危机。人类虽然不断地运用科技、医疗等手段捍卫生命的安全与价值,但是科技只问“可能”,不问“应该”,在给人类发展提供动力的同时,也给人类公共健康带来技术风险。人类还尝试着从制度、政策等层面化解公共健康危机,但是在公共治理学者看来,21世纪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共同的伦理基础”[1]。因此,运用伦理道德的力量赋予公共健康危机深度关怀,是解决公共健康危机的根本途径所在。
一、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伦理诉求
1. 公共健康危机的含义与特征
公共健康危机是在一定时空中由于特定的诱因集中引发危害公众群体生命健康安全的公共性危机。一般而言,公共健康危机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其一,公共健康危机的危害对象是公众和群体的健康,强调的是“社群而不是个人”[2]。其二,公共健康危机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公共健康危机在特定的诱因条件下突然发生,突破人类社会的常规性生存状态,不受时间、地域等限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其三,公共健康危机的发展趋势具有不可确定性。尽管人类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科技、医疗等手段,积极应对危机事件的发生与发展,但是,从公共健康危机的发展趋势上看,在危机发生的周期频率、危机爆发的扩展范围、危机危害的消极程度等方面都具有不确定性。
2. 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伦理诉求
公共健康危机的治理,不仅需要高超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需要政府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这种公共政策实施是否切实可行,取决于公共政策蕴含的价值取向,取决于公共政策注入的伦理关怀。因此,公共健康危机治理亟需构建合理有效的公共伦理。
其一,构建合理有效的公共伦理是公共健康危机基本属性的内在要求。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公众群体的存在,人与人结合形成的社会关系,体现着一定的公共性。从一定意义上看,个人的生活、福利及权利,都是与众人联系在一起,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3]。然而,这种公共性也是一把双刃剑,当公众群体面临公共健康危机肆虐之时,群居的公众群体需要防范与治疗。由于公共健康危机具有感染人数多、范围广、危害大等特点,而在治理的原点上,构建公共伦理是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价值应当与必然选择,是社会群体的共同期望,所以,公共伦理是公共健康危机公共性的内在价值要求。
其二,构建合理有效的公共伦理是公共健康危机危害对象的重要保障。公共健康危机危害的对象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生命权。“生命权被看做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复合体,它们包括自我防卫与保存生命的特定自由权,有关生命救助和那些可能是生命生存之必需品的要求权,以及限制他人残害生命和危及我们的自由。”[4]公共健康危机区别于一般疾病的显著标志就是它不但侵害个人肌体的健康,而且危及人类生活共同体的健康。然而,人类是价值取向多元化和利益冲突复杂化的社会群体,公共伦理是引导和规范拥有不同价值取向的公民产生心理道德共鸣的有效途径,是公民维护生存权利形成道德自觉的重要方式。因此,构建公共伦理,才能有效保障公共健康危机危害对象的生命权。
其三,构建合理有效的公共伦理是公共健康危机治理政策的应然诉求。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而言,“首先出现的是客观对象的‘应当如何’,随后是行为主体的‘应该做什么’,并通过他的权力使之得以实现”[5]。因此,公共健康危机治理政策则蕴含了价值理性的应然伦理之义。从而,在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现实中,在危机治理资源有限和部分分配不公的状况下,“能够促使社会建立更为公正的公共健康体制和出台更有效、更可行的公共健康政策”[6],这是公共健康危机治理伦理的应有之义。
二、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伦理构成
基于公共健康危机的特定性质和伦理诉求,把握公共健康危机的本质,第一要务是保护以目的为存在的人[7],以公正为德性之首[8],聚焦于公共行政领域,强化最重要的责任原则[9],从而构建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伦理原则。
1. 人本原则
构建人本伦理原则是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根本要求。公共健康危机的实质是人的危机。马克思主义认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任何人类历史社会的首要前提[10]。所以,公共健康危机的处理必须以人为根本,维护人的生命权是公共健康危机治理过程中构建人本原则的首要任务。其次是维护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非典(SARS)”公共健康危机爆发时,知情权就是要让公众知道“非典”疫情危机发生及发展的实时情况,政府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专家对措施的认可程度,国内外类似疫情事件的处理经验,公众需要配合政府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等相关信息事项。这样既可以化解公众群体的恐慌心理,还可以避免次生危机事件的发生。自主权是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利。例如面对“甲型H1N1流感”公共健康危机,自主权不仅表现为“甲型H1N1流感”感染者对于治疗方案选择的自主权,而且表现为未受流感侵害的公众对于是否接受流感免疫措施的自主权。当然,在公共健康危机治理中,自主权也是有边界限制的,应当遵守底线的不伤害原则。不伤害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基本权利,以其为危机治理伦理的主导观念,并作为应用伦理学最核心的价值原则,“是多元化时代里人们以理性的方式所能期待的最好的东西”[11]。
2. 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核心原则。在公共健康危机治理过程中,每个公民都希望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公正对待,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公正分配医师、器具和设备,保障自己病有所医的基本权利。对于公民个体来说,这是面对公共健康危机时,分配防治资源,每个人“对于他应得的或应享有的东西的要求”[12]。例如在“埃博拉”病毒危机治理过程中,各国政府注重对于预防公共健康危机风险和负担的公正,在地域空间上,不能对“埃博拉”病毒高发的区域施行以邻为壑举措,不能以所谓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实施“多数人的暴政”,牺牲少数人的健康和安全。在群体内部,对“埃博拉”病毒潜伏者采取正当的隔离或医学监护等科学手段,此时的隔离不是对自由的侵害,而是实现负担和风险分配的公正。从一定意义上看,在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烈性传染的国家,及时、有效的隔离比疫苗及药物治疗更重要。因此,作为公共健康危机的治理主体,各国政府都要正视公共健康危机的危险性,公正合理地共同承担危机的风险,主动承担危机带来的负担。对于防治群体来说,程序公正是一种必要的规则与途径。因为,在未受危害的公众看来,程序正义是结果公平的前提和起点,无论结果如何,只要在治理程序过程中彰显公平正义,就是可以接受的事实。在已受危害的公众看来,即使最终的结果对其有害,但是只要这个结果是按照公平的原则和程序形成的,“他也会把它作为正当的结果加以接受”[13]。
3. 责任原则
责任是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实质原则。布坎南等人认为公共健康伦理建立在维护公共群体健康的社会责任基础之上[14]。从义务论伦理来看,责任对于公共健康危机治理来说,无论强迫接受与否,都是一种义务要求。从应用伦理的视角看,责任体现为一种实践性,“是公共健康领域基本的实践原则”[15]。按照责任主体的分布与责任,公共健康危机治理需要政府、企业、媒体和专业医护人员等多元主体共同承担。另外,从理论实质上来看,公共健康伦理是“一种责任伦理”[16]。因此,这种责任伦理意味着治理多元主体应然责任与实然责任的统一。例如对于“艾滋病(AIDS)”的防治,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组织企业和公益组织等多元力量,调配防治资源、科学医治患者、落实责任机制等,一定的权力意味着一定的责任。对于2015年巴西报告的“寨卡病毒病”,除了必要的医治救助,各国政府还需要密切追踪“寨卡病毒病”国际疫情的进展信息,动态开展风险评估,预防疫情的输入扩展。因此,治理多元主体的责任是在常态下明确如果发生公共危机,治理多元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是赋予权力时连带的预期责任。同时,在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过程中,治理的效果评判,不单纯是政府对“应该如何做”的宣扬和实践,而是涵盖治理行为的事后结果,不能以已经采取了若干行动来规避事实和后果的风险担当,因为这种事后责任不但拷问主观动机,而且考量客观结果。
三、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实现途径
1. 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有为”和“无为”
公共健康危机治理以人为本,以不伤害为准则,坚持“有为”和“无为”,切实履行自身的角色,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对于诸如“甲型H1N1流感”等危机侵害对象,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探究流感病毒的病原学和致病机制,分析危机的发展程度及其危害,讲解治疗方案的种类及其风险。至于采取何种治疗方案,由流感危机侵害对象自主选择。政府不能代替个体生命的生存,也就不能代替个体生命的选择。同时,公共健康危机治理还应当坚持“有为”的不伤害,面对诸如“埃博拉”病毒等特殊性质的公共健康危机,对“埃博拉”病毒患者进行必要的隔离治疗,虽然暂时限制其时空的自由,但为其治疗是康复以后自由活动的必要条件。2014年肆虐于几内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等西非国家的“埃博拉”病毒疫情之所以阶段性失控,最主要原因是难以区分感染者、接触者和健康人群的界限,疫情传染链条混乱,防控措施难以有效贯彻落实。因此,必要的隔离、观察与治疗,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散和传染,防止持续危害公众的健康,更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不伤害。
对于未受诸如“甲型H1N1流感”危机侵害的公众,要宣传防治的方法与手段,全面科学地解释免疫举措的功效与风险。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疫苗接种。至于未受诸如“甲型H1N1流感”危机侵害的公众是否接受免疫措施,则采取自愿的态度。在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过程中,治理主体应当尊重发生公共健康危机区域内未受危机侵害的公众群体的健康权利,尊重其要求个体免疫措施的权利,尊重其要求对公共场所净化的权利,不干涉其自身防控的行为。这些都是公共健康危机治理一种“无为”的不伤害,彰显着基本的人文关怀。促使公众在危机面前团结向上,共渡难关。
2. 贯彻公平正义,合理分担资源风险
政府配置医疗资源时应该根据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城乡区域差别和社会公众健康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和医护人员,逐步提高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优化公共服务能力。针对医疗条件过于集中于城市和发达地区的现实状况,治理主体应该注重保障“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17],这是公正的根本实现。例如对于“艾滋病”的防治,政府作为治理多元主体中同辈的长者,应该倡导企业、市场积极参与“艾滋病”的防治,支持企业、市场加大“艾滋病”免疫项目的研发与生产,通过采取医疗免疫举措,提高公民个体的自身免疫力,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同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市场提高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科技含量与生产供应,改善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的医疗条件,保障每个危机侵害对象得到及时公正的治疗,更好地实现权利平等与机会平等的统一。
政府治理公共健康危机必须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制定相关防治政策,采取科学治理的措施。面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对疫情感染对象实施科学治疗,对未受疫情感染的公众,加强防范意识,宣讲防范的方法,督促其认真对待检测报告。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健康危机的治理,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例如对于“艾滋病”的防治,政府加强对市民社会的宽容与扶持,促进市民社会的重要载体——非营利性组织的健康发展。实现公益组织在“艾滋病”治理中义务奉献的诉求,加大宣传防治“艾滋病”的科学方法和手段,缓解危机的压力,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风险,减轻公民群体的心理负担。公益组织在强化自身公共服务能力的同时,加强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合作、协同发展,确保公共健康危机的有效治理,形成政府和公益组织的协同治理,维护危机治理的公正。
3. 强化责任意识,有效防控治理
在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对公共健康危机的产生、传播、危害等客观情况,需要及时准确地进行调查、了解和把握。以此为基础,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作出科学决策,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有效地掌控公共健康危机的传播,这是政府在面对公共健康危机进行治理之前“应当”的责任行为。例如面对“寨卡病毒病”,政府卫生部门除了进行必要的病理学诊断、报告和治疗,还要加强政府间的合作,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输入性扩散,避免地区间乃至国家间爆发较大规模的疫情。同时,政府积极倡导市民社会的行业团体和公益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公民健身运动和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身体免疫力,减少公共健康危机爆发的可能性。例如在“登革热”疫情流行的区域,政府严格按照疫情治理规律,实行防控分类管理,通过社区居住地的网格化管理,积极开展地毯式灭蚊行动,彻底铲除“登革热”病源的滋生地,提高疫情防控的效果,确保标本兼治,从而有效防控公共健康危机。基于此,政府作为各参与主体中“同辈中的长者”,在应对手足口病、霍乱、流感等季节性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之时,虽然不具有绝对权威,却承担着建立指导社会组织行为者的共同准则和确立大方向和行为准则的重任。此外,在应对震惊全球的“埃博拉出血热”等输入性传染病之时,在其他主体难以发挥实效的情况下,各国政府作为权力机关负责采取“最后一着”补救措施的责任。
在公共健康危机治理中,企业承担着良知责任。企业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应当注入道德的血液。强化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企业是社会链条中的一部分,企业的利益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和钳制性。市民社会承担自觉责任:一方面是市民社会中的NGO组织,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加强“义工”队伍建设,自觉化解公共健康危机的隐形缺失和矛盾,有效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例如防治“艾滋病”的NGO组织,积极有效地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等工作。另一方面是市民社会中的每个市民积极有效地维护自身健康,养成良好的卫生和饮食习惯,并承担起公共责任,避免“公共地悲剧”的发生。媒体承担公益责任:在公共健康危机治理过程中,媒体担负着向公众及时、准确、全面播报危机事件的责任,不能选择性漏报,更不能为了特定利益瞒报。例如,对于国际间监测的流感、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和流行性回归热等传染病,媒体应通过一些持续性的报道与评论,将防治危机的理念转播给社会公众,在公众中展开有科学引导性的讨论,逐步规范大众的防治意识和行为方式,实现平复社会公众恐惧、紧张心理,增强公众抵御风险危机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媒体还承担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监督责任,维护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在阳光、透明和回应的环境下,实现媒体异体监督的责任。
总之,公共健康危机的治理,不仅需要通过“他律”的手段实现政策干预的拯救举措,而且,需要凭借“自律”的方式实现道德内化的自我救赎。构建公共健康危机治理伦理,可为公共健康危机治理提供伦理价值防线,为治理危机的公共政策提供伦理依据,为公众、政府、企业等多元社会主体提供伦理规范。因此,在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现实语境之中,以符合社会多元利益的协同治理为组织方式,构建公共健康伦理,成为一种基于经验事实基础上的价值关怀。作为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伦理原则,人本、公正与责任从不同的维度衡量着政府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契合程度,诠释着公共健康危机治理的伦理情怀,凝结着“应然”与“实然”的张力博弈,从而深度调节公共健康的危机治理。
参考文献:
[1] 皮埃尔·卡蓝默. 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M]. 高凌瀚,译. 北京:三联书店, 2005:11.
[2] Novick L F, Morrow C B. Public Health Administration: Principles for Population-based Management[M]. Sudbury: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2008:1.
[3]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198.
[4] 托玛斯·斯坎伦. 宽容之难[M]. 杨伟清,陈代东,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93.
[5] Jonas H.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93.
[6] 肖巍. 公共健康伦理:概念、使命与目标[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30(3):107-112.
[7] 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苗力田,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6:86.
[8] 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M]. 廖申白,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130.
[9] 特里·库珀. 行政伦理学[M]. 张秀琴,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93.
[10] 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M]∥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67.
[11] 甘绍平. 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M].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2:10.
[12] 彼彻姆. 哲学的伦理学[M]. 雷克勤,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291.
[13] 戴维·米勒. 社会正义原则[M]. 应奇,译.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1:112.
[14] Buchanan D R, Miller F G. A Public Health Perspective on Research Ethics[J].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2006,32(12):729.
[15] Fabrizio T. Responsibility as an Ethical Framework for Public Health Interventions[J].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2009,99(7):1199.
[16] 喻文德,李伦. 论公共健康伦理的理论实质[J]. 社会科学辑刊, 2008(6):24-26.
[17] 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M]. Cambridg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266.
(责任编辑: 付示威)
Ethics Construction of Public Health Crisis Governance
GAO Jin, LOU Cheng-wu
(School of Humanities & Law,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henyang 110819, China)
Abstract:Ethics construction of public health crisis governance is the intrinsic requirement of fundamental attributes, the significant guarantee of harmed subjects, and the due implication of crisis governance policies. Public health crisis governance should uphold such ethical norms as human-oriented value, justice and responsibility. On the value orientation, the human rights to live, to know and to choose should be protected. To pursue the justice of rights, opportunities and procedures,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resources distribution, risk undertaking and measure implementation should be guaranteed. The duty-bound responsibility and result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health crisis governance should also be clarified. Consequently, the multiple subjects of public health crisis governance are supposed to insist on human orientation and humanist care, carry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through, share reasonably the resources risk, enhance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implement effectively the preventive governance.
Key words:public health; crisis governance; ethics
doi:10.15936/j.cnki.1008-3758.2016.03.009
收稿日期:2015-05-18
基金项目:中共中央组织部“万人计划”特殊经费资助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N151402002)。
作者简介:高进(1978- ),男,辽宁大连人,东北大学副教授,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娄成武(1949- ),男,辽宁北镇人,东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D 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6)03-027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