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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印:一种新型动态版权描述模型

2016-03-07岳占峰

中国传媒科技 2016年12期
关键词:许可权利资产

■文/汤 丰 岳占峰

版权印:一种新型动态版权描述模型

■文/汤 丰 岳占峰

针对数字化网络化时代不断涌现的版权运用方式与版权相关法律描述不相适应的现状,创造性提出了版权印这一动态版权描述模型,在法律法规与版权业务之间搭建起严格的技术对应关系,为实现对版权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和精细化运营奠定了坚实基础。

版权资产;版权印;版权描述模型

1. 背景

我国目前正处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历史时期,文化产业正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版权是文化产业的灵魂和货币,版权资产是文化企业最重要的核心资产,对于版权资产的管理需要一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遵循市场规则的版权描述模型和资产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人身权利,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三项财产权利,以及四项邻接权利。这些权利定义了版权描述模型所应当遵循的法律边界。

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数字内容的极大丰富,并具有内容生产社会化、内容传播碎片化、内容消费个性化的特点。新的版权运用方式层出不穷,互联网、网络广播、网络电视、手机电视、IPTV、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已成为版权内容传播与共享的最主要形态,同时也对版权描述模型提出了挑战。我们不难发现,在版权的实际应用中几乎无法使用上述的法律描述模型完成版权内容对外授权的权利约定,而不得不借助复杂的协议条款。

对于版权资产的科学有效管理亟需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型对版权进行描述,在实现具体的版权应用与著作权法对应的前提下,保证各项约束条件的标准化与结构化。

2. 版权资产模型

版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版权财产权益和与版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版权资产模型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进行描述:

版权资产=作品信息+权利信息

版权资产描述的是权利人对版权作品的权利拥有状态。版权资产被分解为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一部分是作品信息,一部分是权利信息。版权资产概念的引入,使权利人拥有的版权作品不再是可以被忽视的普通资源,而具有了财务上资产的概念,并催生出权利人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精细化运营的需求。

对于权利人来说,一个版权资产可能对应两种状态,一种是权利拥有状态,一种是许可使用状态,这两种状态一般不会同时存在。权利拥有状态强调的是版权的归属,表明权利人对该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持有所有权。而许可使用状态则是指原权利人在保留其权利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当前权利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版权权利。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从法律上讲,被授权许可使用人不能称为权利人,但为了便于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我们不对此进行区分。再进一步,我们还可以从许可使用状态中分离出一种新状态来,许可转授权状态,即被授权许可人在获得的授权许可中约定的是对所获得的许可权利拥有向外转授权的权利。考虑到在业务现实中许可使用授权和许可转授权授权对权利约定和使用场景的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将其分成为两种不同的权利状态。其中,在许可使用状态中不包含再进行转授权的权利,在许可转授权状态中不包含对作品直接使用权利。三种状态的差别具体见下表:

权利状态 持有属性 可使用 可运营权利拥有 拥有 是 是许可使用 许可 是 否许可转授权 许可 否 是托管代理 托管 否 是

这三种权利状态分别所对应的版权资产对于权利人来说意味着不同的意义,处于权利拥有状态和许可使用状态下的版权资产可以被当前权利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处于权利拥有状态和许可转授权状态下的版权资产可以被权利人运营(版权授权)。因此,如果权利人立足于版权运营考虑,重点需要关注处于权利拥有状态和许可转授权状态的版权资产。许可使用和转授权许可交叉使用可以覆盖用户对两种授权需求的同时需要。

下面,我们对版权资产的这三种权利状态分别进行描述。

2.1 权利拥有描述

在我国,作者在完成其作品创作之时即依法享有版权而无须进行任何登记或者事先获得批准,在这种状况下当前权利人对版权权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原始取得、继承取得、转让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权利为取得基础,而是初始性地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原始取得所获得的版权是完整的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全部版权的权利。原始取得方式所对应的作品一般被称为原创作品,一个原创作品的权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继承取得和转让取得可以被统称为“承受取得”,所谓“承受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承受取得的版权是部分的版权,即仅涉及版权中的财产权。对于转让与继承的不同之处,我们认为转让是依据著作权法对转让合同进行约定而获得的版权相关财产权,需要对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等进行约束。继承则被认为是“原始取得”的直接继承,不再考虑更复杂的状况。

版权资产的权利拥有状态描述模型如下:

2.2 许可使用描述

版权许可使用和版权转让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版权的转让引起版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权利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版权的许可使用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对许可使用进行了规定,需要通过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来约定权利人向被许可使用人授予的权利使用范围。我们对于授权许可定义了一套专有的数据模型来约定许可使用授权。这套模型不仅会在此应用于版权资产权利状态描述领域,还会应用在授权交易领域,这会在版权印说明中进行阐述。

版权资产许可使用状态的描述模型为:

2.3 许可转授权描述

许可转授权在业务机制和实现模型上与许可使用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许可转授权约定的是被许可人可以进行转授权的权利范围,而许可使用约定的是被许可人可以合法使用的权利范围。正因为约定的权利范围所面对的业务场景不同,虽然两种状态在机制和模型上基本相同,但是在具体的权利描述上会明显不同。许可转授权的限制条件很可能会更宽泛一下,这样才能方便被许可人继续向外授权,而许可使用则一定会对权利的使用范围进行更明确的限定。

版权资产许可使用状态的描述模型为:

将上述三种权利状态综合起来,我们可以根据对作品、版权资产、版权资产权利状态的定义和描述得到一个版权资产的完整描述模型。

3 版权印:新型动态版权描述模型

版权资产概念的提出催生了权利人对其持有版权的文化作品进行资产化管理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提出了版权印这一新型的动态版权描述模型。版权印是一种交易媒介,承载着权利人对版权资产向外授权的意向,是版权授权合约的外部表达。版权印是一种标准化的数据封装,可以被机器识别,能够以不同形式被披露和流转。

版权资产要从静态变为动态,需要生成版权印。作品、版权资产和版权印之间存在着递进关联,作品加载版权信息后成为版权资产,版权资产封装成版权印后进行资产运营,而通过授权交易获得版权印又可以转化为版权资产。可以用下图来表示他们之间的关系:

从上图可知,资产化的结果是形成版权资产,因此将各种来源的携带权利信息的版权作品资产化是版权资产管理业务的第一环节。产品化的结果是生成版权印,版权印可以在各种类型的交易平台中流转和交易,因此产品化是版权资产运营的第一环节。

这两个环节都非常重要,关系到资产管理和资产运营后续业务的展开。对于资产化和产品化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能够找到有效的模型对过程和结果进行结构化描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版权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精细化运营,才能保证版权印是标准化的数据封装,可以机器识别。前文已经介绍了对版权资产进行结构化描述的方法,这里主要描述如何对版权印进行标准化封装,然后再简单说明版权印的流转和交易机制。

3.1 版权印封装

版权印来源于版权资产,是权利人对持权资产的授权意向表达。版权印的授权意向表达范围不能超越权利人对当前资产的持权范围。版权印可以对处于版权权利拥有状态和许可转授权状态的资产进行封装。理论上可以封装出三类意思表达:版权转让、许可使用、许可转授权,我们侧重于许可使用和许可转授权类型的版权印封装,并为版权印封装研发了特有的数据模型作为技术支持,使封装后的版权印是结构化的表达,可机器识别。版权印的基本原理如下图所示,与资产管理中的许可使用状态模型相对应:

3.2 版权印流转

版权印一旦封装完成即可以通过投放、披露、交换等版权资源协作方式进行流转,流转可以跨平台、跨媒体,流转的目的是达成授权交易。每一次流转,都代表着一次业务干预,都牵扯入新的相关方,版权印会对流转轨迹详细记录,以便于授权交易达成时的各方权益回溯。版权印的流转轨迹如下图示意:

3.3 授权交易

当版权印流转到一个交易平台或交易指针指向某一交易平台时,即可发起授权交易。版权印由权利人制定,授权交易由使用人发起和确认。需要明确的是,不能简单地将版权印理解为授权交易的标的物,它只是权利人授权意向的意思表达和外部展现,真正的授权交易需要由授权许可合同来约定。授权许可合同可能来自于权利人,即卖家制式合同,可能来自于使用人,即买家制式合同,可能来自于第三方平台,即第三方制式合同。由于版权印是标准化的数据封装,具有数据严格性,因此不排除在特定的环境下,配合标准化的被各方预先认可的商务规则可以将这种授权意向表达等同于交易标的,在一些在线的对海量化、碎片化版权作品进行标准化授权的交易平台上经常做此处理,这时可认为用户注册协议与版权印的封装信息再加上订单信息一起构成了许可授权合同。

4.结论

本文提出了版权印这一新型的动态版权描述模型,它基于多维度限定逐渐逼近法律法规所定义的版权描述边界,同时兼顾与业务模型的对应,在法律法规与版权业务之间搭建起严格的技术对应关系,便于用户进行科学规范的版权资产管理和精细化多元化的版权资产开发运营,必将有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G230.7

A

1671-0134(2016)12-065-03

10.19483/j.cnki.11-4653/n.2016.12.025

本文由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持,课题名称“数字版权资源管理系统研发与应用”,课题编号2014BAH19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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