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念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
2016-03-06黄海锋
黄海锋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 罗定 527200)
法治观念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
黄海锋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 罗定 527200)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之维的重要基石,它规范了公民对“自由”的诉求,保障公民拥有实质性平等权,确保公民拥有真正的公正待遇。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场所,高校必然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主体。对大学生进行法治观念教育是高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路径。因为,法治观念教育能让学生正确理解“法治”价值观的意义,完整把握自由、平等、公正价值观的真正内涵。当然,法治观念教育要行之有效,就必须坚持全员、细化、前瞻和制度化等原则。
法治观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是社会群体判断社会事务所依据的是非标准,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对于维护社会的协调与稳定和增强社会认同感与凝聚力都有积极意义。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后,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思路,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自那以后,社会各界对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各种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为从国家层面去落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高校有必要将法治观念教育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
一、“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之维的基石
“三个倡导”分别从国家战略、社会规范和个人要求三个层面,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要求,它是对人类共同优秀精神成果的继承,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而“法治”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之维的基石,也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抓手。
(一)“法治”规范了公民对“自由”的诉求
自由思想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期。由于人们对自由思想的演变缺乏全面而深刻的认知,也不了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历史演变,因而无法正确认识马克思自由思想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意义。这导致人们对“自由”存在误解:他们或者误认为自由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属性,或者片面地认为自由就是政治自由,或者错误地认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
事实上,自由并非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也倡导自由。自由具有恒久的历史价值,因为自由是人的本性,自由地思考与判断是天赋的人权。马克思曾指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通的权利而已”,“对人说来,只有是自由的实现的东西,才是好的。”[2]可见,否定自由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既不符合人类的历史事实与历史追求,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
由于对自由思想发展史缺乏全面的认识,人们对自由的认识依然停留在古希腊城邦社会时期,认为自由的本质就是强调政治参与的自由,从而缺少了对个人生活自由的关注,使得个人生活自由被政治生活中的自由诉求所吞没[3]。同时,断章取义地理解了洛克关于“自然自由”的阐述:“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4]为此,一些人认为,争取人的自由就是为所欲为地进行无休止的政治运动。殊不知,洛克对自然自由还有这样的界定,“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5]
自由是人的本性。正是如此,马克思才发出“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历史呼唤,我国才将“自由”列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之维。但无论要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还是践行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都要回归“自由”的本真。那么,怎么样才能回到自由的本真呢?马克思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6]因此,“自由是人所固有并努力追求,以法律制度为条件和保障,以政治自由、思想自由、经济自由和生活自由为其核心内容的价值观念”[7]。也就是说,必须以法律制度来保障自由实现,自由的诉求必须以法治来规范,即,自由并非为所欲为。
(二)“法治”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和自由一样,始终是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早在16、17世纪,一种被称之为古典自然法的自然法哲学在人们思想领域中占据主体地位。“平等”,作为这种自然法哲学的灵魂亦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世俗观念。为此,西方国家进行了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大革命的洗礼,反过来又促进自由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人们深信不疑的至理名言。这一切何以可能?恩格斯认为,原因在于“平等要求的资产阶级方面是由卢梭首先提出来的,但还是作为全人类的要求来阐述的。”[8]恩格斯的这一理解恰恰说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本主义特性,即这一历史名言,在资本主义社会那里却有着“少数人掌握生产资料”这一预设前提。也就是说,“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具备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在实质性平等上存在虚伪性,“平等只是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了。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生产资料私有的资本主义社会里是不可能存在着有利于无产阶级的实质性平等,追求“无产阶级形式”的平等还需要实现经济的平等。“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的要求——起初采取宗教的形式,借助于原始基督教,以后就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论本身为依据了。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尤其是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开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重要地位以来,法国无产阶级就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的、经济的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成了法国无产阶级所特有的战斗口号。”[9]由此可见,无产阶级组成自己的政党,并从资产阶级那里夺取政权,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平等。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所有立法都反映着统治阶级即人民的意志,而非少数掌握生产资料人群的意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具备了实质平等的内涵,即法律保障着所有人的平等权利。然而,法律只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规范,它能否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保证人们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而实现人类实质性的平等权,还要看人们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认同法律至上原则。因此可以说,当“法治”在社会中得以全面落实,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三)“法治”确保公民拥有“公正”待遇
公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之维的又一重要基点。根据我国的政治语境,公正即是公平正义。对公平正义的研究及概念的界定,从柏拉图到罗尔斯,不同时期,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学科给出了不同见解。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善”,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英国法学家哈耶克则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都应当得到他所应当获得的东西(而不论是善果还是恶果)”。而罗尔斯根据“平等自由”和“差别”原则,认为公正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都要得到平等地分配,除非这些价值的不平等分配也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胡锦涛则认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10]由此可见,由于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何为公正,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公正是人类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却是十分确定的。
人类对于公正的价值追求,也反映到人类的社会规则——法律。“在西语中,英语的Law,拉丁文的ius和lex,法文的droit和loi,德文的recht和gesetz等,都可以用来表述法或法律,而‘ius,droit,recht’等词语不仅有‘法’的意思,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11]在汉语中,法的古体为“灋”,《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表明法具有公正的意蕴。也就是说,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公正价值追求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律运行过程,即要做到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否则就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的:“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只有得到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的公正,法律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同与信仰,法才会被遵守,法才会起作用。总而言之,法律被信仰,法治才成为可能,公民才能得到公平正义。
二、法治观念教育对高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到,“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此外,“法治”又是大学生必须拥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因而,加强法治观念教育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保证大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法治观念教育让大学生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价值
全国人大于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庄严载入宪法,法治取代人治成为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十八大报告把“法治”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全民践行,因而,有必要让人们对“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有全面的认识。教育是一种目的性、组织性、计划性都很强的,系统地传授知识的社会活动。高校通过法治观念教育,能让大学生更为深刻地理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首先,“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由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公民三部分组成。法治政府,就是行政部门必须要依法行政、执法,司法机构要依法公正司法;法治社会就是社会经济生活、社会公共事务必须依法管理;法治公民就是每位公民必须知法、守法、用法。当“法治”成为公民内心认同并追求的价值观,依法行事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才能成为现实,法治中国才会出现。其次,“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全面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正处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时期,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市场主体是能依法办事的高素质民众。如果“法治”能成为人们的核心价值观,依法办事必然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公民素质就得以全面提高,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具备夯实的基础。因此,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提高公民的素质就必须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并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推崇。
(二)法治观念教育让大学生更为正确地理解自由、平等、公正的真谛
自由、平等、公正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的政治解放而产生的人类精神成果,有着积极的历史价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更加直接体验到自由、平等、公正的现实价值。作为政治思想最为活跃的年轻群体,大学生热衷于讨论和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思想的活跃与行为的积极,恰恰暴露了他们对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观念认知的不足以及不知道如何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迷茫。
事实上,理解自由、平等与公正的真谛,实现自由、平等与公正,都离不开法治的思维和观念的形成,法治观念教育是正确理解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观的抓手。因为,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自由是以法律制度为条件并受其保障;平等虽是天赋的人权,但只有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法律才能确保人们获得实质与形式上的平等,并且平等的实现也得依赖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公正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却非唾手可得,人类想到了通过法律来保证公平正义,但法律只有被人们信仰才起作用。在大学开展法治观念教育,可让大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价值追求以及法律的社会历史地位,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全面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社会之维的内涵,为最终培育、践行并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法治观念教育使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了实现路径
由于自由、平等、正义等观念是针砭时弊的纯粹理性反思,这些价值观长期被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加以宣传、理解,使得人们对这些价值观念有一种若近亦远的朦胧感觉。直接导致人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时,更倾向于价值观的逻辑阐述和意义分析。虽然这有助于人们全面理解价值观,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关键不在于这些价值观内涵是否被认知,而是社会成员能否将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然而,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主要形式还是理论层面的宣讲,包括利用思政课进行宣传教育,认为“通过生动鲜活通俗的语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和先进性讲清楚、说明白,让人民群众深刻理解、高度认同、形成共识”[12]就可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高校也会利用辅导员队伍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但也仅限于强调价值观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最容易让社会成员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的隐性教育并不占主导。
法治观念教育,可成为弥补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足的另一蹊径。因为,生活中的秩序要求,让大学生深刻体会到法的重要性,从而减少接受法治观念教育的抗拒。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又成为法治观念的载体和教育平台。制度的落实程度与实际效果的关系,又让大家真切感受法治的积极意义。对大学生进行法治观念教育,能顺势而为地践行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观,使高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只是理论探论和宣讲,而是实实在在的熏陶内化。
三、高校进行法治观念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法治观念教育与法制教育不同,它不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法规为主的教育,它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具有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民主社会中有效地发挥作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价值观,即能够意识到法律是如何影响自己,而自己又可以如何去影响法律。”[13]因此,高校法治观念教育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员原则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目的达成需要多维正向的指引。法治观念教育,既是培养学生的一种守法意识和用法意识的观念教育,又是培养学生运用及影响法律的技能教育。这决定法治观念教育不是简单的显性教育,而是多维同向以熏陶促养成的隐性教育。这就要求高校在推进法治观念教育过程中,必须坚持全员参与的原则,即法治观念教育的对象不能仅仅是学生,而是高校之内每个成员,上至学校领导,下至学校的保安保洁员工。
通过全员参与,让高校成为一个领导依法(制度)治校,教师依法(制度)从教,职工依法(制度)管理,学生依法(制度)学习的良好法治氛围优质社区,每一位入学新生都能在这典型的法治社区小环境中理解法治的要求和意义。这样的法治教育,能使大学生将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并外化于行,最终成为一个追求法治价值崇尚法治理念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毕业生。
(二)细化原则
法治观念教育,是一种技能和观念的养成。因此,法治观念教育不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只是宏大叙事式的总体教育,而是重点采取“春雨润物细无声”式的全方位教育。这就要求高校进行法治观念教育时秉持细化原则。
所谓细化原则,就是要求法治观念教育不能限于法律知识的教育,更要重视法治意义的理解,并通过学习方式的细化、教育手段及平台的细化来实现。学习方式的细化,是指学生可以从法治观察、法律服务、法治参与三个层面去学习法治观念。法治观察的学习,是在思政课(法学课)老师的指导下,带有学习任务的,对法律事件的观察,从中体会法治的积极意义;法律服务,是学生在课外积极参与到学校相应层面的管理,从服务各层面的依法(制度)治校中养成法治观念;法治参与,是让学生在学生社团等自治体系中制订并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学习手段及平台的细化,是指学校从课堂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实践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具体落实法治观念教育。法治观念教育秉持细化原则能让教育无处不在,能提升教育的实效性。
(三)前瞻原则
法治观念教育的“全员原则”和“细化原则”都是基于高校实施法治观念教育的可操作性而提出。在教育过程中有时还会把“依法治理”具体化为“依制度而治”,这样的确能有效提升法治观念教育的效能,但也会缩小“法”的外延。要全面理解法治内涵,实现学校法治观念教育与社会法治要求的零距离对接,法治观念教育必须坚持前瞻原则。
前瞻原则是指高校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教育的时候,要以学生在将来工作、生活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法治观念教育的切入点。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前述的各种学习方式、教育手段,以思政课、就业指导课为依托,创设各种与劳动合同、社保、劳动仲裁、《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情景,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让学生在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情景中感受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从而养成相信法律认可法治的价值观。这样,在法治观念教育中坚持前瞻性原则,解决学生“我为什么要学法”的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四)制度化原则
学校要履行建设法治中国的责任,就应把法治观念教育提到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高度来加以落实。因此,法治观念教育就必须坚持制度化原则。法治观念教育制度化,可以避免法治观念教育成为“应景”性、“运动”式的教育,可以持续长效地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大学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中坚力量。
法治观念教育的制度化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全盘综合考虑。首先,领导要重视。领导要意识到法治观念教育的意义,并把法治观念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加以实施。其次,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通过实施细则的制订,以制度保证法治观念教育贯穿学生在校的全过程。最后,确立法治观念教育的激励及评估措施。通过激励及评估措施,保证法治观念教育能全员参与,有效落实。那样,才能保证法治教育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由于“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法治”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有助于公民对其他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与认同,法治观点教育是我们特别是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而教育对象的确定性和特殊性决定了高校的法治教育必须坚持相应的教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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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Conceptof Education for the Cultiv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HUANG Hai-feng
(Luoding Polytechnic,Teaching Dept.of Ideologicaland Political Theories,Guangdong Luoding 527200,China)
The"ruleof law"isan importantcornerstoneof thesocialistcorevalues.Itregulatesthe citizens'appealto freedom, guarantees the citizens'right for substantive equality,ensures thatcitizenshave a real fair treatment.As the cultivation of high-quality talents,universitiesmustbean importantplace to cultivatesocialistcorevalues.The legalconceptofeducation forcollegestudentsisan effectiveway to cultivatesocialistcorevalues.Because itallowsstudents tounderstand themeaning of"ruleof law",freedom,equality and justice.Of course,wemustinsiston some principles tomake the legalconceptof education effective.
the ruleof law;education;the socialistcore values
D64
A
1674-7356(2016)-01-0060-06
2015-11-21
云浮市2015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2015云社研[14号])的阶段性成果
黄海锋(1979-),男,广东郁南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时间:2016-03-04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60304.1618.004.htm l
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6.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