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政治中“协商”与“竞争”的区别——兼论街头政治的法治问题
2016-03-06宁虹超王智嵬
宁虹超,王智嵬
(1.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28;2.吉林警察学院 法律系,长春 130117)
论民主政治中“协商”与“竞争”的区别
——兼论街头政治的法治问题
宁虹超1,王智嵬2
(1.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28;2.吉林警察学院 法律系,长春 130117)
民主政治产生机制对“协商”与“竞争”的不同偏好,导致在民主政治思维、民主政治形式、民主政治活动方面的较大差异,特别在对待街头政治问题上十分明显。街头政治是一种表达政治诉求的手段,具有偶发性、公开性、撕裂性和暴力倾向,在政治法治化背景下,其在不同民主政治模式中存在着预设前提、成本分析、结果评价等方面的差异化法治问题。
民主政治;街头政治;协商与竞争;法治
在不同的民主政治情境中,街头政治的内涵和意义并不相同。正如同民主政治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唯一模板”,如果对具体民主政治情境不加以考虑而试图得出关于街头政治的“一般性规律”,困难程度可想而知。本文试图从探究民主政治中“协商”与“竞争”两个重要元素入手,分析不同政治情境下街头政治的共性与个性问题,特别在政治法治化的时代背景下,着力研究街头政治的相关法治问题,开拓思考街头政治问题的有益路径。
一、民主政治模式的一般性与分水岭
现时代,无论在哪种政治情境中,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均意味着人民至上,即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各类政治机构均为保障人民利益的服务者。由此,人民自由成为人民至上的必然结果。而为了实现和规范人民自由,民主的逻辑向三个层面延展:一是建立个体公民之间的平等规则;二是建立政治机构对公民的服务规则;三是建立政治机构之间的制衡规则。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规则须在没有“绝对权威”的情况下建立,这就要求三种规则只能是基于容忍妥协而形成的法律共识,其中,容忍妥协的底线即公平与正义。至此,可以判断,民主包含人民至上、人民自由、人人平等与依法而治,这是各类民主模式所拥有的共性特征。
当然,在不同的政治情境中,民主模式虽包含共性特征但也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民主政治模式由民主政治产生机制、民主政治运行机制、民主政治改良机制等三部分组成,民主政治产生机制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的程序性规范;二是对民主政治运行机制和民主政治改良机制的决定。可以认为,各类型民主政治模式的分水岭主要在于民主政治如何产生,即民主政治产生机制。考察民主政治产生机制的视角很多,其中以“协商”与“竞争”为重点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十分有益,相应的,可以将民主政治模式分为协商型民主政治与竞争型民主政治两种对应的类型。
二、协商型民主政治与竞争型民主政治
(一)协商型民主政治
简单地说,协商型民主政治是指以各政治力量协商的形式建立民主政治模式,并将协商贯穿于民主政治模式全过程。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为“主导优势+充分协商”,即以各政治力量中基于理念精神、客观条件、代表范围、历史传承等因素具有优势的一支或几支力量为主导,充分考虑其他政治力量的代表性与诉求,开展关于政治架构、政治运行、政治评价、政治改良的全面协商。在协商型民主政治条件下,政治法治化的意义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确保主导力量的健康存在;二是确保协商制度的有序运行。由于政治主导力量优势很难改变,协商型民主政治具有较强的静态稳定性,而为了使这种稳定性不至于凝固僵化,协商的范围和程度成为这种政治生态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广泛协商与深入协商成为这种模式的显著特征,这也使得“各政治力量的诉求应当通过协商的途径和程序表达”成为一种“自然常态”。
(二)竞争型民主政治
竞争型民主政治是指以各政治力量协商的形式建立民主政治模式,并将竞争贯穿于民主政治模式全过程。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为“均衡优势+充分竞争”,即各政治力量在理念精神、客观条件、代表范围、历史传承等因素上实力相对均衡,并不存在客观上的主导优势,采取协商的形式建立民主政治,所不同的是,协商的结果是在政治架构、政治运行、政治评价、政治改良领域建立一套充分竞争的规则。在竞争型民主政治条件下,政治法治化的意义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确保均衡力量的健康存在;二是确保竞争制度的有序运行。由于各政治力量实力相对均衡,竞争型民主政治具有较强的动态稳定性,而为了使这种稳定性不至于凝固僵化,竞争的范围和程度成为这种政治生态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广泛竞争与持续竞争成为这种模式的显著特征,这也使得“各政治力量的诉求应当通过竞争的途径和程序表达”成为一种“自然常态”。
(三)协商型民主政治与竞争型民主政治的差异
综上可见,两种民主政治模式的差异就是“协商”与“竞争”的差异,突出的体现在民主政治思维、民主政治形式、民主政治活动等方面。
在民主政治思维方面:协商型民主政治奉行的是一种“集体主义”,各政治力量将“协商”作为合作共赢的唯一途径,相应的,法治精神关注政治力量的“差异性”,并且希望通过确立协商来化解差异,因而倡导保护协商、反对对抗;竞争型民主政治奉行的是一种“个体主义”,各政治力量倾向于通过竞争突出自己,从而获得民主政治的领导权。竞争型民主政治并不绝对的排斥协商,但更希望依靠竞争解决政治运行、政治改良中的主要问题和问题的主要方面。在此状态下,法治精神同样关注政治力量的“差异性”,并且旨在通过释放竞争来维护这种差异,因而倡导维护竞争、尊重对抗。
在民主政治形式方面:协商型民主政治存在政治上的“领导”,“领导”由协商确定,且“领导”力量与其他政治力量的沟通方式也是协商。因此,这种民主政治对容忍的要求更高,但也更加平和,且更容易达成共识;竞争型民主政治同样存在政治上的“领导”,“领导”由竞争确定,且“领导”力量与其他政治力量的沟通方式主要也是竞争。因此,这种民主政治形式不善于容忍,在一些关于政治的重大问题上较难达成共识,且基于竞争的自然本性易衍生出各类矛盾、对抗乃至冲突。
三、民主政治活动与街头政治
无论是协商型还是竞争型,民主政治活动均主要包括两类,即“殿堂政治”与“街头政治”。所谓“殿堂政治”,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常规性政治活动,包括稳定的政治目标、法定的政治成员、完善的机构组织、健全的章程制度、确定的场所与时间等要素,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导与核心,是合法的政治活动。与殿堂政治相对,“街头政治”简单地说是指民众在常规政治活动之外以集体的、和平的方式表达政治诉求。值得注意的是,街头政治活动既可能是非法活动,也可能是合法活动,因此,“街头政治”是一个中性词。在不同的民主政治模式中,对待民主政治活动的差异集中表现在对待街头政治的差异上。
(一)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与街头政治
客观地说,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及相应法治秩序对于街头政治活动的容忍程度相对较低,原因在于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协商体系,当协商渠道畅通时,各类合理合法的政治诉求都能得以沟通,即便协商的结果并没实现某一政治诉求,但基于对整体政治架构和法治的敬畏,相应政治力量可以接受这种结果。尽管如此,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仍然为街头政治保留了合理空间,毕竟并非所有政治诉求都能在政治架构中消化,尤其将街头政治视为倾听政治民意的渠道、化解政治争议的契机、监督政治运行的方式、完善政治模式的手段。
协商型民主政治对街头政治的法治要求相对严格,这与协商型民主政治情境中街头政治的不良发展倾向有关。前文已述,协商型民主政治进行广泛代表性基础上的协商,层级较低的政治诉求在协商过程中就能够得以解决,因此,街头政治活动中表达的政治诉求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指向政治体制、整体架构、运行模式、代表方式等关乎民主政治根本的重要问题。尤其从现实看,街头政治越来越多地针对颠覆现有政权。这使得街头政治呈现异化倾向,逐步沦为内部少数政治力量或外部敌对势力瓦解现有政权体系的重要手段。由此判断,协商型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法治对街头政治进行目的判断、行为规范、违规惩治、结果评价等十分必要。
(二)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与街头政治
相对于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对于街头政治活动的容忍程度较高,这与其竞争特质有关。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的特点在于各政治势力力量相对均衡,即通过竞争各方都有相对均衡的机会掌握政治主导权,在一定时间后通过竞争政治主导权可能易手。值得注意的是,并非由于各政治势力具有更高的政治道德而通过竞争创造政治均衡,而是由于各政治势力势力均衡而只能选择竞争模式,任何一支政治力量都不足以长期掌握政治主导权。
在此情况下,产生了两种“殊途同归”的情况:一是在民主政治与经济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各政治势力都缺乏对于现有政治结构的进攻性,希望基于现有政治架构通过竞争掌握政治主导权,街头政治也呈现出与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下截然不同的发展态势,即街头政治活动更多地关注具体政策措施与政治主张,这也使得街头政治更加温和与非暴力,由此使得政治与法治都放松了对其的规范要求;二是在民主政治与经济社会都不稳定的条件下,各政治势力充满对于现有政治结构的进攻性,希望通过街头政治活动彻底改变现有政治架构,建立更加利己的政治架构,这时原有政治与法治开始变得虚化,街头政治作为建立新秩序的合理途径进而成为特定情况下“竞争”的最高表达,毕竟暴动与民主的特质不相符,只能沦为变革政权“最后的选择”。
四、街头政治的法治维度研究
综上可见,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与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在对待街头政治的问题上态度差异较大,在政治法治化背景下,这种不同必然传导至法治领域,由此产生了不同模式间街头政治的法治差异。
(一)关于街头政治的法治预设前提
1.街头政治的目的依法确定。合法街头政治的首要条件,是街头政治包含的政治目的的合法性,即街头政治活动的政治目的应当指向对现有民主政治架构的有益改良而非彻底颠覆,前者往往处于公益而后者则往往出于私利。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在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中,街头政治被设定为政治协商的手段之一,旨在表达对具体政治问题的态度和观点,而对于基本政治架构和总体协商原则是忠诚的;在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中,街头政治被设定为政治竞争的手段之一,旨在通过这一活动聚集政治优势而获得政治主导权,而对于基本政治架构和总体竞争原则是忠诚的。换句话说,在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中,街头政治必须承认既有政治优势而遵从协商规则;在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中,街头政治必须承认竞争规则而获得政治优势。由此可见,街头政治的基本前提为尊重现实,即在现实的框架内开展活动,不可否认,合法街头政治活动对现实具有能动作用,但这种作用仅限于对现实的具体改良。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法治环境中,街头政治的目的规定有所区别,但底线认识上是比较统一的,即街头政治的目的不能具有破坏性和颠覆性,否则皆为违法。现实中,发生在塞尔维亚、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突尼斯、伊朗等国家的街头政治活动因政治目的的违法性而沦为颜色革命的爪牙。
2.街头政治的形式依法确定。由于街头政治活动人员组成较为复杂、政治目的多种多样,其往往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因此法治对街头政治活动的形式要求较高。简单地说,为了保障街头政治活动有序进行,避免人身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法律要求街头政治活动必须采取非暴力形式,对暴力形式一概拒绝。然而,在现实中,即便街头政治活动开始时采取诸如静坐、示威、游行、集会等非暴力形式,往往会随着活动的进行演变为包括打、砸、烧等在内的暴力行为。此时法治必须采取较为克制的手段,一是避免冲突升级,二是避免打击暴力活动被误读或中伤为打击政治活动。由此可见,面对街头政治,法治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而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状态,法治往往倾向于对街头政治活动的形式进行严格限制,并着力将形式解释为“程序”,即通过规范街头政治活动程序而塑造合法的街头政治活动本身。
(二)关于街头政治的法治成本分析
依法规范街头政治是协商型与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的共识,两种政治模式试图将其纳入法治秩序常态。同时,在规范与化解街头政治的法治强度、法治指向上,两种政治模式也有必要认真考虑街头政治的法治成本问题:
1.依法规制街头政治的机会成本。是否依靠法治解决街头政治和依靠什么样的法治解决街头政治,是规制街头政治活动的首要问题,也是可以用机会成本解释的问题。简单地说,机会成本是指在面临众多方案的诀择时未被选中方案的最高价值,因此机会成本实际上是一种选择。具体来说,在规制街头政治活动问题上,机会成本主要解释两个层次性问题:第一,运用什么样的手段规制街头政治。对于手段选择的不同,产生的结果则不同。从现实看,企图以非法治化手段压制街头政治活动往往进一步激化政治矛盾,由此使街头政治活动迅速向失控转化,对政治架构、社会稳定、经济状况造成重大打击;而以法治化手段化解街头政治活动,往往使得街头政治活动剧烈程度逐步降低,有益于政治和解与降低损失。第二,运用什么样的法治手段规制街头政治。法治化手段也有种类、程度之分,在此范围内不同选择仍然会产生不同效果。两种政治模式在机会成本考量问题上的区别主要在于此。由于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的固有特征,判断法治化手段过于严苛则公民合理政治诉求的表达受阻,而法治化手段过于松懈则带来部分政治力量中“恶”的嚣张,因此往往对街头政治的规制采取谨慎的态度,然而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则显得似乎更加“自由”与“放任”,其实这与政治优势的主观态度无关,而是政治架构的客观状态造成的。
2.依法规制街头政治的边际成本。在明确采取法治化手段规制街头政治活动之后,紧跟着应探讨规制街头政治的法律体系问题,即探讨是否需要出台针对街头政治活动的法律,而法治的边际成本可以作为有益视角对此加以研究。根据边际成本递减规律,在法律的制度供给达到规制需求饱和状态之前,增加新制度会使边际成本呈现递减趋势,新制度与原有制度相契合并充分发挥作用,但当制度供给超过规制需求的饱和状态,增加新制度会使边际成本呈现递减趋势,新制度与原有制度契合度降低并严重影响作用发挥。也就是说,法律的创制必须与现实需求相适应,意味着求大求全往往适得其反,应当创造低成本法治状态,即制度供给充分而不饱和。具体来说,在两种政治模式状态下,规制街头政治活动都基于业已存在的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并着重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但是,两种模式在法律体系的形式上区分仍然十分明显: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下法律体系主要为“协商”服务,在规制街头政治活动过程中旨在建立协商渠道、保障“协商平等”,达到政治主张的纠偏与融合,因此这种法治是一种“对话法治”;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下法律体系主要为“竞争”服务,在规制街头政治活动过程中旨在建立“场外游戏规则”、保障各政治力量的“竞争平等”,满足各政治力量的政治博弈需要,因此这种法治是一种“对抗法治”。
3.依法规制街头政治的交易成本。明确规制街头政治的法律体系样态之后,应该考虑的问题是——街头政治活动是否愿意进入到这种法治秩序之中,对这一问题的阐释属于交易成本的范畴。街头政治活动是否愿意按照预设好的程序步步进行,主要是出于对其政治主张的成本与风险的考虑:在竞争型民主政治模式下,街头政治活动往往更愿意进入相应的法治秩序,因为竞争实际上是一个“程序”问题,政治力量在此间活动的成败对其诉求能否最终实现影响较小,换句话说,其街头政治活动的失败最终主要为认定为一种程序上的失败,对其坚持的实质内容影响较小,相应的,其认为此时法治交易成本较低;不同的是,在协商型民主政治模式下,街头政治活动往往不愿意进入相应的法治秩序,因为协商实际上是一个“实质”问题,政治力量在此间活动的成败对其诉求能否最终实现影响较大,换句话说,其街头政治活动的失败最终主要为认定为一种实质上的失败,意味着其政治诉求与主张不具有合理性,相应的,其认为此时法治交易成本较高。
(三)关于街头政治的法治结果评价
在对街头政治活动依法规制一个时期后,阶段性结果的分析与研究同样十分重要,对反思法治的合理化程度、完善法治体系,从而规范、化解街头政治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大体上说,街头政治活动的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法治的框架内有序运行,无论政治诉求重视是否得到满足,出于对法治权威的尊重终归于消解;二是将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统治工具,认为或体会到法治对于街头政治活动的压制,因此选择突破法治底线,与法治进行暴力性或非暴力性的对抗。由上可见,实现对街头政治活动的有效规制与化解,法治首先应做到良法之治。在规制街头政治的活动中,法治的核心在于确保民主政治诉求的法治化表达,引导与张扬街头政治活动中的理性,但对于其活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不能妥协姑息而应该依法惩治。同时,法治应当做到刚柔并济,对合理民主政治诉求以引导教育为主,对于由表达合理民主诉求演变出的各类违反法治秩序、撕裂社会共识、干扰公民人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街头政治活动则应采取刚性手段。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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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想与社会》编委会.托克维尔:民主的政治科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
[5]王新生.中国民主政治法治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李其光]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Consultation” and “Competition” in the Democratic Politics——On the rule of law in street politics
NING Hong-chao1,WANG Zhi-wei2
(1.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2.Jinlin Police College,Depatrment of Law,Changchun 130117,China)
The different p
of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generation mechanism for "consultation" and "competition", which lead to the grea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thinking, the form of democratic politics, and the activities of democratic politics. Street politics is a means to express political demands, which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ntingency, openness, tearing and violence. In the context of political rule of law, there are different legal issues in the different democratic political model, such as presupposition, cost analysis, result evaluation and so on.
democracy; street Politics; negotiation and competition; rule by law
2015-10-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街头政治事件的法治批判研究”(15CFX002);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路径研究”(14D034);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研究”(13D029);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社会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法治化研究”(12542056)
宁虹超(1982-),男,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法学研究
D621;D669
A
1671-7112(2016)03-01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