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法律在线
2016-03-04
本期咨询要目
夫妻以协议约定限制离婚,有效吗
离婚后前夫不肯搬走怎么办
未按约定做流产手术,离婚时还能要求抚养费吗 ?筲结婚时间短,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分居期间一方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以协议约定限制离婚,有效吗
问:
我与李小姐通过微信相识,并于2014年9月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6个月后登记结婚之时,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一份,约定:婚后我若提出离婚,我承诺做到以下事项:婚前所购房屋归李小姐所有;我在离婚后每月给付李小姐生活费,支付数额为我工资的50%,并在离婚时给付李小姐赔偿金3万元。协议也约定了如果李小姐提出离婚应承诺的事项。最近,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我向李小姐提出离婚。李小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按双方协议约定处理财产。请问李小姐的要求法律支持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法律表明,公民有自由选择结婚、离婚的权利。本案你与李小姐双方关于限制离婚的财产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二)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本案双方约定的“你在离婚后每月给付李小姐你工资的50%”,“给付李小姐赔偿金3万元”,属于显失公平情形,不会得到法律保护。李小姐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离婚后前夫不肯搬走怎么办
问:
我和前夫离婚已经两年,当时的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我抚养,他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房子归我所有。然而,他在离婚后没有马上离开家,说这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我一时心软,也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就答应了。但没想到他至今就此赖着不搬。为此,我们经常发生争吵,也影响到孩子。我也报过警,但因为我和他之前的婚姻关系,最终不了了之。我想和孩子开始新的生活,可前夫不肯搬走怎么办?
答:
你和前夫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对房屋分割有明确约定。离婚后,尽管你们同住一个屋檐下,但此一时彼一时,你们即便共同生活,但你和他的关系却不再受法律保护。这段时间共同生活,就是非婚同居,你要与他一刀两断要求他搬出去,不需要他点头同意。至于房子,离婚时分给了你,离婚后一直属于你,你前夫不再是房子的主人。
谁的房子谁做主,离婚后,你让他住过一段时间,那是你的权利;因他的长期居住影响了你和孩子的生活,你有权要求他搬走。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房屋所有人使用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你下了逐客令,你前夫赖着不走,你可以打官司,请求法院判他立即搬走,法律会支持你的。
未按约定做流产手术
离婚时还能要求抚养费吗
问:
我与李某经人介绍相恋,半年后结婚。刚开始我们感情很好,但时间久了,双方性格上的差异逐渐显现,我们争吵不断。我决定结束这段婚姻,李某同意了。正当我们准备去办离婚手续时,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家人都劝我们继续过日子,但我们都坚决要离婚并协议约定我去做流产手术,他支付手术费用。离婚后,因为舍不得孩子,我没有按照约定去做手术,把孩子生了下来。如今,我觉得一个人抚养女儿实在太困难了,便去找李某,要求他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但他以协议已经约定我做流产手术为由拒绝了我。我想请问: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他能因为我们的协议而不需要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吗?
答:
孩子出生了,父母都要承担抚养责任。李某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不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生育问题上,女性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只要不违背相关规定,完全可以自己决定,无需征得男方的同意,也不受任何协议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当初那个协议,你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孩子已经出生了,李某是孩子的生父,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从孩子的角度来讲,她有获得父母抚养的权利,李某应当承担起为人父的责任。从法律角度来讲,除非合法的送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可能得到免除。如果李某坚决不支付抚养费,你可以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婚时间短
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问:
大学毕业后我一直忙于工作,无心顾及个人问题,父母十分着急。半年前,经人介绍我认识了何某,两人都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所以两个月后就结婚了。但婚后却发现,我俩性格差异很大,蜜月还没度完,我们就争吵不断。为此我十分后悔,也很伤心。但我想着日子还要过,就忍耐着尽量不与他争吵。没想到他却提出离婚。我觉得,过日子都要磨合,如果我们相互谦让,好好磨合,日子未必就不能好好过下去。但他去意已决,坚持要离婚。我只好要求他给予补偿,毕竟离婚对女人而言打击很大。但是何某不同意,还说结婚才两个月,凭什么给我补偿。请问:结婚时间短,我就不可以要求补偿吗?
答:
夫妻离婚时,有以下三种情况是可以获得补偿的。第一种情况是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第二种情况是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结婚时间的长短,不是获得补偿的理由。
认识时间短、没有充分了解而仓促结婚,婚后又没能建立起感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以你的情况来看,想要离婚是可以的,但想要获得补偿,就要看何某是否愿意给了。
分居期间一方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
吴先生和我结婚前,就与其母亲共同经营一个小超市。婚后,吴先生的母亲自动退出,超市由吴先生和我共同经营,我们每月约有7000多元的收入。婚后第三年,因感情不合,我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此后,吴先生雇用了一个小工继续经营超市,但超市的一切大小事情均由他一个人操心费力。又过了近一年时间,见我仍未回来,吴先生通过我的父母联系到我,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双方在分割超市财产时,我提出近一年来的收入应为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二分之一。吴先生则认为,超市本来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且我自愿离家出走,既未参加经营,也未从事家务,无权要求分得超市收入。吴先生的说法对吗?
答:
吴先生可要求多分得超市纯收益。虽然,《<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经营纯收益,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还需综合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共同经营,共同付出体力、智力劳动;二是如果一方经营,另一方应在家庭事务上承担更多的义务,此类收益因为凝结了夫妻双方共同劳动,应共同成为收益的受益人。若一方经营,另一方未尽一丝一毫的家庭责任、生活经营责任,在分割时应适当少分。法律依据与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该解释表明:根据“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可以有所差别”,也就是说,依据公平原则可以“区别对待”。本案,不仅超市是吴先生的婚前财产,而且在双方分居期间完全由吴先生一人独立经营,你没尽任何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解释,吴先生应当多分得该超市经营纯收入,你应少分或不分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