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对促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
2016-03-03龚长松
龚长松
摘 要:近年来的司法制度改革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这诉讼的三个环节中,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改变当下庭审虚化较严重的情况,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审判;人民陪审制;庭审实质化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当下中国在践行“依法治国”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改革的进路做了总体部署,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何为“以审判为中心”
人类社会是以一个不断往前发展的过程,一个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用通俗的话来讲即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最初的简单分工比如男人打猎种田,女人看家织布到后来的各种精细化分工,社会生产被分解为越来越小的单位,都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体现。刑事诉讼制度也不例外。在古代的时候,一个地区的行政、司法、钱粮等几乎都是统归于该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一人管辖之下,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之后,行政长官就负担了对该案件的调查取证、提起诉讼、审理判决等所有工作。直到近代,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司法职能才得以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逐渐出现了现在我们比较熟悉的一套诉讼体制,公安机关负责大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充当侦查机关。检察院负责对自己职权范围内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代表国家对公诉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充当起诉机关。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对案件的审判权,扮演审判机关的角色。与这种诉讼职能分工相对应的就是诉讼过程的三个阶段:侦查、起诉、审判。法律工作者不论是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面对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都要用到逆向思维,这是因为一个案件对于办理它的人来说都是“过去式”,是已经发生了的。办案人员需要利用现在已经掌握的证据来进行反推,还原案件发生时的各种与定罪量刑相关的因素。正是因为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决定了诉讼过程三个阶段之间的关系是前后相继的。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取证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交法院进行审判。
由于刑事诉讼制度在经过社会化分工后产生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这三个阶段应以哪个阶段为中心?或者说,这三个阶段哪个阶段是主要阶段?何家弘教授做了这样的回答:“由于起诉只是中间环节或者过渡环节,所以这个问题的实质就表现为刑事诉讼过程应该以侦查为中心还是以审判为中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审判本应是中心环节,是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环节,但是在当下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庭审判不是中心。因此,确立法庭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要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必须要将法庭审判落到实处,改变当下中国庭审虚化较为严重的情况,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二、为何需要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我国当前的庭审虚化情况是比较严重的。这种虚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审理原则,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造成普遍的庭审不充分。龙
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直接听取当事人的言辞,质证以及辩论,证人证言作为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一种主要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只是流于形式的书面审查,证人并没有出庭当面作证。这就造成了对于证人证言的来源存疑,取得方式存疑的合理怀疑,如果再以这样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难免有司法不公之嫌。
正如上述对证人证言的合理怀疑即可看出,庭审虚化对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是有很大危害的,极有可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司法不公的感觉。本应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庭审判如果流于形式,案件在这个阶段得不到严格的审理,那么何谈司法进步?《决定》中也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
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曾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因其缺陷可能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荒唐的玩笑。”诚然,“庭审实质化改革”就是我国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的一个过程,是刑事审判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当下的司法体制、理念、制度等有着紧密的联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显而易见,陪审制度的存在与对其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造是合理的,是高层的既定决策。所谓陪审制度就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人员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的制度。在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陪审团成员与法官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陪审团对被告是否有罪作出判定,法官对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定后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使职权。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官与陪审团成员并无明确的职权界限,而是共同对案件行使审判权。我国的陪审制度就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无明确的职权界限,共同对案件行使审判权。
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尽管在阶级社会,它也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因此,冲突各方的利益和主观愿望是构建理想的诉讼公正观时的首要考虑因素。左书p222庭审实质化改革就是要让法庭审判落到实处,使参与诉讼的各方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只有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后得出的判决结果才能更让人接受、信服。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代表出现在法庭,公诉人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代表出现在法庭,被告作为被追诉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法官居中裁判,公诉方与辩护方对抗,由三方共同构成法庭审判,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诉讼模式。但是在当下的中国,这种模式尚存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在我国,侦查、追诉机关被赋予强大的诉讼权力,法官也被定位为侦、控机关的盟友,法庭审判也被视为接承侦查、追诉机关,由法官主导的继续追究被告人的活动。左书p255当辩护方面对这样一个势力远超自己的“对手”时,它无疑是需要“帮手”来平衡这一不平等的力量对比。人民陪审员似乎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候选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让非职业人员凭借自己的良心和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道德,对一个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判决,再由法官来解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是平衡诉讼双方力量强弱对比的一个有效措施,也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人民陪审员可以来自各行各业,其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优势来帮助法官更好的了解整个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审判成为整个诉讼过程的中心阶段,这意味着法院将承担更大的责任,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这个阶段仍然不按程序、法规行事,那么对当事人的打击可想而知,遭受错误判决后几乎没有挽回的余地。因此,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司法监督方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让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案件的同时也肩负监督法官的职责,这无疑也是人民陪审制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一个重大意义。(作者单位: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