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募捐与个人求助
2016-03-03文|佚名
文 | 佚 名
个人募捐与个人求助
文 | 佚 名
近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但也一直存在着一些备受公众质疑的问题。其中,有冒充慈善机构职工导致机构公信力严重受挫的,有善款“出走”去向不明的等等。如今,《慈善法》的正式施行无疑将对慈善事业起到规范、引领的作用,其中不乏亮点,譬如叫停个人公开募捐。
相比起有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个人公开募捐长期游离在监管之外。尤其在信息时代,大量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散播一些虚假的受赠人信息,博取不特定公众的同情心,从而达到敛财或是其他非法目的,事情曝光后引发了社会诚信危机。现如今《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可以看出,慈善募捐的主体被限定为慈善组织,而不包括个人,也就是说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个人募捐必须与具有募捐资格的组织机构进行合作,并且需依法进行活动。
但禁止个人公开募捐不意味对个人奉献爱心的否定。首先,个人求助这一“私益慈善”仍然允许存在。个人求助的对象则相对特定,即自己的亲属、同事、朋友等有直接关系的人,很显然,若法律对向亲戚求助都说“不”,显然不合情理。其次,倡导公共慈善是为了保障个人爱心得以持续发展。从长期来看,对个人而言,募款、捐款成本较高,且可能出现重复性募捐,造成资源浪费,把社会需求通过正规和专业化的组织对接,组织化的行动就可以弥补这些缺点。
个人公开募捐的门锁上了,慈善组织则需打开慈善大门。有效发挥自身应有功能,需从以下方面发力:一是严格监管慈善组织。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职,对慈善组织的注册、募捐方案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捐款、会员会费、管理人员薪酬、慈善开支等有据可查、公开透明,避免发生道德危机。二是鼓励慈善组织发展。日前,民政部确认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6家单位为首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数量相对有限的慈善组织需确保自身人员配置充足、联系平台畅通,使个人的募捐申请不受到拖延,而这离不开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日后民政部门还需视情况赋予更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三是充分发挥平台作用。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共有13家,慈善组织应选择适合自身的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组织与平台间还应加强资源共享,互相宣传,扩大影响,使个人求助渠道更加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