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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在学生婚姻关系内家庭矛盾中处理原则的思考
——基于一起在校生婚后家庭暴力事件处理的案例分析

2016-03-02

关键词:婚姻关系高校学生

陈 恺

(攀枝花学院医学院 四川攀枝花 617000)



论高校在学生婚姻关系内家庭矛盾中处理原则的思考
——基于一起在校生婚后家庭暴力事件处理的案例分析

陈 恺

(攀枝花学院医学院 四川攀枝花 617000)

摘 要:在校大学生婚姻管理以及因为家庭矛盾造成的各类问题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的一大难题。本文以一起在校生婚后家庭暴力事件处理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探讨高校在学生婚姻管理中的角色以及婚内矛盾的处理原则。

关键词:高校学生 婚姻关系 家庭矛盾 处理原则

2005年,教育部修改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关于学生“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1]。高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这一问题正式盖棺定论,将“恋爱自由、婚姻自主”这一公民基本权利正式赋予在校学生,至此,“婚姻管理”也与“考试作弊”、“学校自主处分权”并列成为当前普通高校管理的“三大难题”[2]。本文就一起在校学生婚姻内发生家庭暴力后引发的一系列矛盾问题的协调处理为例,讨论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在学生婚姻关系内家庭矛盾中处理的方法及原则。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朱某,男,27岁,我院大五实习学生;陈某,女,22岁,我院大三在校学生。2014年11月4日下午4:20左右,我接到朱某姐姐电话,反映朱某与陈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目前朱某被陈某家人控制起来并告知朱某家人来校“处理问题”,否则不放人,而且在这期间朱某很有可能已受到威胁或者殴打。经证实两名学生都不在实习单位和学校且无法联系后,我院建议朱某家长报警。下午7:00左右,我与事发属地派出所民警在某宾馆门口找到陈某及其家长。据陈某父亲所说,两人在10月31日发生口角后,陈某在朱某实习期间居住的地方多次遭到他的殴打,且威胁“杀你全家”,于是陈某将此事告知她家长,于是上午12点左右其父亲和哥哥将朱某控制并进行了殴打,现在朱某已经去医院治疗了。笔录中,陈某家长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由于双方父母都不赞成两人在一起,因此两人在今年7月份背着父母和学校领取了结婚证。此外,在今年5月1日,两人因争执,朱某用女士背包将陈某从堡坎上打落,导致陈某摔下来造成腰椎骨折,但是为了保护朱某,陈某在医院医保科报销和学校保卫科登记时都坚持是自己不慎跌落,当时治疗陈家共花费了近5万元,陈家要求朱家补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当时出警的民警认为婚姻内发生家庭纠纷(是否属于家庭暴力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建议双方家长见面后协商,学校可以协助调解,如无效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于是我与朱某家长联系并告知事情经过,协调双方来学校协调处理此事。11月6日,朱某姐姐受他们父母委托来校,晚7:00双方家长在学校见面,陈某除父母及哥哥到场外,还有一个自称是其“表姐”的人,双方一见面,其“表姐”就非常激动,不仅言语辱骂朱某及其家长,还要求首先解决“学校的责任”,是因为学校没有教育管理好学生才导致这件事发生,此外他们来了这几天学校也不问不闻,要求学校解决他们的食宿问题,并进行赔偿。过程中甚至威胁和推搡参与调解的领导和辅导员,于是9点30分左右,学院保安拨打110报警,警方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笔录,事后,陈母承认所谓的“表姐”是他们花费5000元雇佣的社会人员,目的是帮助他们“处理此事”。

第二天,朱某和其姐姐未经学校批准离开返回老家,陈某家长得知后多次到校无理取闹,但是朱某一直拒绝返校,直到2014年11月17日,陈某母亲打电话反映她女儿电话打不通,请我了解下她女儿的下落。我们联系朱某和其家长后,朱某承认陈某当天到达朱某老家与他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陈某已经离开了,晚上我们联系到陈某,陈某同样承认双方已经离婚,并会很快返校。但是11月18日,陈母打电话给我们说两人其实并未办理离婚手续,而且已经复合,双方的家长都在赶往朱某所在地进行协商,鉴于陈某和朱某仍属于婚姻关系,所以我院并未干涉他们的决定,只是反复叮嘱两名学生注意安全并尽快返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将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11月30日,陈某和其父亲返回学校,陈父反映朱某以持有陈某的裸照威胁陈某,他们家里已经报警,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此事。12月2日下午,在百度贴吧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医学院XX级临床医学本科X班陈某考试作弊的情况说明》(随后被发帖人删除),内容大致为陈某在去年的考试中,请同寝室的同学代替她参加考试,希望学校按照校规处理。

1月9日早,陈某父母打电话给我说陈某再次失联,电话也无人接听,我们联系朱某后,他表示不清楚陈某的去向,期间陈某给她母亲打了一个电话,说是对于本事已经“十分疲倦了”,不想再继续闹下去,随后还发短信给朱某让他和家人尽快来处理此事,否则“就死在分析测试中心,死后什么事我都看不见了。”由于短信内容涉及陈某的安全,我立即向学校和学院的领导汇报,学校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此事的应急处置小组,配合警方和家人寻找陈某下落,12月11日,陈某被其父母找到,12日,学校学生处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就此事再次与陈某谈心并进行了说服教育,陈某也认识到这种失联行为对于学校和家庭造成的伤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途径处理此事,并对之前无故旷课和请人代考的等行为作出检讨,愿意承担学校的处理,并书面保证不在因此事无故旷课。

二、针对本次学生婚姻关系内家庭矛盾案例中处理原则的思考

1.寻找事件的主要矛盾和对校方责任的准确定性是处理本案例的前提

本案例作为一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持续时间近2个月,从事件的起因、发展到整个处置过程涉及到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学生关系、校生关系,矛盾错综复杂,对事件的处置和处理造成了极大地困难,但是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梳理和总结整个处理的过程进行对于丰富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遇到此类牵涉到众多矛盾的案例,处理人对事件进行抽茧剥丝、层层梳理,找到众多矛盾中的主要矛盾是解决问题和制定处置方案的前提。

以本次事件为例,虽然在校学生多次失联和无故离校,并且学生家长多次要求“追究学校的管理责任”,但是当事人,也就是陈某和朱某本身存在婚姻关系,且本案例的主要矛盾点——夫妻双方的矛盾、双方家长的矛盾以及陈某家长和朱某的矛盾从本质上来说都归结于家庭内部矛盾,属于当事人的私事范畴,即便是在校学生的婚姻也不例外。婚姻管理是一种社会化的管理,对于结婚、离婚、生育等方面的事项,政府都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高校作为学生学习的管理机构,没有职责和义务为学生婚姻提供相关的服务[3],否则也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但是,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方,在爱情观和婚姻观的建立上应负有教育的义务,此外,学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些问题会与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发生冲突和矛盾,学校需要解决的是这些问题,在本次事件当中,学校不需要、也没资格去要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当然也没义务去承担因婚姻问题造成的双方家庭损失,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婚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适当提供一定的咨询服务或参与婚姻矛盾的调解。如果婚姻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诸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本案例当中,我院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引导和教育当事人双方冷静、客观的看待婚姻关系以及婚姻当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学生的安抚和心理疏导工作;另一方面,做好双方谈判时的调解工作,并为双方家长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三,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如学生因处理婚姻矛盾向学校提出请假,我们在学生和家长签字的情况下都予以同意;第四,如事件处理过程中因某方出现违法行为需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校方积极予以配合,如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我院也将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最后,学校对于学生婚姻本身不负有任何管理责任,因处理婚姻关系或双方家庭矛盾产生的各种费用,学校无义务承担。

2.加强对发生家庭矛盾等突发状况在校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防范校内安全责任事故

从婚姻当事人身份上讲,在校学生的婚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为学校在校学生,另一方是校外人员,这种管理难度相对较低,因为不在学校的当事人往往有单位、工作和住房,对于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可根据学校校外住宿的相关规定进行,此外发生家庭矛盾时双方当事人单位都可参与调解;另一种情况是双方都是在校学生,往往这种情况双方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都较弱,管理起来难度相对较大。

以本案例而言,当事人双方虽然有婚姻关系,但身份还都为在校学生,虽然对于之前在实习生朱某在外住宿所在地对陈某实施的家庭暴力不属于学校认定和管理范畴,且之前双方结婚的事实和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并未向学校报告,但是对于矛盾激化后学生在校的安全仍需引起学生管理部门足够的重视。首先,对于陈某报警后担心出现的朱某报复行为,学校应加强陈某在校期间的安全意识教育,例如叮嘱学生不要单独外出等;其次,应加大对该学生的关注,特别是利用班委、寝室同学、寝室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密切关注该生的行踪,以本案例为例,陈某多次出走失联,第一次的时候班委汇报不及时,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和滞后,但是后几次加强管理后,学生出走后很快我们就得到消息,此外学生返校后保安人员和宿舍管理员都及时与我们联系报备,有助于校方和学生家长联系占据主动地位;第三,及时上报各种信息。特别是学生失联、企图自杀时,及时将掌握的信息层层上报至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通过各部门协调处理,例如加强校园安保执勤和与警方的沟通,后勤部门做好高楼层的防护等工作,防范校内安全责任事故。如有必要,可建议学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预防本案例离婚可能引起的分手暴力具有较好的预防作用[4],也从法律层面上减轻了学校的管理压力。

3.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协调解决学生婚姻关系内的家庭矛盾

在之前的讨论中已提过,婚姻管理是一种社会化的管理,高校的工作职责不包括为学生的婚姻提供相关服务。学生结婚和离婚属于隐私范畴,除学生自愿告知外,不需要向学校汇报,学校也不得制定婚姻向学校报告之类的制度,因此学校也没有义务进行调节,但是出于对学生的人性关怀可以做一些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协调解决学生婚姻关系内的家庭矛盾。

以本案例为例,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在失联后,其监护人随时可以报案,寻找24小时无果后警方会立案侦查;但是,有事故发生的当事人随时报案随时立案。本案例中当朱某因陈某家人非法拘禁而失联后,陈某家长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事实,所以我们要求朱某家长向警方报案后很快得到受理,通过警方参与向陈某家长施压后,很快朱某就恢复人身自由;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陈某家长及其雇佣的所谓“表姐”多次到学校滋事并反复向学校提出无理的要求,但如果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议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在此案例处理过程中,通过警方干预调查,所谓的“表姐”真实身份很快暴露,排除了非相关人员对事件处理的干扰,陈某家长的嚣张气焰也被很好地控制;此外,各级妇联作为代表和捍卫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其职能之一就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有义务为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以本案为例,陈某遭受的殴打和暴力行为,完全符合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陈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认定为双方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准予离婚;最后,因朱某“担心个人安全”而不愿回校处理双方的婚姻矛盾及其他问题,陈某家长多次要求学校强制要求朱某返校,从学校的管理制度角度来说也是没有根据的。首先学校没有管理学生的婚姻及家庭矛盾的义务,其次,学校也不是审判机构,无权强制要求学生返校,只能通过各种途径告知朱某校级校规中对于未经允许私立离校旷课的处理办法,督促该生返校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对于本案例中实施家庭暴力的朱某,受害人陈某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身份,采用消极管理与积极管理并用的原则

因此,对于本案例的处理,学校应剥离出当事人作为学生的身份,采用消极管理与积极管理并用的原则,将婚姻家庭问题和学籍管理问题分开对待。一方面对于婚姻管理以及学生婚姻内没有主动告知学校的,学校原则上不应干预,一则没有必要,二则可能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特别是本案例家庭矛盾错综复杂,过错认定难以理清的情况下,应采用消极管理的原则,将家庭纠纷的问题交由司法机关去认定,学生不要求,校方就不过问也不插手。但是从制度建设上和学籍管理的角度,学校还需进行积极管理,一旦处理家庭矛盾影响到学生学习和在校生活,高校作为管理机构应当主动介入,担当教育者的角色,特别是本案例中朱某无故离开实习单位,我院可以要求实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终止该生的实习资格;对于陈某和朱某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旷课的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分;对于举报陈某请人代考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在家庭纠纷中作为受害人的陈某,学校还应考虑其心理上受到的严重伤害,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避免学生受到二次伤害。

三、针对本次案例的反思

从2003年实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单位开具证明和强制婚检的规定,到2005年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取消学生“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婚姻权利”的保护,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从现实层面来说,大学生就业机制的多样化解决了计划经济时代两人“各分东西”的困扰和“调动困难”的煎熬,使得当今校园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大大增强[2]。此外,当今社会对于两性关系的禁锢也大不如从前,大多数大学在校学生都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何况大学中的硕士生、博士生。按照“法律责任自责”的原则,正确引导学生的婚姻问题比横加干涉婚姻自由,放任非法同居更符合当今高校学生管理的实际。基于此,高校应更加重视婚姻伦理教育的力度和完善大学生婚姻备案制度,一方面在思想上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感情问题,倡导婚姻的神圣感和责任感;另一方面,可借鉴山东大学对大学生婚姻管理的创新思路,既要做好大学生婚姻和生育的人性化服务,也要完善结婚登记备案制度[5],对于已婚学生进行宏观掌握和管理,有针对性的解决各种婚姻问题,从制度上减轻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婚姻管理的难度和压力。

参考文献:

[1]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何泽志.普通高校学生“婚姻权利”及其理性思考[J].大理学院学报,2005,6:48-53.

[3]蒋兰香.论高校对学生婚姻管理的基本原则[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136-139.

[4]刘黎.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理[J].人民司法,2013,22:77-80.

[5]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EB/OL].[2005-09-30]http://www.ygb.sdu. edu.cn/html/rcbg/wjwx/200509/30-1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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