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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输价格新规助气改

2016-03-02

中国石油石化 2016年17期
关键词:管输定价办法

○ 文/本刊记者 郑 丹

管输价格新规助气改

○ 文/本刊记者 郑 丹

《天然气管输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出台,将使我国管输价格管理更趋完善。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式相比,新规主要做了调整价格监管对象、明确新的定价方法、细化价格成本核定的具体标准、调整价格公布方式、推行成本公开和强化社会监督五个方面的调整完善。

上述两个《办法》的出台,被业内普遍认为是油气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从“管线路”到“管公司”

《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这被视为新规中的一大亮点。

此前,我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特点是“一线一价”,即以单条天然气管道为监管对象,对每条天然气管道单独定价。在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中国经济学会理事刘满平博士看来,这种定价方式相对复杂和烦琐,不够科学合理。例如,没有考虑到用户用气结构上的特点和不同用户的需求差异,在用户与管输企业之间形成了对管输成本的不公平负担。

而《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

这种价格监管对象的调整被刘满平称为“实现了从‘管线路’到‘管公司’、‘定水平’到‘定机制’的转变。”

目前,我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干管网主要集中于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其中,中石油覆盖了85%的管网距离。因为不同时期兴建的管网存在较大成本差异,《价格管理办法》提出,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这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邓郁松博士看来,有利于下游新用户的开发。“通常,后期修建的管道成本会高于先行修建的,按照管线定价,后建比先建的管线存在价格劣势。《价格管理办法》不再按管线,而是按照企业来定价,这种成本核算法可以缩小不同时期的管道成本定价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在企业内部对不同时期管网的建设成本进行一个内部调整。”他解释说。

《价格管理办法》提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时取得8%投资回报的原则”。金银岛天然气分析师朱颖新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管输企业的年度收益,对吸引新企业进入起到明确的助推作用。”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新规的出台,把价格监管对象从“管线路”调整为“管公司”。 摄影/沈志军

管输分离标志价改全线谋动

在邓郁松看来,《价格管理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提出:“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他认为,虽然这一提法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详细展开,但为我国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

去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能源价格改革总体思路。“而按照新规实行管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这一中间环节的价格改革,标志着贯穿天然气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价格改革已经全线谋动,并将持续稳步推进。”邓郁松强调。

他指出:“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客观上为第三方公开准入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因为管输业务的相对独立是实现第三方公开准入的重要条件。”管输业务一旦与其他业务分离,管输企业只作为运输载体承担输气业务,销售业务则由其他主体承担。从事市场营销业务的其他主体就具备了参与公平竞争的条件,能够直接和上游企业或者其他贸易商商谈价格。这有利于鼓励天然气市场的竞争,对最终完成价格市场化改革尤为重要。新规只是规定了管输气定价方法等,下一步需要探索的问题仍然很多,例如如何建立天然气管道容量市场等。

对于新规要求的管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朱颖新认为,虽然现在只是试行,但已经说明国内上游资源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又有所迈进。

价格信息公开促新规落实

随着天然气管输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试行办法的发布,天然气价格改革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在刘满平看来,两个《办法》不仅推进了价格成本信息的公开,如细化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成本核定的具体标准,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做了明确规定,而且推进了政府价格定调价程序的公开。如公布新的定价方法、准许收益率和管道运价率,明确原则上每 3 年校核调整一次管道运输价格等。这将使未来政府价格监管行为更加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企业和社会也将更加适应。

朱颖新则提出,新规要求企业公开成本信息,并且明确了利润统计条目,这将促进管输企业成本与利润核算的进一步规范化。同时,明确收入与利润的公开化,或将加速日后竞争的公开化。

新规虽已出台,但保证管输《价格管理办法》能够真正落实并非易事。

邓郁松认为,这需要做好信息公开、成本监审和社会监督。国家发改委在起草两个《办法》的说明中指出:要求管道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约束企业投资造价和运行成本,避免投资浪费和不合理支出;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提高了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这意味着政府要做好政府该做的,企业要做好企业该做的。此外,上中下游产业链的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行业研究学者和中介机构也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深入、持续地跟踪管输价格成本等各方面因素的变化情况。”邓郁松进一步指出。

责任编辑:赵雪

znzhaoxu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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