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禁止令”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2016-03-01吴万相靳吉昌
方圆 2016年2期
吴万相+靳吉昌
日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提出的一起刑事“禁止令”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这是毕节市首例判决确认的刑事案件“禁止令”。
被告人胡某今年17岁,平时喜欢在网吧里上网,2015年7月26日晚上,胡某因手头缺上网资金,便把目光盯上了林某,趁林某不备之机,抢夺林某手中的手提包,在此过程中致林某摔倒在地,把林某拖行一段距离后将手提包抢走。案发后,胡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林某的经济损失。
2015年10月27日,警方以涉嫌抢劫罪将该案移送七星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审查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涉嫌抢劫罪,决定起诉至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同时,鉴于胡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且适用缓刑不致再产生新的社会危险性。另外,胡某作案的主要诱因是长期在网吧上网而导致的缺钱,如果继续允许其进入网吧不利于教育,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禁止令适用的规定,向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胡某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禁止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胡某因犯抢劫罪被七星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同时禁止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