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娘在中国
2016-03-01刘亚
刘亚
能够办齐所有手续最终领到结婚证的越南新娘并不多。如果越南新娘通过非正当途径留在中国并结婚,一方面面临难以回国,无法探望亲人的困境,另一方面,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得合法的配偶身份,由此便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近年来,在安徽、山东、江西等地都发生了多起越南新娘逃跑的事件,使得越南新娘这个群体再次引发关注。其实,在中国的许多村庄、小镇上都有越南新娘的身影。她们有的通过正常渠道来到中国,有的则是被拐卖、偷渡入境,有的刚到一两年,正在留下还是离开的选择中彷徨,有的则一呆几十年,生儿育女,然后终老。
对于娶了越南新娘的中国丈夫们来说,他们大多是农村大龄青年,为了娶个媳妇往往花费数万,倾尽家底。其中不法者,则可能涉嫌拐卖人口,逾越跨国人口贩运的“红线”。另一方面,对于远嫁入中国的部分越南新娘而言,她们则是盯上了中国大龄单身男子这一庞大群体,在骗取礼金后立即远走高飞。
越来越多的越南新娘
没人知道在中国究竟有多少越南新娘。中国驻越南使馆参赞刁其跃曾表示,仅从2012年至2013年间,驻越使领馆已认证1.8万多份越南女性的无配偶证明,赴华“越南新娘”人数与2000年之前相比有明显上升。
就在这些越南新娘中,有的是纯粹为了入境诈骗钱财,有的是被拐卖至中国境内,也有的是抱着“嫁中国老公过好日子”的愿望加入中国。
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依法起诉的越南新娘黄怀宁,在最初来到中国时,就是抱着嫁个好老公的想法嫁给了第一任丈夫的,但由于该丈夫对其动辄打骂,在逃跑后就与其越南姐姐开始以结婚为名骗取礼金,在成功拿到南昌男子夏之水的8万元礼金后,再次逃跑。
27岁的阿海是众多通过合法婚嫁嫁到中国的越南新娘中的典型。因为阿海的大姐、二姐都嫁到了中国。阿海到中国玩时,阿海大姐夫为他介绍了一个中国小伙,又去越南把夫家的情况给父母解释了一遍。如今,她生活在福建漳州的一个村庄里,是一个两岁女婴的妈妈。
但在越南新娘逐渐受到中国单身男子欢迎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看到“商机”,开始将越南拐卖来的妇女卖给中国男人当老婆。2015年1月22日,广西东兴口岸的中越北仑河大桥上,7名越南新娘跨过边界线,踏上了回国之路。这些越南女子2014年下半年开始陆续被拐卖,其中两名在广东打工时被绑架劫持,有5名在越南被他人以务工为名拐骗上车,途中喂她们吃下安眠药,醒来时已经到了中国,举目无亲之下被迫在河北农村嫁与他人为妻。在7人中,最小的年仅16岁。
买卖新娘的灰色利益链
众多越南新娘想要进入中国境内,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在中国的中介或亲属办理签证,正式入境,二是通过偷渡进入,有的是通过中介,有的则是被拐卖。办理的签证以探亲签和旅游签为主,如果在签证有效期内没有正式登记结婚,则很难在中国续签,只能返回越南,而偷渡则需冒着极大风险,越南新娘除了要忍受偷渡时的恶劣条件,还面临着蛇头和中介的随时剥削和压榨。
曾办理过越南新娘诈骗案的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检察院检察官李祝君介绍,越南新娘在入境之后,中介需要先联系上中国“买家”,等寻找到条件符合的未婚男子后,将掌握的越南女子介绍给对方。中国男子如果要成功娶到一名越南新娘,花费差不多在5万至10万元人民币左右。其中,中介、介绍人大多数会从中抽取一部分的钱,其他剩余的钱就归女方和女方家人所有,也被称作“礼金”。在她办理的越南女子黄怀宁诈骗案中,夏之水给的八万礼金,黄怀宁只拿到了两万,其他六万则被几个介绍人瓜分掉了。换言之,越南女方实际上从此次“交易”中得到的收获并不多。但如果越南新娘是被拐卖入境,这笔钱就会被拐卖人和介绍人全部瓜分。
例如,江苏无锡警方曾打掉过一个分工明确的跨国拐卖越南女子的团伙,其中马某是上家,负责提供“货源”即越南妹,熊某担任“介绍人”,出面至安徽各地寻找买家,侯某等人则负责看管。自2011年2月份以来,他们已多次合伙拐卖10余名越南妇女至安徽各地,每人以4.26万至7.6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此外,熊某作为中间介绍人,每次拿到介绍费一万元左右。
越南女子被拐卖到中国,人贩子通常以到中国打工赚钱、学技、学语言、做生意等方式将越南女子骗到中国。一些中国人贩子已经把拐卖越南女子当成是一个产业链,他们通常先反复劝说越南女子去中国嫁人,许以不少好处,或者带她们家长去那些已经嫁到中国,家境稍好的人家里去观摩,以保证她们家人放心。一旦答应,人贩子便以各种手段将其带往中国,为了让其听话,甚至会采取拘禁、强奸等手段。
例如2015年6月,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破获了一起拐卖越南女子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其中人贩子7人,“新郎”11人,解救出越南妇女12名。嫌疑人利用生活在边境的便利,负责前往越南物色妇女,然后通过哄骗打工,与其结婚等方式将越南妇女拐骗到云南金平县,期间,对越南妇女采取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性侵等手段加以控制。他们先后9次将11名越南妇女骗往湖南省新化县,以每名新娘1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价钱“销售”出去。
“在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后,男方按照约定交纳礼金,再与女方去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由于部分新娘是通过偷渡等方式入境,没有合法身份,相关手续不齐备导致无法领证,只能‘黑在中国,这样的婚姻往往得不到法律保障。”李祝君表示。
此外,不少越南新娘在嫁给中国农村小伙后,并不适应当地生活,于是产生逃跑的念头。甚至有的越南新娘进入中国之初就抱着骗取礼金的目的。在李祝君看来,由于不少越南女子在本国生活条件并不好,为了改善生活,她们通过中介或熟人进入中国行骗,有的诈骗完后会立即回国,也有不少女子选择暂时躲起来,然后再进行下一次诈骗。并且,她们在行骗时并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护照,导致警方在查处时有很大难度,这也让她们有了多次作案的机会。比如黄怀宁在骗取夏之水礼金后,就逃跑到广西,后又继续嫁到福建行骗。
涉罪的不只是越南新娘
“为越南女子结婚提供帮助的组织,从事的就是一种变相经营活动,这种活动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向记者分析,国务院办公厅曾在1994年下发《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虽然该通知于2002年经《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废止,但实际上,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依然不能取得工商登记注册,也就是说,现在仍然没有合法的涉外婚姻介绍机构。
但从买方来说,如果男方存在明知女方被拐卖依然接受或者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则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强奸犯罪。例如,2013年11月,建阳男子黄某兴年届四旬尚未娶妻,经人介绍娶来越南新娘,因新娘拒绝同房,一时冲动将其强奸,后被建阳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不管是中间组织还是个人,买卖越南新娘都涉及一个跨国跨境问题。”岳屾山认为,由于我国执行相对严格的边境管理制度,在异国“新娘”无法履行正常手续通关入境的情况下,中间组织或者个人往往会用骗取、购买、伪造、变造、行贿办理的出入边境证件或签证作为掩护,让相关人员从边境口岸蒙混过关,包括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为偷越边境人员提供条件、亲自参与偷越边境等。很显然,这些行为都构成妨害国境管理罪。
比如中国“红娘”阮某妹,在明知4名越南女子没有签证的情况下,仍然与同伙走山路将其偷渡入关,并将其嫁给当地男子赚取费用。2014年11月,福建省连城县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阮某妹等人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李祝君告诉《方圆》记者,犯罪的越南新娘除了要在中国服刑,还会被驱逐出境。该刑罚如果是独立适用,就直接驱逐出境;如果是附加适用,比如判处3年有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的话,那这名外国人就要先在中国监狱中服刑3年,然后再被驱逐出境。例如2014年4月,两名越南女子偷渡至我国,在江西上饶市余干县实施婚姻诈骗,在收受男方大额彩礼,与男方共同生活半个月后潜逃。通过此种手段,黎某、邓某等人共骗得人民币十余万元。后两人分别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服刑完后均被驱逐出境。
2015年5月到7月,越南女子翁某先后3次组织越南新娘偷渡入境,在江西促成3对男女联姻。翁某自首后,警方依法对其作出驱逐出境的处罚。
越南新娘落户难
“即使是一些真心想嫁给中国人的越南新娘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告诉《方圆》记者,结婚登记以及本人及子女的户籍、入学、就医、就业是目前越南新娘面临的主要问题。
根据规定,中国新郎娶越南新娘,越南新娘须持有的证件,包括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国籍证,公安机关签发的《越南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越南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但现实情况中,能够办齐这些手续最终领到结婚证的越南新娘并不多。”杨晓林表示。
德州“最美越南新娘”春草便是如此。尽管春草是被拐卖进中国,也拿到了中国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但在二十年后想回越南探亲时,却被难住了。因为事实上她是一个越南人,并没有走结婚登记取得永久居留权。
尽管公安机关建议春草回到越南补办户籍资料,然后按照外国人与中国人结婚的手续重新办理一套正规合法的手续,继而获得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资格。但春草在越南的户籍早就因为失踪而被注销,她的户籍问题到现在还没游解决。
对此,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越南新娘要加入中国国籍,一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作为“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如果是选择“定居在中国”来申请入籍,需要在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以后3年才有资格申请,而要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前提,必须首先有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的前提条件。
“现实中,越南新娘往往难以入籍,没有国籍,也就不能拥有与国籍、户籍相对应的权利,比如农村医保、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取得权、粮食及贫困补贴等等均难以享有。”杨晓林说。
亟待完善跨国婚姻制度
和户籍问题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离婚问题。比如夏之水案件中,越南新娘以假身份信息领取结婚证。李祝君表示,这属于无效婚姻,应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确认婚姻无效。
面对落跑的越南新娘,程序则更为复杂。在进行跨国离婚的涉外诉讼时,应按规定对法律文书进行翻译,然后将两种文字的法律文书逐级转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又转送到国家司法部,由司法部通过外交途径送到国外;如果外交途径无法送达,法院还要在海外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6个月,如女方没到庭,判决书仍要进行公告,公告期长达6个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表示,要解决越南新娘的困境,应当加快建立移民规划的法律制度。在其多年调研中发现,我国边境上存在不少“光棍村”,为了满足婚姻需求,村里男子往往与偷渡而来的外籍女子结婚,但由于没有合法身份不能登记,这不仅会导致子女没有户籍,甚至还影响边境稳定。所以针对边境地区边民跨国婚姻的特殊情况,可以划定一定的期限,比如在中国连续稳定居住几年的,凡在此期限内与我边民形成“事实婚姻”并育有子女的,可优先解决其户籍、国籍和婚姻登记等相关问题,比如给予中国身份,办居住证,子女依靠父亲办理户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