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法律保护受到侵害的教师权益
2016-03-01周小平
周小平
(甘肃省成县大坪学校 甘肃陇南 742500)
如何运用法律保护受到侵害的教师权益
周小平
(甘肃省成县大坪学校 甘肃陇南 742500)
在法治社会之下当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到侵害的教师权益,维护教师权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法律是最主要、最有效、最公平的方式。所以,当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 保护 教师权益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逐步的完善,国家公民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具体到学校,当学生在学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学生和家长开始越来越多地开始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舆论也越来越多地偏向于学生,在此种情况下教师的权益则往往处于被忽略的尴尬地位。而过多地注重维护学生的权利,无形中就会损害到教师的合法权益。[1]
一、教师权益的法律概念
“权益”指的是“依法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法律上教师的权益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法律规定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行为权利)。二、法律规定学校其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三、当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运用法律予以确认、设定和保护其权利的权利。通俗来说教师的权益有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益,主要有人身权、宗教自由权利、平等权等政治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利等专业权益。[2]
教师的权益和教师的个体人格就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所以只有教师的权益和人格都得到合法、全面的保障时,他才能获得应有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如果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仅会影响到个体,而且会影响到一个教师群体性的心理健康问题,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发展会因为缺少动力、积极性,甚至导致整个教育行业区域性的恶性循环,从而影响一代学生的培养。所以,拥有人格和尊严的教师,才能培养出拥有人格和尊严的学生;拥有人格和尊严的社会新生代,才能让整个民族拥有尊严。
二、教师权益受到侵犯的三种表现类型
1.家长无理取闹,迁怒教师受处分
类型一:一日,某校老师正在上课,两位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不听从教师制止而大大出手,最后致一学生严重受伤。事后学生家长多次到学校取闹,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并处理相关教师。学校当时认为课堂上教师监管不力致学生上课期间打架受伤,后果严重。最后,学校为平息事态对学生进行了经济赔偿,并以教学事故为由对教师进行了处分。
学生的受伤究其原因是因琐事由另一学生导致,如果这也算做教学事故,即学生的受伤是由教师的不当行为或过错引起,则教师应当承担责任,但在此例中,教师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过错,也无过失过错,教师承担责任并受到学校处分有失公允。
2.教师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人格受到侵害
类型二:一日,某校教师发现一学生在课堂上不专心听课,在书桌下玩玩具,于是下来予以制止,但学生并未听从教师的制止反而把玩具朝教师眼睛扔去,导致教师眼睛受伤,视力受到影响,治疗花费巨大。因为学生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教师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家长也只是给教师道了个歉,学校与家长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使该教师生活陷入困难,整日精神抑郁,不能正常生活、工作。
过度强调师道尊严,而忽视学生的个性、人格和情感特点固然不可取,但无原则地强调学生的所谓情感而忽视教师的情感感受,甚至践踏教师的人格尊严的做法,更是教育的污点、悲剧。
3.教师的职业责任被无限放大,工作压力加重
类型三:一日,某校学生以“家中有事”向学校班主任请假,实际上该学生在校外与朋友饮酒,且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社会舆论和司法判断也倾向于学校要承担监护责任,无形中给该班主任增加了负担,也扰乱了该班主任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的一线教师,尤其是基层学校的一线教师,除了要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外,还要额外分管学生宿舍、学校食堂、营养餐、班主任等相关的安全工作,而且这些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且大多是无偿的,没有如何报酬。多数学生家长认为只要自己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及教师就应该承担学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中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能是自己的父母或直系亲属,监护责任不能完全推卸和转移给学校。[3]
三、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及应对办法
1.学校对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的忽视
学校是师生最主要的生活活动场所,学校对师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均应负有管理责任,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更不能忽视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旦学校在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或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就会大大增加发生师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在处理不当时,如果学校对教师的权益保护不当,势必会对教师的权益带来损害。
2.教师的维权意识亟待加强
中国人在处理纠纷时历来奉行“能忍则忍”,尤其是自认为有较高素质的教师,在遇到权益受到侵犯的纠纷时往往“能忍则忍,不能忍还要忍”,没有任何积极维权的意识,即使有一点维权的意识往往又表现不力,毫无作用,甚至得罪学校领导。现实当中有的教师不知道自己还有合法权益;不知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更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和权益;对如何申诉、向哪申诉及申诉的程序等都感到很遥远、很陌生。
3.社会舆论的误导
教育往往是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行业,关注教育本身是好事,但在现实当中,有些媒体在关注教育行业的过程中,往往是关注学生多、关注教师少。甚至在有些具体的事件报道中还存在失真的现象,这样的报道不仅不有利于事件的解决,而且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尤其是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件,评价教师,额外增加了教师的负担,束缚了教师教育教学的手脚,也让教师在事件处理中承担了过多的本不应教师承担的责任。
4.教师法律意识欠缺
法律是“社会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教师也不例外。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不完善,造成有些教师维权无法可依。已有的法律文件,在法律条文上已与实际有脱节现象,有些规定甚至与现实相矛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的困难。
针对以上原因,教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必须依靠自己、学校、社会的力量,依靠法律的力量,让整个权益的维护回归到法治的正轨上来。
[1]王卫东.当今中小学教师权益的思考.湖南教育,2005(2).
[2]陈孟迁.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分析.教学与管理.2006(1).
[3]张洪华 刘春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教师权益的保护.教学与管理.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