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研究
2016-03-01钱东平
□钱东平
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研究
□钱东平
本文总结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历程及特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范围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方向,对推动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探索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对21世纪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国际化发展而言,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趋势。研究把握世界经济发展新趋势下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方向,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特征
(一)发展历程。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93年以前,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控股公司萌生阶段。在中国人民银行体制框架内,分化出了工、农、中、建等四大专业银行,各专业银行可以投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投资入股证券公司等。这一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严格意义上并没有清晰的发展战略、明确的市场定位和硬性的财务约束。二是1993年到2003年,整顿金融秩序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消解阶段。从1993年开始,我国金融体制在政府主导下实行强制性变迁,金融业的混业体制逐步向分业体制过渡。这一阶段的金融业发展,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了金融“分业”的格局,行政性分业快速形成,金融机构的业务接受严格的行业区分和监管。三是2003年至今,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探索阶段。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中信控股等一批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成立,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稳步推进。这一阶段呈现出金融监管日益规范化、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金融控股公司向多元化探索的特征。
(二)模式探索。自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进入第三阶段以来,逐渐探索形成了四种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一是商业银行金控模式。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代表的银行系,在2003年前后通过海外并购、合资设立非银行子公司,探索开展混业经营。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直接控股银行、证券、保险公司,而非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或者合资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看,存在发展不均衡、协同效应不明显、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二是集团公司金控模式。中信控股、光大集团是集团公司金控模式的典型代表,也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大型金融控股企业。这一模式是典型的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实践,其特点是集团母公司为非经营性公司,主要以股权为纽带,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子公司,并实施对控股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这是与商业银行金控模式最大的区别之一。三是资产管理公司(AMC)金控模式。AMC金控模式的探索,是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结果。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相继成立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工、农、中、建四大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2009年政策性任务逐渐完成后,四大AMC开始了商业化探索的进程,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除了不良资产处理、信托业务、投资银行和直投业务以外,四大AMC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已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拓展到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演变成目前国内较为规模化的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四是产业资本金控模式,典型代表如阿里巴巴、海尔集团、中粮集团等。这些企业大规模进军金融领域,一方面源于企业集团强烈的扩张需求,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对金融业的投资,满足集团企业扩张的资金需要和其他金融服务需求。产业资本金控模式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集中表现为内部关联交易风险、信息披露风险、资本充足率风险等。
(三)发展特征。从自身发展看,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发展经验不足、主营业务不强、协同效应不明显、品牌价值不高等显著问题。从外部监管看,面临着无法可依、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等突出问题。
1.实现了规模扩张,但缺乏核心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在综合经营布局中,大多通过大范围的并购或者重组来获取金融牌照,虽然普遍实现了规模扩张和“全牌照”经营,但集团总体缺乏核心竞争力,运行质量不够理想,呈现出“大而不精”的现象。一方面,为了加快形成金融控股集团架构,大多数金融控股公司都通过“跑马圈地”的方式获取金融牌照,但并没有形成其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无论是商业银行金控模式,还是资产管理公司金控模式等,金融控股公司大多仍依赖于个别主营业务,其他控股金融公司的利润贡献度相对较低。
2.搭建了金控架构,但协同效应不明显。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缺乏有效的整合,集团多元化综合优势不突出。金融控股集团是利用控股经营的组织架构和融资功能,以资本为纽带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子公司,实现金融综合经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目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无法有效实现各个子公司机构、设施、信息、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共享以及业务之间的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等。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产业资本控股以及地方政府主导的控股公司,虽然形成了金融控股的基本架构,但各金融企业之间的联系相当松散和表面化,母公司在资源整合、资本运作、资源共享等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难以将跨行业运作的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的竞争优势。同时,我国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制约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整合。从内部协同性以及与控股股东的关系看,大都还只是简单的投资入股,即使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也未能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现一体化的经营和管理,很难形成协同效应与整体优势。
3.探索了综合经营模式,但法律支撑缺位。从西方发达国家情况看,不少国家或地区相继颁行了有关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经营仍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监管交叉与监管空白并存。关于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但仅仅是一个发展方向,而非法律法规。针对综合经营的规则,只是在银监会、保监会或证监会的有关通知和暂行规定中予以体现。从基础立法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一直不清晰。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趋势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更趋向于加快综合化经营步伐,以此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与此同时,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出现了一些新趋势、新动向。
趋势之一:强化金融监管和消费者保护。2010 年7月1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其核心内容包括:一是扩大监管机构权力。通过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对“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在陷入困境的时候可以实施分拆,以此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同时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二是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实行“沃克尔规则”,限制大型金融机构过度投机交易,重点监管和防范金融衍生品风险。多德-弗兰克法案是上世纪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实行的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被认为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以来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这一法案为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提供了新的准则,也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了新的标尺。
趋势之二:影子银行业务受到进一步限制。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风险因素就是影子银行。金融危机后,监管机构开始限制大型银行发展影子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回归传统主营业务。随着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加强,美国商业银行开始重新审视综合经营下的发展战略,逐步剥离非战略性业务单元,业务中心开始向符合自身竞争优势的核心业务回归,并积极转型为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以此寻求稳定的传统业务盈利模式,并大大压降可能导致高风险的影子银行业务。我国也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2013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07号文,也被业内称为中国的“影子银行基本法”)。事实上,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或多或少都涉及影子银行业务。在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新趋势下,金融控股公司同样应慎重对待并规范影子银行,既要发挥综合经营的优势,也要通过制度设计和规范监管,有效规避影子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传递。
趋势之三:去杠杆化。在金融风暴面前,投资银行瞬间轰然倒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杠杆经营。危机爆发前,高杠杆经营使投资银行以相对少量的资金投入,获得了巨大的收益。据统计,美林的杠杆率从2003年的15倍飙升至28倍,摩根士丹利为33倍,高盛为28倍,而商业银行的平均杠杆率则在12倍以下。高杠杆提高了资本回报率,也放大了投资银行的经营风险。当住房抵押贷款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爆发风险时,投资银行相对单薄的资本根本无法保证企业的流动性需求。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成为监管的重点。从全球趋势看,未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之路是杠杆适中、风险适中、收益适中,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核心业务为依托的增长之路。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产充足率监管还不到位。即使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中,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中隐藏的财务杠杆、风险杠杆和流动性杠杆管理,也存在监管真空的问题。在去杠杆化大趋势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同样面临新的监管任务。
三、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方向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发展带来冲击的同时,也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带来了新的变化。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金融业深化改革将继续提速。调整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继续推进综合化经营试点等,将极大地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其次,金融市场将从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同发展转变。新三板的推出,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恢复,股指期货、债券市场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将进一步加快企业融资的“脱媒”,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寻求并建立新的业务重点和盈利模式。再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设定的保护期结束后,金融业将面临全面的改革开放。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将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竞争。进一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方向,是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开放、适应综合经营的重中之重。
(一)建立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主导的发展战略。
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庞大的金融资产规模和广泛的业务范围,能否有效运作金融资产,充分利用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经营优势,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并实施科学、正确的发展战略。随着我国经济长达30多年的高速增长,包括个人和企业在内的金融需求已经发生巨大变化。随着财富的不断积累,居民对个人金融资产的配置习惯,正加快向储蓄、理财、保险、投资等多种渠道转变,越来越多的银行储蓄存款将被各种理财产品所代替。互联网金融发展以来,P2P平台、股权众筹等的快速发展,正是适应了这一变化。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综合经营的优势,可以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一对一的财富管理服务,从提供理财产品向为客户财富保值增值和财富规划的价值型服务转变。从企业客户看,企业对现金管理、产业链金融、投资银行、资产托管、公司财富管理、资产套期保值和增值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凭借其门类齐全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一揽子的综合化金融解决方案。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必须适应客户金融需求的急剧变化,切实改变依靠大规模资本消耗获取利差收入、提高资产回报率的赢利模式,加快建立“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主导下的发展战略,真正打造综合经营下以一揽子金融服务为优势的赢利模式。
(二)建立适应综合经营需要的体制机制。
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看,较多采用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管理体制看,金融控股公司除了管理在子公司投资的股权外,还必须依托明确的集团发展战略,有效整合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营销渠道、技术支持系统、客户信息平台等资源,提高集团综合运营能力。从运行机制看,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充分发挥母公司的创新、整合能力,加强集团内部不同业务单位之间的互动性、关联性,提高业务资源的共享和协同效应。从改革发展看,通过产权改革提升市场化运作能力是关键,特别要厘清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有效解决市场化发展中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支配权问题。另外,从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管理体制看,大部分都通过换股、母公司上市、子公司下市等方式,实现了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我国具备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创造条件早日在境内外上市,实现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的多元化国际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经营管理的现代化。
(三)建立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
国际金融危机的事实充分说明,金融控股公司如果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即使拥有庞大的资产、先进的技术和出色的创新能力,最终也要走向衰败。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重点要在三个方面建立严格的准则。一是充足的资本准备。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在资本方面必须采用风险基础资本的计算方法来衡量其资本充足状况。2012版《金融集团监管原则》明确,监管机构应要求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评估考虑集团范围的风险,包括集团内未受监管的附属机构的风险,且资本充足性评估和计量应考虑双重或多种杠杆效应。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监管规定,可以借鉴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财政部《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银监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其中,要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 和8%;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二是适当的风险容忍度。风险容忍度是金融控股公司在设定企业发展目标时对差异风险的可接受程度。不同的风险容忍度,决定了企业经营中对风险产品、风险业务的选择程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适当性风险容忍度管理,必须根据企业资产结构、风险偏好和内外部发展环境,设定差异风险可接受的上限,建立相应的量化分析对策,通过风险评估、压力测试,准确考量风险业务可能带来的集团风险敞口。三是严格的“防火墙”。金融控股公司综合化经营的优势是协同效应,但也可能带来风险传染和风险外溢这一“负协同效应”,必须处理好设立“防火墙”和发挥协同效应之间的矛盾。金融控股公司在组建和运营过程中,要保证单一金融机构的安全网不受其他金融机构风险的影响,要对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金融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实施有效的风险隔离。要建立机构“防火墙”,确保母公司和子公司按照独立法人主体运营,保持子公司资本充足,不抽逃子公司资本,保持企业身份和经营管理上的风险隔离。要建立资金“防火墙”,实施资金链条的风险控制,限制资金在集团内的非正常流动,限制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防止风险传播和利益冲突。要建立信息“防火墙”,严格执行信息保护标准和信息使用审批、备案制度,有效保护客户非公开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防止因内部信息非正常流动引发声誉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
(四)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建立署,整合形成了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等四家金融监管机构。这一调整的核心是厘清和简化监管体制,避免重复监管和减少监管漏洞。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混业经营试点的双重背景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样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要加快建立完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首先要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以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监管责任。其次要发挥分业监管体制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作用,强化对不同行业金融机构的功能性监管。第三要探索建立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管制度,落实对各类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属地监管责任。第四要加快立法进程,从法律法规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并相应落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责任。
1.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2.谢平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中信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
3.孔令学著:《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
4.阮永平著:《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
(作者系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行一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