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师范生教育实习情况初探
2016-03-01史琪
史 琪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淮安 223001)
新中国成立前师范生教育实习情况初探
史 琪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淮安 223001)
19世纪末到20世纪40年代末,伴随着师范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教育实习也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得到重视和完善的过程。在不同时期,教育实习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文章对这一阶段不同时期教育实习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教育实习的特点。
师范生 教育实习
教育实习是师范教育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师范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重要方式,也是连接师范生学习生涯和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对于新中国成立前教育实习的产生和发展情况的研究,有利于了解这一阶段教育实习相关政策的变化过程,把握不同时期教育实习所呈现出的特点。
一、初创时期的教育实习(19世纪末—1911年)
我国教育实习的产生和发展与师范教育及教育实习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在19世纪末,我国一些受西方民主主义思想影响的有识之士,认识到洋务学堂聘请外国人任教师的诸多不宜之处,提出创办我国自己的师范教育的思想。梁启超在《论师范》中指出“师范学校立,而群学之基悉定”,“欲革旧习,兴智学,必以立师范学堂为第一义”并强调“以师范学堂之生徒,为小学之教习,而别设师范学堂之教习,使课之以教术,即以小学堂生徒之成就,验师范学堂生徒之成就[1]。” 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提出创办自己的师范学堂并让师范生进行教学实习的主张。而真正第一个将师范教育和教育实习付以实施的则是盛宣怀。1896年2月,清政府的大理寺少卿盛宣怀在上海创办南洋公学,分立四院、先设师范院。他将师范生由低到高依次分格五层,规定其他三院——上院、中院、外院教习,从师范生最高层——第五层合格者中挑选。并“仿日本师范学校有附属小学之法,别选年十岁内外至十七八岁止,聪颖幼童一百二十名”,设置外院学堂,供师范生进行从教前的“教习”和“实事练习”活动,以实现“分班教之,比及一年,师范诸生,且学且诲,颇得知行并进之益[2]。”的目的。
1902年清政府制定了《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附设师范馆,并对师范馆的课程进行了安排:师范生一至四学年每学年的教育学课程分别是“教育宗旨”、“教育原理”、“教育原理及学校管理法”以及“实习”[3]。1904年颁布的《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在第四学年和第五学年进行“实事授业”即“使师范生于附属小学堂练习教授幼童之法则[4]。”并认为,由于是培养小学教师,所以在讲授教育、教学的道理与方法时,应以实际操作、运用能力的培养为主。同年颁布的《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在第三学年教育学课程中设置了“教授实事练习”科目,并在章程中规定“优级师范学堂得附设中学堂、小学堂,以备研究普通教育之成法,且以资本学堂之事实练习[5]”,“师范各科教员及附属小学堂之堂长与教员,务须会同督率师范生监视其授业,品评其当否,且时自教授之以示模范[6]”。
二、生长时期的教育实习(1912年—1948年)
民国初年,初级师范学堂改为中等师范学校,优级师范学堂改为高等师范学校。国民政府1912年9月颁布的《师范教育令》和1913年3月颁布《高等师范学校规程》都十分重视师范学校实习基地的建设,如明令高等师范学校设置附中、附小,并规定“本科各科都十分重视师范附属中学校、小学校实地练习。专修科、选修科学生最后学年亦如之[7]”,此处的“实地练习”即是指“教育实习”。
191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师范学校课程标准》。其中规定“教育实习占教育学科教学时数的47%,占全部教学时数的5.3%,实习总时数约360小时左右[8]”。同年,国民党教育部颁布了《注重师范教育实习的训令》,在其中阐明了教育实习的重要性,指出“师范教育不注重教育实习,缺乏教授才能,对于教育前途,影响甚大;师范教育切实注重教育实习,良师辈出,尽了师范教育的本职,奠定了普通教育的基础,对于教育的发展,是有裨益的[9]。”
1916年颁布的《修正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在本科第四学年,得于第三学期酌减他项科目,增加实习时数,并得将本学年功课提前于第一、第二学期匀配教授完毕,即以第三学期专为实习之用[10]”,并要求师范学堂的教师在“教育实习时,除各种教授外,凡关于管理等事项均应随时指导[11]。”1922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壬戌学制”,将教育实习列在师范专修科目的必修科目,将参观、参预、实地教学以及学校行政练习等统称为教育实习,在时间安排上体现出总量增加、分散安排的特点:教育实习总计约400小时,分散在各个学年中。此时北京师范大学已采用学分制,规定教育学科课程20学分,教育实习8学分,教育类课程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18%左右[12]。
1935年6月颁布的《修正师范学校规程》为教育实习添加了许多新的举措。如规定“师范学校学生实习时,应有其所实习之学科教员、教育学科教员及附属小学教员到场指导”,“师范学校学生之实习场所,除自设之附属小学及幼稚园外,并得在附近小学及其他相关学校实习”,“师范学校应随时利用余暇领导学生参观临近小学,最后一学期应为参观旅行。其时间以两周为限,费用由学校负担”,并首次对于教育实习的考核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实习成绩与学业、操行及体育4者并列为晋级或毕业的标准[13]。”1937年7月国民党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师范学院规程》,该规程中提到:“师范学院本科的学制为五年,校内四年,最后一年到中学去实习,实习合格者才能得到学位证书”,并规定“师范学院须附设中小学校,供学生参观与实习”,“各系设实习导师一人,主持并辅导该系学生的教学实习[14]。”
1941年国民党教育部公布《师范学(科)校学生实习办法》,是我国关于教育实习的第一个专门工作条例。《办法》中,“参观”、“见习”、“教学实习”、“行政实习”等活动均被纳入到“教育实习”科目中[15]。1943年公布的《师范学院学生实习及服务办法》和1944年公布的《师范学校教学实习办法》都对实习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如规定“教育实习”科目分为“见习、试教及充任实习教师三部分”,其中“见习”在第三学年分科教材及教法科目内实行,每周实际教学l小时;“试教”在第四学年教学实习科目内实行,每生每周试教3小时;“充任实习教师”则在第五学年进行,准教师被分发到实习学校担任实习教师[16],准教师充任实习教师满1年后,其实习成绩经原校审核后转呈教育部,经教育部复审合格者,准予毕业[17]。1946年的《修正师范学院规程》规定“专业科目训练之教学实习,以每星期实际教学一小时,学期终了经实习导师评定分数及格者为一学分。满十六学分,方得毕业。[18]”
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创办了农民运动讲习所和一些师范学校以培养社会主义的师资。1934年制定的《各级师范学校简章》中规定“师范学校的教育计划,要有30%的时间从事实习和社会工作,并参加附近夜校的识字教学工作,把业余教育学校列入学员的实习场所。高级师范部业务课程开设教育行政实习,以实验我们新的教育方法。[19]”而到了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师范教育主要由高等师范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来承担。其中高等师范学校以华北大学教育学院为代表,“以当地一个中学和师范学校作为实验学校,师生经常参加各地教育会议,到学校进行实习和参观,与中学教员联系密切[20]”。
三、新中国成立前师范生教育实习的特点
从清朝末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教育实习伴随着师范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受到重视的发展历程。
初创时期的教育实习,由于师范教育机构通常为大学堂中的师范馆或是新建的师范学堂,也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教育实习主要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为主,尤其是学习日本师范教育的先进经验,实习内容主要以集中的教学实习为主,对于实习的场所、时间安排和指导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二,关于教育实习管理的规定没有形成制度化,相关内容零散地分布在有关学堂章程中。
而在生长时期,师范教育最初由独立设置的中等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举办,伴随着1922年“新学制”的颁布,大多数中等师范学校改为师范科并入高级中学,而许多高等师范学校或是升格或是与普通大学合并,转化为综合性大学。形成了师范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共同举办师范教育的局面。教育实习在这一时期也得到了新的发展,体现出如下特征:首先,教育实习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国民政府颁布的许多文件中都涉及到有关教育实习的规定,并且制定出专门文件阐明教育实习的重要性,针对教育实习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条例。其次,关于教育实习相关内容的规定有所增加,实习的内容不仅包括集中的“实地练习”还包括“参观”、“见习”、“教学实习”和“行政实习”等,同时规定了教育实习各项内容进行的时间,扩展了实习的场所,明确了指导老师的责任,并将教育实习成绩的考核和毕业升学的资格联系了起来,提高了教育实习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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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刘问岫主编.中国师范教育简史[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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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琪(1986—— ),女,实习研究员,江苏淮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