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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内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情况调查分析

2016-03-01

经营者 2016年21期
关键词:预付卡收单人民银行

李 丹 陈 芳

海南省内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情况调查分析

李 丹 陈 芳

为防范海南省内第三支付业务系统的风险,促进业态更好发展,本文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查找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方支付 支付机构 监管

一、海南省内第三方支付现状

第一,支付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2015年末,海南省内提供各类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计28家,从业人员有336人。按照企业注册地划分,法人支付机构有2家,异地法人支付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有26家;按业务类型分,提供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有16家,提供固定电话支付业务的有4家,提供移动电话支付业务的有7家,提供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有8家,提供预付卡受理业务的有3家,提供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有20家。

第二,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据统计,海南省内仅有1家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2015年,全年共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3428.21万笔、金额269.35亿元,与去年相比分别增长878.09%和235.51%;有2家法人支付机构、4家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2015年共发行预付卡20.24万张、金额2.34亿元,与去年相比分别增长67.97%和18.78%,受理预付卡45.44万笔、金额2.09亿元,与去年相比分别增长129.03%和-27.68%;有20家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分公司,2015年共发生业务3501.49万笔、金额680.03亿元,与去年相比分别增长37.68%和61.27%。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海南省内互联网支付业务保持着快速增长的态势,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较快,预付卡发行业务增长缓慢,预付卡受理业务进一步萎缩。

第三,支付机构资产及效益。截至2015年末,海南省内法人支付机构年末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有1家,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有1家。与上年度相比,两家法人支付机构积极开拓市场、发展业务,营业收入有较大增长,盈利状况有所改善,其均实现了盈利,且其中1家支付机构盈利在1200万以上。

二、当地央行监管的主要手段

第一,开展执法检查及调查。2015年,有关监管部门对辖内2家法人支付机构及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开展了客户备付金安全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对支付机构及存管银行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见谈话,限期整改,进一步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实地走访、摸底排查,调查辖区是否存在未获许可从事支付业务情况并联合政府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处置。

第二,落实行政许可和备案制。2015年,监管部门走访现场、审核资料,完成了5家支付机构分公司的备案工作。按规定启动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机制,组织法律、科技、反洗钱部门完成了1家法人支付机构牌照续展的初审工作,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完成了2家法人支付机构法人代表、董事以及高管变动等重要事项变更以及牌照换发工作。

第三,实施非现场监管。当地人民银行联合海南银联监控辖内银行卡异地收单情况,共同协助外省人民银行查复支付机构分公司合规经营的情况,及时监测在海南违规从事异地收单的支付机构分公司,积极协调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督促其停止异地收单行为,维护了辖内支付服务的市场秩序;按月督促支付机构和存管银行落实客户备付金信息月度核对校验机制,确保了客户备付金的安全。

三、目前央行监管存在不足

第一,个别监管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调查发现,海南省内某家法人支付机构在其存管银行开立了2个备付金存管账户,原因是该支付机构在本省开展预付卡发行及网络支付两项支付业务。若按照现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即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将两项业务备付金统一在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核算,并不利于加强备付金的监督管理。另外,该办法第二十九条“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这一规定对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超过4家的支付机构所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没有进一步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忽视。

第二,对非法人机构的监管缺乏直接有效的手段。据了解,2014~2015年,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连续将辖内异地收单行为通报其他省市人民银行,经过协调,已经先后有12家注册地在省外但在海南省收单的支付机构在海南设立了分公司,并到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备案,海南省内异地收单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有个别机构,如上海某家公司,已经连续3次被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通报,但该公司至今仍未在海南省内备案,也未停止异地收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只能继续与注册地人民银行协调沟通,业务开展地人民银行很难再采取其他更有效、直接的措施去强制处理。

第三,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效果有待验证。现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但据调查,海南省内两家法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只能通过支付机构了解其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其他备付金账户余额,存管银行内部并没有直接渠道可以获取其他备付金账户余额,因此很难监管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

第四,缺乏非现场监测数据采集的直接手段及工具。目前,人民银行对本地法人支付机构日常业务的非现场监管,以及对收单机构核心业务外包的侦测,主要依赖于支付机构报送的业务数据及银联监测系统,缺乏直接采集第三方支付业务数据的工具及手段。虽然可以通过约谈、走访等方式,加大非现场监督力度,了解掌握收单机构经营状况并加强引导和警示,但与保持着快速发展态势的网络支付、网络收单等业务相比,人民银行不能直接获取第一手数据、仅靠人力实施非现场监管的方式,无法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监管工作很难掌握主动权。

四、对策建议

第一,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立法建设,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结合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至今存在的难点问题,自上而下梳理完善各项制度,重点解决制度与实践存在的矛盾以及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从顶层设计上堵上制度漏洞,提高监管权威和监管效率,切实防范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形成支付风险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第二,强化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就要从技术上完善监管手段,加大资金监测力度,建立动态的、实时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各方利益;同时联合清算、反洗钱等部门,运用系统对交易资金进行监测与记录,加强支付机构业务创新、洗钱方面的非现场监管。

第三,加大异地收单业务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支付机构注册地与业务开展地人民银行的协调机制,赋予业务开展地人民银行对违规开展异地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的查处权限,从立法角度强化业务开展地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利与义务。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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