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儒家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2016-03-01王晶
王 晶
浅谈儒家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王晶
摘要:儒家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它作为中国古代的治国思想,在封建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继续影响着我们现代的生活,对现代法治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本文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来论述儒家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引导我们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儒家文化,做到批判地继承,传承儒家文化中的积极内涵,摒弃其对现代法治的不利因素,为现代法治服务。
关键词:儒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儒家文化历史悠久,在中华民族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一直流传至今,并渗入国人的脑海和血液中,在现代社会仍然对我国的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儒家文化具有两面性,它的精华部分推动着现代建设的前进,同时也存在落后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我国现代法治的进程。
一、儒家文化的核心思想
(一)儒家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丰富的精神内涵
1、儒家文化中的“德治”。“德治”,是指通过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儒家文化一直维护着封建社会的统治,却反对统治者实行严刑峻法,主张 “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为政以德”的宽惠待民法制理念,重视德治和道德教化的作用。
2、儒家文化中的“礼治”。“礼治”,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在中国古代,“礼治”思想深入人心,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臣民之间的等级制度森严,礼成为社会一切言行的准则。礼,是关于人们应该怎么做人、如何处事、特别是应该怎样对待与自己不同关系的他人的种种原则,对长幼、尊卑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儒家主张礼为立人之本,因为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决定着国家的治乱。
3、儒家文化中的“人治”。“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提倡“身正令行”,强调为政者自身素质的培养,是一种贤人政治。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也说:“法不能独立”。儒家思想认为法律的实施效果依靠于人本身,强调统治者的个人作用,他们的道德、人格和行为作为大家效仿的榜样,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高尚的品德,还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儒家思想中“人治”的内涵首先是在国家的管理和规制,人的作用是起主导的,法律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其次,法是靠人来执行的,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第三,法律有许多地方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需要人去加以衡量,以弥补法律本身所存在的不足。
(二)儒家文化的价值
儒家文化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价值主要体现在:
1、儒家思想有效地维护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儒家思想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三纲五常”等的伦理思想,一直维护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
2、儒家文化构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儒家思想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容,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人们的共同目标。
3、儒家思想在中华民族的进程中造就了凝聚力。孔子提出的“礼之用,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等思想,这些思想促使了中国在发展进程中的融合,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强有力的凝聚力。
二、儒家文化对现代法治的积极影响
(一)“民本”思想的积极影响
儒家提倡“民本”思想,儒家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把民心的向背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评价准则;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以民为本”儒家这一思想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民本”思想在现代法治的理念、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都得以渗透和贯彻,旨在保护人民权利,为人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恤刑”思想的积极影响
儒家的“恤刑”思想主要指对用刑慎重不滥用刑,在刑罚的适用上也要轻重适当,在量刑和刑罚的执行上怀着怜悯的心情,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本身的尊重和敬畏以及对“仁”思想的推行。“恤刑”思想指导现代法治中对死刑的改革,如“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少死刑罪名、“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等。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减少死刑罪名以及老人免死等均体现了对死刑的谨慎态度,更好地体现了人道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有利于现代法治的进程。
(三)“无讼”思想的积极影响
孔子首先提出“无讼”思想,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认为审判案件的目标在于使人不争讼,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协调。在现代中国法治的进程中,通过吸收和扬弃,“无讼”促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在当代社会,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各种纠纷、冲突不断,人们法治意识增强,诉讼数量不断增长,一方面增加了司法负担,另一方面对中国传统伦理、人际关系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现代法治中强调人民调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的矛盾,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节约了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有利于重大案件的解决,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儒家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一)重“人治”,轻“法治”
儒家文化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认为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圣贤是法的制定者,皇帝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形成“权法不分”、“权即是法”的传统。认为国家治理的关键在于统治者德行的高低,过分夸大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使得古代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而实施镇压民众的工具。这种历史遗留在你一定程度上被现代法治所继承,与现代法治主张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倡宪法法律至上,注重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建设,体现公平正义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相悖。
(二)“宗法家族”观念干涉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儒家文化强调血缘宗亲,这使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把血缘亲情看得很重要,导致中华民族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个人情社会,定罪量刑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人情大于法、不公正判决、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种种问题,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司法不独立、不公正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特权思想”阻碍执法公正
儒家文化中强调“亲亲尊尊”等级有序,认为君主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封建官僚和权贵都有着特殊的地位,强调树立等级权威,忽视社会大众的权利,法律成为少部分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在法律效力上,儒家文化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制定了“八议”、“官当”等规章制度,形成了适用于不同主体的刑罚尺度,明显凸显了社会阶层定罪和量刑的差异,忽视了社会的平等、公平、正义;而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保护权利,主张限制公权保护私权。儒家文化中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与现代法治所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相左,与时代相悖。
四、结语
儒家文化历经千年,在现代社会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影响着现代法治进程,应当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分析儒家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影响,批判地继承,充分利用现代法治价值观来调整儒家文化中不适应现代法治的理念,并充分发挥其现代作用。借鉴儒家文化的精华,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对传统观念做出新的诠释,顺利实现价值观的过渡,把儒家文化和现代法治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现代法治的进程。(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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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晶(1989-),女,汉族,河北石家庄市人,法律硕士,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