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药苦口”——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利与难及税制设计
2016-03-01任童童
任童童
“良药苦口”——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利与难及税制设计
任童童
摘要:近年来各国对遗产税不断探索,研究表明遗产税对贫富差距的缓解和社会公平的实现有着促进作用。通过征收遗产税所获财政收入可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发挥独特的财政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本文旨从征收遗产税在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作用浅析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可操作形式及税制设计。
关键词:遗产税;社会公平;征收形式;税制设计
1、引言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家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悬殊,实践表明,遗产税对于缓解贫富差距的确起到一定作用。一般认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呈顺推之势。其理由是在正式开征遗产税以前,除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且操作性强的遗产税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但在我国,这些制度既没有建立,更没有健全(张永忠 2013)。由此看来,中国距离征收遗产税似乎还有一段距离,然而当下国外的大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均征收遗产税,在这些国家征收遗产税的当时,根本不存在死亡报告制度等,遗产税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依旧不完善。因此,上述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征收遗产税的唯一前提,一个国家要不要征收遗产税、何时征、如何征的根本是本国国情而非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否。
遗产税与我国财政收支结构、人口以及社会公平问题紧密相关(张熠、卞世博 2015)。Bossman等(2007)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引入了家庭的异质性,认为遗产税将降低基尼系数,有助于降低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
本文结合中国国情,对征收遗产税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并提出些许构想。
2、中国征收遗产税之利
当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实现双主体税制是我国税制的目标,而实际上,我国一直以流转税为主,为国家取得主要财政收入。这里对征收遗产税的作用做出如下总结:
2.1.据有关统计中国的基尼系数自2009年至2014年呈下降趋势,但却一直处于0.4以上,说明贫富差距依旧很大。财产税作为我国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其包括的房产税、遗产税等均未得到完全的落实,从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提高人民总体生活水平的角度考虑,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
2.2.刘荣、刘植才(2013)表示开征遗产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我们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效缓解各种矛盾,那么就可以平稳地度过发展的关口,顺利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而遗产税作为一个全球范围内广泛征收的税种,其顺利的开征和稳定的运行必然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同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3、中国开征遗产税之难
我国自1993年制定《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后一直未能付诸实施,社会各界对遗产税的议论和疑虑也是持续不断,政府部门也表示近两年来遗产税不会正式征收。那么遗产税的征收究竟存在何种问题与困难?具体分析如下:
3.1.相关的法律政策未能落实。制度的建立不是一项税种实施的唯一前提,却是能获得广大群体认可的必要条件,制度不完善,就很难获得人们的支持,如若征收,那么征收的过程必定是曲折的,困难重重。
3.2.遗产税的征收模式不统一。如今世界多国征收遗产税,实行的征收方式各有不同,就中国国情而言,主要考虑征收的简便和对收入的保证,因此采用总遗产税制更合理,但这种不按继承人与死亡者的亲疏关系实行差别税率,难免会产生不公平现象。此外,遗产税针对的是持有财富较多的群体,而在这些人获得财富的同时已经缴纳相关的税费,如个人所得税,再对其征收遗产税必然会引起部分人的不满,由此可见,征收遗产税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
3.3.征税的一大重点就是税基的确定,而现实中,遗产是难以衡量的,一个人的具体遗产很难界定,即使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实施起来也会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
4、开征遗产税税制设计之构想
虽然目前征收遗产税存在诸多困难,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收入差距变大,相关专家学者纷纷表示遗产税的征收是大势所趋。事实上,人们往往只考虑到征收遗产税带来的替代效应,会减少投资,增加消费,导致经济发展滞后,而实际上人们为了能给后代留下足够的财富,人们会选择更努力工作,从而获得更多财富,反而会带动经济发展。本研究对遗产税税制设计提出三点构想。
4.1.确定起征点。对中国而言,征收遗产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降低贫富差距,2014年全球财富报告指出中国的百万富翁已达到240万人。遗产税的起征点是不固定的,但若近几年便开始征收,起征点应不低于一百万,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水平的上升,起征点还需要随之调整。
4.2.规定扣除项。遗产税的扣除项目,首先应该考虑对被继承人担负的债务、生前的医疗费用、死后的丧葬费用以及遗产管理费用等项目的扣除(刘荣、刘植才 2008)。另外,对于经营性财产应当采取照顾性措施,尤其是农业经营性财产,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带动人们经营积极性,也促进国家相关方面事业的发展。在扣除项目上征税前需要做好明确规定,一旦处理不当,不仅对人们的经营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还会影响国家发展,最终适得其反。
4.3.税基的衡量标准。遗产很难准确衡量,但在计算遗产税的过程中,确定好税基又是必须要做到的。对非货币形态的遗产的横量,由于衡量过程十分繁琐,而国家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对于一部分纳税人固有的财产可以采取不计算的措施,而只是对房屋、发行的股票等价值颇高的财产征税,不仅计算过程得到简便化,也达到了想要的效果,对于房屋、股票等价值的计算应就当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
5、结语
遗产税的开征在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提高人民总体生活水平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遗产税税制的完善还需要完成诸多工作,而核心始终是要根据国家的国情,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找出最适合本国国情,同时促进经济发展的征税方式。本研究浅析了我国目前征收遗产税的利与难,并就税制设计提出些许构想,力求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开证遗产税提供些许有用启示。(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永忠.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形势判断.[J].税收经济研究.2013(6):17-21
[2]张熠、卞世博.遗产税、民生财政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J].财经研究.2015(1):4-20
[3]刘荣、刘植才.开征遗产税须消除的疑虑与制度设计.[J].现代财经.2008(1):10-15
[4]刘荣、刘植才.开征遗产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J].《税务研究》2013(03):34-39
作者简介:任童童(1997.07-),女,汉族,安徽六安人,本科学历,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