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2016-03-01秦君怡
秦君怡
小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秦君怡
摘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老龄化冲击应对、城乡一体化推进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政策,不仅与全面小康的实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是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方面推动意义重大。本文即立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其现状并给出相应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对策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之路可谓是一波三折,从1986年的探索起步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颁布再到1997年的业务整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度陷入停滞不前的窘境。然而随着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后《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相继颁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随即启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迎来了崭新的春天。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即是指政府在以农村劳动者老年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政府和集体以及个人的共同融资方式而完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在对科学、合理、有效应对老龄化冲击以及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目标的同时,达到其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城乡一体化推进以及社会经济健康、长足、可持续发展等多重目的。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落后
自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至今已然超过5年时间,但是除了2009年《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我国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却从未有所涉及,立法工作滞后现象严重,而即便是09年的指导意见,其亦不过是以约束为主而与法律法规司法效力无法拟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受政府政绩意志影响巨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长足、可持续发展受到极大程度的制约。
(二)政府补贴不足
就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言,人均30的财政补贴根本不能满足农民对孩子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的支出,虽然有不同的缴费档次,但是其财政补贴却是30元的统一标准,参保缴费档次高而补贴标准不变,农民参保的心理接受度不足,缴费档次必然降低,而参保缴费档次低,其又达不到农民参保吸引的目的,尤其是对于东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而言其参保吸引力更是少之又少,政府补贴调整势在必行。
(三)激励机制缺乏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亦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条件给予了明确规定,但是其却仍旧给予了其参保人员同样的标准,即年龄满16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即可享受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然而,其却忽视了对青年人缴费激励机制的考量,参保年限长没有给与其相应的待遇,其个人账户基本等同于缴费的累计过程却要同时对其基金挪用以及贪污的风险予以承担,因而,相当比例的农民在缴费时间上不会选择太长时间,而缴费时间短不仅会直接影响其养老金领取的待遇,更是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产生极大的制约。
(四)制度链接不足
新型农村保障制度实施以来,各省市之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并在特色农村养老保险的道路上不断前行,然而各地区在建设过程中虽然以其自身经济实力为依托但是却忽略了地区迁移趋势的日益增强,不同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已然成为当前制约农村劳动力配置以及人口流动的巨大障碍。
(五)保障增值问题
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至今,在其优越性制度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对参保产生了极大的兴趣,部分地区参保率已然超过八成并有可能在十年内形成全国覆盖的趋势。而随着新农保参与人数的不断增多,新农保基金亦呈现不断增加之势,然而受银行利率不断降低的制约,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成为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巨大阻碍。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立法进程
我国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建立并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从司法的权威性、规范性等多方面对其新农保的实施予以科学、合理、有效保障。同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成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从而新农保制度依法进行予以极大程度地保障。
(二)加大政府的扶植力度
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切实以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提升其新农保的补贴力度,从而对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需求予以极大程度的满足;另一方面,政府补贴金额应根据缴费档次的不同而相应增减,用今后其养老金领取高的优势,使农民在心理上认可并接受高缴费档次,切实提升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
(三)加快激励机制建设脚步
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新农保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各年龄段参保人在参保过程中的重要性,切实设立激励机制,给予不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以不同的待遇,从而极大程度地提升青年人参保的吸引力的同时,达到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长足、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四)完善体系衔接
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着眼于各省市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力度的提升,建立并逐步完善地区之间养老保险的转换方案,从而解决当前因农村居民流动趋势增强而产生的养老保险转移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各地区应给予新农保联网信息化建设以极大程度的关注,借助类似“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等相关技术对省际间养老保险体系的衔接予以科学、合理、有效保障。
(五)提升增值能力
应切实加快省级新农保基金统筹与管理监管部门的建成与完善脚步,将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借助公开招标等途径转交给专门的金融企业而完成对基金的增值率予以极大程度保障的目标,若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回报率不足或面对破产,那么前者将由基金公司负责而后者的“兜底”行为将由政府将由政府一力承担。
四、结论
我国目前实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秉承了科学、合理、创新制度设计原则的前提下遵循社会保险原则而制定的,其有效打破了老农保制度中弊端的禁锢,实施5年来,其已然硕果累累,但是近年来,随着推广的不断深入,其暴露出的问题也愈发突出,如何从立法进程、补贴力度、区域衔接、增值等多方面入手,切实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予以科学、合理、有效改善,已然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单位:东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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