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视角下对我国灾难性报道“二次伤害”的思考
2016-02-28史梓敬
史梓敬
(渤海大学 文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心理学视角下对我国灾难性报道“二次伤害”的思考
史梓敬
(渤海大学 文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随着媒介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媒体在新闻事件的报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媒体对于灾难性事件报道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相关问题。本文试图以时间发展为例,整理以往学者关于灾难性事件和二次伤害的概念,以2014年温州杀医案为例,在心理学视角下分析媒体对于新闻事件的整体呈现是怎样造成受众二次伤害的,并提出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灾难性新闻事件;“二次伤害”;解决措施
一、灾难性新闻及二次伤害的定义
(一)灾难性新闻的定义
近年来,各种灾难性事件时有发生。随着媒介技术的进步,催生了一批又一批的新兴媒体,这些新闻媒介在灾难性的报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因为一些复杂的原因给受众心理造成了或轻或重的二次伤害,因此需要理清相关概念。
关于我国法律对于突发性事件的诠释。根据我国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性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个规定关注了灾难性事件本身的特征,并且提到制定解决措施的重要性。[1]
本文借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教授蓝鸿文的定义为研究基础。他认为,“一是因为重大突发事件都是突然发生的并且事件重大;二是因为影响力巨大,备受大众关注;三是能够及时给人们传递信息,有助于问题向好的方面转变”。[2]
(二)“二次伤害”的定义
二次伤害一词最早被用于美国临床心理学研究,主要是指一些病人在经历了外科手术的痛苦之后,在心理上会产生一些阴影。如果外科手术是对人体的一次伤害,那么手术本身对人心理产生的巨大压力被称为“二次伤害”。
关于“二次伤害”,学术界至今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有的学者从新闻准则出发,将二次伤害的造成归结为新闻从业者、新闻媒体的不规范操作。在引发新闻事件的客观事实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物质或是精神上的第一次损伤后,因为记者不深入的采访、夸大事实或是不切合实际的报道,而再一次地遭受到了伤害。产生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新闻从业者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从而造成了伤害。[3]
有的学者则从当下普遍关注的社会伦理道德谈起,认为“二次伤害”的出现本身就存在对他人隐私的侵犯,是一种与社会伦理相违背的行为。究其缘由,社会伦理学认为,公民的隐私有受到被保护的权力,而所谓的“二次伤害”就是将这种隐私扩大化,将原本应当被保护的隐私曝光于公众的视野之中,引起人们的关注,有时可能会造成恶意的中伤。[4]
本文认为,二次伤害是指由于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呈现中不规则的操作,造成当事人及其受众心理上的再一次创伤和伤害。
二、心理学视角下分析新闻报道如何造成受众“二次伤害”
(一)案件回顾
2013年10月25日上午,一名叫做连恩青的男子闯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短时间内用手中的凶器刺伤医院内的3名医生,而医院的耳鼻咽喉科主任医生王云杰因心脏部位受重创当场身亡,另外2名受伤医生王伟杰和江晓勇则在医院的全力救治之下脱离生命危险。
(二)媒体是如何造成“二次伤害”的
第一,在新闻报道上,展示事件细节。在“温州杀医案”中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新闻媒体描述嫌疑人这样的字眼:“预谋已久”“手持尖刀和榔头”“迅速闯入”“30厘米长的匕首”“连轧好几刀”等细节描写。从心理学上讲,人性中潜存着许多不合乎社会生活的欲望,爆炸、杀戮等新闻刺激极易挑起人们的不良情绪,使控制本能的理性逐渐减弱,煽起一种与社会秩序不和谐的情绪与行为。这类事件的报道不仅关乎医患双方关系,还关系受众对于此类事件的认知和态度。传受双方对新闻事件认知的过程也是知识积累的过程,这一过程形成了认知结构,这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基础。而在新闻活动中,传受者对信息的不同解构,在长期积累中构建了各自不同的新闻认知结构,形成了新闻传受主体的认知心理。[5]在现实新闻报道中,新闻从业人员通过一系列对“温州杀医案”灾难性新闻事件的报道,提供了有关于医生与患者、危险品爆炸等的相关信息,形成了受众对于社会医患关系的认识,成为受众认识现实世界的基础。
此外,心理学中记忆被定义为一种信息加工,是存储和提取信息的容量,心理学家研究了进出记忆系统的信息流。主要分为陈述性记忆和程序性记忆,而陈述性记忆则是涉及事实和某件事件的回忆,程序性记忆则是有关于怎样去做某件事情的记忆,而无论是关于什么类型的记忆,知识需要在随后的某一时间能被使用需要三种心理过程的操作:编码、存储和提取。编码是指信息的最初加工,从而导致记忆中的表征;存储是指被编码材料随时间的保持;提取是指被存储信息在随后某一时间的恢复。在新闻报道中,由于大众媒体仿若地位赋予功能使某些社会事件显性化呈现在受众面前,使得这类事件进入受众的大脑被编码和存储,在将来受众再次遇到这类事件时,先前的新闻报道就会被提取出来,进而影响受众对于相似社会关系的认知。以“温州杀医案”为例,以后受众再次遇到医患关系事例时,首先呈现在他脑海中的是前不久新闻媒体关于“温州杀医案”的报道,这样的报道就会占据他大部分对于当今社会医患关系的认知和理解。如果新闻媒体报道得当,那么受众会有一个相对恰当的认知,如果报道不得当,可能会在受众心中加重医患关系紧张的认知倾向性。
第二,新闻呈现中图片、视频运用不当造成的伤害。网络媒体在文字报道的同时,也刊发了许多图片报道。在此次案件中,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关注,对细节夸大描写,甚至使用“王云杰母亲哭泣的照片”间接地造成二次伤害。
三、如何在新闻报道中避免二次伤害
面对灾难性报道,新闻媒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有的也失之偏颇。有的媒体在事件报道中经常渲染损失惨重,给受众留下了心理阴影。根据心理学报告,不论是直接受灾还是参与救灾的人员,有30%~58%的人会出现创伤后的压力症状,对创伤事件的相关刺激或受难经验的不断重复,将强行唤起幸存者苦痛的回忆,出现恐惧、紧张、失眠、忧郁的症状,甚至会出现自杀、精神病等问题。本文试图在以往的基础上,提出几条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供参考。
(一)建立法律机制规范新闻市场,保护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相关的法律机制可以有效扼制一些为了搏出位而大肆对细节进行描写的新闻现象,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新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问题,同样也亟需有法律的约束和制裁,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当有法律作为保障。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尚未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只是以准则或规范性的条例进行约束,很多新闻界的问题找不到解决的途径,甚至一些问题恰恰钻了法律的漏洞,而新闻报道所涉及的二次伤害问题也正在其中。对于我国而言,也亟需一部新闻法律来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约束,赋予其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起新闻媒体应当担负的责任。
(二)媒体自律,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
新闻记者应该端正新闻活动的动机,而不是为了采新闻而采新闻。从事新闻工作的记者应该摆正自己的态度,在采访过程中不应该高高在上,也不应该视新闻采访为任务,而是切身实际地想要报道事实、想要去改变社会现状。新闻媒体只有切实从新闻当事人角度出发,才能在新闻实践中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才能真正承担起新闻媒体的责任。
四、结语
基于媒介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当今社会不断出现新兴媒体,并在灾难性新闻事件报道中发挥着显著作用,与此同时,二次伤害也经常发生。时至今日,关于二次伤害的研究虽有一定成果,但道路漫长,还需继续努力。
[1]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8/30/content732593.htm[DB/OL].中国政府网,2007-08-30.
[2] 蓝鸿文.新闻采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4-79.
[3] 高江宁.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J] .记者摇篮,2010(9):44-45.
[4] 孟威.媒介伦理的道德论据[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63-65.
[5] 彭聃龄,等.认知心理学[M]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0:2-3.
[6] 黄瑚.新闻伦理学[M].新华出版社,2001:11-12.
[7] 刘京林.新闻心理学[M]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5-56.
[8] 理查德·格里格(美),菲利普·津巴多.心理学与生活[M].王垒,王甦,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66-69.
[9] 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60-62.
G212
A
1674-8883(2016)20-0056-02
史梓敬(1993—),河北人,渤海大学文学院新闻学专业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