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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2016-02-28毕琦琦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20期
关键词:审判舆论媒介

毕琦琦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自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毕琦琦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自媒体环境下,随着移动客户端的普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在社会舆论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人人都可扮演“公民记者”的角色,随时随地“发声”,极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对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造成干扰。笔者针对近年来持续发酵的“媒介审判”现象作出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希望减少“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法制社会

一、正确认识“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又称“新闻审判”或“报刊审判”。作为一个新闻传播界的词,“媒介审判”和许多概念一样都源自欧美,是西方新闻传播学中的概念。在欧美传播界,普遍认为“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1]“媒介审判”作为一种超越司法程序的预设性审判,由于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在主观上具有干预司法审判的影响,可能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其无法正常行使司法审判权,从而对司法的权威性带来损害。所以,对“媒介审判”的评价,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新闻传播学界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自媒体时代,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在社会舆论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确实让“媒介审判”现象频频发生。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人人都能扮演“公民记者”的角色,也能从侧面给司法部门提供一些线索,有助于搜集信息。并且当案情有了进展的时候,司法部门也能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微博或微信客户端发布信息,让大众及时了解动向,保证了大众对信息的知情权。

但是一旦社会舆论上升到法律层面,很有可能影响到司法的公正,从而使得媒介的舆论监督职能错位,出现“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这个词在我国似乎有些敏感,但是应当客观认识到,“媒介审判”不仅仅是一个新闻传播问题,还是法律制度和社会认知的问题,必须从更全面的角度去梳理和认识,不能回避也不能全盘否定,需要客观理性地对待。

二、“媒介审判”现象在自媒体时代持续发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媒介审判”现象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当时的许多新闻报道对案件的审判都产生了严重的干扰,影响了独立审判,尤其到了90年代,如1995年的“夹江打假案”、1997年的“张金柱醉驾案”和2001年的“蒋艳萍涉嫌贪污案”等都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件。[2]这两年的“我爸是李刚”“夏俊峰案”等,让这个外来词被更多的社会大众所熟知。

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甚至是审理之前,媒体已经提前介入,对人物、事件及案情进行了详细的披露,他们甚至比司法机关更早知晓一些细节。因此,司法机关常常在面对媒体的质疑时显得滞后和被动。

而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全民化,人人拥有麦克风,人人拥有话语权,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发声,公众的参与度提高,给“媒介审判”创造了重要的舆论土壤。网民不断地将各种靠谱、不靠谱的“料”爆出来,津津乐道,妄加评点,其中还夹杂着很多恶性谣言,俨然把当事人的个人私事演变成了公共事件,实际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所以,网民需要理智地作出判断,看热闹事小,但是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切不可做出极端的行为,也不能以正义之名,用未经证实的消息甚至是编造的谣言博取眼球,不能任意曝光当事人的隐私,不能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意见领袖在受众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领袖们一表态,网络媒体传播的双向性让信息的互动性增强,舆论立刻由点到面传播开来,呈现爆发之势,愈演愈烈。网络传播的匿名性、随意性、低门槛化、真实性差等特点,容易造成网络舆论扭曲变形。这种非理性的、缺乏客观思考的意见集合,会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极强的干扰。

媒体之间的激烈竞争使得很多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提高关注度,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故意弱化对舆论的导向功能,有些媒体甚至还会操纵舆论,把关职能严重缺失。

这些情况的出现也跟我国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有很大的关系。目前,国内并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对媒体采写和报道新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面前,部分媒体并不能很好地把握尺度,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司法审判有时难免会受到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三、如何应对“媒介审判”现象

大众的关注和舆论的推动是“媒介审判”现象形成的重要原因,所以减少“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最好办法是每个人都能自觉地承担起身为社会公民的责任,不要随便“发声”,不要盲目跟风,在仔细鉴别网络上各种信息和真相之间的关系后,客观理性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这个方法实现起来非常困难,也并非一朝一夕靠个别人的努力就能实现的。不过,媒体首先应该为大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交平台,一个信息公开透明的、可以进行双向有效沟通和分享的平台,以便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

在为受众提供良好平台的同时,媒体应当自律,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增强法制观念,多了解法律知识,避免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引导舆论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噱头,将社会大众引导到一个偏激错误的舆论方向上去;当出现谣言或者是恶性舆论的时候,要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及时制止,不能任由其发展,尽最大力量承担起媒介应有的社会责任,疏导社会情绪。

上升到国家层面,首先要尽快地完善法律体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有法可依,对那些故意触及法律底线的人和媒体形成威慑和制约作用。另外,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尽量做到公开透明,不断优化制度,防止被舆论左右,坚守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将案件信息、社会舆论热点、民意趋向以及国家的政策发布出来,传递权威的、准确的信息,让公众享有知情权,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1] 蔡予乐.错位的“媒介监督”——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J].新媒体研究,2015(14):2.

[2] 郑春欣.“夏俊峰案”的媒介审判现象分析——以我国都市报为例[D].暨南大学,2015.

[3] 张健.“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心理学解析为视角[D].复旦大学,2008.

[4] 李丹萍.互联网传播语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5.

[5] 张一迪.微博介入下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2015.

[6] 高雪聪.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研究[J].新闻研究,2016(5):91.

[7] 董宏书.网络传播中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J].新闻研究,2016(5):93.

G206

A

1674-8883(2016)20-0054-01

毕琦琦,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研二(全媒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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