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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摄影中伦理失范的表现及其产生原因

2016-02-28陈卓琼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20期
关键词:伦理摄影受众

陈卓琼

(广西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浅谈新闻摄影中伦理失范的表现及其产生原因

陈卓琼

(广西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发展,新闻进入“读图时代”,图片在新闻报道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张图片所包含的信息量往往胜过千言万语,引起人们遐想无数。此外,由于图片的“首因效应”,受众在信息接收的顺序上首先接收的是新闻图片,其次才是文字报道,他们大脑产生的信息解释最先也都是基于图片作出的。因此,恰当的图片可以带去信息量,与文字相得益彰,丰富文本。相反,如若图片放置失当或者本身就存在问题,破坏了受众的阅读美感,阻碍其有益信息的接收之余还可能会带来二次伤害和违法等一系列伦理失范的问题。本文围绕以上几方面,对新闻摄影伦理失范的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伦理失范;隐私权;名誉权;新闻真实;媒体

新闻摄影伦理具有“元伦理”和“应用伦理”的双重意义,前者用抽象方式探讨伦理问题,后者试图建立具体的评价标准。[1]本文中提到的新闻摄影伦理主要是指应用伦理,新闻摄影违背伦理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新闻摄影中伦理失范的具体表现

(一)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新闻摄影

这主要是指记者在采访时“导演摆布”有意摆拍,后期进行图片编辑时通过PS、盗图、嫁接等手法造成的图片失真行为。通过这些弄虚作假的手段来制造新闻图片的做法明显有违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拷问着记者的职业道德。

一张路透社记者拍摄的名为“在哥里市,格鲁吉亚士兵正在搬运死去的妇女”的照片曾引起巨大的争议。从图片上我们可以看到这名被称为“死去的妇女”不仅是个男性,而且他的手正在令人难以置信地紧紧抓住护士的胳膊,他身旁的同一个男子在两张照片中有不同的姿势,衣服也发生了变化。最后证实该照片是经记者本人导演摆布后拍摄的。该记者为了拍出一种悲剧效果,博眼球以至于唤起读者的悲悯之情,不惜欺骗读者,出卖新闻真实,还严重损害了其所在媒体的公信力。其作为摄影记者的职业道德在这一瞬间荡然无存。

现代发达的互联网络,让记者在搭乘“数字快车”行动时更容易走岔路。美国媒介理论家保罗·莱文森曾在多次研讨会上发表题为“枪械、刀子和枕头”(“Guns,knives and Pillows”)的讲演。他认为枪械是伤人、杀人的犯罪工具,也是保卫祖国、抵御侵略的武器。枕头柔软、舒适、催眠,也可以用来使人窒息致死。正如枕头等不能只被认为是“坏”的技术一样,数字技术也不能只被认为是纯粹“好”的技术,它们都可能被用于或好或坏的目的。人才是其决定因素,记者的私心才让技术产生了负效应。

如今通过PS等照片处理软件可以随意合成、删减照片,给照片调色,改变照片本身的基调。清除照片中一些不明物体也是轻而易举,如果不是专业人士,普通受众恐怕也很难辨认这些“被动过手脚的照片”。2003年4月,在《洛杉矶时报》的头版位置刊出了该报驻伊拉克的摄影师Basra拍摄的一幅作品“一位英军指挥伊拉克人民躲避战火”的照片,时间大约是美军进攻伊拉克不久后。事后才发现照片系为两张照片合成的结果。虽然报社及时开除了该名职业道德存有瑕疵的摄影师,勇于纠错,但是编辑把关不严,作者有意造假,“虚假”最终成为漏网之鱼跑在了“真实”的前面,给报纸的声誉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

(二)违背社会道德的新闻摄影

在这方面,灾难报道中图片的血腥化、刺激化问题最为突出。编辑在编辑图片的过程中对一些血淋淋的人物图片不作打马赛克、遮盖等任何技术处理,直接搬上媒介,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受众看后不仅容易产生心理不适,若是处置失当,这种隐形的媒体暴力还会给受灾或遇难者家属造成灾难之外的二次伤害。

所谓灾难报道,指的是新闻媒体对天灾人祸的报道。英国传媒研究者卡尔通(B.Galatong)和罗杰(L.Ruge)在论述新闻价值的原则时说:“一个事件负面因素越多,它构成新闻的可能性就越大。”[2]灾难新闻因其带有突发性、显著性、异常性、人情味等新闻价值而成为媒体所追逐的焦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暴力侵害的突然发生已经给部分受灾人群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在他们努力平复心情之际,记者和编辑这种火上浇油的做法,违背了作为人的“社会公德”。

例如,在地震报道当中新闻图片本应起到传递灾情信息,唤起受众同情的作用。传播媒介上之所以放置相关图片也是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受灾程度,继而伸出援手助受灾群体渡过难关。但是在地震现场,一些摄影记者常常不顾社会道德和人伦常理,一味地追求吸睛效果和轰动效应,将死者的裸照或者倒在血泊中的人物图片不作任何的后期处理就赤裸裸地放在媒体上。在大红色的刺激下,吸引受众目光的同时也会招来愤怒,引起反感。特别是一些大景深的照片很容易造成一种尸横遍野、惨不忍睹之感。如果遇难者家属恰巧在媒体上看见了亲人的照片无异于雪上加霜,会给他们本已受伤的心灵再次造成伤害。

(三)违背法律的新闻摄影

主要表现为刊登的图片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法无禁止才可为。但是很多记者为了满足一己之私,在窥私欲和点击率的双重诱惑下图一时之快,违背法律和当事人的意愿,趁当事人不备,将其肖像或者不美好、暴露的一面以及私人的生活状态置于媒体这个大广场之上,使其得以被别人辨认出,招致骂名,名誉受损。

明星的隐私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借助网络的病毒式传播,其成新闻事件的燃点降到了最低,一旦触发就很难熄灭。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过去这么久却时不时就会被人提起,伤疤一次次地被揭开,就是一个例子。网络空间具有无限延伸的特性,文字和图片一旦上网就会如核裂变一般被无限地复制。当事人Twins组合中的阿娇因为裸照的流出,演艺事业受阻,社会声誉低下,一度一蹶不振,有轻生的念头。裸照像毒瘤一样每每有扩散转移之势,可见记者的偷拍行为对当事人的伤害有多大。

多年前,郑州警察在“扫黄”过程中粗暴地将一个全身赤裸的卖淫女的头发揪起,现场一名记者拍下了这名失足妇女全身赤裸的照片并将之公之于众,之后此举招致了大量公众的指责。卖淫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记者的行为何尝不违法呢?卖淫女作为一名公民,其隐私权和名誉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她的外貌被周围的人辨认出,恐怕以后就要在别人的非议中生活。她自己的人格受到侮辱不说,她的家人恐怕也会受到牵连,一辈子抬不起头来。新闻记者绝对不能以牺牲公民的权益甚至不惜以违反法律为代价,来博取受众的眼球,换取经济利益。媒体是社会公器,记者绝对不能私用。

二、新闻摄影伦理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媒体的工作人员职业素养不高

一方面,部分媒体的编辑、记者队伍存在青黄不接的现象,媒体成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良莠不齐。在如今这个泛媒体时代,记者、编辑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由于道德水平的测量无法量化,媒体在招生考核的过程中一直存在重业务轻道德的现象。另一方面,部分高等院校的新闻教育的传统注重对学生业务和理论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对其职业道德的教育。学校教育中缺了这样一课,社会教育也没能补上这一课,防线双双失守。此外,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一批公民记者如数涌现,他们没有受过专业的新闻教育,但在技术壁垒和信息鸿沟不断缩小的今天,他们却也在从事信息生产工作,其更容易在伦理失范领域沦陷。

(二)社会惩罚和媒体监督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新闻记者的新闻法。缺乏法律强制性的约束,即使记者新闻摄影造成伦理失范,对其威慑力也会因为惩罚性措施的缺位被架空。因此,新闻媒体内部一旦发现假照片等伦理失范的情况往往以扣奖金了事,并没有明确的辞退制度,为此许多记者怀有侥幸心理。此外,很多媒体还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替犯错者护短,结果只能使得犯错者更加嚣张跋扈。公民举报机制和举报渠道的缺位也是媒体记者新闻摄影伦理失范现象长期存在的一个影响因子,媒体公器少了社会监督更敢于徇私舞弊。

(三)市场竞争机制使然

一方面,新闻时效性从来都是一家媒体的核心竞争力。在新闻求新、求变、求快的新时代,很多媒体的编辑为了追求新闻时效而放松了对照片的审核,选择相信记者,以至于把关人缺位,给错误埋雷。

另一方面,时间就是金钱,许多记者为了出名不惜炮制假照片。为了求得高收视、高发行量、高点击率,不惜侵犯明星的隐私。记者这种利益短视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因此,要有效地规避新闻摄影伦理失范现象,在要求媒体人自律无效的情况下,应该进一步完善他律措施。司法部门应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媒体从业人员形成威慑力。此外,新闻编辑要承担起“把关人”这一角色应有的责任。社会应提高媒体准入门槛,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同时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老百姓的监督权。

[1] 汤天明.“死亡”题材摄影伦理评价的三维指标[J].新闻记者,2013 (1):85.

[2] 鲍赛.灾难新闻摄影如何避免二次伤害[J].青年记者,2015(3):7.

[3] 罗昕.从汶川大地震看我国主力媒体突发性事件报道新突破[J].新闻知识,2008(10):25-26.

J419.1

A

1674-8883(2016)20-0043-01

陈卓琼,女,浙江杭州人,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5级新闻学(学术)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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