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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域普惠金融发展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2016-02-28南京市农村金融学会调研组

现代金融 2016年4期
关键词:普惠县域金融

南京市农村金融学会调研组

对县域普惠金融发展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南京市农村金融学会调研组

普惠金融发展理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同,成为“新常态”下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文通过对苏南某县普惠金融发展现状的调查,提出进一步推进县域普惠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县域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

为掌握县域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我们组成调研小组,对苏南某县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该县地处苏南地区,下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8个建制镇(其中1个建制镇为县城所在地),134个行政村,人口43.53万人,总面积802平方公里。201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30亿元,增长9.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34亿元,增长9.9%;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0.04亿元,增长2.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41600元、18460元,增长7.4%和10%;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92.8亿元,增长17.5%;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84.1亿元,增长15.9%。

截至2015年末,该县设立人民银行1家,政策性银行1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改建而成)、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或地区性商业银行共11家,村镇银行1家。初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银行为补充的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从银行网点布局来看,县城银行网点设置比较充分,功能比较齐全,非县城所在地建制镇银行网点设置数量不多,功能不全,行政村银行网点设置为薄弱环节。

二、县域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县域普惠金融正处于起步阶段,县域金融机构设置呈上升趋势,县域金融竞争更加充分,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进一步提升。县域普惠金融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普惠金融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有待加强。

普惠金融发展理念形成时间不长,一些金融机构和部门对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县域政府部门对普惠金融发展缺乏专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普惠金融发展目标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县域人民银行同样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设置,普惠金融发展职责不清,推进不力;政策性银行主要承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融资等政策性业务,其职能与普惠金融有交叉重叠的部分,但缺乏普惠金融发展的自觉意识,与普惠金融发展在目标、功能、措施上也有显著区别;商业银行则以经营效益为目标、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同时兼顾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其业务发展目标与普惠金融发展目标区别更大,对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动力不足。

(二)普惠金融发展不平衡现象十分突出。

一是县域与建制镇之间存在不平衡。县城金融机构网点众多,业务功能齐全。非县城建制镇人口规模一般为县城的1/2,但该区域内的银行营业网点,仅为县城银行网点总数的1/10。二是建制镇与行政村之间存在不平衡。建制镇一般都有农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设立的营业网点,而行政村一级仅设立了一些助农取款服务机具,除了办理一些简单的取款、转账业务外,大多数金融业务仍需到建制镇银行网点才能办理。三是业务发展上存在不平衡。县域在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上发展较快,业务处理比较便捷,而贷款、理财等业务则显得滞后,不能满足客户需要,这在建制镇、行政村一级显得尤为明显。

(三)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虽然2014年和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文件明确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的要求,国务院也于2015年12月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但现行的金融法律中,仍找不到发展普惠金融的明确内容。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仍缺乏“发展普惠金融”的内容;一些地方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中,也缺乏“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措施。

三、进一步推进县域普惠金融发展的建议

相对于城市金融而言,县域普惠金融较为薄弱,并且在县域各区域、各主体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性。发展县域普惠金融,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县域普惠金融健康发展,“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见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一)充分认识发展县域普惠金融的重大意义。

发展县域普惠金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目标,是我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县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只有补上这块短板,才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金融作为推动发展的重要资源,通过金融资源的有效运用,对于补上县域普惠金融短板、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发展县域普惠金融,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措施。实现到2020年让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时间十分紧迫、任务相当繁重。通过发展县域普惠金融,使农民、低收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公平合理的金融资源支持,增强农民、低收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造血”功能,激发脱贫奔小康的活力,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着力解决县域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

第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域党政部门应提高对发展普惠金融重要性的认识,成立相关领导小组,明确普惠金融发展目标,制订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人民银行应做好发展普惠金融的协调、督促工作,指导县域内金融机构加大普惠金融工作的落实力度。县域内各商业银行应正确处理发展普惠金融与自身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发展普惠金融,在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良性发展。

第二,合理界定职责。一是划分普惠金融与财政扶贫资金的界限。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参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作为金融发展的一种形式,普惠金融的资金使用应遵循资金运动的一般规律,即“有借有还、周转使用”。这与财政扶贫资金“无偿使用、无需偿还”的特点,具有重大区别。二是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金融机构在发展普惠金融时,应通过城市业务反哺农村业务、政府增信、财政贴息等方式,使普惠金融业务做到保本经营或保本微利经营,并使经营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担的范围之内。

第三,创新金融业务和产品。针对农民、低收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特点,创新金融业务和产品,提供便捷、安全的金融业务和产品。充分利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机遇,将普惠金融与互联网有机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通过银行卡存贷一体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业务,使农民、低收入人员等弱势群体享受公平、合理的金融服务。

(三)修改完善普惠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推进县域普惠金融发展,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制度,解决普惠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一是修改完善《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将普惠金融发展情况列入银监会、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置合适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情况的监督。二是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将发展普惠金融列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职责范围之内,确定合适的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评价。三是修改完善《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的抵押担保效力,解决农民、低收入人员等弱势群体因抵押物不足而难以取得信贷资金的问题,推动普惠金融健康发展。

(执笔:张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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